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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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育萍

[摘要]我国的依法行政研究正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理论研究比较多,但对如何查找实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困境与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的研究比较少。本文在分析南宁市行政机关涉诉案件概况和特点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涉诉案件凸显的依法行政的困境,探讨南宁市研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对策和建议,提出行政机关应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制度、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健全行政问责和依法行政目标考核机制、法院应依法妥善处理行政案件等举措。

[关键词]依法行政  涉诉案件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与重要性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每个人基于社会契约而放弃的天然自由权力。《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论渊源。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现代法治国家遵守的普遍原则,也是各个国家建立行政法律制度的支柱。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西方国家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派生物,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由于宪政体制及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的理论学说及实践对依法行政有不同的诠释。德国称为“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日本称为“法治行政”。虽然名称不同,但依法行政都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要求。

英美法系中,英国的依法行政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法”,政府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二是“合理”,政府的行为在实体上无缺陷及没有压迫性;三是“程序正当”,政府行使权力当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四是“符合比例原则”,政府的行为对相对人或第三人的损害尽可能减低。比较英国而言,美国依法行政原则更注重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保障,设立机构保障法律权威、限制政府行政权力及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大陆法系中,德国行政法治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及比例原则,对比例原则进行了新的发展,指出行政措施不能偏离行政行为追求及法律规定的目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权利的干预应当是最低限度的,保持适当性。

综上,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对依法行政的含义有共通之处,但又各有侧重,一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设立,依法获得权力;二是行使行政权力在实体和程序都必须有合法依据;三是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进行了吸收和发展,具有较为立体及丰富的内涵,包括合法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合理行政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及诚实守信原则。在市场经济急速发展时期,合法行政原则备受重视,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使其对程序正当及合理行政原则呼声更高,广州城管执法追小贩致小贩人身伤害,判决城管赔偿及对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的禁止等许多案例都体现了时代发展对行政执法的更高要求。

(二)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问题和重中之重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深化依法治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目标,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完成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问题和重中之重。2018年广西各级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6252件,同比上升12.88%,诉外调解、和解化解1233件。司法体制改革后,立案登记制及公民法治意识提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数逐年上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本课题以南宁市行政诉讼为视角,以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和相关数据为切入点,查找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及重点问题,进而分析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困境与对策,对于进一步提升南宁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行政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依法行政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今,时间已经过去了四十多年,在这期间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践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依法办事的起步阶段(1978—1989年)

这个阶段着力于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法律制度,逐步从靠政策行政到依法办事转变。

(二)事后行政权力监督与公民权利救济的发展阶段(1989—1996年)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了法律的监督,也使得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救济。

(三)强调全方位规范、制约行政权运行的提升阶段(1996年至今)

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将依法行政正式确定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并明确规定规范行政权力是依法行政的核心。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进入了全面深化的提升阶段。

三、2018年南宁市行政诉讼基本概况和特点

依法处理行政纠纷,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就要坚持平等保护公共利益、企业、个人权益原则,支持“放管服”改革,助推优化政务服务,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为加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衔接配合,自治区高级法院与原自治区法制办公室首次联合发布了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白皮书。推动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18年广西各级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6252件,同比上升12.88%,诉外协调、和解化解1233件。審结山林土地水利等“三大纠纷”案件2448件,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乡村振兴。2018年南宁市行政诉讼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基本概况

2013年7月,自治区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率先在南宁市中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青秀区、西乡塘区、宾阳县3个法院集中管辖南宁市的一审行政案件,其余8个基层法院不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018年5月1日起,广西在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自治区政府、南宁市政府、柳州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二审行政案件。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南宁市辖区法院管辖的,以自治区本级、南宁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柳州市辖区法院管辖的,以柳州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此类铁路两级法院管辖范围,不包括政府对土地、林业、水利等自然资源行政裁决类行政案件,此类案件仍由南宁中院或柳州中院管辖。改革实施后有效整合全区法院审判资源,缓解地方法院行政审判压力。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后,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在改善司法环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体现在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案件涉及领域不断拓宽、原告在试点法院胜诉机会明显增大、原告上诉率明显下降等方面。

2018年南宁市各级法院共计受理行政案件3071件,同比下降21.36%,其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301件,同比下降12.92%,青秀区法院受理案件513件,同比上升22.14%。行政机关涉讼案件领域广泛,案由复杂。案件涉及行政管理领域主要有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征收、劳动保障、公安治安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管理、医疗保险、国家赔偿,等等。被诉单位较为集中于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等部门。行政一把手的出庭率逐年提高。

课题组成员深入研究了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南铁法院)2018年行政案件的情况、特点,以其作为南宁市行政诉讼的研究切口。根据司法改革需要,经最高院批准,南铁法院从2018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原由南宁市辖区法院管轄的,以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南铁法院现有干警63人,正式在编干警41人,聘用人员22人,另有员额法官15人。南铁法院没有设立行政审判庭,目前由审判监督庭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团队,行政审判团共三名员额法官。

该法院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受理行政案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42件,案件主要类型包括工伤认定类29件,行政登记类(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79件,行政处罚类23件,房屋拆迁类18件,信息公开14件以及不作为类28件,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类15件,行政赔偿2件,其他类型34件。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南铁法院结案160件,已结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1件,败诉率为13.13%。

(二)特点

1.涉诉案件涉及面广。基本与当事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就受案情况来看,同类型案件较多,如工商行政登记类、工伤认定类、房屋登记类,即由同一行政行为或相似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较这类案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较为规范。

2.部分案件审限较长。如前所述,南铁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类案件占2018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数32.64%,而这类案件特别是工商登记类,第三人均下落不明,法院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第三人送达,并且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类一般都会涉及笔迹鉴定,因此,这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较其他案件相比往往会多出几个月的时间。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待提高。从南铁法院统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来看,在南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初期,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不够重视,故在2018年7月23日才有第一个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在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数仅有5人5案。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4日的9个月时间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数已达25人共计91案,南铁法院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在两级三院中最高。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部门来看,市自然资源局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最为重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建委、市金融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率次之,总体来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还有待提高。

4.涉诉案件多数因行政机关执法程序错误。2018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因为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不合法,比如送达程序不合法、未履行听证程序致使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未得到保证造成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还有一些工伤认定类案件,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依据的证据不充分而被法院判决撤销。

四、行政案件凸显依法行政的困境及存在问题

通过数据统计、卷宗分析、座谈会等方式对南宁市行政案件进行宏观分析及深入研究南铁法院2018年行政案件的情况、特点进行微观研究后可以总结出南宁市依法行政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涉诉行政案件,特别是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可以折射出在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深层问题。具体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现象仍然存在,不当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机关公信力,行政不作为案件数量增加,行政相对人存在滥用诉权现象,具体集中体现为以下几点。

1.部分行政机关对程序重视不够。如文书的送达方面,“他人”代收且未注明代收人具体身份情况,从而导致被送达人以此为借口称未收到该文书,尤其是系列案更应该慎重;涉及听证、鉴定、评估等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程序,无论是举行时间还是参加人员告知义务等,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

2.行政机关的文书格式不规范。部分文书引用法条不具体,只列举法规名称,不列举具体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写明法律救济途径及时间,如未交待起诉期限等。

3.行政中重形式轻实质。部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只看申请标题,未审查申请人实质诉求,未能根本解决当事人诉求,导致诉讼的发生;有的行政机关自行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解读却未向当事人核实,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形。

4.部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诉讼程序不是十分了解。这会导致委托代理人错误,应诉准备不足等情况出现。

5.部分行政机关对应诉重点把握不准。这会导致证据提交不足,行政诉讼的一个特点是全面审查,但是行政机关只就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异议的部分举证,而忽略了其他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的提交;证据的提交应当全面而且清晰规范,避免出现漏页、复印件模糊不清等情况。

6.政府信息未依法及时进行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有些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此,法院会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作出书面答复,有些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等到开庭才当庭提交书面答复,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逾期做出答复的违法情形。

7.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在某件工伤认定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行政机关仍然作出了与原工伤认定决定书相同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造成当事人又针对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五、南宁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对策和建议

(一)行政机关必须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规范制度

1.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有些行政机关缺乏依法履职的意识,如对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答复,对未处理事项不说明理由;部分行政机关没有担当意识,对于复杂疑难问题推诿、回避,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有的行政机关缺乏为民服务意识,不重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机关必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把依法行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培训教育及将依法行政作为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首先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人员,特别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治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其次要把依法行政的觀念付诸行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要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牢记有权必有责,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2.规范性文件合法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合法性审查权。一旦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合法的,就必然导致行政机关的败诉。因此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第一,遵守制定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做好前期评估、上级备案、事中监督、及时废改。同时保持规范性文件的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要保证公民对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

第二,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与同位法相抵触,比如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执法主体权限、执法对象及执法范围的,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扩大范围。

第三,不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性文件不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如某次拆迁项目),只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来出台,同时应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合理恰当。

3.全方位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政府权限、程序、责任保证合法性及违法纠错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以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全面加强法纪教育和法律服务意识,熟练适用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第一,执法主体的权限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由于公权力源于公民的让与,对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是“法不授权不可为”。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不能进行任意扩大解释。

第二,执法适用法律必须正确。部分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错误的法律规定,包括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错误适用了法律法规,以及错引、漏引或者不分具体案情概括引用法条等。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必须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规则。

第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对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重要屏障,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中之重。然而,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部分行政机关对程序重视不够,逾期做出行政行为现象突出。如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较多。程序出现问题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强化程序意识,熟悉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并在执法中严格遵守。

第四,完善行政问责和依法行政的目标考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十九大报告提出增加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行政问责和依法行政的目标考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政府信息公开”列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范围。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切入点,强化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程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客观、全面地了解本单位的执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出庭应诉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参加应诉举证、质证、辩认等全过程,经历法院的审理判决程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在原告蒙礼福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周长青出庭应诉,原告开庭伊始就表示了对周长青厅长能够出庭应诉的感谢,并且在庭审结束后,周长青厅长主动走到原告席与原告交谈,就原告的诉求进行了沟通。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就会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正当性缺乏直接的了解和深入的认识,对通过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难以有针对性地整改,导致一些不依法行政的行政行为一再出现。同时,实践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人员都会到庭旁听学习,行政机关负责人以自身行动向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表明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序,能够促进执法人员检视自己的行为,纠正官僚、衙门作风,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

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尊重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不干预案件,严格履行法院判决,能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法院应依法慎重处理行政案件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民众如果认为行政权力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便是最后一个救济手段。同时,行政诉讼的审理及其执行又会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导向性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建立及发展了我国行政诉讼的诉权保护、协调机制及管辖改革等,目的是让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促进依法行政,排除行政权力对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干扰。此外,最高院还多次强调行政案件不能一审了之。

1.加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

第一,支持政府的依法履职行为。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时候是对政府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理解或有误解导致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产生。法院应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减少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尽力争取原告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法院通过建立联动纠纷化解机制,对行政案件中的大案要案及群体性事件,在依法依规审理的同时,及时沟通协调,统筹各部门力量及时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第二,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良性互动。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通过深入行政机关举办座谈交流、开展业务培训、邀请旁听庭审、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能力,努力推动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

第三,建立行政案件定期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定期对行政案件的类型、数量、案由、败诉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并总结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共性问题。通过调研报告或信息推送的方式提交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供参考及建议。

第四,妥善提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但不属于审判工作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是一种裁判辅助方式和行为。司法建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司法建议是审判职能的延伸,是法院的分内职责。在行政诉讼中,妥善提出司法建议有助于政府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而政府对法院司法建设的采纳,则会形成良性循环。

2.依法独立审理行政案件。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体制改革到十八大前,我国已经进行了两轮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之后的第三轮司法体制改革是由党中央顶层设计,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全面系统的深刻变革。第三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实施了包括司法责任改革在内的改革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地审理案件。

第一,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2013年7月,自治区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率先在南宁市中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青秀区、西乡塘区、宾阳县3个法院集中管辖南宁市的一审行政案件,其余8个基层法院不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018年5月1日起,自治区在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有助于法院依法独立审理行政案件,减少政府对行政案件的过问和干预。

第二,保障法官的司法独立权。司法责任制改革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将司法人员分成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推行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改革,让能办案的人投入一线真正办案,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同时推进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对内,还权于办案人员,排除一切不当干扰。对外,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给权力干预画上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需要赋权,也要控权。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确保作出的每一项决定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第三,围绕化解社会纠纷的司法功能分流化解行政案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方式,但不是主要方式,更不是唯一方式。综合配套改革需要推进前端治理,完善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实现诉讼案件的有效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区分案件难易程度,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完善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分流和化解行政纠纷。

第四,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实现法官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员额配比和员额进退制度化。健全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保障体系,推动建立收入合理增长机制。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后,大部分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都是从民庭、刑庭调过来的,他们长期从事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審理,对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接触较少,急需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增强行政案件审理法官审理行政案件的专业能力。

第五,积极应对司法体制改革给行政诉讼带来的新变化。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推行,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改革以来,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问题基本根除。但同时也出现了案多人少的情况,在南宁市基层法院,员额法院每年人均案件数量在200—300件之间,个别基层法院的数量更多。比如青秀区法院,2018年员额法官的人均收案达到了607.95件,人均结案396.5件。2018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301件,青秀区法院受理案件513件,同比上升22.14%。此外,法院法官对于行政案件的审理同样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首先在立案环节就应严格审查行政案件是否属于立案范围,不属于立案范围的就不予立案。其次,积极通过多元化联动调处机制化解行政纠纷。再次,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区分案件难易程度,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南宁市行政机关应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制度、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健全行政问责和依法行政目标考核机制;法院应依法妥善处理行政案件,通过以上举措共同发力,进一步促进南宁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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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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