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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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个人参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年 月日

申请人:
仅供个人参考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 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涉刑执行问题研究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视角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处理的集中出口,承担大量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的处理工作,其中作为依法生效的判决,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对法治的伤害尤为严重。而我国当前社会普遍存在执行难这一问题,究其原因,虽有千头万绪,但是终究离不开被执行人对判决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这两点,履行能力的不足,仅依靠法治难以弥补由此给社会造成的裂痕和不良影响,需要政府和民间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完善相应的补救措施;
而对于履行意愿不足方面,法院自身则有相应的责任,通过强制执行,用足执行措施及手段,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倡导社会诚信,建立依法行事的基本准则,让守法者获益,违法者失信。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的缺失是一种严重的缺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

拒执罪设立的本意,在于震慑试图通过对抗执行而不履行生效判决及裁定的行为,立足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为目的。然而现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的现状

现有数据显示含笔者所在法院在内,全国法院普遍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缺失的问题,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法院执行法官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意愿不足,执行过程总体上呈现的是一场零和博弈,案件的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利益呈现高度对立性,而作为具体执行法官而言,面对大量待执行的案件,如何在现有执行期限内,完成案件的执行工作,妥善协调案件双方的利益诉求远甚于对生效判决及裁定的价值追求之上。而通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往往不利于执行法官自身执行工作的需要,故而适用意愿不足;
二是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工具化严重,很多执行案件通过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完成个案执行后,执行法院更倾向于案结事了,少有案件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笔者所知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最多的原因,莫过于案件为涉执信访案件,久拖不决、涉案人员众多等案件导致案件当事人信访现象频发,而信访的压力则会打乱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通过不同部门、领导的过问,本已复杂的案件执行情况,加上信访的枷锁,使得执行法官愿意将执行压力外化为对被执行人具体行为责任的追究,通过不同机关的职权,试图通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化解信访案件;
三是拒不执行行为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境,相关证件材料的固定工作存在困难,部门协调方面的复杂性导致法院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存在身份地位混乱情况。法院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的主体身份,需经过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此种为“自己打官司”的现象存在一定的身份混乱。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方面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如何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法官对法律价值追求,减少对具体案件办理压力。现行做法主要试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执行工作效率,规范化手段增加透明度提升民众认可度,通过信用惩戒体系增强社会诚信自律程度。虽从多角度规范有利于消化案件总量增长带来的案件办理压力的缓解,却难以从根本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发生,重塑社会诚信体系,关键在于树立司法权威,打击严重抗拒执行行为,提升司法影响力,这就离不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一) 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 从该罪的适用来讲,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该罪适用的一个前臵条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那么“有能力履行”如何发现,怎样固定相应证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的查询,直接目的是试图通过对被执行人资产的强制执行而将案件执行完毕,而其所能查控的范围受限于地域或者部门的影响,仅能证明一部分而非全部,如若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将名下资产转移至外地,且该转移行为发生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那么所转移的资产数额将直接影响到对此行为的是否适用该罪的认定。一是转移的资产足够履行案件的标的款,且被法院执行,因该行为的发生,未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非“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行人不构成此罪;
二是所转移资产不足以履行案件的标的款,且被法院执行,虽被执行人存在资产转移的行为,因其所转移资产本不足以履行,即虽其有转移行为却无履行能力,也不构成此罪;
三是所转移资产原足够履行,因其转移行为发生后,法院最终无法强制执行到案件标的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方能构成此罪。那么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然而被执行人将车辆藏匿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则需先认定车辆现有价值,认定起来存在较多困难。并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生效前和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的转移、藏匿的资产行为则不受影响,所见被执行人的相同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定性存在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范围有限,需配合保全措施等手段共同实施。

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其家人代为偿还债务是否能够认定其具有执行能力问题的认定。从现行执行体制来讲,被执行人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家人朋友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即使被执行人本人有抗拒执行本意,亦不可认定为其具有履行能力而适用该罪。

(二) 相关证据固定及案件执行法官身份问题 在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中,要求法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而法院在移送相关材料的同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已证明该案符合该罪移送的相关要件,然而相关执行过程及影像资料是否构成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情形,需要在法条上有一个刚性的尺度,同时法院自身举证公正性及客观性如何把握,如何印证,执行法官在该罪案件中是否应该作为证人身份出现,执行案件申请人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申请人,主动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作为行为犯,所侵害的虽是法院的正常的审判执行活动,但是该罪行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实为案件的申请人,而这样的现实的状况,直接受害人却无法自主维权,仅能通过法院实现自身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法治的一种缺失,所以建议拒执罪的提起应增加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部分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其对被执行人家庭财产状况的了解,在某种程度上优于法官对被执行人财物的掌握情况,因为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查控仅限于被执行人个人,无法触及被执行人以外的家庭成员,而现实中,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行为多发生在家人、亲戚和朋友之间,执行法官在该罪刑事自诉案件中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人身份问题

(四)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协调与职能分工问题 如何防范侵害公民权利情况的发生

即使作为刑事案件侦查,那么资产的转出地公安机关管辖还是转入地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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