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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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法单位及性质

执法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性质:参公事业单位

二、法定职权

受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市本级管理的房产、建筑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行政处罚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二)行政检查程序: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证据收集——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下达催告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执法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办案人员:

1.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日常巡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

2.负责办理违反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大队负责人:

1.负责实施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主持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大队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总结,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审核人:

1.负责职责范围内案件审查、上报、跟踪、落实及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工作;
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草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管理办法;

5.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和执法程序规定;

6.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7.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普法工作;

9.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批准人

1.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管理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本局各项制度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标、方案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本局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
4.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5.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三个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城管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组织抓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纠察)工作;

7.负责组织抓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各项执法机动任务;

8.负责组织抓好局人事工作和财务装备工作;
9.负责组织抓好局的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

10.负责领导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处罚事项 51项

行政处罚事项一:对擅自占道摆摊、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对日常生活中单位和个人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订)第三十四条。

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经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

行政处罚事项六: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七: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条,第三十九条。

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八: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九: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十:对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一: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政处罚事项十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三: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四: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丢弃生活垃圾的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五: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及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订)第三十八条。

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六: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七:对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八:对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九: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日第二次修正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一: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但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二: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三: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四: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后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五: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六: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七:对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八:对燃气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九: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对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违反用气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一: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二: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三: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四: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五: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六: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七: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八: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九: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与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未采取保护措施施工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一:对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八条。

城市桥梁和对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二: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三: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四: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五: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六: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七: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八: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九:对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地方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一: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规章】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 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二)行政检查事项 7项

行政检查事项一: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察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二十五条。

款。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检查事项二: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行政检查事项三:对城镇燃气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四:对城市照明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 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五: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六: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七: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六、行政执法考核规定

1.考核主体为: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考核对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各辖区分局(大队); 3.考核内容为城管执法部门对占道经营、非法“小广告”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和运输车辆撒漏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情况; 4.考核应坚持科学检查、客观考核、公正评价的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
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 5.考核评议的方法与程序按照《北海市城管执法标准及考核制度》,结合社会、上级部门意见进行评议。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二)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并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的,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市人大各位老领导:

今天,市人大七十余位老领导、老同志不辞辛劳,亲临考察指导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充分体现了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局党组和全市城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市人大各位老领导、老同志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老领导和同志们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敬意!

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简要汇报我局工作情况。

一、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简况

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前身是1991年成立的XX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1996年,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改为XX市市容管理局;
XX年,XX市市容管理局更名为XX市城市管理局;
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
后根据“大部制”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市城市管理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XX年1月合并组建了“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现有编制63名,局领导班子现有5人。机关内设11个职能处室、行政执法处、执法监督处、政策研究宣传处),另专设有局机关党委、纪委、工会、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和共青团组织。

局系统有下属单位5个,即: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县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正县级事业单位)、市环境卫生监测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市城市照明监控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局现有干部职工162人。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对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等工作,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

我市下辖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现已设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根据今年2月下发的《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安宁等10个县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宁市、XX县设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川区、石林县、宜良县、XX县、嵩明县、寻甸县、富民县、禄劝县8个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并加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在县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根据省编办《关于核定下达XX市及四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的批复》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安宁等10个县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XX市级和主城四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为834名,其中市局和市综合执法支队74名,四区各190名。安宁市、东川区、XX县、石林县、宜良县、XX县、嵩明县、寻甸县、富民县、禄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从各县区行政编制总额中调整核定。

在管理体制上,市和主城四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下设的支队、大队、中队作为一个整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执法文书,分级管理的体制。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由市局和区政府双重管理,以区管理为主。区分局所属执法队伍由市支队与区分局双重管理,遵循以市支队为主的管理原则。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执法队伍统归分管副市长、副区长领导。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市辖其他县、区和各开发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实行业务指导。

二、近年来主要工作情况

近两年来,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在市人大、市政协的帮助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先争优”和“效能XX”建设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紧紧围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工作 目标,顺势应势、顽强拼搏,创新制度建设,突破工作难点,狠抓长效落实,持续开展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了良好的环境,为广大市民营造了宜居的生活空间,谱写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新篇章。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是突破制度建设瓶颈,逐步完善城管制度体系。

为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管理效果和社会需求效果的和谐统一。我们在借鉴外地城市管理工作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并报批了《XX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XX市关于整治临街建筑物立面挤占城市公共空间外挑设施技术规范》和《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等三十余项创新性制度。通过持续开展城管制度创新,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市级宏观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XX年和XX年,我局先后有五项制度创新成果获得市级表彰奖励,其中一等奖三项、二等奖两项。

二是以“四创两争”为契机,扎实做好环境卫生管理。

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卫生管理“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县区处置”四级管理体系和环卫清扫保洁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了城市道路与绿化带一体保洁机制,实施了城市、县城建 成区范围内主次道路一日三扫、全日保洁,提高了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主城区每日清扫道路面积4800余万平方米,每月逢“10”对主要道路进行冲洗,每次冲洗面积约1615万平方米。严格落实卫生死角“零申报”制度,持续开展了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综合治理;
严格落实“文明卫生监督岗”制度,加强对全市2800名“文明卫生监督岗”监督员的规范管理,在足额配备文明卫生监督人员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开展巡查监督,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水平。

三是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

去年以来,通过市、区两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主城区和XX县共完成公厕建设58座,建成中转站14座,购置更新环卫车辆239辆;
主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100%,各县、区建成区及主要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5%以上。全市在XX年内将完成包括西山区、安宁市、官渡区、东川区、嵩明县、寻甸县、禄劝县、富民县、XX县和宜良县在内的10个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行,实现主城和县级中心集镇的框架性覆盖,逐步由卫生填埋向垃圾焚烧及综合利用方向的全面迈进。

四是依法规范城市道路管理,抓好道路桥梁日常管养维护。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的日常管养维护工作,加大对破损路面管养维护的经费投入,依法规范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等的审批管理,出台了《XX市临时占道亭棚设置规范》,持续开展了占道设施整顿规范工作,在主城四区规范设置亭棚467个,依法拆除、搬迁各类不规范占道亭棚、自动售货机等724个;
对城区23座立交桥、131座一般桥梁、人行天桥和2座城市隧道开展了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城市桥梁安全。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为大力推广应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实施“绿色照明”,积极探索实践城市照明节能降耗和管养维护的市场化运作,XX年我局按照市政府的部署,与法国城市照明管理集团谈判并签订了《XX市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及综合管理协议》,确定由法国城市照明管理集团提供资金和技术对我市城市照明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和综合管理维护。为推动协议执行,我局积极支持法方企业抓紧推进照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督促其切实履行城市照明系统管理维护责任,定期对主城区路灯亮灯率进行抽查,确保平均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
监督西铁路明公司安装单灯控制节能模块35836个,占主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总量75.7%,确保了主城区灯光亮化保障效果。

六是着力完善数字城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服 务水平。

XX是国家住建部确定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第二批试点城市。XX年6月市政府批准了《XX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总体规划方案》,并成立了XX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随后全面启动系统建设。项目投资XX余万元,于XX年11月完成系统主要建设项目,12月5日调试运行,12月30日正式开通运行。XX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于XX年12月25日通过建设部专家验收,并被授予“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称号。去年以来,我们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XX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自XX年10月初正式启动了市对各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考核,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评比,充分调动了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考核评比工作真正成为我局宏观管理、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促进了城市管理工作长效落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成运行以来,共受理案件625854条,立案623045条,派遣611069,结案592533条,结案率为96.79%。系统通过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快捷处理问题、科学评价责任单位工作,已经逐步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其持续改进提升XX城市管理水平、效率的作用逐渐显现,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七是狠抓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打造宜居有序的生活 空间。

为保证以优美整洁的市容市貌确保“四创两争”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各类重大会议活动的成功举办,提升XX对外形象,我局切实履行市容环境综合保障的职责,组织督促各县区城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市“四创两争”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坚持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夜市摊点和亭棚等便民临时占道设施为重点,开展综合整治,做到了“点对点”全覆盖,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严防死守,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制。为做好对各区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工作,我局牵头与各相关部门对各区占道等问题,开展跟踪检查,保证了工作落实。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会同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区、XX县、XX县对主次道路两侧、滇池面山、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和农房违法加层、无序建房开展全面清理整治,累计拆除各类临违建筑301.3万平方米,组织拆除各类挤占公共空间设施73543户,拆除面积约138.1万平方米;
拆除户外广告设施2544块,面积16.2万平方米;
捣毁制造非法小广告窝点1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6人。

八是突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全面促进项目落地。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XX扬州招商分局工作任务分配计划暨考核奖惩办法》,细化了各处招商任务,明确了工作责任,制定了详细的奖惩措施, 有力地调动了全局上下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在借鉴以往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招商引资方法,拓宽招商引资领域,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强化招商引资宣传,坚持引进内资与引进外资相结合的原则,克服一岗双责、工作繁重等困难,加快推进招商任务按期完成。XX年至XX年均圆满完成了年度招商引资任务。

九是不断完善城管法规建设,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去年以来,我局牵头完成了《XX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立法修订和报审工作,以及《XX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草拟工作;
会同市工商局完成了《XX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立法修订和报审工作。去年9月份,我们对全市近250名的执法人员进行了封闭式培训;
10月份,针对城管执法协勤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组织拟制了《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并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下发各县、区实施,从而对全市近XX余名城管协管人员涉及招录、待遇、培训和执法规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提升了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年,我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四创两争”为载体,准确把握全域城镇化发展趋势,围绕把XX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这一奋 斗目标,统筹城乡管理,加快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努力争科学发展之先,创和谐社会之优,加快推动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是要加快拓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随着全市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各县、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机构、队伍、职责逐步落实到位,各辖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特别是规划执法要不断由主城向县城、乡镇拓展延伸,在城乡规划全覆盖的同时,实现城乡规划执法全覆盖。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一体化,实现执法目标任务一个,执法法规政策一套,执法措施要求一致,执法组织管理一体。

二是要积极推进城管法规和制度创新建设。

按照市人大、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研究制定工作,确保在“十二五”出台XX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
研究出台《XX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XX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办法》、《XX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考核办法》、《XX市建筑垃圾运输GPS定位管理办法》、《XX市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XX市非机动车停车场特殊收费管理办法》、《XX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和罚没物品管理办法》、《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等 一批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规和制度。

三是要完成环卫基础设施和工程项目建设等专项任务。

XX年,主城区和XX新区须完成新建垃圾中转站5座,公厕17座,升级改造公厕21座,购置更新各类环卫车辆70辆,新增果皮箱5500只。全面完成西山区、XX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
完成东川区、寻甸县、嵩明县世行贷款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加快宜良县与石林县、禄劝县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完成设备调试和试运行。建成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消纳体系,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XX年年底以前,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的目标。继续巩固和完善“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置”的垃圾四级处理体系建设,并逐步向第二、第三板块县区拓展和延伸,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全覆盖、集中与分散式处置、全市域无害化。完成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六清六建”涉及城管执法部门的各项指标任务。

四是要强化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规范管理。XX年3月底前,牵头完成《XX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XX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
4月底前,制定下发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程序,监督指导各辖区完成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编制;
6月底前,完成户外广告电子标签管理 监督系统安装;
结合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和审批工作,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楼顶标识和设置于道路两侧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整治拆除工作。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有偿使用布点规划和拍卖工作,按照新修编的《XX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全面开展店招店牌的规范整治工作。

五是要加强城市广场和道路桥梁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市城市广场管理办法》,规范做好主城和XX新城城市广场的管理,向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活动空间。根据主城各辖区上报的桥梁安全检测年度计划和市级财政核拨的检测经费开展主城区立交桥和一般桥梁的安全检测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XX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按照道路管养维护年度计划,督促指导主城各区加大城市道路的管养维护工作力度。加强道路、桥梁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各辖区严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关,规范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等的审批管理。

六是要协调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完成《XX市主城区“十二五”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XX市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及综合管理协议》的约定,督促法方公司全面完成节能改造,达到平均节能35%的目标;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
完成新装节能模块5000个的目标。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解决好“有 路无灯”问题,对被盗、被损的路灯设施管理和恢复建立一套高效运转、责任明确、管护及时的机制和制度,对“有灯不亮”的问题给予彻底解决。

七是要科学规范建筑渣土运输管理。按照“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的要求,完成渣土运输车辆标识、标牌和顶灯设置任务;
完成建筑渣土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和平台建设,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全面推行数字化管理。同时,积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引导我市建筑渣土运输公司组建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监督、指导作用,推行行业自律建设和良性发展。

八是要强力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治理。以“四创两争”为载体,以违法建筑、建筑物立面外挑设施、违法小广告等清理整治为重点,结合各类重大会议和活动服务保障,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持依法、遵规、履程查处各类涉及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对新发现违法案件做到第一时间做出行政处罚,杜绝效率不高、信息不批露,导致外界因素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干扰,做到敢于执法、敢于碰硬,不徇私枉法、不留自由裁量空间,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共享机制。

九是要加快静脉产业园区建设步伐。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和商务等部门,健全和完善首期静脉产业园区东郊白水塘700亩土地上的6个项目的产业关联度,加快一体化静脉产业态势 的形成。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成立我市静脉产业园区运作管理实体部门,努力拓展静脉产业园区发展需求用地,落实项目用地。

城市管理是一项动态性强、反复性大、难点热点问题集中,倍受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工作。市人大历届领导和有关各专工委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大力支持XX城市管理工作,市人大代表每年通过提出议案、建议,专门视察等各种方式就不断加强改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巨大的帮助和支持,极大推动了我市城管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向市人大领导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指导,不断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迎难而上,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务实的工作作风、饱满的工作热情,加倍努力做好工作,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是我就当前XX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情况做的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各位老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多提宝贵意见、建议,帮助我们不断改进工作。

最后,借此机会,再次向长期关心、支持、帮助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深表感谢和敬意!

谢谢大家!

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情况汇报

今天,XX调研组莅临开展调研指导工作,这是对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在此,向调研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现就我市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市管理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市按照建设XXX城市的目标,大力实施城区XXX的战略实施城市建设,我市城区建成区面积由12平方公里拓展至20平方公里,初步形成了“两溪三带”的城市布局。海湾新城、百胜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大大地拓展了城区领域;
市政配套设施污水厂、垃圾场建设和环卫、公交、供水、路网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城市功能;
XX广场、XX广场、瑞盛国际等一大批标志性建筑的建成和投入使用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两溪”沿岸的绿化美化给市民提供了良好的休闲空间。城市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表现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履行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智能,负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制定市委分管政法领导和调研员协助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使城市管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市政府出台《城市环境“脏乱堵”整治方案》,与创建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活动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研究城市管理相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各阶段城市管理的突出和热点问题,制定城市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是转变“经营城市”理念。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我市于XX年在市率先实现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市场化,实现了建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全覆盖。全市清扫保洁面积达XXX万平方米,投入财政资金XXX多万元。制定《市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强化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并建立社区环境卫生巡查报告制度,将社区的评价和市民的满意度纳入考评内容,健全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将城区建筑、装璜垃圾、渣土和部分社区“牛皮癣”清理液实行市场化运作,使“脏”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在建筑垃圾、渣土处理方面,采取综合利用方式,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公司负责收集做成混合砖,推动建筑垃圾、渣土减量化、资源化建设。

三是坚持“堵疏结合”,强化市容管理。针对占道摆摊影响市容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城管委的智能,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着重开展重点路段、区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并通过创建严管街活动,推动市容严管覆盖面。在疏导方面,遵照“主干道严管,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疏导”的原则,设立早夜市占道摊点群区域,实行限时限区域限种类经营的开闭式管理模式,强化占道摊点规范管理。今年,还针对季节性瓜果农占道设摊的问题,在不影响交通和市民出行安全的路段设置季节性瓜果销售专区,为瓜果提供遮阳雨棚的便民措施,推动堵疏有效结合。

四是加强路面管控,维护交通秩序。加大交通设施建设投入,在重点路段和路口增设交通行为抓拍探头,有效遏制超速、闯红灯、乱掉头等交通违章行为,强化路面管控。在规范停车秩序方面,适时调整城区临时停车泊位,今年增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300多个,并采取增设路沿降坡的措施,规范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停放。同时,还利用闲置的未开发的土地和社区空旷的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和泊位,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通过城区道路现有交通现状的通行评估,拟设置单向通行的交通管控,缓解城区交通高峰期拥堵现象,确保道路通畅。

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情况

近年我市从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一线工作人员的执法资 格培训,强化城市管理执法宣传等方面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积极服务、有效作为。

一是全面加快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培工作。上一期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我市城市管理类共申报XX名,通过XX名,今年共申报XX名,我市已经按照市的统一安排,做好报名动员和考前培训等工作,目前参考人员正在积极备考中,争取通过1-2年的努力,确保全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都具备执法资格,提高执法能力。

二是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开展集中“两违”整治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具有敏感性、复杂性、艰巨性。既要有坚定的信心和决心,依法行政、强势推进,又要注意把握政策,掌握方法,确保把好事做好,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做法:坚决拆。坚持拆违与新农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宅基地复耕相结合,加快新农村建设;
坚持拆违与征地拆迁、项目推进相结合,优化投资环境;
坚持拆违与“三边三节点”整治相结合,强化改善城市主体面貌。自去年以来,围绕省、市重点项目XX项目区和XX项目区的XX溜XX万余平方米开展集中整治,顺利推进项目进展。今年我们还将继续围绕这一主题,在全市已确定的土地收储片区范围开展集中拆违。在拆的同时,结合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曝光、“两违”一线工作等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文化长廊上,制作一期“两违”综合治理宣传专刊;
在进入城区的主干道、环岛 地段设立大型广告标语,综合利用手机微信等新兴宣传平台,主街道电视墙,滚动宣传“两违”综合治理工作;
充分利用市电视台、政府网、新闻网等媒体渠道,充分宣传“两违”综合治理的意义、目标、政策,通报全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让“两违”宣传深入人心。严肃办。在全市国家公职人员中开展一次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承诺和自查活动,处级领导带头签订自查承诺书,对存在“两违”行为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在承诺时间内自行拆除,对不自觉上报的存在“两违”行为、参与“两违”牟利的,一经查出,坚决由市纪检委根据相关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去年市纪委就查处了XX宗参与“两违”的党员干部案件,今年还将进一步开拓思路,广泛收集群众举报信息,深入查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两违”案件。综合治。全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又形成部门合力,齐抓共管格局,切实做到:有案在办、有人在查、有难啃的骨头。通过交通执法大队、交警大队、城监大队等单位开展联合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今年共对XX辆次涉嫌向违法建筑提供运输砖、砂石等车辆进行罚款、卸载处理,有力在源头上管控“两违”蔓延;
工商、安监、质检等部门联合查处建筑材料经营商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建筑材料XX起,罚没XX万元,抽检不合格商铺,立案XX起, 罚款XX万元。深入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全市“两违”专项整治。以乡镇为单位的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 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执法单位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各类违法案件,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在开展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信息联动系统,确保违法信息及时移交、移送。今年森林公安分局就针对一处非法占用林地建宫庙的进行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对违建户作出行政处罚XX万元。

总之,我市将以此次XX调研活动为契机,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查报告

2021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情况汇报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情况汇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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