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工作汇报

|idpi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 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 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 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 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
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四章 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在财务部设立虚拟的资金调度中心,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承办股份公司调度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按照相应的负责股份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股份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内合理调度资金。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将暂不使用的资金,以季度为单位,存放在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成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每年协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平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排使用,随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股份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职能。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1、负责本公司资金头寸的管理,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资金头寸情况。

2、负责按时编制本公司资金支付申请。

3、依据融资、投资计划与公司内部资金情况测算本公司现金缺口,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4、负责协助完成本企业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平衡和其它使用需求,调度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融资资金

2、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性富裕资金

3、为完成股份公司统一结算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4、为配合股份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5、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运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6、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7、为应对非常规使用的储备资金,而需调用各成员公司的资金 8、根据股份公司资金平衡需调用的其它用途资金。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
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核算、记帐工作。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私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
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帐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其他货币资金日记帐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帐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帐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损的,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 条各成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尽职情况适用股份公司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条款;
股份公司对不适用考核条款的其他财务人员有奖惩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和管理层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董事会批准该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冲突的,应予调整。

文章由【风云ャ突变】精心整理,如需更多资料,请加Q:344512748.最全的管理资料,可打包下载。

本节包括两部分内容: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及监管制度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公司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未被批准的付款申请退回原申请人。

经过批准的付款申请转交给出纳执行。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2.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金。

批准付款及付款方式

1) 对于不同种类的付款,规定不同的授权人、权限和付款方式(例如应付帐款,公司内部往来帐和其他相关帐目),并在付款授权的基础上和充分利用信用条款的原则下执行付款程序。被批准的付款申请应详细注明金额,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付款文章由【风云ャ突变】精心整理,如需更多资料,请加Q:344512748.最全的管理资料,可打包下载。

文章由【风云ャ突变】精心整理,如需更多资料,请加Q:344512748.最全的管理资料,可打包下载。

方式应根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中的付款条款来确定。

3.主管会计根据规则审核付款申请及附件,并批准申请。若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的,主管会计将拒绝或推迟付款: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审批流程;
付款与发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请单不符;
付款由于现金状况而推迟;
对于超过部门经理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没有主管领导的审核签字;
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导的审核签字;
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汇签;

4. 主管会计只有权签署其审批权限内的付款,超过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应根据付款金额的大小交由财务经理甚至财务总监审核。

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财务部对所有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机构的银行帐户施行统一管理。集团将银行帐户分为三类:基本帐户、经常性业务发生帐户和非经常性帐户。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所有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由拟开立单位向集团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指明用途),经集团审批后再行开立。

所有银行帐户的变更或关闭必须在集团财务部备案。

对于基本帐户的使用,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对于经常性业务发生帐户,如果集团根据业务需要而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各级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对于非经常性帐户,在相应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清户和关闭

文章由【风云ャ突变】精心整理,如需更多资料,请加Q:344512748.最全的管理资料,可打包下载。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省级补助资金30%用于发给农民的教材及资料费;
60%用于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误餐费、绩效考评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
10%用于宣传、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费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工作费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财政局在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培训前预拔项目经费的30%用于前期准备和开展工作。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经过情况、参训人员数量、经费支出明细等,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到县财政局统一报账,报账资料中必须提供教师讲课费(包括交通费、误餐费)发放清单、购买资料及印刷资料的详细清单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预算结余和报账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增加培训场次支出。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在保证生产的条件下,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资金的结算,收款和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帐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帐户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根据总公司结算中心的安排开设两个二级帐户,分别为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因经营业务的需要,开设贷款专户,必须报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

第五条:公司的收入帐户,用于除公司拨款以外的各项资金流入。公司的支出帐户,用于除公司收款以外的各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严禁开设除结算中心和贷款专户以外的帐外帐户,不得擅自租借银行帐户给任何公司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

第七条:不得签发无日期,用途和空白支票,业务需要无法确定金额的,应做限额标志。

第八条:除职工个人工资储蓄等可开设工资借记卡外,一律不准利用企业资金开办其他形式的信用卡。

第九条:不得用企业资金为个人开立信用卡提供担保。

第十条: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的使用,必须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第四章:往来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各种资金流入,除要存入公司的收入帐户,计入公司会计帐簿外,还要登记结算中心,填制收款通知单,经财务经理审核,资金结算中心审批后形成收款单,打印收款单和和原始凭证一并作为公司帐簿的收款附件和上交总公司的交款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在每月24日前将本部门下一个月的“资金使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汇总编制公司的资金计划,上报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

第十三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使用,预算内资金,财务部审核其余预算金额,时间是否一致,预算外资金,需提报“专用资金审批表”写明资金用途、内容、由预算部向结算中心申请专用资金。登录资金结算中心,向资金结算中心提报付款通知单,经财务经理审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付款。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办理资金使用时,金额在贰万元以下,可先行办理资金,待发票取得后再办理报销手续,金额在公司资金限额以上(及超过伍万元以上),须取得对方单位发票,先办理报销手续,经有关人员签字。再办理资金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资金使用。

第五章:付款、报销

第十五条:公司在支付各种款项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的规定,审核手续齐全领导经办,审批和记帐等相关人员签字完整,单据粘帖,装订符合公司档案管理制度(验收人由公司财务部长验收)

第十六条:建立完整的支票购买,使用,登记程序。填制“支票领用登记簿”,每日下班前,出纳员须核对发出支票使用情况,同时到建行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支票是否使用。

第十七条:合理控制期末资金支付的额度,尽量避免未达帐项,(原则上公司在每月20日发出的支票,日期都填写为20日)

第六章: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在结算中心指定以外的银行各类帐户撤消时,必须到银行办理相应的撤户手续,将银行出具的撤户回执附于该帐户最后的一笔业务(如利息转出)单据上,不得仅转款项不办理撤户相关手续。

资金审批及相关财务制度

财务 资金管理工作汇报(共3篇)

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汇报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推荐访问:资金管理 工作汇报 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