“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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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构建“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区是“一带一路”倡议制度化和法治化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国提出新议题国际经济规则的主要实践平台。作为边境后经贸议题,“一带一路”国际竞争规则对于协调区域竞争法差异,形成“一带一路”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规则呈现出从分散竞争条款、单一竞争条款向实体竞争专章三个阶段发展的演进路径。竞争议题覆盖比例少,未形成中国范式是“一带一路”竞争议题的主要问题。竞争规则演进动力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并受制于缔约双方的制度供给能力。结合“一带一路”的区域一体化进程,我国应倡导多元化和合作优先的“一带一路”国际竞争规则,侧重于完善竞争执法合作程序条款,形成中国范式的“一带一路”国际竞争规则。

关键词: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

作者简介:骆旭旭,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反垄断法(E-mail:luo_mike@hqu.edu.cn;福建 泉州 362021)。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竞争法合作制度研究”(FJ2017B006);华侨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培育项目 “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法合作机制研究” (501020302)

中图分类号:D912.29;F7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0)06-0093-10

自由贸易协定是“一带一路”倡议制度化和法治化的主要方式。竞争议题作为边境后经贸议题,目的在于协调区域竞争文化差异,消除国际垄断行为产生的贸易障碍,对于形成“一带一路”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既是“一带一路”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度需求,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规则构建的重要途径。研究“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的演进路径,借助理论分析竞争规则的功能和演进条件,有利于形成中国范式的“一带一路”国际竞争规则。

一 问题的提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议题

2013年习总书记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引起了国际社会的热烈响应。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谈“一带一路”》,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一篇《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第二篇《共同建设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015年 3月,《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发布,“一带一路”倡议正式形成。通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五通发展,以项目建设合作带动为载体,“一带一路”倡议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策软法与国际协定相辅相成的国际经济法范式创新。王彦志:《“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创新:理念、制度与范式》,《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2期,第74—83页。在此意义上,“一带一路”倡议是在国际形势变动时代背景下,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治理,提出国际规则中国方案的重要途径。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通过宣言、合作原则等政策软法合作的激励性制度安排迅速推进合作。政策软法的合作方式,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形式创新,该形式缔约程序简单、谈判难度小,有利于尽快凝聚共识。但是,过于松散的制度安排,也开始显现出难以深入合作和缺乏稳定性的缺陷。这些缺陷不利于经贸合作中具体问题的解决,甚至会导致协调合作事务的混乱无序。李雪平:《“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法律缺陷、复杂挑战与应对策略》,《理论月刊》2017年第1期,第6页。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 “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区,结合周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建自由贸易区,形成“一带一路”大市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13-11/15/content_2528179.htm,(2013-11-15),。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可有效补强政策软法合作的国际法效力,法律化前期已协商一致的成果。换言之,构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是“一带一路”倡议法律制度化的体现。李西霞:《建立以自由贸易协定机制为支撑的“一带一路”长效合作机制》,《河北法学》2020年第1期,第138—149页。

晚近,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国际经贸新规则构建的主要平台。韩剑、闫芸、王灿:《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自贸区网络体系构建和规则机制研究》,《国际贸易》2017年第7期,第16—23页。竞争议题作为边境后“整平游戏场地”的贸易议题之一,OECD, Competitive Neutrality:Maintain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OECD Governance,2012, 22(1), pp.9-12.坎昆会议后谈判移师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是,欧美自由贸易协定都专章规定了竞争议题,成为提出欧美范式国际竞争规则的前哨站。晚近欧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规则突出本国竞争执法文化的输出,将国有企业条款、竞爭中立条款等作为竞争议题的重要条款,针对中国意图明显。但是,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仍未能有效回应上述条款,降低其不利影响。面对这种趋势,我国有必要在国际竞争议题上积极作为,提出中国版本的国际竞争规则,倡导国际社会形成更公正合理的国际竞争规则。

随着国际经济自由化的推进,制定竞争法与参与国际合作成为维护本国市场竞争利益的法律手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如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老挝、缅甸;中欧和东欧地区的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俄罗斯、匈牙利等也制定了本国的竞争法。截止2020年1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有43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具体参见周照峰编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垄断法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竞争法的实施差异不仅影响“一带一路”共同大市场的形成,而且给我国在“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项目带来法律风险。例如,中国化工收购瑞士农药及种子巨头先正达一案中,其最大的法律风险与障碍即是不同国家的反垄断审查差异问题。

完善中国范式的“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既有利于倡导“一带一路”区域的共同竞争文化,减少“一带一路”的项目投资法律风险,又有利于推广国际竞争规则的中国方案。因此,本文试图对以下问题进行回答:“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范式的国际竞争规则应如何完善?为回答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的发展路径和存在问题,理论论证国际竞争规则的功能和演进条件,比较欧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规则,结合“一带一路”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出中国范式的“一带一路”竞争规则的完善建议。

二 “一带一路”竞争规则的演进路径与主要问题

(一)“一带一路”竞争规则的演进路径

国际竞争合作可采取多种法律形式,既包括竞争机构签订专门的竞争合作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也包括国际贸易协定的竞争条款或章节。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生效后,我国开始积极推进竞争执法的国际合作。但是,基于2018年机构改革前我国竞争执法机构分散执法的原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签署的专门竞争合作协定或备忘录数量很少。“一带一路”竞争规则更多体现为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条款或章节。2002年开始,我国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区战略,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从“置身其外”转变为“积极参与”梁双陆、程小军:《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综述》,《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第01期,第40—46页。。“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自由贸易区战略与“一带一路”倡议相互补充,共同形成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

截至2020年4月,我国已与十四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十八个自由贸易协定(含四个升级协定,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协定),初步形成以周边国家为核心,以“一带一路”为沿线国家为基础,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就竞争议题而言,我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经历从无到有,从原则规定到独立条款再到实体专章的演进过程,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分散竞争条款阶段。这一阶段,我国自由贸易协定未有专门的竞争条款。零星的竞争条款分散在协定总则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关联议题中。例如,总则中维持竞争目的条款、服务贸易垄断经营条款以及知识产权垄断与保护平衡要求条款等。《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2条和第103条。第二,单一竞争条款阶段。这一阶段,竞争条款成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独立条款。《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26条。竞争条款内容包括竞争条款的目的、合作意愿以及竞争执法信息沟通等,更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实体和程序义务。第三,实体竞争专章阶段。实体竞争专章首先出现在2015年生效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是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条款的最新发展。实体竞争专章规定了缔约国竞争法的实体和程序性义务,涵盖限制竞争行为的定义、竞争执法原则、透明度和执法合作程序等规定。截至2020年4月,根据竞争条款、签约时间、区域等因素不同,对我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十八个协定,包括四个升级协定)的竞争条款文本进行梳理和归类,结果如表1。

通过上述分析,我国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体现出以下几个演进趋势:第一,我国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总体趋势是从简单向详细,从原则性条款向实体专章方向演进。第二,我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规则体现出阶段性,2010年《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和2015年《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是阶段分界点。第三,我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规则呈现出不均衡性。2015年后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并未全部采取竞争实体专章,其中仍有一半比例的协定(四个协定)未规定实体竞争专章。

(二)“一带一路”竞争规则的主要问题

虽然从时间纵向分析,“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从零星条款向实体专章逐步完善。但是,与“一带一路”区域经济一体化高速推进相比较,“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规则存在数量少、碎片化、规则简单及难于支撑“一带一路”经济一体化发展等问题。

第一,“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协定数量少,覆盖比例小。“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一个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所有伙伴的开放体系,参与的国家和地区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扩展。根据“中国一带一路网”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1月底,中国已经同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一览》,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roll/77298.htm,(2019-4-12),。而截至2020年4月,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只有18个。从数量上分析,作为正式的国际法律安排,“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少,无法匹配“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基础作用还不明显。从分布区域分析,“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呈现出碎片化。根据地理亲缘性,“一带一路”区域可以划分为东亚、南亚、西亚北非、独联体、大洋洲与美洲五个区域。竺彩华、韩剑夫:《“一带一路”沿线FTA现状与中国FTA战略》,《亚太经济》2015年04期,第44—50页。我国签署的十八个自由贸易协定零散分布于五个区域,未能形成一体化的整体区域经济格局。而且,“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竞争专章的比例小。竞争议题虽然属于21世纪新议题,但国际社会关于竞争议题的讨论却可追溯到1996年的新加坡议题。晚近欧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议题更是成为常设“边境后”议题。但从竞争议题的覆盖比例分析,“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议题涵盖比例偏低。我国已签署了十八个自由贸易协定,只有四个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实体竞争专章。即使是2015年我国已经进入实体竞争专章阶段,我国签署的八个自由贸易协定中,仍有四个自由贸易协定未设置独立的竞争章节或条款。“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本身数量就少,而竞争议题覆盖比例又低,使得“一带一路”区域中涵蓋竞争规则的数量偏少。

第二,“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条款相对原则,未能形成相对固定的国际竞争规则范式。虽然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应结合缔约方的特点,但是,作为重构国际经济规则的途径,欧美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形成自由贸易协定中欧美范式的竞争规则。借助竞争规则的统一范式,再根据不同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在磋商过程中灵活修改,有助于竞争议题磋商效果和效率的最大化。陈咏梅:《美国 FTA 范式探略》,《现代法学》2012 年第5期,第 146 页。“一带一路”国际竞争规则虽然从零星条款向实体专章方向逐步完善,但与晚近欧美自由贸易协定相比,“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条款仍相对简单。例如,2015年《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是竞争条款规定最详细的“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但是,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下称CPTPP)、《美墨加三国协议》(下称USMCA)等自由贸易协定比较,《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条款内容仍显单薄,约定原则。竞争条款过于简单原则,未能形成具有特色的统一范式,一方面削弱竞争规则对于“一带一路”大市场的积极促进功能;另一方面使得“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未能成为我国争取国际竞争规则话语权的有效平台。

结 语

2008年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迫在眉睫。左海聪:《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学杂志》2020年第1期,第10—17页。美国近年来“逆全球化”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通过美国法律的输出、双边协定范本的推行以及区域性条约的影响力,重塑对其有利的国际经贸规则。车丕照:《是“逆全球化”还是在重塑全球规则?》,《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第16—23页。在国际经济秩序失范与变动的背景下,在国际经济新议题中发出中国声音,提供中国方案,解决发展问题,引导更加公平的国际经济规则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当仁不让的担当和责任。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提出的解决人类发展问题的国际经济法重要思想源泉,而“一带一路”倡议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国际实践。正如学者论述,国际贸易法治危机的克服需要通过国际法治的方法,才能找到正确路径。刘敬东:《国际贸易法治的危机及克服路径》,《法学杂志》2020年第1期,第18—29页。自由贸易协定是“一带一路”倡议法治化的重要方式。自由贸易协定的新议题成为我国提出国际经济治理规则中国方案的重要舞台。竞争议题作为21世纪新议题,是国际经济治理规则中国方案的重要议题。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条款取决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经济一体化程度,并受制于合作缔约国竞争规则的制度供给能力。我国自由貿易协定的竞争条款从无到有,已经初步形成以竞争执法合作程序为主的中国范式。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和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推进,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竞争条款,特别是技术合作条款的细化和可操作性,传导中国的反垄断法执法经验和竞争文化,促使“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形成共同的经济治理观念,推进“一带一路”合作中的经济一体化水平。

Evolution of Competition Rules in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unde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LUO Xu-xu

Abstract: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as the main practice platform to put forwar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ule of China, is the key way to institutionalize and legalize the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The competition issue in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significantly contribute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arket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The competition provisions of Chinas free trade agreement represent the process of three stages from odd and single provision to competition chapter, while the small number and lack of paradigm is the main problem of competition issue in Chinas Free Trade Agreement. The driving force of the evolution of competition rules lies in the promotion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is subject to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capacity of both parties. Combined with the regional integration process of the Belt and Road, China should advocat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rules of the Belt and Road with diversification and cooperation as the priority, and focus on improving the procedural provisions for coope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competition, so as to form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rules of the Chinese paradigm.

Keywords: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free trade agreement; competition rules

【责任编辑 龚桂明 陈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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