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机制实践、政策效应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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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宝丽

(山东建筑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1)

1997 年的《京都议定书》最早提出“碳排放权交易”,又简称为“碳交易”。作为稀缺资源,碳排放权的交易需要首先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以适当方式对排放权在减排主体间进行初次分配,明晰产权,减排主体在碳交易市场上对分配得来的排放权进行交易,竞价确定交易价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其实质在于鼓励减排主体超量减排,出售剩余配额获取经济回报,体现正外部性激励;
超额排放的减排主体需要额外购买配额或承担罚款,支付负外部性的成本,也符合国际环境法公认的污染者付费原则。

随着政策实践不断向前推进,国内外研究的重点逐渐从对碳排放权本质、交易必要性等基础分析,转变为碳交易定价、配额分配效果等实证研究,已有文献主要集中于研究碳交易政策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以及碳交易机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等。

从国外情况看,主要在碳交易必要性、配额、定价、效应及其衍生品方面进行了研究。Stern[1]较早提出了通过碳交易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并推动建立了欧盟层面统一的碳交易市场。Eichner 等[2]提出应通过覆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排放交易计划与对其他地区的排放管控目标,以市场化手段减轻不必要的减排负担。Marcu[3]认为碳市场发展需要兼顾政治优先事项以及其他目标。Dong 等[4]论证了长期且持续的碳交易市场对宏观经济增长的正向作用。Fowlie等[5]指出,碳配额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碳排放没有显著影响。Ju 等[6]分析了电力部门的经济效应,指出由于较为严格的价格规制政策,发电成本无法有效转移至消费者,30 元/吨的减排成本约合电力部门0.2%的总产出损失。碳排放权的定价是碳减排市场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如Christiansen 等[7]分析了欧盟监管措施、气候条件和生产活动对碳排放交易定价的影响。Alberola 等[8]指出,欧盟碳价格与煤价格呈负相关,与原油和天然气价格呈正相关。Palao 等[9]强调碳价格的形成至关重要。Chesney 等[10]研究了二氧化碳价格动态模型在期权定价中的应用。Calel 等[11]提出欧盟碳交易在没有对其他技术产生任何挤出效应的同时,将控排企业的低碳创新水平提高了36.2%,至少对欧洲低碳专利增长起到1%的促进作用。Zhang等[12]研究发现碳交易政策启动后显著降低了碳排放总量,而对碳强度没有明显影响。

从国内研究情况看,主要集中在碳交易国别、减排效应、经济环境效应、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等方面。郭乾[13]对比了欧盟、新西兰等国家的碳交易市场运作情况,建议保证减排义务由全社会各企业、各群体共同负担,不断扩大市场规模,推动“双碳”目标尽快实现。关于环境效应的分析主要集中于碳交易机制带来的减排作用。如Shen 等[14]研究碳交易机制的因果效应,结果显示碳交易机制减少了碳排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减排效果逐渐减弱。Zhang 等[15]分析了不同区域的减排效果,指出减排效应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碳市场更为成熟的地区效果更为显著。薛飞等[16]的研究显示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通过降低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低碳技术创新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四个途径实现了碳减排效果。关于经济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碳交易政策给不同行业带来的成本和收益,长期来看是否会影响经济增长。如贾云赟[17]指出,碳交易政策与经济增长存在非线性关系,两者之间的正向影响具有门槛效应,即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以后,碳交易机制才会促进经济增长。谭静等[18]检验了碳交易机制对地区产业结构升级的倒逼作用,表现为产业间比例的演进和产业生产率的提升。董梅等[19]指出,碳交易机制对原油和天然气部门的消费产生较大冲击,但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将会在长期过程中逐渐减弱。任晓松等[20]认为,碳交易政策能够有效激励环境治理效应、结构优化效应和技术革新效应。汪明月等[21]对京津冀合作减排系统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分析,发现分配方案能够有效促进区域主体的合作减排。在对企业价值影响方面,一方面,部分研究认为碳交易机制有助于价值提升,如沈洪涛等[22]指出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提高企业短期价值,但不影响长期价值。周畅等[23]的研究发现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有效提升企业价值与财务绩效。另一方面体现在碳交易机制能够降低企业整体的环境风险,如谢里等[24]研究发现,在试点市场陆续启动之前,中国企业已经在碳交易机制规划期中增加与碳排放相关的项目投资,并在政策实施后降低高排放发电技术项目投资的实际利用水平。高煜君等[25]认为碳交易所的成立能够显著提升省域的碳效率。

从全球实践看,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先后推出了碳排放交易体系,明确了交易规则、减排政策、资金运作等各方面内容。当前,我国正逐步推进碳交易,立法、交易规则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相关研究呈现出由宏观层面向微观层面转变,关于碳资产管理、碳信息披露、经济绩效、碳会计、碳审计的研究日渐丰富。但在系统性总结国际实践经验方面不够,在我国碳交易运行难点尤其是法律困境研究不足,在收集碳排放数据,通过计量分析碳交易试点政策效应等方面的研究鲜有涉及。碳交易机制的影响效应是推动该政策落地的重要考量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评估很有必要。因此,针对目前研究的不足,本文以“实践考察—存在问题—政策效应—对策建议”作为研究框架,考察当前主要经济体经验做法,收集上市公司有关数据,利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PSM-DID)对我国碳交易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加强碳交易机制顶层设计、完善立法等维度探讨如何全面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为实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双重目标提供有益参考。

世界银行发布的《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22》指出,有五种形式来控制碳排放模式,即碳信用机制、碳税、内部碳定价、碳市场交易体系(ETS)、基于结果的气候金融(RBCF)。其中,碳交易和碳税是碳定价机制最常用的两种类型,两者都是利用市场调节机制来减少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截至2022 年4 月,世界各地运行的碳定价机制共计68 个,包括37 项碳税和34 个碳交易系统。世界银行发布的《碳排放交易实践手册2021》建议各国合理确定参与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适用范围,达到覆盖面与运营费用、有效性和可用性的平衡点。欧盟发布的《碳市场报告2021》对欧盟碳市场运作模式和重点,碳交易市场取得成效及计划,实施能源效率指令和国家能源与气候计划对欧盟碳排放系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从国际上看,碳交易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总量控制和交易型,二是基准线和信用交易型。总量控制和交易型,即政府为某个特定经济领域设定排放总量限额,受约束实体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需上缴一个排放单位。对于政府发放的配额,实体可进行自身减排义务抵消,也可以进行交易。基准线和信用交易型,即政府为受约束实体设定排放基准线,超出基准线的,实体需上缴碳信用;
低于基准线的,实体可获得碳信用用于出售。从国别上看,欧盟、新西兰、美国、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先后推出了碳交易体系。

(一)强化碳交易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增强碳交易的市场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鉴于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内容丰富且涉及面较广,多个经济体采用分阶段推进的办法,逐步健全完善市场体制。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ETS)是全球最早建立,也是最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以提出目标、颁布立法、出台方案等3 种方式构建起自上而下的政策框架,为欧盟短期、中期和长期碳交易指明方向。具体实施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见表1),体现出较强的系统性和计划性。第一阶段(2005—2007 年)仅纳入部分高能耗的工业部门,免费发放碳配额占比95%。第二阶段(2008—2012 年)新增航空业,免费比例降至90%。第三阶段(2013—2020 年)重点关注特定产品,拍卖占比逐渐成为主要形式。第四阶段(2021—2030 年)新增海运、建筑等行业,拍卖占比进一步提升,碳金融产品类型进一步丰富,参与主体日益广泛。韩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KETS)于2015年启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为期三年,之后将每五年为一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目标和规划[26]。

表1 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四个发展阶段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交易规则、履约机制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为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欧盟专门出台了《建立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体系指令》,并根据形势发展对指令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以保持与欧盟总体气候政策目标的一致性[27]。该指令详细规定了相关方在信息披露、职业保密、信息获取等方面的责任。从披露渠道看,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统一发布,欧盟以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作为核心建立了披露平台,在“气候行动—欧盟行动”版块中专设欧盟排放交易系统栏目,及时对外公布所有关于碳交易法律政策、碳市场运行、企业履约等重要信息;
在配额分配及交易信息披露方面,主要由欧洲能源交易所和欧洲期货交易所及时披露有关配额的拍卖、交易等信息。从披露内容看,欧盟披露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包括3 个层面:(1)欧盟层面,主要披露年度配额分配数量、分配配额交易数量、经核证的碳排放量、履约配额数量等;
(2)成员国层面,主要披露成员国配额总量、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限额比例、拍卖配额数量等;
(3)设施层面,每年4—5月定期发布管制设施的核证排放和履约情况,披露每一个管制设施的基本信息以及与遵约和核证排放有关的具体专项信息。此外,欧盟每年发布的欧洲碳市场运行报告,涵盖欧盟碳交易市场的基础设施和覆盖范围,碳交易的运作方式,碳交易的资金支持,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验,碳交易的国际协作等内容。对于配额的跨期使用,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美国、日本等在实际开展碳交易中,一般允许碳配额在使用时间上的灵活性,但不允许无限储存,既降低价格波动和经济因素对碳交易的干扰,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交易的积极性[28]。

(三)在碳交易市场中引入金融监管规则,并注重形成部门合力

成熟的碳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成因复杂、类型多样,其中,衍生品交易涉及金融问题,金融监管规则的适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不可或缺[29]。在欧盟,适用于排放配额交易的主要金融市场规则包括:一是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和条例,规定了交易场所和金融中介机构的授权要求、避免市场滥用的重要报告和透明度要求,以及主管当局间的监督和合作规则。二是禁止市场滥用监管。禁止不同类型的市场滥用,如内幕交易或通过传播虚假信息或谣言等行为操纵市场。市场滥用条例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无论滥用发生在欧盟境内还是境外。三是反洗钱指令,规定了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重要保障措施。从监管力量看,欧盟下设专门的气候行动部门,全面负责欧盟层面碳交易体系的执行、碳配额发放与使用、碳减排情况监测等;
碳金融业务纳入欧盟金融监管,注重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模式的结合,以稳定碳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通过设立专门的资助机制,帮助减排企业完成转型

欧盟成立了创新基金和现代化基金,其中,创新基金旨在支持所有成员国在低碳技术和工艺方面的创新,在具体实施中,基金总额15 亿欧元,发放方式为中标制,创新基金专家组进行审核;
中标项目涵盖大型项目(超过750 万欧元)和小型项目(低于750万欧元),定期组织研讨活动,介绍政策情况。现代化基金是专门的资助计划,专项用于支持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匈牙利等10 个低收入欧盟国家向气候中和过渡。采取滚动筹资方式,预计总额在480 亿欧元左右,从运作流程看,首先由各成员国向欧洲投资银行、现代化基金投资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提交拟议投资,其后相关机构将组成人员审查确认该项目是否为欧盟碳交易指令界定的优先投资,一旦确认为优先投资的,委员会将作出支付决定并在30 日内完成支付。NER300 是欧盟一项筹资约20 亿欧元的创新低碳技术自主计划,重点在欧盟范围内以商业规模展示环境安全的碳捕集与封存(CCS)和创新的可再生能源技术。20 个成员国的38 个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一个碳捕获和储存项目获得NER 300 的支持。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计划(RGGI)资助的领域包括能源效率、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温室气体减排等,对部分项目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为保障碳交易的顺利实施,澳大利亚引入一系列补偿计划,包括EITE援助计划(高比例免费配额)、就业与竞争力方案(JCP,提供资金保障就业)、清洁能源和气候变化项目投资计划、家庭资助计划等。

(五)采取行政处罚、声誉处罚等多种方式,严厉惩处不履约的减排企业

惩罚机制是碳交易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只有惩罚措施导致的负向成本明显大于履约成本,减排企业才有足够意愿认真落实减排要求。欧盟对于碳排放超过碳配额但不如实履约的企业,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有效、相称和劝诫性的惩罚措施,包括声誉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根据欧盟碳交易指令的规定,企业排放二氧化碳每超标1 吨的,处100 欧元的罚款,并在次年的排放许可额度中扣除相应数量,相关罚款金额可以根据欧盟通胀率进行调整。同时,公布超额排放的企业名称。此外,欧盟还要求各成员国出台其他处罚措施。新西兰针对未按时完成履约的减排企业,按照配额缺口数量以3 倍于当前市场价格为单价计算罚款金额。韩国针对未按时完成履约的减排企业,按照配额缺口最高可处以年度平均市价3 倍或每吨10 万韩元的罚款。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计划(RGGI)规定,减排主体存在超额排放的,须在未来清缴超额排放量3 倍的配额,并可能受到所在州的其他处罚[26]。

我国一直认真落实《巴黎协定》有关内容,在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上,先由地方试点进而建立全国统一市场。2011 年10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等7 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2020 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 年7 月正式上线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在交易方式上,采取单项竞价、交易碳排放配额、大宗协议交易、挂牌协议交易。截至2022 年11 月30日,全国碳排放的配额累计成交量达到2.03 亿吨,累计的成交额为90.16 亿元。

从整体来看,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从相对成熟的发电行业开始,而后扩大到化工、石化等八大领域作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领域。二是由点到面,先试点再推开,由个别领域逐步向各行业扩展。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良好,但还存在碳交易监管力量薄弱、碳市场履约强制力不足和交易不够活跃、碳数据真实性难以保证等问题。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民法典》第440 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七种权利形式,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其他财产权利等。七种权利形式均未明确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也并未涉及。作为新型财产权利的碳排放权若可依法出质,至少需要行政法规层面及以上的法律授权。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碳排放权属于权利质权设立范围的行政法规。即使按照现行交易方式进行登记、公示,因缺乏法律依据,该登记行为质权设立的法律效力也较低,影响了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在探索和拓展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时的主动意愿。

(二)碳交易的监管资源存在短板

碳交易涉及碳排放配额的分配、购买(出售),碳排放量的测量、报告、检验,交易信息的汇总、发布,碳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等系列流程,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且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全国碳市场由生态环境部统筹管理,涉及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部门。除试点地区外,多数省份生态环境部门不熟悉碳市场的监管问题。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定位也无法完全、有效匹配具有较强金融属性的碳市场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监管等的实际履职需要。

(三)碳交易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按照目前的交易规定,减排企业首先需要自行或聘用咨询服务公司完成碳排放数据排查并形成报告;
然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聘请专门第三方机构对报告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对减排企业发放配额。根据配额发放情况,减排企业选择销售盈余的配额或购入配额。目前由于将参数核算法作为测度碳排放量的主要方法,且政策标准尚不完善、监管要求不够严格,尤其是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缺乏公开渠道、公开内容等的统一规定)和外部监督机制,部分减排企业为压低自身超额的碳排放量,存在数据造假的可能性。2022 年3 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四家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造假等典型问题。同时,部分企业本身缺乏碳交易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碳排放量核算、碳排放权交易等诸多政策不熟悉,在进行碳配额履约清缴时缺少实测值,最终只能以缺省性最高限制核算碳排放量,比采用实测值偏高30%左右。

(四)碳市场的履约强制力不足,权利实现具有不确定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对排放企业虚报、瞒报排放报告、未足额清缴配额等行为的处罚。从处罚金额看,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是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最高罚款仅为三万元,力度较小,企业存在以罚代缴的思想,制约履约效果。同时,当企业因经营问题无力偿还银行欠款时,商业银行希望通过处置企业质押的碳排放权回收资金。但由于存在企业质押的碳排放配额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排放可能同等缩减、清缴配额与商业银行质权实现孰先孰后顺序不明确、碳排放市场价格波动等问题,导致商业银行实现碳排放配额处置变现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五)碳市场的交易不够活跃

从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看,除清缴日前后交易情况较为活跃外,其他多数时间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均较小,调研发现主要受以下因素制约:一是因政策不明朗,碳配额盈余企业对盈余的碳配额惜售。目前分配的碳配额有效期尚未明确,市场普遍预计配额可以跨期使用。在“双碳”目标下,配额的长期价值看涨。加之担心将来国家会调整配额计算系数,后期可能出现配额不足局面,导致部分碳配额企业对出售配额持观望态度。二是虽然全国碳交易市场已经上线,但对于碳配额存在缺口的,部分企业仍可以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通过线下交易从本地企业购买配额完成履约,线下交易情况不计入线上交易总量。三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仅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是交易主体,并未涉及碳资产管理公司、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上述主体只能对碳交易持观望态度,碳金融产品开发与推广停滞不前,不利于扩大交易规模。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碳交易机制主要有两种途径产生影响,分别是配额和交易价格。一方面可以通过配额发放限制排放量,当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配额时,为降低成本,企业不得不增加环保投资或者升级低碳技术控制碳排放量,确保碳符合配额要求;
另一方面通过稳定、有效的碳交易价格,激励企业提高能源利用和生产效率,从而将富裕配额在碳市场出售配额获得经济收益。同时考虑碳交易机制运行初期,企业无法及时对政策做出反应,调整环保投资策略、升级生产技术等存在一定滞后性,减排效果需经过一定时期才能显现。随着碳交易机制不断完善,企业逐步适应有关市场化调节方式,碳减排效果将更加显著。数据显示,欧洲碳交易市场运行初期减碳效果不显著,但随着碳交易质量的改进,企业碳减排效果逐步增强。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说:

H1:碳交易机制有助于促进企业碳减排。

H2:碳交易机制碳减排促进效应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化。

(二)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双重差分法(DID)作为一种评估政策效应的重要方法,被广泛用于分析各项政策实施带来的影响。2011 年10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3 年开始,深圳等地陆续开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因此,本文以2013年作为准自然实验,将样本企业分为处理组(参与碳交易企业)和对照组(未参与碳交易企业),同时,考虑企业个体间存在明显差异,为提高政策效果评估的准确性,本文使用倾向得分(p-core)匹配,确保参与碳交易企业和未参与碳交易企业的所有特征变量尽可能相同。

为检验碳交易制度对企业碳减排效果的促进作用,本文基于DID 方法,构建如下基准模型:

上述模型中,Carboni,t表示企业碳减排效果,包括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排放强度;
treati表示碳交易虚拟变量;
timet为时间的虚拟变量,Xk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
d 和f 为表示反映时间和行业效应的虚拟变量;
ε 为残差项;
i 和t 分别表示企业和年份。

同时,为进一步验证碳交易运行以来政策可持续性,本文参照张婕等[30]的研究,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增加2013 年碳交易实施后年份虚拟变量和碳交易虚拟变量逐年交互项,得到扩展模型如下:

(三)指标说明及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排放强度衡量碳交易试点的减排效果。鉴于多数上市公司没有直接公布碳排放数据,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参照张婕等[30]估计方法,根据行业能源消耗情况,按照“行业能源消耗总量×碳排放折算系数×企业主营成本/行业主营成本”近似估算。其中,碳排放折算系数使用厦门市节能中心1 吨标准煤2.493标准计算。企业碳排放强度主要借鉴Chapple 等[31]的估计方法,按照“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企业主营收入”估算。

2.解释变量。一是政策虚拟变量(treatt),如果是试点企业,则treatt=1,否则为0。二是时间虚拟变量(timet),考虑2013 年我国开始试点碳交易,若t≥2013,则timet=1,否则为0。所有待估参数中,交乘项系数α1表示碳交易机制实施后对实验组企业碳减排的影响。若α1显著为负数,说明碳交易实施能够有效降低试点企业碳排放量(强度)。

3.控制变量。参照Zhang 等[32]、方兰等[33]的研究,选取以下控制变量:一是企业规模(size),由于企业大量生产要素的投入将带动企业资产规模扩大,能源消耗将导致企业碳排放增加,因此使用企业当年总资产表示企业规模。二是股权结构(stock),考虑股权集中度对企业创新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影响,使用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股权集中度。三是技术水平(research),考虑碳交易增加企业碳减排成本,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同时企业通过技术更新进行生产工艺和产业结构转型等,减少碳排放,因此,使用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表示企业创新程度。四是资本密集度(capital),使用资本与营业收入的比值表示。五是企业上市年限(age),使用企业距离首次公开募股的年数表示。六是资产负债率(leverage),使用企业总负债和总资产的比值表示。七是固定资产收益率(rnfa),使用企业净利润与固定资产规模的比值表示。八是董事会规模(board),使用董事会总人数表示。九是独立董事占比(independent),使用独立董事人数与董事会总人数的比值表示。

4.样本选定。根据各省份公开的碳配额及重点排放企业名单,为了减少可能存在的“噪音”影响,剔除经过特殊处理或者特别转让处理(ST、ST*)的公司以及剔除金融类的公司,得到处理组上市企业23家。同时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将2007—2019 年A 股上市公司数据作为对照组,并做如下筛选:(1)保留与处理组行业相同的公司;
(2)剔除经过特殊处理或者特别转让处理(ST、ST*)的公司;
(3)剔除财务数据不全的公司;
(4)剔除上市时间不足3 年的公司;
(5)使用倾向得分近邻匹配法一对一匹配,采用logit 模型,得到对照组上市公司样本。

5.数据来源。行业能源消耗总量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行业营业成本及收入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企业财务数据等主要来源于同花顺数据。同时,为消除量纲影响,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和企业资产等进行取对数处理。

(四)回归结果及分析

1.倾向得分匹配效果检验

为检验倾向得分匹配结果的可靠性,对样本匹配的平衡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见表2。

表2 样本倾向得分平衡型检验结果

根据表2 可知,除企业创新程度外,匹配后企业规模、股权结构、资本密集度、上市年限、固定资产收益率、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占比的偏差绝对值均小于10%,且根据匹配平衡检验的T 检验P 值,不拒绝处理组和控制组匹配变量无显著差异的假设,显示匹配满足平衡性检验。

同时,为进一步检验倾向得分匹配效果,本文对样本进行核密度估计,估计结果见图1 和图2。

图1 倾向得分匹配前核密度估计

图2 倾向得分匹配后核密度估计

根据图1 和图2,匹配前处理组和对照组的倾向得分的密度曲线重合度低,而匹配后处理组和对照组倾向得分的密度曲线重合度高,密度较集中,说明选取的对照组较为合理,匹配效果较好。

2.双重差分估计结果

为检验碳交易政策效果及其可持续性,本文基于基准模型和扩展模型,分别以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为因变量进行估计。估计过程中均控制了行业效应和时间效应,估计结果见表3。其中,模型(1)和模型(2)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模型(3)和模型(4)的被解释变量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根据表3 可知,从碳排放量指标来看,treat×time 的系数不显著,表明碳交易试点没有显著降低企业碳排放量。但是从碳排放强度指标看,treat×time 的系数显著为负数,表明碳交易试点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碳排放强度,即平均每年降低15.9%的排放强度。

表3 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结果

从政策动态效果看,碳交易试点对企业碳减排促进作用整体呈先增加后减弱的趋势。一是基于碳排放量视角。treat×time2013 的系数不显著,这表明说明碳交易政策具有一定滞后性但是随后3 年treat×time 的系数显著为负,且绝对值逐步增大,分别为-0.156、-0.184、-0.220,能够显著促进碳减排且减排政策效应动态递增。但第5 年后的系数不显著甚至正数,说明我国碳交易制度降低与企业碳排放量的促进效应仅持续3 年,碳交易市场仍不稳定。二是基于碳排放强度视角。treat×time2013 的系数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负数,说明第一年碳交易即显著降低了企业碳排放强度。随后的回归系数绝对值先增大后减小,说明碳交易对降低企业碳排放强度的政策效应逐步减弱,但是到第6 年后treat×time的系数不显著,说明我国碳交易制度降低企业碳排放强度的效应仅持续5 年。

(五)稳健性检验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内企业经营状况和节能减排进展等受到明显冲击,为了去除金融危机可能对研究结论产生的扰动,本文将样本区间调整为2009—2019 年,并参照前文模型的形式,重新进行回归,估计结果显示见表4。根据估计结果可知,系数的正负方向与前文假说基本一致,进一步验证了文章结论的稳健性。

表4 稳健性检验估计结果

(一)分析研究结论

基于2007—2019 年上市公司面板数据,本文对我国碳交易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并总结了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碳交易体系建设经验。研究结果发现:(1)碳交易能够有效降低试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2)从时间序列来看,我国试点地区的碳交易对降低企业碳排放量的促进作用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对降低企业碳排放强度的促进作用则呈下降趋势,说明相关地区的碳交易政策对企业碳减排的促进作用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3)欧盟碳交易的动态情况显示,作为全球最早建立的统一碳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因实施初期政策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对企业减碳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后期随着政策逐步完善,相关作用逐步显现。2021 年是我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开启元年,虽然部分试点地区前期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受各种主客观因素限制,全国总体上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碳交易制度实施进展和效果的动态评估工作,并及时修订完善不适当、不合理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建议

在碳交易体系中,碳配额的分配和履约是政策设计的重点,如何合理确定配额总量,如何在减排企业间公平分配,如何准确核算减排企业的履约情况,都有赖于系统完善的制度设计,只有确保监管机构、减排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核查机构、交易平台等参与主体各司其职,才能共同推动碳交易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要充分借鉴其他经济体的相关做法,结合国内碳交易开展实践,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予以推进。

1.强化碳市场的顶层设计。在2021 年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开启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相对明确的碳交易体系发展规划,明确阶段化减排目标、任务、行业等,提高碳交易的可预期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重点培养碳核算、碳交易、碳数据等领域的专业化人才,为行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2.加快推进碳交易立法工作。目前,我国碳交易领域的主要制度性文件是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其法律层级较低。应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进程,在不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细化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碳交易规则、碳配额发放、主体参与、法律处罚等内容,为碳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奠定更高层次的制度基础,更好指导碳交易工作的快速、规范开展。

3.进一步完善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一是扩大登记主体准入范围。应鼓励将有相关碳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碳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咨询机构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登记主体,企业出现逾期风险后,商业银行能够自行处置冻结的碳排放配额,而无需通过第三方碳排放服务公司。二是推进碳排放配额信息披露。要实现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和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信息共享;
建立涵盖抵质押登记人、质押登记内容、信息核验、登记公示、冻结状态、信息查询、各方权责等内容的质押登记制度,便于银行定期核查企业碳排放配额登记状态,畅通碳排放配额冻结、转让、公示等通道。三是引入信用评级机制。在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的运作中引入信用评级机制,商业银行可参考信用评级结果进行风险匹配,在公正客观的信息基础上,保证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额度与企业碳信用等级相匹配,为高信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也可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也有助于统一碳排放权评估授信的标准。

4.完善碳交易监管体制机制。考虑到碳市场兼具生态和金融的多市场属性,建议由生态环境部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成立碳交易监管委员会,履行碳交易的跨市场监管任务,并明晰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补充专门人才、强化既有人员培训力度、与专业机构深度合作等方式,加强碳监管的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效能。探索与国外相关监管机构建立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在紧跟碳交易前沿动态的同时,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

5.加大低碳转型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双碳”目标的实施需要财政资金、民间资本,尤其是金融业的深度参与。政府应研究设立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府主导的碳基金等,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吸引更多民间资金流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措施,如对引进及研发低碳技术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对低碳企业和项目融资进行额度、期限、条件等方面优惠或财政贴息,提升低碳经济的吸引力。同时,建议持续推出支持低碳项目再贷款和更多碳减排支持工具,给予金融机构优惠的利率,进一步增加其参与转型金融的动力。

6.加大碳交易违法行为惩处力度。采取行政处罚、声誉惩戒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减排企业的数据造假行为。加强对碳中介服务机构和核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在碳交易、碳资管等金融属性较强的业务环节,探索引入牌照化管理模式,明确注册资本、专业人才、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并做好对持牌机构的专业支持和辅导相关工作。

(感谢马远全先生、李昊先生、张丹女士的大力支持,对文章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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