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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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5篇

第1篇: 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茂县教育系统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住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党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委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室,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委员兼任。

第二章 党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局属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局党委要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2篇: 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茂县教育系统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住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党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委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室,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委员兼任。

第二章 党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局属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局党委要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3篇: 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教育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加强和改进全县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关乎学校办学方向。学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全系统意识形态工作由中共X县教育局委员会在中共X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全县教育系统下属的机关、第 1 页 共 11 页

直属单位党支部和学校党总支、党支部要围绕全县教育中心工作,按照中共X县教育局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指全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五条
中共X县教育局委员会对全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抓好协调指导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宣传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全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责任处室各负其责、师生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 2 页 共 11 页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各级党组织书记作为本级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亲自处置。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教育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主动权。
第九条 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对本级单位及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的责任,将意识形态领导工作作为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教学工作统筹规划,强化党性党纪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意识。要按照上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及其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本单位党第 3 页 共 11 页

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督促分管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导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把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革命传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明确工作方向,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第 4 页 共 11 页

(四)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明确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红线。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专业教材的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审查。加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的管理,在选题、开发与实施中要着重明确社会主义的主题,把握好课程实施的导向作用和质量监控。
(五)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论坛、讲座、年会、读书会、展览、展演等“一会一报”制度,由主办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审批表,经中共X县教育局委员会同意后,上报中共X县委宣传部审批,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
(六)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利用微信、QQ、钉钉等新媒体,引导正面思想舆论,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及时排查学校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
依法依规,综合管控;
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第 5 页 共 11 页

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建立健全抵御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活动工作机制,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坚决依法制止校园内进行的传教或非法宗教活动。做好少数民族学生就学情况的排查,在尊重少数民族学生习惯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引导。
(九)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和德育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同教育系统内的知名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十一条
第 6 页 共 11 页

依据“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
(一)自觉学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理论指导思想,研究和把握教育发展规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二)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部署,带头讲党课,主动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优良教风学风,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旗帜鲜明、敢抓敢管。
(三)主动联系分管的单位、处室、年级,传达上级精神,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分管分管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检查意识形态工作。
(四)主动同全系统内的知名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第十三条
第 7 页 共 11 页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分析研判,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专题研究与报告机制。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机制。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要对被选用对象的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局党委每年结合教育事业追赶超越工作,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督查。要加强对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教育部门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各项决议、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坚持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工作干部,加强对宣传思想工作的统筹指导,开展理论知识培训,强化宣传思想工作研讨和交流,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主动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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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单位(学校)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年会、读书会、展览、展演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中央权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出版物、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9 页 共 11 页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和上级主管(或联系)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实施责任追究实行追溯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调整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违规情况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违规情况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第 10 页 共 11 页

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 11 页 共 11 页

第4篇: 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临港产业新区党组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下面和本文库一起看看有关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明确主体责任
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临港产业新区党组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1.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2.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3.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城、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
4.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认真贯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5.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城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县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扎实抓好以党组学习中心组为龙头的干部理论学习,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中心组学习的必学内容,每年学习不少于一次。
6.建立健全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城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城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1


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7.新区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将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向县委。
8.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9.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意识形态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党组书记应当第一时间部署,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处置。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旗帜鲜明地开展舆论斗争,切实加强网上热点事件和有害信息的监测处理。
10.进一步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规范健全对社科理论类论坛的管理,严格建立报告审批制度,对各部门单位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都必须经过本单位党组织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三、建立责任检查考评体系
建立健全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评体系。重点检查考核单位党组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党组分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党组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
11.实行报告制度,新区党组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敏感问题,要主动向县委、县委宣传部报告;
党组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的重要内容,接收监督和评议。
12.组织专题督查。党组每年要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主要督查意识形态领域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13.纳入绩效考核。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意识形态工作在考核中的权重。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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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严明问责追责范围。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和省、市、县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9)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10)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党校、中小学校等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的;

(11)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2)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3)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4)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5)其他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5.追责坚持实事求是。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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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16.问责依据规定实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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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XX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六项制度
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六项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2020年修订)
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局党组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五位一体建设和党的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和述职评议。局党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局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局党组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
四、抓好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不少于两次。
五、局党组要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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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到有预案、有部署。至少每季度分析研判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六、积极同局属各单位、社会各界沟通联系,征求他们对交通运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02020年修订)
一、实行意识形态报告工作责任制,局属各单位和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于向局党组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
二、各单位、各科室每半年报告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由政工法制科收集汇总,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统一向局党组汇报。
三、遇到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各单位、各科室随时向局党组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局党组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制度(02020年修订) 一、局党组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负责人的意识形态工作。
二、检查考核每年至少一次,纳入全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与述职述廉相结合,统筹安排部署。
三、检查考核内容为崇州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内容,检查按照市委宣传部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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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标准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四、检查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向党组汇报,同时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
五、检查考核情况要在全局进行通报。

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制度(02020年修订) 一、建立分析研判机构。成立崇州市交通运输局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分析研判时间。常规性研判每季度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3月中旬、6月中旬、9月中旬和12月中旬进行,特殊情况及时研判。
三、分析研判内容。重点分析研判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形势、存在的重大舆情和重大问题、今后的应对策略等。
四、定期通报结果。局党组每年在全局至少通报1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200年修订)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工作、研判形势、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实现信息共享。
二、成立联席会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职责分工(一)局政工法制科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局办公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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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局属各单位应当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导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三)局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3月中旬、6月中旬、9月中旬和12月中旬进行,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形成联系顺畅、反应灵敏、配合有力的工作秩序。
五、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局政工法制科负责。

意识形态工作阵地管理制度(02020年修订)
一、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包括网站、微博、微信的网络宣传舆论,进行登记备案,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统一管理调度。
二、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遇到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
三、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四、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研究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管理情况,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大讲堂、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事先必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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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党组织批准,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宗教、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七、加强新媒体管理。严格执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按照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认真做好市长信箱、网络理政平台办理工作。严禁在QQ群、微信群发布转载反党、反社会、反人民和涉及敏感话题的言论、图片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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