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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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范文3篇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下面 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供你参考。

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范文一全国人大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根据公司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分厂高度重视,从20xx年10月20日-20xx年12月31日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宣贯学习,现将宣贯学习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二、宣贯学习工作内容

在宣贯活动期间,通过专题会、生产调度会、安全例会、班前班后会的方式,以新《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作为重点学习材料,通过集中宣讲和利

1 用黑板报、宣传栏、横幅的形式进行深入宣贯学习。期间出版了专题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板报7版;悬挂横幅1条;组织参加集团公司新《安全生产法》视频专题宣贯学习1次,为在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宣贯学习体会

1、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之十大亮点。

2、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3、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 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

2 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范文二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局、段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以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为指导思想。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车间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达到培训目的。

安全培训的重点有以下几个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3 新《安全生产法》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完善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通过组织车间、工区所有作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总之,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范文三对于铁路部门而言,安全生产的影响更加深远,他不仅是保障运输生产稳定有序的重要前提,维护地方经济稳步提升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结合调度中心工作实际,通过认真贯彻落实此次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教育活动,现做出以下总结: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增强红线意识,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

4 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二、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教育行动从201?年?月?日开始,到201?年?月?日,分为宣传教育和总结考试两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

201年月日至月日;201年月日至月日,主要工作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法宣讲、培训。

(二)总结考试:

201年月日。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成果,对宣贯的效果进行检验。

三、宣传培训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统一组织全员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对其有了总体的认识。二是以各个班组为单位,组织各个岗位人员进行了有重点、分层次地专题安全培训。三是丰富学习形式,通过以ppt课件讲授的方式方法,提高广大职工的学习热情。活动期间,将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及新修订的条款内容作为重点学习材料,通过集中宣讲,播放幻灯片的形式进行深入学习,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测评成绩看,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在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宣贯,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活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了

5 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确保调度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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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局、段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以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为指导思想。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车间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达到培训目的。

安全培训的重点有以下几个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 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新《安全生产法》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完善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通过组织车间、工区所有作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总之,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局、段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以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为指导思想。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车间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达到培训目的。

安全培训的重点有以下几个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新《安全生产法》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完善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通过组织车间、工区所有作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总之,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安全生产法培训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期施行。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时劳动者应享有基本的人权。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人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权利等。履行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有扎实的基础,才能落到实处。

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人的因素第一,人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五项: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
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

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三)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二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八)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安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九)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

(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十二)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十三)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

(十四)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的经验: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
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

(十五)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
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多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一些企业无力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和补偿,往往是企业赚钱、政府买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费用问题,以及引入保险企业参与事故风险防控辅助管理。根据2006年以来在湖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取得的经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新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

(七)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

近年来,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一规定,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八)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九)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新安法还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

(十)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明确监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

(一)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李克强总理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对突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五)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既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于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九)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支同祥)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试卷

部门:

岗位:

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3分)

1、以下不属于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总体思路的是(

A.强化依法保安

B.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C.强化政府监管

D.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2、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新的安全生产法的态度是(

):
A.提倡

B.强制

C.鼓励

D.原则性要求

3、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权表述正确的是(

):

A.验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并监督发放

B.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组织员工罢工

C.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落实情况

D.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定企业的安全生产决策

4、《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

):
A.联合执法

B.综合治理

C.综合监管

D.强化监管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给予民事赔偿,是(

)的法定义务

A.公司股东

B.工会

C.安全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

D.生产经营单位

6、下列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是(

):

A.设施设备改造、检验检测费用

B.安全评价费用

C.安全生产图书报刊费用

D.员工工伤保险费用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的事项不包括(

):

A.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B.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C.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D.免责条款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由(

)负责:

A.企业负责人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安全管理人员

D.工会

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表述不正确的是(

):

A.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B.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C.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综合安全素养

D.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工会报告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时,发现某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则可以立即采取的措施是(

):

A.通知电力部门立即对其拉闸断电

B.组织全厂员工立即疏散

C.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隐患

D.查封或者扣押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

1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
A.劳动用工情况

B.安全技术措施

C.事故应急措施

D.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1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

)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A.董事会

B.主要负责人

C.总经理

D.股东

1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的情况不包括(

):
A.企业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B.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执行情况

C.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D.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处理情况

1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管理,加快技术更新和改造,《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

A.淘汰制度

B.以旧换新制度

C.审批制度

D.备案制度

15、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多数是(

):

A.推荐性标准

B.自愿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示范性标准

16、《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

)责任,这是安全生产立法的一大突破, A.刑事赔偿

B.经济补偿

C.国家赔偿

D.民事赔偿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因违法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后,(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

A.自动丧失

B.不得享有

C.应当放弃

D.依然享有

18、下列选项中,(

)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B.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D.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19、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A.安全生产技能

B.安全生产意识

C.安全培训技能

D.安全生产素质

20、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 A.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B.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C.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D.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承诺制度

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均不少于两个正确答案。每题4分)

1、《安全生产法》中的危险物品,是指(

):

A.易燃物品

B.危险化学品

C.易爆物品

D.放射性物品

E.能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

A科学严谨

B.认真负责

C.注重实效

D.实事求是

E.依法依规

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执行单位有(

):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公安机关

D. 法院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的原则: A.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B.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C.谁主管、谁负责

D.谁审批,谁负责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

):
A.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

B.保障人业人员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C.保障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事项

D.保障人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获得民事赔偿的事项 E.依法为做作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与事故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不用配合事故抢救。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1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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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

教学目的:

通过此次学习《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教学内容: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新安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此次新安法修改涉及现行安法97条中的63条(包含增条款),占现行安法的65%,其内容丰富、广泛,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法主要增加了几个亮点:一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大对责任人和企业的处罚力度,除对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还要对主要责任人和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对企业最高罚金2000万元,对个人最高罚金为其上一年年收入的100%);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违法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安全生产始终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安全生产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逾越的“红线”;同时,安全生产也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虽然有了很大变化,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安全生产不仅面临着严峻的安全生产压力,还面临着安全生产新情况、新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今年8月31日,新安法公布以来,我从修改后的整体进行了一次浏览,其主要修改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总则共1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8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义务共9条,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共15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9条,法律责任工20条,附则共2条)。新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总则共1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32条、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共10条,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共17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法律责任共25条,附则共3条)。

(二) 此次新安法的修改,人大的修改决定共有52条,新安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总体上增加了17条。其中:新增16条,主要是人大修改决定中的第

6、

9、

12、

13、20、

25、

28、

29、30、

31、

39、40、

45、

47、

49、51条决定分别新增条作为新安法的第

12、

19、

22、

23、

38、

58、6

7、7

5、7

6、7

8、9

2、9

3、9

9、10

5、10

9、113条(内容解读中列举部分);人大修改决定的第42条决定又将现行法的第83条修改为新法第9

5、96两条。

(三) 人大修改决定的第52条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主要涉及现行安法16条(详见决定);其余修改项因时间关系在此就不再作详细解读。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为认真总结现行安法实施12年的成功经验,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新安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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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修正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 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在将现行安法第一条中“促进经济发展”改为新安法第一条中“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不难看出安全发展不仅关系经济,也关乎社会,并且是一个要求长期健康发展的过程。二是将现行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分解修改为新安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些条款对于提升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应当站在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个高度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且在新法第9条中,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在修改条款中多次表述。这一条款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安全监管不仅是安监部门才管安全,而且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的部门也将负有安全监管责任,这也就应证了前面的三个“必须”。四是赋予了工会组织新的职责,在新法第7条中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为什么新安法要赋予工会新的职责呢?因为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的地位的地位,新安法赋予工会新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重的监督职责和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时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不是一味的追求企业利益至上。

(二) 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新安法中有20多条都是针对企业来说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这说明在新安法实施后,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具体。一是新安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了4条,共32条。主要是将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2010]23号文件中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的条款以法律条文形式写入了新安法。如: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监督考核机制;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第23条,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参与经营决策;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次年工业人员通报。二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高危行业增加“金属冶炼”,并且在新法中相关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利和责任。如:23条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29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0条中的“设计审查”和31条中“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监部门监督核查”等。三是建立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在现行安法第21条的基础上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新安法第25条的条款。四是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在现行安法第18条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一款作为新法的第20条的条款。

(三) 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新安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是在新安法的“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增加2条,共17条。新安法中的第67条赋予了安监部门在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决定时,在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停止供电和民爆物品的权利和第75条,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行业部门和机构。二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能。在现行安法第8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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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为新安法第8条的条款。三是规定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在现行安法第53条的基础上新增“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新安法第59条的条款。四是增加安监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表述,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比如新法第62条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五是安委会的工作法制化,在新安法的第8条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也就是本节开头说的新法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在新安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责任追究增加的条款是最多的章节,修改后的第六章共25条,比现行安法新增加5条。可以看出,新安法在责任追究这一块是比较严格和逗硬的,也体现出了新法在修订过程中,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纳入了重点修改范畴。同时也说明了在后的安全生产监管中,不管是作为安全生产监管者,还是生产经营单位或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来说,责任追究将会越来越严厉。比如:一是对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追究,就在现行安法第77条的基础

上新增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和“有前款规定以外的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新安法第87条的条款。二是加大了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机构的责任追究,此条款主要表现是现行安法和新安法经济处罚上的重大区别。如:将现行安法中“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调整为新安法中“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条款主要说明在新安法中的经济罚款基数和罚款比列数额增加,也就是行政处罚的经济罚中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倍增。三是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从新法的相关条款不难看出,生产经营者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越来越大,特别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如:1.新增“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依照规定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作为第92条;2.新增“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作为第99条;3.新增“对发生一般、较大、重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罚款,从过去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作为第109条;4.在现行安法第88条的基础上新增“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安监部门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作为新安法第106条的条款;5.在现行安法第81条的基础上增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新安法第91条的条款。

以上讲的是新安法的主要内容,也是新安法的亮点之处,当然,还有部分新增加的内容没有讲到,如: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新安法第4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安法第24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安法第48条)、应急救援制度(新安法第76条)。

四、立法思考及法律的生命力

新安法的修改从2013年10月31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列入一类项目开始至2014年8月31日公布,历时10个月,不难看出,法律的修改制定是一个规范的、科学的、民主的过程,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中的协调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既然新安法已经公布,那么,作为新修改的法律,它的生命力在哪里?我觉得,新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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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新安法的修改遵循了“三项原则”,而“适当细化”就是其中之一,目的就在于提高它的可操作性,因为安全生产涉及面宽,全国各地情况又有很大区别,任然有不少条款使用了比较原则的表述,所以,只有实践才是新安法实施的基础,这点需要国家总局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以便新安法的实施。

比如:新增的第75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投资、国土等机构和部门”中,虽然我们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或责令停产整顿,但却没建立信息库,也没向社会进行公布,还只是停留在简单的行业内通报,再者,就算建立了信息库,与其他部门或外市县的信息又怎么共享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实施和调研。

再如新法的第67条赋予了安监部门停电、停供爆炸物品的权利,并且赋予了安监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但是大家应该很了解,在以往或者在我们这个地方来说,停电、停供爆炸物品在现行安法中作为安监部门只有建议权,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权利,而新法却将权利赋予了安监部门,这就意味着安监部门在对那些拒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的指令时,安监部门有权采取停电和停止供应爆炸物品的强制措施,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要真正得到实施,不仅需要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还需要负有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认真领会学习,并将其运用到安全生产监管的全过程,更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安法的学习,使其明白新安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只有这样,新的法律法规才能在安全生产的实践中、思索中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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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总结(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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