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有关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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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教师队伍的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责任,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公务员法》以及《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对教师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中小学在职教职工。除参加会议及上级安排调训外,中小学教师因公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外出考察学习、病假、生育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事假等,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类别与请假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医生建议要求。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岀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晚婚晚育、剖腹产者,产假可延长到135天(含寒暑假,下同);晚婚晚育正常生育者,产假为120天;
未经批准生育者,产假按事假处理。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领导批准,最多给予5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8、接受节育手术的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9、所有请假期限均不得超过半年。若超过半年则需续假

三、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教职工请公假、事假、病假7天以内,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学校作出规定;
请公假、事假、病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单、病历证明、医生建议等)报教育局人事秘书股,由

人事秘书股上报局领导审批;
15天以上的,需经县委、县政府审批。

3、学校正职领导凡请公假、事假、病假1天以上7天以内应向教育局主要领导报告;
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15天以上的,需经县委、县政府审批

4、请产假应报教育局审批。

5、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证明和医生建议要求;
由学校提出请假天数及处理办法,按规定报教育局及县委、县政府审批,原则上癌症等重大疾病患病期间可不参加工作,其它疾病原则上不能请长假,须视情况担任力所能及的工作。

6、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通知其本人,期满后,若确需续假的,需持相关材料由本人随同经办人员到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四、请假期问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的待遇

1、教职工连续(或每月累计)请假7天以内的(含双休日),工资照发。

2、教职工连续(或每月累计)请事假达7天以上不足15天的,扣发其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3、教职工连续(或每月累计)请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停发当月津、补贴,同时扣发其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二)病假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C、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

(3)根据国家人事局国人工[91]65号规定,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93]42号规定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三)婚假,产假,公假,节育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四)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五、其他说明

(一)旷工或擅自离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提交了请假申请,但未经领导批准的,视为旷工

2、业已经组织批准请了假的教职工,请假期满后逾期不归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或未履行请销假手续又未到岗上班的,视为旷工。

3、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视为旷工。

4、脱产进修人员,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视为旷工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江西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参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给予解聘或予以辞退。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解聘或予以辞退。

7、各中小学校应如实上报教职工请假情况。否则,经查实按旷工论处,校长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教职工擅自离岗15天以上隐瞒不报,或者校长违规批准教职员工请假的,对学校校长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诫勉期满仍未自纠的,视情节对学校校长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其他相关规定

由各学校负责扣除请病假、事假期间的资津贴,扣除部分由教育局财务股统一上交县财政。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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