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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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黑龙江大学 何俊华

随着我国政府治理能力的快速发展,电子政务作为我国政府部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配套体系也在不断地演进和更迭,其作用发挥的场域也愈发多元。

近年来,得益于我国互联网软硬件设施的逐步完善,人们的互联网终端持有率和互联网使用率持续上升,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 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296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较2020年12月提升2.6 个百分点[1]。这样的客观背景同时也意味着舆情危机爆发的潜在风险也在逐渐增加,可以说,政府部门积极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已是势在必行。网络舆情预警是政府进行网络舆情治理的前瞻性行动,也是防范网络舆情危机的第一道防线,政府机关依靠现有的电子政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有利于避免网络负面舆情的急剧扩散,遏制网络舆情危机的爆发[2]。鉴于这一现实意义,本文将立足于电子政务体系与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配套应用,对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加以探析。

明晰机制的概念和特点是对其进行研究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对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概念与特点进行探讨,以期为后续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持。

1.1 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概念

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是政府责任部门在面对特定网络舆情时基于电子政务综合体系充分应用电子政务技术系统开展舆情预警分级、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措施响应等活动,从而有效发挥网络舆情预警效用,最终实现网络舆情科学处置的整体运行过程。

1.2 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特点

总的来说,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特点既与其本身的运行过程相关,同时也是对电子政务特有属性的集中反映。

1.2.1 科学性

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科学性是与其电子政务体系的配套应用相联系的。从技术层面来看,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运行的全过程都建立在对电子政务技术系统应用的基础上,而这些技术系统的作用机理往往有其自身的科学依据。从实践层面来看,舆情预警机制的运行过程符合舆情演化的客观规律,能够发挥科学的预警效用。

1.2.2 即时性

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即时性是基于其科学性而产生的特点。在现代化电子政务技术系统的加持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强即时系统,即其能够在接收到外部舆情信息后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响应,同时这种响应又是合理和有效的。

1.2.3 联动性

联动性是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整体运行过程的集中反映。在机制层面上,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内部的舆情预警分级、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措施响应三个子机制之间是环环相扣,相互联动的。在部门层面上,针对预警的措施响应涉及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即在实施预警响应的过程中这些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能上的联动。

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构成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其运行的过程。本文认为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主要由舆情预警分级机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预警措施响应机制三个子机制构成,下文将依次对这三个子机制进行探析。

2.1 基于电子政务的舆情预警分级机制

在电子政务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网络舆情预警的首要环节就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手段对舆情进行恰当的预警分级。本文认为可以根据网络舆情信息造成社会影响之前和之后的时序性将其划分为前置型舆情预警分级机制和后置型舆情预警分级机制。

2.1.1 前置型舆情预警分级机制

前置型舆情预警分级机制的运转需要经过舆情涉及的政务主体数、舆情信息敏感度、以及重大舆情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这三个维度的综合考量和判定。

首先,政府有关部门要基于电子政务舆情监测的数据及数据的分析结果确定舆情涉及的政务主体及其数量,并以此作为舆情预警分级所要考虑的维度之一。即有关政府部门必须运用电子政务信息分析技术在当前各类舆情与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指向性链接,并由此整理出网络舆情涉及的全部政务部门主体及其数量[3]。当网络舆情信息涉及到的政务主体数量越多时,主体间协商和协调所需的时间就越长,出现相互推诿的可能性也会越大,进行舆情处置的效率就越低,这反映在舆情预警分级上就是要考虑适当提高预警的级别。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据一定的判定要素来确定网络舆情信息的敏感度。网络舆情信息敏感度的认定需要围绕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敏感事件这四个要素来进行考量,即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电子政务数据分析系统围绕敏感度判定的四要素进行数据建模,在此基础上研判、确定网络舆情信息的敏感度[4]。

再次,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通过电子政务数据分析算法综合研判重大舆情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进而落实舆情预警分级。网络舆情涉及到的政务主体及其数量越多,牵扯到的敏感要素越复杂,其演变为重大舆情危机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便要充分运用电子政务舆情研判系统基于政务主体及其数量和舆情信息敏感度分析研判重大舆情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舆情预警分级,从而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前置型舆情预警分级机制。

2.1.2 后置型舆情预警分级机制

后置型舆情预警分级机制的运行主要表现为对网络舆情发展热度的观测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预警分级。一方面,在公众维度上,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运用电子政务数据采集系统对公众层面舆情信息的评论和转发进行抓取,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评论、转发的总量并以此确定公众维度舆情发展热度;
另一方面,在媒体维度上,政府有关部门还要运用电子政务信息分析系统基于媒体报道的频率分析出媒体的参与程度,以此作为媒体维度舆情发展热度的反映。最终政府要结合两个维度的舆情热度通过数据建模呈现出舆情发展的整体热度,并以此为依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预警分级。

需要注意的是,前置型与后置型两种舆情预警分级机制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舆情预警实践中往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两种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发挥舆情预警分级机制的最佳效用。

2.2 基于电子政务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从宏观上看,舆情预警分级机制的建立是为预警信息的发布服务的,这一机制主要包括确认预警级别、确定预警对象、发布预警信息三个部分。

首先,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舆情预警分级的基础上最终确认预警级别。在电子政务体系的配合之下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化平台快速调取各类舆情信息的预警分级报告,并在此基础上采用计算机智能复核和人工复核两轮制复核程序对舆情预警级别进行复查审核,从而最终确认舆情预警级别。

其次,在确认预警级别的基础上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确定预警的对象,即确定预警信息的发布对象。一般而言,预警信息的发布往往面向的是特定范围内的各类主体,其中以政务主体居多。舆情信息所涉及的政务主体、舆情信息的敏感程度以及相应的预警级别是政府有关部门确定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必须考虑的三要素,其中科学的预警级别在预警对象的确定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在整体上拟定相应层次的政务部门作为预警信息的发布对象。

再次,当预警级别与预警对象等基本要素确定后,政府有关部门就可以开始着手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通常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阐述网络舆情截至预警信息发布的特定时间节点的演化状况;
二是研判网络舆情进一步的发展态势;
三是建议采取的响应措施。

2.3 基于电子政务的预警措施响应机制

从机制接续性的角度来说,舆情预警信息发布的根本功能是提高相关政务机构对当前网络舆情态势的重视程度,从而激发相关政务机构在具体措施层面的响应,这在机制安排上对应着预警的措施响应阶段。基于电子政务的预警措施响应机制主要包括既定预案响应,领导指示响应以及会议决定响应三个维度[5]。

首先,基于既定预案的措施响应是有关政务机构最常规、最普遍的响应手段。一方面在常态下需要有关预案编制部门针对网络舆情可能的走向和演化路径在大数据技术应用和电子政务数据建模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对完善的应急预案;
另一方面则要求有关政务部门在实际舆情响应中既遵循既定预案的总体安排,也要结合网络舆情的实际态势灵活制定临时性的网络舆情处置方案。

其次,当面临非常规的网络舆情甚至是重大的舆情危机时,仅靠预案来实施响应是不够的,此时就会涉及到上级领导的工作指示以及领导班子的会议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在上报舆情信息的基础上遵循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及时响应网络舆情同样是预警措施响应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我国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一直在不断完善,但面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环境,现行预警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3.1 舆情信息源整合程度低,信息采集总体质量不高

基于电子政务舆情监测系统进行网络舆情信息的汇总和分级是网络舆情预警机制运行的首要环节,其中信息源的选择和整合是影响信息采集质量的关键。虽然目前我国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已经基本实现了对电子政务信息采集系统的应用,但网络信息采集的来源仍然普遍局限于传统媒体网站及其客户端,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信息源的整合力度不够,即当前的电子政务信息采集系统无法完整覆盖新媒体信息源[6]。这就造成信息采集的总体质量不高。

3.2 舆情研判系统机械性较强,信息分析深度不够

从宏观上看,对网络舆情的研判贯穿着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全过程。目前我国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总体上实现了对电子政务舆情研判系统的应用,但现有的舆情研判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基本上只能基于数据进行简单地的分级分类,难以深入挖掘数据背后的深层信息,即所谓机械性较强而智能化程度不高,从而导致信息分析研判缺乏足够的深度。

3.3 预警案例库建设不完善,舆情响应缺乏案例指导

网络舆情预警案例库的建设和使用是政府有效开展网络舆情预警工作的重要保障。政府有关机关通过对预警案例库中各种案例的分析和复盘能够总结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从而为政府有关机关后续舆情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指导[7]。但目前我国的网络舆情预警案例库建设仍然不够完善,表现为客观上部分基层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电子政务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建设预警案例库的技术条件,主观上部分政府部门缺乏建设预警案例库的意识,这就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舆情响应时常常缺少案例层面的指导,以致舆情处置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

针对上文指出的当前我国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我国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

4.1 优化舆情数据抓取底层逻辑,保障信息采集的总体质量

针对电子政务网络舆情信息采集系统的底层逻辑进行优化是解决当前网络舆情预警机制运行过程中舆情信息源整合程度低的根本方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是以计算机逻辑语言为基础的,因此解决电子政务信息采集系统无法完整覆盖新媒体信息源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便是从程序的底层逻辑入手,新增对于各类新媒体客户端的抓取算法和适配程序,通过优化舆情数据抓取的底层逻辑来提高信息采集的总体质量[8]。

4.2 改进舆情研判系统的算法结构,提高信息分析智能化水平

电子政务舆情研判系统的有效嵌入是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在技术层面的基本特性。从本质上来讲,舆情研判系统的功能不应仅仅是对数据的机械的简单分级和分类,其作用的发挥必须建立在智能化算法分析研判的基础之上,因此,通过改进和创新舆情研判系统的算法结构来优化、扩充系统本身的程序运行路径是提高其信息分析智能化水平的关键举措。

4.3 建设网络舆情预警案例共享平台,增强预警响应的科学性

以省或国家为主体搭建的电子政务网络舆情预警案例共享平台是解决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在预警案例库建设上存在的技术欠缺或意识不到位问题的有效举措。平台中案例信息的流动效益和共享效益有利于缓解地区之间在舆情预警案例库建设上的失衡。在检索案例的基础上政府机关可以对这些案例进行建模、分析、仿真和反演,从而有效积累类似事件的处置经验,探索出舆情预警响应的科学化路径。

近年来,日趋复杂的网络舆情环境给政府的舆情预警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同时电子政务的发展又为网络舆情预警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机遇。得益于现代化电子政务体系的赋能,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在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的价值日益凸显,这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价值依据。在对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进行探析的过程中,本文首先阐明了这一机制的概念及其具有的科学性、即时性、应变性和联动性四个特点;
进而本文以概念和特点为理论基础对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构成进行探析,得出这一机制包含舆情预警分级机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预警措施响应机制三个子机制的结论;
随后,本文结合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运行现状指出当前我国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存在舆情信息源整合程度低、舆情研判系统机械性较强、预警案例库建设不完善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可以从优化舆情数据抓取的底层逻辑、改进舆情研判系统的算法结构、建设网络舆情预警案例共享平台三个角度出发来完善我国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总的来说,本文从概念、特点、构成、问题、对策五个维度对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进行探析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从而相对完整地呈现了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内在运行过程。相信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基于电子政务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会愈加健全,其效用亦能在政府的网络舆情预警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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