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搬迁调解工作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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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搬迁调解工作案例分析

“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人类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几乎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社会现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利益格局、利益格局也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三道沟镇采空塌陷区移民搬迁问题恰恰就是呈现出的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进程中矛盾纠纷凸显期呈现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三道沟镇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探索把矛盾纠纷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增强群众矛盾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三道沟采空区移民搬迁的成功体现出三道沟镇行政调解过程中的智慧与成功探索。

一、三道沟镇移民搬迁调解工作难点呈现

面对踩空塌陷区移民搬迁项目,三道沟镇移民搬迁所呈现的社会矛盾纠纷出现如下一些特点:

1、类型多样化。采空区移民搬迁安置所引起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安置资源配置、安置补偿补助、安置用地政策,搬迁安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等各方面,镇居民与开发商、与煤矿企业,乃至与党群干部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纠纷不断涌现。

2、内容复合化。面对移民搬迁所产生的难点,有些是单一的、但许多具有复合化的特点,同经济、生活、行政及民事交织在一起,村民的合理诉求与不合理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要求交织在一起,给政府的调解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3、化解疑难化。纠纷的多类型、大批量、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一方面体现对纠纷性质的认定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才能在纠纷调解的认定中,正确明确性质和内容,区分主管部门;
同时,纠纷化解难,复合化的纠纷,内容涉及面广,单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难以奏效,有的纠纷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统筹协调。

4、矛盾易激化。一是快速激化。在调解过程中,情绪的不理智,工作方式、工作态度的不合适,群众情绪波动性,行为过激,相互效仿等一些小事都可能诱发利害冲突、矛盾冲突的激化,从而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再进而酿成更严重的涉众性、组织性、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值得引起重视与警示。

5、调节繁琐化。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各种矛盾凸显,成为影响移民搬迁成效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主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并且在过程中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不利,未能及时防止矛盾激化,息诉止纷。

因此,移民搬迁所产生的矛盾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具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害性。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在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还应重视建立社会 矛盾纠纷的感知系统,在基层组织建立纠纷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和处理纠纷信息,实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多元化政府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前提下进行,要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事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所处地位平等,政府不得强迫性要求调解。

2、合法正当原则。行政调解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公正。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以服务人民为根本宗旨,应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5、分工协作原则。行政调解要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配合,努力形成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综合解决机制。

三、行政调解的相关依据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法规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部门规章

3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规范性文件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规范性

文件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 号)

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 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规范性文件

5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19 号)

(四)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规范性文件

6

四、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1、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审查当事人申请调解书,调查纠纷情况,查明纠纷起因、过程和争议焦点

拟定调解方案和初步处理方案

实施调解、促成和解

调解成功,制作调解协议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归档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归档

达不成协议,引导当事人申诉,复议,起诉解决,有关档案存报备查

2、行政调解流程图

申请人行政调解

对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

进入行政调解

以两个周为期限进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不达成协议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

调解终结结案归档

双方签订行政调解协议

告知当事人

调解终结结案归档

申请行政裁决

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

申请行政复议

五、经验对策总结

1、建立行政调解协调配合机制。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于矛盾关系单一的争议纠纷,由负责职能部门进行尽责解决;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或者涉及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在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时,应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并视具体情况,可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协助的,应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让其配合、协助解决问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
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政府在开展调解工作中,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推进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3、建立规范调解工作规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调解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对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等工作环节提出详细具体的要求,依法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加强对各级各类调解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平。

4、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强大声势和舆论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调解的社会认知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调解的社会认知度,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5、建立情理结合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政府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决策之中、行政程序之中,对争议矛盾依法依规进行调解时,找准矛盾的焦点与各方利益平衡点,培养专业调解队伍,灵活应变调节方式,建立注重法、理、情三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同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把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严格目标考核。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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