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为人民,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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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学习心得

杨楼法庭 李华 “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也是广大法院干警自觉的价值追求。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人民法院确立工作思路、制定司法政策、谋划司法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的依据,真正使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为民”,也是忠诚的体现,是“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的试金石。

亲民爱民,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我们和群众的关系,是血肉、鱼水的关系。一旦我们失去了群众的支持和帮助,我们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民群众需要高素质的法官,不需要与世隔绝的衙门,只有扎根和生长于中国国情的土壤,司法之树才会根深叶茂。基层法庭所接触的当事人大多是农民,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并不高,案件也多是家庭琐事,但却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采用老百姓能够接受的方式,到地头儿、坐炕头儿,用群众语言与群众沟通,切实为老百姓着想,让很多家长里短的矛盾纠纷不出村就能够化解。对来法庭打官司的乡亲,要把他们当成亲人,耐心倾听他们的心声,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作为人民法官,必须时刻牢记法官前面的“人民”二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内乡县衙的一副对联至今让我记忆犹新,上联: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
下联: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
横批:天理、国法、人情。通过“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学习,我对这幅对联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警示我们要常怀为民之心,常谋利民之策,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帮助民工追菜钱,是任何一个法院每天都要面对的众多小额案件之一。但在我非常敬仰的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眼里,小额并不等于小事。她说过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每个人都是重要的,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不管这个人是卖菜的还是亿万富翁。

她对自己约法三章:不轻视小额案件,因为它事关百姓生活;
公平地对待每个当事人;
不论是什么样的当事人,都宽容以待。

这个自我约定,对宋鱼水来说长期有效。宋鱼水同志身上有很多法官应当具备乃至特有的文化品质和内涵。她信仰和尊重法律又兼顾情理,这是我们需要弘扬的一种法官的特殊思维、特殊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工作方式;
她坚持“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展现了当代法官化解纠纷、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的品质和气质;
她坚持“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展现了当代法官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精神和能力;
她用法律的语言、用老百姓乐于接受的语言、用老百姓乐于接受的方式,为我们提供了司法过程被老百姓接受的范本,充分展示了法院的权威、法律的权威;
她不畏艰苦,吃苦耐劳,在继承老一辈法官吃苦耐劳、勤奋敬业的优秀品质基础上,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专家型法官的风采。

作为一名刚刚迈进法院大门的法律工作者,在了解到当前日益严峻的信访形势和民众普遍存在的对法律的不信任,又看到一些法官被当事人围攻、谩骂,我曾经迷茫过,失望过,痛苦过….,甚至怀疑是选择错了职业,我择业时曾经的满腔热忱、对法律的信仰和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的神圣感一时间荡然无存。我就像电影《真水无香》里面刚刚参加工作的李聪,相信法律,想当然的认为群众应该理解法律相信法律,机械的适用法律,觉得只要依法办事什么都不怕,也不需考虑当事人的承受力,觉得很多东西都不是一名公正的法官该考虑的。但是当我越来越多的接触到我的同事,与一些有经验的同仁们沟通交流,特别学习了像宋鱼水、尹应哲等一批优秀法官的感人事迹后,我对当前社会、法院系统的现状及群众的法律素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知道了为什么法官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知道了辩法析理的重要性,同时也坚定了自己为民司法、争取作一名人民群众拥戴的好法官的信念。

“人民法官为人民”实践活动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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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桂云

北安法院立案庭自“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来,结合立案工作特点,针对工作实际,强调服务宗旨,围绕“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思路,多措并举,着力提升窗口形象,自觉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一、主要作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立案庭对这次“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高度重视。全院召开动员大会之后,庭长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在本庭内抽调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业务熟的审判人员承担案件的自查工作,要求全庭干警提高思想认识,把这次“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

(二)注重方式,讲求实效

为了保证这次“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取得实效,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先由各审判员自查、互查、交叉检查。二是在自查的基础上,由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后,提交庭务会进行一案一议,以审判庭的名义提出具体的检查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三是由庭长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自查要求的予以退回,并限期补正。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有少数审判人员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如裁判文书中有错、漏字现象;
有的票据填写不完全,名称表述不清;
卷宗装订不规范,有的材料顺序混乱,有的材料不全,存在倒订、漏订情况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少数审判人员工作作风飘浮,粗枝大叶,反映在工作中就是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得过且过。

三、整改措施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实现“公正与效率”必须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必须通(转载自文秘家园http://,请保留此标记。)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审判活动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针对日常案件评查工作及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有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作保证。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着力推进全庭法官队伍的审判业务建设,不断加强业务培训,除按照我院的培训计划对法官进行常规培训外,我们还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开展业务学习,促使法官们深入学习研究审判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以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

洁的法官队伍。

四、取得的成效

(一)在立案接待中突出一个“便”字。

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同时注重立案庭干警在接待当事人、办理审查立案手续,以及接打电话、便民诉讼时,一律使用文明礼貌用语,避免冷、硬、横、推、烦,做到热情文明。

(二)在立案审查突出一个“快”字。

实行了审查、立案、登记等“一条龙”柜台式服务,切实做到了案件随到随立,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事项,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真正体现人性化服务宗旨。

(三)立案释明突出一个“准”字。

针对立案工作实际,在立案大厅公示受案范围、收费标准、举证须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成本等内容,同时印发诉讼指南、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调解须知,及时提示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避免因缺乏诉讼常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司法救助突出一个“助”字。

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和下岗职工、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提供便捷的司法救助等服务,进一步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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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为人民

心得体会

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在深入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突出实践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要求。

突出实践特色,解决实际问题,首先要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面临着既要完成工业化,又要实现信息化;
既要增加社会财富,又要实现社会公平,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和双重压力,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重复其他国家走过的老路,而必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道路。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当代世界的发展理念,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经验和我国发展实践的深刻总结和高度概括。回顾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际,干部队伍中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主要表现在“六重六轻”的问题上,这就是“重发展速度,轻质量和效益;
重经济建设,轻社会事业;
重物质发展,轻人的发展;
重项目开发,轻环境改善;
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
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这些问题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来看,是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和简单化;
从党性上来看,是为了个人升迁而追求所谓“政绩”的思想在作怪,违背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理念。只有彻底破除这些错误观念,才能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克服那种把经济增长等同于发展,片面追求速度,忽视质量和效益的倾向,树立又好又快发展的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加快经济增长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把经济增长等同于发展的理论曾经盛极一时。这种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和效益的倾向,导致了自然资源的过量消耗,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生态平衡的极度破坏,贫富之间的两极分化。这种倾向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也有一定的影响。某些地区“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曾经被当作经验加以推广。无数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经济增长并不等于经济发展。经济增长是指社会财富的增多,是国民生产总值(GNP)的增长,它是一个量的概念,只解决“快”的问题。而经济发展则是在数量增长的基础上,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持续高级化进程和人口素质、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进程,它既是一个量的概念,又是一个质的概念;
既包含着“快”,又包含着“好”。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好”与“快”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互为条件,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又好又快,就是

要坚持“好”字优先,“快”必须以“好”为前提。忽视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惜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片面追求一时的高速度,势必会造成大起大落,不能实现长期持续健康地发展。同时,快也是好的必要条件,只有保持较快的增长,才能抓住机遇,不断增强经济实力,使经济增长的潜力充分发挥出来,更好地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好与快的辩证关系,把速度和质量、效益统一起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克服那种把发展局限于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和社会事业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倾向,树立全面协调发展的观念。20世纪70年代左右,世界各国开始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中反思。人们认识到,经济发展不是简单的经济范畴,同时也是社会范畴和人文范畴。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如果经济结构失衡、社会发展滞后,必然导致发展质量不高、后劲不足;
如果在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和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以后,处理不好财富增多与收入分配、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必然导致贫富悬殊、失业增加、社会矛盾激化。我国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至3000美元这一阶段,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必然要求精神、文化、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升级,而近年来我国社会存在的种种问题,例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民生方面的突出问题,就是社会矛盾增多的表现。只有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坚持在社会财富增加的同时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才能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完全符合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国策,经过多年的努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战略任务,标志着我们党对坚持文明发展道路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但是,由于政策导向、体制机制、干部评价考核体系等多方面的原因,经济社会发展还不能说已经纳入了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决纠正只顾局部、忽视全局,只顾眼前、忽视长远的错误观念,坚决禁止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坚决摒弃先破坏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做法。要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对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扭转的严峻性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对我国初级产品和原材料出口比例高而制约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压力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保护好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历史责任感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实行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措施,坚持以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

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实现路径

人民法官的根本特性在于其人民性,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应是法官工作职责中的应有之义。但如何在具体工作中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即具体实现路径,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把维民权作为服务大局的落脚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里“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之间是一种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即为大局服务是为了最终服务于人民,而为人民司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大局,因此,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首先要把维民权作为服务大局的落脚点。

这里的“维民权”,既是指尊重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辩论权、处分权,更是指应对新经济形势下的新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新期望、新要求,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

二、把便民事作为以人为本的工作标准。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法院的科学发展就是要把便民事作为以人为本的工作标准。“便民事”,只廖廖数语,却责任重大,既要在大政方针重大事项上便民事,更要在服务细节服务标准上便民事。

诉讼指南、导诉法官、巡回法庭、送法下乡„„种种新名词、新制度、新事物都随着“便民事”的要求应景而生,但真正的“便民事”应该作为一种信念在心中,要求每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随时以“便民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来端正自己的态度,来提升自己的服务。

三、把促民和作为调、判结合的延伸。

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现在推行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我国调解制度优良传统的继续。为了将这一优良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必须将促民和作为调、判结合的延伸。

要做好这一延伸工作,在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时就不能仅仅作为一项制度来贯彻,而应该将人民的权益、社会的和谐时刻高悬于心,以坚强的调解信心、百般的调解耐心、高度的调解技巧、万般的人民关爱来做好调解工作,真正做到减少诉讼对抗,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矛盾尽量化解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尽量将进入司法渠道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

四、把畅民意作为倾听群众诉求的渠道。

在寻求进入司法渠道之前人民群众需要咨询,在进入司法渠道过程中人民群众需要知情和透明,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后人民群众需要答疑,因此,无论何时,保持民意畅通都是相当重要的。

信访室、人民调解室、咨询室„„等等,虽各自功能职责不同,但均可划归畅民意渠道。既作为畅民意渠道,就要做到横向联合、纵向贯通。横向联合,是指各种畅民意渠道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要注意功能的整合,要一切从畅通民意出发,而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纵向贯通,是指要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社会机构协助的大一统格局,而不是由法院一己之力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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