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心得体会(最新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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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一号文件中,对单项问题说得最多,并反复强调的,就是农村金融问题。如在文件的第一部分“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第三个问题“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就用了500多字的篇幅,就2010年农村金融工作的重点方面进行了部署。在其他部分,必要时也专门部署了农村金融工作,比如“继续抓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试点步伐。”“扩大贫困村互助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师制度。逐步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等等。可见,在2010年的农村工作中,农村金融至少是重点之一。
根据银监会的最新统计数据,到2009年6月底,全国共有金融机构空白乡镇2945个,分布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分布在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乡镇大多分布在边远山区,许多农民为了拿到国家的低保和惠农补助金等国家补贴,要花费一整天的时间,走几十里山路到附近的银行网点领取。金融服务的匮乏使国家惠农政策大打折扣。此外,我国还有仅有一个银行网点的乡镇8000多个,这样,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的乡镇达到一万多个,占全部乡镇的三分之一。这还不算即便是金融服务机构比较健全但涉农服务依然不到位、无法满足农民需求的情况。金融要素的短缺已经严重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业生产力三要素--土地、劳动力和资金中,资金要素的短板现象一直是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难以迅速提高的最大影响因素。
那么,如何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逐步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短板问题?
第一,按照一号文件的要求,“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空白乡镇”,要稳定和发展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网络,发展贫困农村地区简易金融服务,对于到贫困地区乡镇建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要进一步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用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到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凡是在金融空白乡镇发起设立三家及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行,可以在中西部大中城市设立法人管理总部。在不具备商业可持续条件但交通相对便利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可选择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此外,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凡是在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及东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中西部地区挂钩设立相应数量的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部门的趋利性决定了三年内消除金融空白乡镇目标的实现任务艰巨,2010年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第一步工作。
第二,农村金融机构要以小额信贷为主推进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创新的目的就是要让金融机构更接近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减少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问题,从而增加对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的信贷供给。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应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主要是以农户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为依据发放的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分次发放、周转使用的办法,不需要抵押担保,比较适合农民借贷的特点;
其用途既可以是农业生产、商品经营,也可以是农民消费,范围很广泛。总体而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适合农村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以及分散经营、规模较小的实际状况,同时,又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与广大农民群众密切结合,能充分体现合作金融组织的特点。实践证明,这种信贷管理制度的创新,深受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信用社的普遍支持和欢迎,只要认真按照程序来做,就会使之利国、利民、利社。
其次,农村金融机构应适应农民、农村经济发展多样化的需求,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应在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推广诸如农户联保、同一区域、行业、农民联保互保贷款,中小企业联保、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组织+农户等贷款品种,促进为农服务。农村信用社在资金投向上,应努力做到了农户贷款优先;
社员贷款优先;
农业贷款优先。既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资金需要,又因地制宜引导他们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路子;
既坚持规范的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又适当地简化农户贷款手续;
既坚持贷款自主决策,又实行贷款公开化制度;
既发挥金融服务功能,又开拓服务领域。
再次,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探索农村电力设施、公共设施长期贷款等业务,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
同时探索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等贷款品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有发展前途的采用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组合、采取整贷整还等方式,放宽贷款额度和还贷时间。同时,农村金融应尽快推广银行卡等产品与服务,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改变农村金融业务品种缺乏、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的局面,增强农村金融创新能力,满足农村地区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三,大力推进抵押品替代机制创新。抵押品替代,就是指寻求农户和小企业所有的,本身不具有抵押品的特性,但是可以起到抵押品作用的资源。抵押品的作用是控制信贷风险,当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获取成本大(交易成本大)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容易处置的抵押品,可以提高清偿回收率,降低信贷风险。此时,抵押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信息搜索活动的一种替代。那么,如果农户和小企业所拥有的资源,也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节约信息搜索成本、节约交易费用。从而,大力发展抵押品替代机制,比如商业信用、信贷保险等,推进抵押品替代机制创新,就可以缓解农户和小企业“抵押品不足”困境,解决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缓解农户和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在推进抵押品替代机制创新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要探索放宽农村地区抵押物的范围。在欠发达地区,农村抵押贷款范围狭窄,农村抵押物变现能力很差,一般情况下,只有县城以上的商品房能够抵押;
个体户则只有部分商品抵押与动产能够抵押;
企业主要是设备抵押与固定资产抵押并且额度比较小。因此,应该充分总结近年来各地尝试的集体林权证抵押贷款、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证抵押贷款、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等经验,逐步允许小城镇的企业地产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农村宅基地、自留山的使用权、集体林权证、房屋产权证等做抵押,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并且改变抵押物贷款折扣过高的情况。
第四,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增加对农户的信贷供给。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组织。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开发利用现有的、具有群众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营销渠道,通过机构之间的联结,让基层组织直接面向农户提供零售性金融服务,而正规机构成为一个批发型机构,这种方式实际上利用了基层组织所具有人缘、地缘社会资本,来控制风险、减少交易费用,从而增加对农户的信贷供给。
其次,通过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层组织社会资本”,农村金融机构不仅可以节约交易费用。而且,合作社成员构成时有一个筛选作用,减少了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所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再者,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授信单位,或建立某种制度使得社员的贷款额度和整个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有关时,合作社成员之间还可以相互监督,降低了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所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
再次,根据一号文件的要求,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要从发达地区入手,逐步扩大到欠发达乃至贫困地区。对于兴办资金互助社的专业合作社应放宽条件,从合作社内部资金拆借开始,逐步扩大互助范围。对于这类专业合作社,要加强管理,把金融风险降到最低,以保护入社成员的利益。
第五,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降低金融机构服务农户、小企业的交易成本、减少信用风险。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到个人信用制度是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控制信贷风险的一项基础制度,把建立信用体系、营造信用环境作为信用社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来抓。其次,农村金融机构要采取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采集系统,完善个人资信调查评估体系。农村信用社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对象的个人信用档案,对客户的道德品质、社会信用、家庭经济状况、主营业务收入、生产经营能力、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进行记载评价,为评价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参考依据。通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减少信用风险,提高基层金融机构为农户服务的积极性,增加对农户信贷供给。
第六,强化和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早在2004年的一号文件,中央就指出“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2005年一号文件更是要“抓紧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但由于金融机构的趋利性和相关政策不配套,这一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推行的惠农政策在我国一直没有实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们对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调研的结果,我们认为,要真正使这一政策落到实处,首先要通过立法硬性规定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比例,对低于这个比例的金融机构要处以重罚;
其次,对于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凡是对农户的小额贷款(比如5万元以下的贷款)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给予免征或部分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优惠条件,吸引金融机构向小农户贷款;
再次,对于向农民贷款超过一定比例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规模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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