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免税单位使用应税单位房产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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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免税单位使用应税单位房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1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税征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免税单位使用应税单位房产3篇,供大家参考。

房产税征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免税单位使用应税单位房产3篇

房产税征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免税单位使用应税单位房产篇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供作

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2号•2008年1月14日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7〕834号•2007年12月24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免税单位使用应税单位房产篇2

我找资料的时候找到的,跟大家一起学习学习,有问题一起讨论哦

|还记得刚刚做会计时碰到一个很小的问题。对方付款时扣了我方公司货款5块钱,对方称手续费,老板也同意不用在乎这5块钱了。但可把我为难死了,因为应收款老是做不平,每次和对方对账的时候又记不住这么多的异常,认真追究起来还被人家责怪到老板那里告状。若是做财务费用又没有发票作为依据……

(1)回答:把5元作为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但这个5块钱的财务费用是没有依据的。没有银行的收据,没有任何发票和可以入账的依据……也许这就是理论和实际不一样的地方吧

某会计问:把5元作为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分录怎么做那?是借财务费用贷现金,这样做的结果是出纳可以拿着5块钱去买快餐了。借记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公司

(2)答:其实这5元可以这样处理:

1、管理费用——其他

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列入之;

2、列入财务费用。

3、最好别列入营业外收入。因为营业外收支是税务局检查的重点内容。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税务局检查时,如何处理结果最好?

(3)答:先自己拿5元现金入帐,付款单位写对方。回头拿张5元的什么票(车票,餐费,停车费等)一冲不就好了吗?多大的事啊!

问:我单位用的是用友财务软件,原来是单机版,现在升级为网络版,总共费用3万多,用友公司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软件一套2万多,一张是开的服务费6千,原来的财务软件是随电脑一起入的固定资产,不知现在该如何入帐?

答:其实具体的处理的方法可能有好多种的,具体要看企业的需要才能做出准确决定的。这里可以给您提供一个想问题的办法:

首先考虑企业的需要,想如实反应,加大或减少费用……

2、其次考虑可能的处理方法,并对各种做法加以区别。比如此你可以做固定资产,也可以做无形资产或者中间的一部分可以做待摊费用。如果如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你必须至少5年摊销,如果入无形资产,一般应不少于10年摊销,如果如待摊费用则一年内摊销,如此就会对企业的利润形成影响。当然问题还不仅仅在这方面,比如这样是否会破坏内控原则,扰乱财务核算规则等等。

3、以上两步权衡再做决定,如果一定破坏规则,则在备查帐中登记,免得日后回忆不起来,或者下一位财务人员无法接手。如果遵循一贯性,那是最好了。

不知道,您以为如何?

1、开办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入开办费还是单列?

答:计入固定资产。

2、若单列,是否应在购买的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

答: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相同

3、若要计提折旧,则管理费用就有发生额了,但企业在开办期间没有收入,没收入也就不应有费用(配比原则),如此帐到底该如何做?

答:计提折旧时计入开办费

4、若企业开办已一年,但一直没收入,那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是否一直在长期待摊费用里归集?

答:从生产经营当月起计入费用,没有收入但开始生产应该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5、临时工的工资可以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吗?如可以,那么这部分金额是否可以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答:临时工的工资不能计入应付工资,而应该计入到费用或成本中去,前提是你必须取得劳务发票,否则即便你记到工资里去了,也是不许税前列支的,因为公司和临时工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的这笔费用是不合理的,劳动局检查的时候麻烦更大,因为公司用人一月以上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违反劳动法。我这边就有一个大厂被查出来后补交了所得税和临时工的福利费,总共十几万呢。

1、一贸易公司04年7月份开业,所得税全免。公司3、4季度均有利润,但因所得税是全免的,那请问:这两季度的所得税是否要计提?具体帐务处理如何做?

答:预交,清算期申请退税!

2、补交上年的企业所得税帐务怎么处理啊

1、调整有关账户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企业应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有关账户,其分录为:

借:检查调整的科目

贷:以前损益调整

2、计提应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结转调整后的利润额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补交所得税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抽资后可不可以将款项划分为这样

借:其他应付款(还给公司筹建时老板垫付的)

其他应收款(老板或股东借款是不是要有合同呢?)

现金(公司以后的开支还是要通过现金吧)

贷:银行存款

只有一个支票头呢,这样做可以吗?

答:可以的,但年底时如果股东有实力最好是把抽出的资金还到公司账上,次年可以再借出去,通过年检就可以了。如果一直挂在账上,事务所审计时会出具“资金去向不明”的报告

8、年终红包在帐务处理上应该怎么操作,才能不用交税吗?

答:给你讲一个故事吧:一公司想发放年终红包,又想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公司的财务想啊想啊,终于想到了几个办法:

1、做员工向公司借款,以后月份发放工资时分期还款,这样钱没有少拿,基数低了交的税自然少了。

2、公司制定标准,总额超过两千五以上的必须提供费用发票,电话费,交通费……

3、奖金照发,但分两次,年终一次,次年初又一次,以降低税率。

不知道这个故事大家听过没有,后话如何,你能告诉我吗?

问:今后发工资的时候,从员工工资里扣,员工拿的工资不是少了吗?

答:在员工正常工资的基础上加上应收回的“欠款”,员工实际拿的工资不变。但缺点在于没有交社保,如果全额交社保的公司不划算。

9、请教一个问题?例我公司为销售公司也就是代理商,财务章在老板那里,在一次

业务交易时厂家要求我们提货付款全款20万,老板回老家了财务章也带走了,近几天都不回来,需方又要得急并答应先付15万(以前是供货后一段时间再付款),业务员就直接把需方给我公司的转支拿给厂家进帐了,由天这15万没过我司帐户也没作背书转让处理,问我公司怎样才能开全20万的增值税发票

答:事情既然已经到了这个地步,已经没有选择了。可以如下处理:开20w给需方发票,借记:应收,贷记:收入和销项税。收到供方的发票:借记:库存和进项,贷记:应付。再做应收应付对冲:借记:应付——供方,贷记:应收——需方15w。剩下的部分照常处理好了

10、接到一笔来料加工业务,其中的某个零件需要加工(电镀),付给对方费用,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业务该如何处理?分录?

委托企业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2、支付加工费用: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消费税(需交消费税的贷:银行存款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代: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企业(收到加工费时)

1、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公司给客户的免费样品该如何作帐?

我的处理说下:

1.在工厂时候一般记营业费用里2.在外贸公司的时候不做任何处理

这个问题前面讨论过的,标准做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通常做法是作为营业费用处理,取巧的办法是帐面上不做处理

2.我是外贸公司的,不做任何处理,库存减少了怎么办?

库存减少了就要财务通过手段来调整(手段很多,我就不明说了),又想正规,又想省事是不太可能的问:我单位以个人名义办了个银行卡(个人的名字),目的是交水费,我想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水卡)贷现金,等拿到水费发票再记入费用,这样行吗?

您处理的方式,虽然没有哪条规定不允许这么做,但也确实很少有这么做的。我提个建议您参考看看:

借出现金存入个人帐户,在账上这么反映:

借:其他应收款-预支水电费 贷:现金

收到水电费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支水电费 这样比较不让人犯嘀咕,您看呢?

房产税征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免税单位使用应税单位房产篇3

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一)----临时建筑

一、公司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要缴房产税吗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400平方米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性建筑物,请问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否要缴房产税?如果要缴,那么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答: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 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十九条还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仔细分析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财税地〔1986〕8号 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 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你单位所拥有的400平方米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 位所建,那么从你的提问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与你单位了,并且你单位也已经在实质上使用了,因而应当从你单位接受这些临时建筑物的次 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这些临时建筑物由你单位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无论你单位的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请问,此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 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 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 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二、车棚和临时仓库等应缴纳房产税吗?

【问题】车棚、污水处理站顶蓬、煤蓬、临时简易仓库等,是否属于建筑物,免征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收对象。在税收管理中,对“房产”的 界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 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因此,对于贵公司所述的几种构筑物,我们认为,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房产”,无须缴纳房产税。

三、在基建工地临时性搭建的工棚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 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 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19号 1987-1-28

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 原值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地方税征管,根据地方税有关法规规定,现对近期我市地方税征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问题

(一)对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在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二)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本文下发之前已作出税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综上,我认为上海市那个文件规定相对比较切合实际。我认为无论什么工棚、车 棚、简易仓库、临时办公房等等,也无论是不是记入固定资产帐,也无论谁建谁使用,只要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并且是用常用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就应该征收房 产税,不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如工棚、车棚、加油站的罩棚等),或者虽具有房屋形态,但不是用常规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的(如用铁皮、油毡、石棉瓦等搭建的 临时住人、储藏东西用的简易房屋),也不应该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 [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我认为,对这种临时房屋交还或转让给基建 单位的,还不能一概以征税论,还应该按上面说的那个原则加以区分算不算房屋,算房屋的征税,不算房屋的不征税。

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

(二)——装修费 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于2005年对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房产税仍按房屋原值缴纳。地税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装修费计入房屋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回复: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 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 房产原值”。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 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 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 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 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在核算时,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 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所在公司对新建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会计上计入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咨询对发生的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屋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解答: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有明确规定: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 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 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税务机关建议,今后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核算时,应依据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 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王力生)

纳税人发生的装修费支出是否要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咨询内容:最近,我公司对职工卫生间进行了重新装修,更换了所有的坐便器、洗手盆等卫生洁具以及瓷砖。对于装修发生的十多万元支出,我公司记入了长期待摊 费用。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提出我公司应将此项支出并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我们认为此项装修费未记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应缴纳房产税。对此双方意见不一。请问,装修费是否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专家回复内容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 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因此,判断装修费是否作为房产税 的计税基础,要首先确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第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 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例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第四条的确认条件是:“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 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解释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 理费用等”。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装修卫生间,全部更换了卫生洁具且支出额较大,应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虽然贵公司此项支出没 有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而是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是按照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 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问:我企业新购置一栋房产,进行房屋装修发生的装修费如何处理,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新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 原值的,征收房产税,不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我公司最新租了2层写字楼,发生装修费300万元,不用缴纳房产税吧?

【解答】《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 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度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度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 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公司的“长等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缴纳房产税。

综上:

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缴纳房产税。

4、旧房重新装修,涉及国税发[2005]173号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 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看是否应该资本化,资本化的并入房 产原值征税,不资本化的不征税。

问题:对于旧房重新装修的装修费是否征收房产税,说起来似乎很清楚了,主要看是否应该资本化,资本化的并入房产原值征税,不资本化的不征税。那么,装修费倒底是否应该资本化呢?答案仍然很模糊,各家的解答也不一致。

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是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对纳税人最不利的是丹阳财经网的答复:贵公司装修卫生间,全部更换了卫生洁具 且支出额较大,应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丹阳市的解答,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都应该资本化。所以,房屋的装 修费用无论会计上是否计入房产原值,都应该征收房产税。比较适中的是中华会计网校的答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网校对装修费用是否资本化作了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但是,有两个问题:

1、怎么算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答复中列举了两种情形: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一般性的房屋装修是不是具备前面两种情形呢?装修费需不需要资本化呢?比如,酒店、歌舞厅等场所装修应该是使服务质量有实质性提高,会带来生易的红火。对 酒店、歌舞厅等装修费用是不是就应该征收房产税呢?其他企业房屋装修效果虽不如酒店、歌舞厅明显,但对改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位无疑也是大有好处,这算 不算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呢?

2、按照国税发[2005]173号文,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比照这个规定,对于房屋装修,将新装修费并入房产原值征税的时候是否也可以扣除原装修费 用呢?

我个人认为,房产税应该立足于对财产征税,装饰、装修只起一种短期性的、美观的作用,对房产价值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增加,所以,我倾向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观点: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自然也不征收房产税。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房产税征免政策

(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最新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要正确征收房产税,需要对房产原值有清楚的界定。

有关房产原值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 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 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有关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 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而对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何界定,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几个文件予以规 定,198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其中第二条明确 了应包含在房产原值中计征房产税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文件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 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 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 起。

1987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1987]28号),对中央空调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不断完善、多样化,现实生活中,一些新 的设备和设施层出不穷,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这些在以前的文件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企业乃至税务机关在实际计征房产税时难以 界定是否纳入房产原值进行征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0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5]173号),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这里要注意的是, 新规定调整了财税地[1987]28号文件中明确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调整为: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 原值,计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此条规定是以前规定中所没有的,提醒纳税人注意掌握和运用。

另外,对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其性质和房产税类似,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新规定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需“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 值”的,应由其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15日前,随同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时申报,提供《房产税扣减房屋附属原设备和配套设施申报备案表》(见附表)和原始发票(或入帐决算书、审计决定书等)复印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扣减。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关管理台帐。

二、“通知”中第二条所述“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净值。

三、“通知”中第二条所述“零配件”是指单位价值标准为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相关配件。

问:我司开发产品一商场出租,租金由房租及配套设施设备租金组成。配套设施设备为电梯、发电机、空调、供电及市政等,其中供电原为1000kw,应承租人要求,增加为2000kw,这部分设施设备租金是否并入房租交房产税。

答:您所说的配套设施设备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应合并计征房产税。总结:

1、自1986年开征房产税以来,对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都应该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具体对哪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征税,新旧规定有些不同。

最明显的是中央空调,财地税[1987]28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 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其次,老规定对征收范围进行正列举,对未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是否征税范围。新政策,对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是原则上的规定,便于各省市随着经济发展,对新增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及时进行调整征税范围。

3、还有些问题有待明确:

(1)、“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按什么扣?我个人的理解是应该扣原值,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6]19号转发总局文件中规定:“通 知”中第二条所述“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净值。其他很多省转发总局文件没有补充意见。

(2)、房屋配套设备设施出租是否并入房屋租金征收房产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咨询是作的征税的解答,但总好象没有很明确的文件依据。我们曾碰到一家企 业,有人就为他们作了这么一种纳税筹划,将房屋租金与设备租金在租赁合同中分开标明,设备中有不以房屋为载体,与房屋可以分开的柜台、货架等,但也有不少 [2005]173号文中规定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而且,房屋 租金与设备租金价格悬殊。对这种情形,我认为总局也应该发文予以明确。(3)、配套设施不仅为房屋所用,也可能为独立于房屋之外的不属于房屋的建筑物所用,比如给排水,房屋需要给排水,室外游泳池也需要给排水,那么,给排水 设施是计入房屋还是计入游泳池还是按什么方法分开?财税地[1987]3号中有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 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新文件是不是也应该如此明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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