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和改进审查逮捕工作

|idpi

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如何正确行使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环节能否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所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审查逮捕权的运用中贯彻宽严相济思想   

在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时,一方面,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应当适用“严”的刑事政策,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要依法从严从快逮捕,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宽”的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因此,我们认为在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应做到宽严有度,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达到二者的有机统一。

  

(2)注重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把握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暴力性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犯罪适用严的刑事政策,实体上从严从重处理,程序上从快逮捕,以起到有效震慑犯罪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另一方面对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大胆使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在实体上从轻处理,在程序上简化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决定程序,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符合规定标准、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捕。将实体上的“宽”与“严”和程序上的“宽”与“严”相互结合,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以实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无论是“宽”与“严”,都应当遵循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正当程序的刑事诉讼原则。审查逮捕工作中,不能法外求刑,也不能法外施恩;
不能宽严失衡,也不能只追求实体效果,不顾正当法定程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宽严相济”,达到法律的和谐,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推荐访问:逮捕 全面贯彻 审查 司法 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