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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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工作

自 查 报 告

市规划局:

按照局《关于干部纪律作风整顿集中活动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支队制定了违法建设案件自查工作方案,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按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逐卷逐项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我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64件,其中2008年违法建设案件52件,2009年违法建设案件7件,2010年6月处罚案件5件。按照驻规„2010‟12号文件要求,支队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有较大提高。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规划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
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

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个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够规范。

3、案卷整理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

一、取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二是开展建设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近期准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具有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摆出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案件。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六月份完成《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起草工作,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市规划监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安全生产谈心、约谈警示、行政

处罚案件查处工作规程

为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整治重点安全生产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特制订如下安全生产谈心、约谈警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及处理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谈心制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谈心种类

1、全县安全生产谈心种类分别为:县级领导干部谈心制,各部门乡镇(园区)领导干部谈心制。

2、县级领导领导干部谈心制分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谈心制、县政府副县长谈心制。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谈心制主要针对区域范围内的大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有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负责人;
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联点乡镇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县政府副县长谈心制主要针对分管行业中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存在影响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联点乡镇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3、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谈心制主要针对行业主管或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不重视安全生产的、存在较大隐患的、不服从安全监管的和发生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员工;
联点村(社区)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二)安全生产谈心方式

1、安全生产谈心分为集中、专项工作、日常检查谈心;

2、集中谈心:采用座谈会、专项工作会议等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中谈心;

3、专项谈心:针对工作要求约请、现场办公、深入生产经营单位,与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项谈心;

4、日常检查谈心:在开展领导干部带队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督查时,同时与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谈心。

(三)安全生产谈心工作组织

1、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集中、专项谈心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安委办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检查单位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2、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集中、专项谈心由县政府办、县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检查单位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县政府分管行业副县长集中、专项谈心由县政府办、分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分管部门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3、各部门乡镇(园区)领导干部谈心制均由本部门、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四)安全生产谈心内容 安全生产谈心重点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政策;
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与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计民生的关系与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事故警示;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安全文化;
现阶段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的目标与任务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县级领导干部谈心每季度开展1次;
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谈心制每月不少于1次,其中乡镇(园区)凡立案之前必须开展一次谈心活动。并按以下要求予以规范:

1、所有谈心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谈心时间、地点、类别、方式、参加谈心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职务、姓名、联系方式)、谈心内容等;

2、谈心记录由谈心组织单位负责,并签署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记录人员姓名、日期,并有负责谈心的领导干部签名。

3、每次谈心必须进行人员签到,包括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4、每次谈心的音像资料、谈心记录、谈心签到名单等资料必须进行归档备查,县级领导干部谈心活动由组织单位向县安委办备案;

5、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必须建立谈心工作情况记录台账,每月底报县安委办备查。

二、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约谈对象(事宜、单位、人员)

1、所辖地区或行业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的乡镇(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或站办所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或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对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的,被市级相关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办)督查并通报批评的,在市、县季度测评中连续二次名列三等的县直相关部门、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3、辖区范围内一个季度被上级部门查处2处及以上安全生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4、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应急事件响应和处臵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影响扩大,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瞒报,产生影响的县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园区)、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5、发生安全生产人员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应急事件时,未及时赶到现场组织应急救援的县相关部门、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警示形式

1、约谈警示分县领导约谈警示和部门、乡镇(园区)约谈警示;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警示可以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县政府副县长进行约谈警示;
县政府副县长约谈警示可以委托县安全生产职能职责督查室、协助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或相关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

3、部门和乡镇(园区)约谈警示主要包括下列单位:县安委会、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县直部门、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约谈警示可以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副职进行。

4、被委托约谈警示人员或部门,不得再进行委托。

5、约谈警示分集中约谈警示、专项工作约谈、单独约谈警示。涉及多部门单位,或具有普通存在的问题、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可采取集中约谈警示。对单个部门或者少于3人以下的被约谈警示人员,可采用单独约谈方式进行。

6、约谈警示也可以通过通报批评、表态发言等方式进行。在县安全生产季度测评中排名最后一名和连续二次名列后三位的县直部门和乡镇(园区),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季度例会上进行表态发言。

(三)安全生产约谈警示组织部门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警示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并邀请县监察局参加,结果通报县组织部。其中出现伤亡事故的约谈警示由县安委办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

2、部门和乡镇(园区)约谈警示由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自行组织。

(四)约谈警示内容 约谈警示内容主要为: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监管的缺陷等;
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主要原因与困难;
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整改工作的方案、措施、责任、人员及时间进度;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警告与提示;
被约谈警示单位的工作承诺及责任制目标。

(五)约谈警示工作要求

1、所有约谈警示必须有约谈警示组织单位盖章的正式文本通知,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约谈警示组织单位、被约谈警示的单位、人员名单以及约谈警示内容与事宜;

2、所有被约谈警示的单位必须提交约谈警示内容的书面汇报,包括事件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处理的情况,后继整改工作方案、措施和工作进度,并盖单位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3、通知被约谈警示人员不得随意请假、缺席和迟到,如确无法参加,必须经组织单位同意,并提交由被约谈警示人员本人签名的请假、委托书面文书;

4、每次约谈警示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类别、方式、参加约谈警示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职务、姓名、联系方式)、谈约警示内容等;

5、约谈警示记录由约谈警示组织单位负责,并签署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记录人员姓名、日期,并由每位被约谈警示人员签名。

6、每次约谈警示必须进行人员签到,包括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7、每次约谈警示的音像资料、约谈警示记录、约谈警示签到名单以及其它资料必须进行归档备查,并由组织单位向县安委办备案;

8、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必须建立约谈工作情况记录台账,活动结束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安委办。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范围

1、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有关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2、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规定要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后,相关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整改指令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其它案件。

(二)报告与接收报告单位

1、报告单位:各乡镇安监站,乡镇(园区)各部门均由乡镇安监站汇总,并报接收报告单位;

2、接收报告单位: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文体局、县教育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县海事处、县工信局。

涉及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和冶金、机械等八大工贸行业的报县安监局(法规科)审核;
其他行业领域的报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安委办备案。

(三)报告形式、内容与要求

1、上报案件报告以书面报告书形式报告,由上报单位直接送达,并由接收报告单位进行签收。

2、报告书注明:案件发生单位及地址、所在辖区(包括乡镇、村或社区)、案件来源、案件事实及情况、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报告单位,相关人员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涉案物品名称、类别,现在状况,其它情况。

3、报告书必须盖报告单位安监站或安委办、安委会公章,由各乡镇(园区)分管副职签署意见。

4、报告书附件包括:相关检查、限期整改文书、检查或者暗访音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举报信息(附乡镇检查核实情况说明)等资料。

5、各乡镇(园区)报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后,必须对案发单位及现场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案发单位销毁、破坏、提前搬离非法违法及其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和证据物品,直至行政处罚到位。

(四)报告接受及行政处罚实施

1、各报告接收单位接收乡镇(园区)上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后,必须迅速组织进行上报资料及案件立案法律、法规审查。符合立案的要求必须迅速进行立案审批,依法、依规、依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的行政处罚。

2、各报告接收单位收到乡镇(园区)上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并实施处罚后,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登记表送交一份给报告乡镇(园区)存档,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3、县案件报告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乡镇(园区)上报的案件报告。对不能实施处罚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签署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单位公章后,送上报单位,并报县安委办备案。需要上报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和文书的,同样以书面文件通知上报单位,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4、各部门接收上报后,对未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安委办,陈述未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
县安委办每季度进行情况汇总,并通报相关乡镇(园区)和部门。

5、无法律、法规依据和适合理由,未对乡镇(园区)上报的案件实施处罚的案件接收单位,由县安委办进行通报,并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进行说明。

6、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的,由处罚案件实施单位向县分管领导汇报后,由案件处罚实施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并负责相关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7、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时相关费用,包括物品运输、储存、人员等,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负责。

(五)其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园区)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及处理结果台帐,每季上报县安委办;
各报告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处罚案件报告接收及处罚情况台帐,每季报县安委办;
县安委办应该根据各乡镇(园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上报情况,审查、汇总案件上报、接收、处理情况,并形成台账,每季度报县分管领导,并进行工作通报。

2、报告单位上报后,报告接收单位接收后,任何人不得向案件发生单位通风报信或其它影响行政处罚及执行行为,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分管负责人责任。

3、行政处罚实施单位、报告案件接收单位应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并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信息报告人适当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

【篇1: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自查情况的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税务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履行的合法,税收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税务干部自身的执法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水平。因此,我局每年都将对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1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两次法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班和法制讲座,组织全体税收执法人员再次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11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篇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多年来,桃源县发改局一直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作为贯彻执行发改系统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地方政策规定的重要措施来抓紧抓好。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滨州市《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近日在县发改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

一、领导高度重视,着力安排部署

为了将自查自评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形成长效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书记刘百业担任,成员包括:许志民、张小军、高平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主任(兼)由许志民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兼)由张小军、李祥民担任。

在自查自评会议中,领导强调: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是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工

作之一,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局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提高我局的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我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会议中,局领导安排:办公室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
业务股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集中、整理,积极配合办公室,进行案卷的指导工作;
各股、所负责人在业务股室的领导下具体工作。

二、各项措施得力,层层抓落实

按照局领导的工作部署,局办公室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务必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将市文件复印多份,务必保证人手一份,通过学习文件,理解并掌握评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基本原则、范围和内容、评查办法等方面的要求和评议标准,为认真开展我局自检自查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是按照市委的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力量对我局2011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整理、装订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前期由各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对案卷进行自我检查,其后将所有案卷送至局业务股室,由各股室负责人共同检查、评议,保证自查自评工作扎扎实实开展,杜绝走过场、过形式。三是各股室及执法人员通过此次自查自评的集中学习,不仅

了解并掌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行政许可案卷的评议标准,还对过去的案卷进行了整理及工作的回顾,在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条款、处罚额度从思想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深刻认识,而不是过去的只听负责人的部署,所有这些对我局的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次自查自评的学习及行政执法案卷及行政许可案卷的评议标准将对现在及以后的各项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三、自检自查结果

今年我局以“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争创一流业绩”为目标,逐步建立“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新机制,执法机制和体制进一步完善。2011年我局备案30件,项目审批30件,执法处罚案卷0件。

我局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开展了自评。参照案卷基本标准、案卷文书一般标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标准、案卷归档标准等标准进行了自检自查。自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抽查的案卷,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中的评查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评查。

自查结果:基本按行政许可案卷评分标准(一般程序)执行,主要存在的问题:

1、受理通知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写编号;

2、内部审批不规范,有制作会议记录,但没有制作内部审批表;
3、未制作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局将按照市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根据工作的特殊性及季节性,合理安排学习发改系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注重培养内在修养;
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是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此项制度将作为一项内部监督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年底各所汇总自查自评及平时抽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各所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集体议案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认真执行错案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办案的准确性。通过考核、评比、案件评查等对各股室、各执法点乃至各执法岗位的工作质、量进 行评定,对优胜者进行表彰奖励,并以此作为培养和使用的重要条件。

【篇3:行政处罚权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权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推进和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府办字[2011]10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依据方面

我局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执法,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并常态性地组织学习,广泛地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二、执法过程方面

自颁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后,我局紧紧围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在执法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树立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的观念,严格遵循 “违法轻微、首犯不罚”的原则,做到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集体审理、教育优先,对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从轻、减轻一律以警告为先。

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裁量情节作为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之一进行认定,在调查取证和对裁量情节、幅度进行讨论后严格执行裁量标准。

同时,积极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做好联动管理,保证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执法结果方面

今年,我局对行政处罚的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结案情况在各责任部门都进行了登记备案,没有出现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存在不足与改善措施

为此,我局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进一步深入组织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在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中能够准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2011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通过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交办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给与立案调查、监察、监测、取证、下发限期、预处罚、处罚等程序,延吉市主要分成延南、延西、延东三个区域进行现场检查。

联系人:郑冬云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联系方式:2587018电子邮箱:yanjijc@126.com

二、2011年案件办理情况

2011年根据取暖期期间打黑专项行动的开展,出动300多人次,经现场检查,立案调查了金达莱洗浴中心、雪英服装店、延边宁养医院、延吉市地中海洗浴中心、延吉市汇丰汽车修理厂、延吉市金帝洗浴、延吉市平安砖厂等17家违规排污企业,调查的17家全部结案完毕,处罚金额为1000元,结案率为100%,关于执行、移送、复议、诉讼等情况的于延吉市法院及时沟通解决。

三、贯彻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规章制度情况

给予违法排污企业教育及整改,对司炉工的教育等方式进行了环境执法。

四、建章立制和创新机制情况

为推进依法行政难问题,结合延吉市政府下发打黑专项

行动通知书,并让企业提高重视,为环境执法工作做出了极大的帮助。

五、下一步工作设想

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和知识,提高执法效率,还全市人民清新空气为目标而作出努力。

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某市近三年来环保违法案件查处和节能降耗工作汇报

近年来,我市各级监察机关在省纪委监察厅、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和责任,下大力气、真功夫抓好节能减排工作,为我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我市近三年来环保违法案件查处和节能降耗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保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我市还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挂牌督办,2005年11家,2006年13家,督办整改已基本到位并结案。重点对省监察局、省环保局2005年及2006年挂牌督办的精华公司和洁丽雅家纺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件进行了查处,通过治理,精华公司污水治理设施今年初通过省环保专家组验收。洁丽雅公司除依法补缴近10万元排污费,还投资70万元修建了污水处理设施。2007年,全市对27家小造纸厂和7家小水泥厂进行了专项整治,其中赤壁市晶洁纸浆厂已依法关闭,其余的正在整治之中。

二、节能降耗工作的有关情况

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活动

围绕“节能减排、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结合我市“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完成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任务非常艰巨”的实际情况,我市已连续几年开展了节能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节能降耗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有关节能降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对运用新技术、新工艺,节能降耗工作做得较为突出的湖北天化麻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巨宁森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银泉维新纺织公司的典型经验进行了报道。

(二)强化节能降耗工作措施

为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到我市的各项节能降耗指标,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状,实行目标责任制,并进行严格考核,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结合全国、全省有关节能降耗工作的文件精神,我市提出了重点抓好节能五项工作及利用六种手段控制污染总量的措施,五项工作分别是:一是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二是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三是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四是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五是加大节能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力度。六种手段分别是:一是依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总量;
二是依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
三是依靠限期治理削减总量;
四是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
五是依靠发展循环经济消化总量;
六是依靠加强生态建设拓展总量。

(三)加强高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我们会同市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等部门深入调查摸底,根据企业近年能源消耗等情况,提出40家能耗高的企业作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监测、监察对象,为加强对这些重点对象的节能管理工作,我们对这些企业分别制定了产品能耗限额,建立能耗指标,并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这些高耗能企业实行督促检查,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如期完成。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快实施绿色标准化管理,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加快制定实施环保和节能绿色标准体系,完善和坚决实施绿色高压线,强力推进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是着力抓好重点

工程,整体带动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赤壁晨鸣纸业有限公司的循环经济试点经验,抓好湖北巨宁森工股份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

三是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节能减排监管力度。继续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对那些置节能减排于不顾、能耗或污染不降反升的县(市、区)或企业,坚决实施停贷、停运、停电治理,严管“耗能高手”,斩断“污染黑手”。

四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节能减排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宣传加大节能减排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曝光批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良行为,倡导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动员公众力量踊跃参与节能减排工作,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与环境友好相处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将进一步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不遗余力地把我市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我市建设生态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作出新贡献。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我局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对全区内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和依法查处。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反弹势头,进一步巩固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增强了依法用地管地观念,为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领导坚强,组织有力,分工配合默契

我局对本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土地管理基本国策,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建设和谐XX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查处行动的领导,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便配合查处行动,我局与区监察局联合成立了XX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在内的全体成员均由两局局领导亲自担任。并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我局执法监察队队长来牵头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此外,我们还与区监察局专门制定了《XX区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便确定方针,开展工作部署。此外,我局与区纪委(监察局)还经常召开专门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分析研究案件的查处情况,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重拳出击,全面清理,大力开展查处工作,务求实效

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项工作狠抓落实、马上行动、重拳出击、全面清理,充分利用卫片资料和群众举报的线索积极开展动态巡查,努力搞好排查梳理和统计工作。

(一)仔细清理排查和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我局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在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6号)规定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排查和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并对各类线索统一登记,列出了查处统计报表。同时对2006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登记造册,认真细致地填报了《2006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2006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经过仔细梳理、认真统计和分析研究,排查出我区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共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实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共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此外查出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违法用地宗(其中未批先用宗,其他违法用地宗,均已立案查处),共占用建设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包括基本农田公顷)。

(二)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我们根据职责和权限对梳理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组织集中力量进行了调查处理,重点查处了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案件,尤其是那些同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我局坚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违法违纪人员应予处分的,严格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纪律处分建议。

(三)典型案件曝光。经我局调查发现,YY市XX区杏坛镇光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04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将路边村至路段平方米的农用地转让给3人用于住宅建设并签订了《有偿使用土地协议书》,约定转让价格为每平方米100元,使用年限为50年,且当事人已于2003年12月22日收取上述土地的转让费元。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有偿使用土地协议书》、收款收据、现场照片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二○○五年一月八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此外,我局于二○○五年五月十日向中国共产党镇党委移交了《纪律处分建议书》,建议对村委会主任进行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镇纪委已于二○○五九月十四日对村委会主任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专项查处行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法用地以建设厂房和出租屋为主,村组集体违法用地的案件突出。改革开放以来,XX民营经济迅速发展,雄厚的民间资本主要向工业和服务业投资,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很多项目难以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加上投资者依法用地观念不强,便采取向村集体租土地等方式非法占地进行建设。此外,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对廉价的出租房屋需求巨大,一些村集体和村民遂受经济利益驱使非法搭建简易房屋以供出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些村委会和股份社为了吸引投资并使企业尽快投产,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未批先用,非法推土填塘,个别甚至占用基本农田,寄希望于以后补办手续。村集体的土地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处理难。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但同时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支持地方建设和经济发展也是应尽的责任。违法用地发生的原因大多与地方建设和经济发展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二是执行难。由于法律没有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权也越来越多。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期间法院一般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而违法用地上的违章建筑在这60天内也基本建成了,为下一步的执行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四、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坚定思想指导。要开展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证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省厅、市局一系列文件、会议的要求,严格执法,严明法纪,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有效地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反弹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为全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的变革,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特征越来越凸显出来。人民群众珍惜土地的意识越来越强,违法用地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多。在正面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结合反面案例宣传土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不利后果。

(三)严格执法,不走过场。在执法过程中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敢于碰硬,决不能手软。对排查梳理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分级管辖的原则依法立案,从重从快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做到应立案未立案的不放过,应处罚未处罚的不放过,应追究责任未追究的不放过,确保不走过场,不留隐患,严明法纪,有案必查。对重大、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公开立案、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

(四)讲究工作方法。建议上下级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建议实行市、区两级分工负责制,以市局督查为主,做到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确保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

(五)查缺补漏,完善制度。要善于查找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认真思考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巡查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有效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时效性、主动性和权威性。实践证明,实行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并及时处理,是将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最有效手段。

(六)把握政策,规范执法。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绳,以违法事实和违法性质为依据,不枉不纵。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既要依法处理事,更要依法依纪处理人,把惩戒违法、查处案件和促进依法管地用地统一起来,维护大局,服务发展。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

查处案件工作制度

为规范查处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案件工作制度。

一、查处案件级别管辖

(一)省工商局负责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省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市州工商局负责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本级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负责本级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案件,上级局可直接立案调查办理。

二、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

(一)对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省局党组同意后,一般移交驻地市州纪委处理,若驻地市州纪委认为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处理意见尽量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一致时,可报上级纪委研究审定。省工商局对市州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政纪处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二)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按程序由机关党委、机关报纪委报省直纪工委,由省直纪工委下达处分决定。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的政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立案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三)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机关党委下达处分决定。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的政纪处分,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四)市州工商局和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对所辖干部的党政纪处分按照省工商局的程序办理。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查处案件程序

(一)核实立案。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经过初核认为违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填写立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重大案件的立案,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调查取证。

1、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2、通知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3、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据,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审查核实。对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移送并已认定的证明材料,可以直接使用。

4、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可允许在注明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5、需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的,需先报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出示纪检监察暂扣、封存通知书,并开列清单。暂扣、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6、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7、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立案依据;
违纪事实、性质;
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书面材料的意见;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处理意见。

8、调查人员应当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书面材料上注明,由被调查人所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案件审理要有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参与,并有两人以上参加。审理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审理结束后,提出审理意见。

(四)处理方式。

1、违纪事实清楚,需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局长办公做出相应处分决定。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认识态度好,经教育后,做出免于行政处分的决定。

3、对在单位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已经给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做出处理决定。

5、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或部门处理。

6、违纪事实不存在,撤销立案。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但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后执行。

(五)结案。

1、立案后6个月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2、对给予处分及其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后仍有异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局领导或者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申斥,如经过复审,需改变或者取消处分决定的,一般由原作出决定或批准处分的的机关重新做出决定。在新的决定做出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4、填写结案报告,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备案。

5、立案归档。立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材料齐全、卷组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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