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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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从轻、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笔者抒一已之见,供同行们参考。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从轻、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情节数量划分法。该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因此,只有未成年人这一减轻时,尚不足达到减轻处罚的程度,只能在法定幅度内考虑从轻,当具有其他从轻情节时,即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才能考虑是否减轻处罚。①

        第二种观点是递进法。该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应理解为一律从轻,有些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两者之间,从轻处罚是基础,在处罚时,不要先考虑是从轻还是减轻,而是考虑从轻处罚的幅度,当从轻处罚的结果仍在法定刑之内时是从轻处罚,当从轻处罚的幅度跨越法定刑最低刑时成为减轻处罚。因此,从轻、减轻既作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出发点,又成为实际适用刑罚的结果。②

        第三种观点是年龄划分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减轻处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在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尚存的情况下,应当先行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犯罪人宽宥处罚不落于虚设。

        笔者同意年龄划分法的观点,其含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积累,而情节数量划分法。递进法虽也来自于实践,但均忽视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又咡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以上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量刑时应当考虑给予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量刑时就应当考虑给予从轻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实务中当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对于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情节应减轻处罚的,刑法条文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个条文的我会点在于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在自首立功制度中规定的必减原则,属于刚性规定。

        ③我们从中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单就重大立功而言,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样,在司法实务中,成年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也可减轻处罚。法律规定的可以,并不是随性而为的可以或不可以,而是有一定规则的,通常情形下均应减轻处罚。既如此,那么未成年犯罪人如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则应当减轻处罚。因为,从司法裁判所应评价的量刑情节而言,自首和立功都是犯罪人事后情节,是犯罪人犯罪后出于悔悟而投案自首或检举揭发,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两者相加即成立刑法规定的必减原则。而未成年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事前情节,该情节是依附于未成年当事人的,是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之一,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若加之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这是区别惩治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对未成年人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当对其具有的多种法定情节进行全面的评价,对未成年犯罪人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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