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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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结

2013年,保化股以“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执法能力,规范经营秩序”为主线,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总体思路,以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为宗旨,强化监管,依法履职,完善长效机制,认真完成监管任务。现将2013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执法监管,规范保化品经营使用行为。

(一)、完善监管档案。一是严把保健食品化妆品备案关,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标准规定、办事程序,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了认真审查,积极推进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备案管理要求;
二是以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为契机,对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并建档,做到一企一档,一店一档,实行档案动态化管理,目前已经建立保健品档案86份,化妆品档案15份,使全县所有大型保化品经营企业均纳入我局的监管范围内,做到监管工作“底数清、情况明”。

(二)、突出监管重点。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各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专营店,美容美发行业等重点单位进行监管;
以改善记忆类、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类、辅助降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保健食品和美白祛斑类、防晒类、染发类等特殊化妆品为重点品种进行监管,对出现问题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电话约谈。通过规范管理,合理引导,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

化妆品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三)、强化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紧紧围绕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执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落实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局统一部署下,制定方案,多措并举,重拳出击,有声有色地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和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我县保健食品、化妆品主要集中在流通使用环节的特点,我们重点整治县城区域内大中型零售药店,保化品批发企业,大型超市及保化品代理经销企业。对这些企业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备案,检查过程中,深入产品柜台区和库存区,认真核查企业索证索票情况及购销记录,查验产品标识标签,审核产品广告宣传,对涉嫌假冒伪劣的产品,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和先行登记保存记录,通过对照文件核查、网上系统核查、发函核查等方式,辩别真伪,发现案源,严历打击。期间查处了“广州丽维康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虚假企业生产的“复方氨基酸口服液”等9种假冒保健食品。

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500余家,下达监督意见书50余份,责令整改书20份,发出省

外协查函12份,纠正各类违法行为20余起,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立案4件,结案3件,撤案1件,查扣违法保健食品309盒,货值金额1.9794万元,罚没金额共计3.032万元。

通过强力专项整治,有力地打击了假冒伪劣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强化宣传教育,不断强化经营单位责任意识。 为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增强经营单位法律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采取多样形式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利用日常监管对保化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保化品经营管理知识宣传;
二是统一编印保健食品化妆品基本常识宣传手册,利用周末搞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向群众免费发放资料;
三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主动在城区主干道公示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通过广泛的宣传,增强消费者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知识的了解和辨别能力,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防范意识,积极营造保化品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同时也提高了执法人员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能力。

明年工作打算

调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思路,以“抓源头、促规范、净市场”的工作原则,切实做明年保化品监管工作。

(一)、认真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常态监管,深入推进一企一档、一店一档,严格档案动态化管理。

(二)、加强专项整治,继续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

业、专营店等重点单位进行检查,以增强免疫力、辅助降糖、减肥、抗疲劳类保健食品和美白祛斑、防晒、染发等特殊化妆品品种进行重点监管;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行为。

(四)、认真协助市局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抽验工作;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紧紧围绕局领导的安排部署,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执法监管工作,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工作安全。

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结

为落实国家、省局《关于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做好大庆市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保化科从新职能调整后,立即开展了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一、工作基本情况

此次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历时60余天、出动执法人员870余人次、执法车辆450余辆次,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3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72家。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情况

辖区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3家,分别为:黑龙江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日月星有限公司。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上述3家企业只有黑龙江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保健食品,其余2家企业均未生产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车间处于闲置状态。

(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情况

通过市场调研及各区上报数据统计:我市共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877家,其中专营店147家,兼营店 730家。

二、工作方法

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近两年来保健食品市场监管近乎处于空白状态,我市的也存在着经营企业底数不够准确的问

题。为了即节省监管资源,又保证安全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我们采取了“三个结合”的工作方法,即市局带头,区分局协助;
全面检查、重点排查;
检查中建档与建档中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地毯式检查。在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时,我们按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逐条逐项对黑龙江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能够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许可、证照齐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原辅料购进、使用记录准确规范,未发现违法购进、使用药物等问题。

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时,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定,对每一个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共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70余家,未发现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此次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虽未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但保健食品经营流域也存在一些问题:

1、部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索证不全;

2、保健食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3、部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有夸大疗效宣传,

误导消费者。

下步工作中,对保健食品经营领域存在的问题将作为监管重点,继续完成其余经营企业的安全整顿工作。

保化科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2011年度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结

2011年,我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克服人员少、装备差、点多面广等重重困难,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有条不紊的开展和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现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机构设置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我局设置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主要职能是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监督检查保健食品广告;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收集、汇总、分析、上报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做到了职能职责的平稳过渡和各项工作的无逢衔接。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学习和培训。为了能迅速进入工作角色,快速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在今后的保化监管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办事有尺,处事有度,我局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对涉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学习培训。

(二)开展日常监管。为能快速稳妥的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制定监管计划,合理优化监管资源,全面掌握监管服务对象的分布、基本信息数据等,我局于3月组织人员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检查。共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125家,出动车辆32车次,出动执法人员186人次。

(三)开展保化产品专项检查。今年分别开展了节日期间保化产品专项检查、保化产品违法违规专项检查、保化产品违法添加违规标识专项检查、保化产品违法广告专项检查。全年保健食品立案2起,货值0.1318万元,罚款金额0.2636万元。

三、措施及成效

1 一是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向社会大众宣传食品药品监管单位的职能,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判断和维权能力。二是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经营对象、经营品种基本档案。三是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建立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加大检查频次,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要公开曝光,建立召回制度。

通过监督检查,一方面向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宣传了《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推进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帮助其进一步规范经营;
保证了保化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存在问题

(一)由于我县情况特殊,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多、分布广,尤其是化妆品经营单位规模小,数量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总体素质偏低,不稳定、易转产,给我们监督执法造成一定困难。

(二)执法人员少,对保健品、化妆品各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致使检查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

(三)现有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滞后,致使对存在问题的保健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不能有效的打击。

(四)保化产品市场退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有虚假夸大功效、宣传有诊疗功能等,部分产品无批号或标注虚假的标识,使用伪造或盗用的批准文号。

五、工作建议

由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有限,加之,机构改革刚刚完成到位,宣传力度不够,根据我县实际,建议如下:

(一)上级部门尽快出台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于更有效的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2 (二)上级部门多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保健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能很快的提升。

(三)对有问题的产品及时发现并向社会通报,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及问责制度。

六、2012年工作重点

以“建立体系,抓好源头,规范市场,提高能力”为主线,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保障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一)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保健品、化妆品市场专项调研建立相关企业的监管档案,使全县所有经营企业纳入我局的监管范围内。

(二)强化日常监管。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各保健食品、化妆品专营店、兼营店,美容美发店等单位进行“格式化”监管。

(三)配合市局“剿患行动”,集中组织专项整治。着力整顿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无批准文号(或无备案号)、购进渠道混乱、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一规定两办法”(即:《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山西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管理办法》、《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严查重处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发布消费警示、张贴监管公告、新闻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净化保化品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对重点经营单位进行加强监管,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

二○一二年三月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垫江县分局 二○一一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结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理局:

我局自2011年元月接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目标和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克服了人员少、底子弱、装备差、压力大,工作量大、面广、事多等重重困难,有条不紊的开展和推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现将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监管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为能迅速转换工作角色,适应工作需要,快速掌握新法律、新规范、新的监管模式,尽快投入工作。我们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对涉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学习培训,使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 办事有尺,处事有度,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约。同时组织开展了对市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进行学习、贯彻和领会。通过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全所监督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整体素质。

2、建立相关监管工作制度。为使各项工作尽快走向正规,依照职责,建立和完善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工作规则、办案流程、举报处理规定、行政许可审批制度、许可审批流程等 10 项工作制度。

3、建立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对象基本信息档案。为能快速稳妥的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制定监管计划,合理优化监管资源,全面掌握监管服务对象的分布、基本信息数据等,确保监管网络分布及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我局于 5 月 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将监管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档案全面梳理和分类汇总。目前,全县累计有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424家,其中:县城145 家,乡镇 279 家。化妆品经营单位22家。

4、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有序开展,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我们依照市局对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的相关规定,对全县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再将进行了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放了《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书》286份。

5、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

(1)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大力整顿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在辖区内认真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共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424 家,批发企业12 家,检查保健食品品种66 个,下达意见书126 份。抽取保健食品样品15个批次,已送重庆市药检所检验。

全年共计出动执法人员665人次,执法车68台次。

(2)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今年8月开始,我们辖区内22家化妆品经营单位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各经营单位所销售的化妆品产品的合法性;
化妆品标识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建立进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及进货台帐;
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产品宣传、店内宣传是否存在虚假、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28人次,车辆12台次,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48家,检查化妆品种数265种;
对检查中发现的化妆品违法经营情况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当场行政处罚1件,罚款600元;
立案调查1件,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二、目前存在问题

1、监督执法人力资源紧缺,与监管服务对象及监管任务远不相适应,以致监管工作顾此失彼,疲于应付,难以做到全面系统的监管。

2、经费短缺及监督执法装备匮乏,与现有的监管要求不相适应,监 管效率低下。

3、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以适应当前监管方式的转变;

4、因现有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滞后以致有些工作无法开展,如:涉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三、下一步打算

1、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做到现有监管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2、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持续开展保健食品、打击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3、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着力提高监督员的业务水平。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规范经营行为

5、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增强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知晓、认同和关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09年保健食品检查工作总结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全市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保障好全市人民的饮食安全,根据《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对保健食品销售市场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如下:

一、开展“清减润肠胶囊”专项检查工作

2009年3月3日,按照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关于查处“清减润肠胶囊”的紧急通知精神,迅速行动,及时对辖区内可能有“清减润肠胶囊”的药店和保健食品专卖店进行了严格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本着严格执法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检查了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购进验收记录,对所有保健食品进行现场查验,并向各药店及保健食品专卖店负责人说明了“清减润肠胶囊”的情况,告知该保健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提高了药店质量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共检查保健食品专卖店10家,保健食品批发企业2家,保健食品零售企业19家,没有发现“清减润肠胶囊”。

二、查处“强龙御液牌EDA性肾通养因子”假冒保健食品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查处“强龙御液牌EDA性肾通养因子”假冒保健食品违法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我市经销保健食品的30家药店以及超市经销的保健食品进行了突击检查。共出动15人次,出动车辆3台次。在检查中,监督人员对保健食品经销单位的保健食品销售情况以及进货索证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且要求保健品经销单位在采购保健品时因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检查,没有发现销售“强龙御液牌EDA性肾通养因子”产品的行为。

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

对保健食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企业、专营店经销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是否有虚假或夸大功效、扩大适宜人群或宣传具有诊疗作用和其它特定保健功能的内容。对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进行核对,是否有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盗用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的行为。本次专项检查全局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68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经销单位63家,检查产品数量97种次,发现不规范产品6种次,责令整改6家,使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得到规范。

四、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整治,一是以保健食品名义宣传的食品;
二是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篡改审批内容的、使用过期文号的、假冒广告批文的;
利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保健食品广告;
夸大功能、宣传疗效和保证治愈的保健食品广告;
任意夸大产品保健功能,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断言、保证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共检查保健食品经销单位25家,检查广告单174份,发现不规范广告用语13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单全部没收。

通过对保健食品销售市场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净化了我市保健食品市场。

保健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

1、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生产保健食品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一)生产未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的。 违反条款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二)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3、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批准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违禁添加、重金属、细菌等都可以在前述各项找到依据,但功效成分不符,是否可以用四项,需讨论,但七扩大了适用范围,不是非常适合;
另本条款前半项可以使用,如标签等,但是批准的企业标准不妥当;
建议将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纳入本条款范畴,因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

(二)

(三)

(四)

(八)、

(十)、

(十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

(一)、

(二)、

(三)、

(四)、

(七)、

(八)项。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拒不召回(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被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批准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

(一)、

(二)项。(需讨论,餐饮案由中,违反条款未写)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

(十)项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保健食品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品情形。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七)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议绿色条文删除)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

(一)项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一)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无标签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九)项;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二)经营或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建议删除,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批准证书标注)建议改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是未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准内容标注,违反《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三)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四)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模糊不清或标识不全;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五)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六)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保健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不符合标签、说明书。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

(二)项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情形,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除外。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

(四)项。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采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一)保健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二)保健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三)保健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四)保健食品生产者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这条适用不是最确切,建议去除)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违反产品检验规定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一)保健食品生产者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情况下,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

(二)保健食品生产者未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原料检验)、第三十八条(成品检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

(一)项。 处罚内容

(一)第一次,给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义务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一)保健食品生产者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或保存期不足二年;

(三)保健食品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或保存期不足二年;

(四)进口商未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或不真实或保存期不足二年。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者 进货查验记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 进货查验记录)、第三十七条(生产者 出厂检验记录)、第六十七条(进口商 进口销售记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

(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针对进口商)。

处罚内容

(一)给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违反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 4567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生产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的行为(建议归并入第一点,列为第三种情形 违反条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二)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5、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生产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生产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的行为(建议归并入第一点,列为第三种情形) 违反条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二)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5、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荆州市工商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工作总结

为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为人民群众购买保健食品时不受违法广告宣传的误导,切实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部署和安排,荆州市工商局于8月10号开始至10月10号在全市范围展开为期两个月的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集中对市内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专项整治.通过专项监督检查,使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得到了有效治理,广告宣传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促进了企业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了良好的经营秩序。现就全市开展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成立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汪爱萍副局长任组长,陈俊科长任副组长,王小军、张晓华、邓荆星、王凯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商广科,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工作。

(二)大造舆论氛围。及时向政府做好汇报,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监督机制。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通过此次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有效的广告管理和违法违规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企业和广告申报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同时,加强与药监、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形成整治合力,使发布虚假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现象在我市得到有效遏制。

(四)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对全市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以及店堂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及药品销售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整治期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207人次。出动执法车辆493台次,检查经营户2509户,专项整治期间共监测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杂志等媒体及保健品销售企业发布的各类保健食品广告308条次,发现违法140条次,限期整改82条次,停止发布54条次,立案查处4起,已结案4起,罚没金额11.75万元。

通过此次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及宣传,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增强了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健全和落实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审核管

理制度,更进一步提高了我市食品安全消费的保障水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总结

根据《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局积极部署,扎实推进监督抽验工作,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的完成了2016年度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制定工作计划

分局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于4月15日制定并下发了《2016年度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方案》,方案就抽样范围、样品种类,抽样数量,抽验时间安排、具体抽样要求,抽样责任等六个方面作了明确细致的要求和规定。分局执法人员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落实抽验工作。

二、组织实施情况

(一)分步落实、突出重点

2016年度,市局下达给分局的保化抽验任务共42批次,其中保健品21批次,化妆品21批次。分局采样工作由监管三科和法制科共同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月。保健食品4批次,对减肥、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类产品进行采样。化妆品4批次,对护肤、染发、祛斑类产品进行采样。

第二阶段:5-6月。保健食品7批次,对降血脂、改善睡眠、减肥类产品进行采样。化妆品7批次,对护肤、育发类产品进行采样。

第三阶段:7-9月。保健食品10批次,对降血糖、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增加骨密度、降血脂类产品进行采样。化妆品10批次,对防晒、除臭、染发、香水、发用去屑类产品进行采样。

截至目前,已圆满完成全年42批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任务

(二)采样分布及检验结果

保健食品抽验的产品中,19批次从药店采样,均为药店兼营保健食品经营模式,2批次从保健食品专卖店采样。经涪陵药检所检验,有1批次保健食品不合格,抽验合格率为95.2%。针对不合格产品,分局已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食药监局去函协助调查,确认产品合法性后,对该产品的经营企业处罚结案。

化妆品抽验的产品中,12批次从商场采样,6批次从超市采样,2批次从美容院采样,1批次从化妆品专卖店采样。其中,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0批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6批次(染发类3批次、育发类1批次、祛斑类1批次、防晒类1批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3批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2批次(均为防晒类)。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抽样量占抽样总量比例为52%。所采样品经涪陵药检所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关质

量标准规定,为合格产品,抽验合格率为100%。

三、问题及建议

1、保健食品无统一的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的索取是一个难点。建议加快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统一制定,增加保健食品、化妆品监测的安全性指标。

2、进一步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提高风险监测工作的认识和水平。

某某分局

2016年某月某日

保健品工作总结

保健食品药品自查报告

保健品业务员工作总结

保健品员工年终工作总结

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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