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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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A县农业农村局接到 XX生猪定点屠宰场驻场检疫员报告:生猪贩运户王某所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嫌涂改,A县农业农村局经报单位负责人同意立案后,立即派出2名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依法查处。经A县农业农村局最后调查认定,当事人王某涂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2月12日,A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月18日,向当事人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5 000元,并没收变造的检疫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2月10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发现在XX屠宰场门口停放着一辆银灰色货车(车牌号云NXXXX),车上有生猪14头,货主王某出示有1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XXXXXXX),检疫证明上“数量”一栏有涂改痕迹,字体“肆”明显为涂改添加字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拍摄了照片。

2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王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其供述承认了在B县收购了生猪12头,并开具了检疫证明,在进入A县后又收购了2头生猪,由于时间是凌晨,所以没有到当地报检办理检疫合格证明,后来便将检疫证明上的数量“壹拾贰”的贰改为“肆”变成了“壹拾肆”,欲利用此证蒙混过关。

经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登录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查询,核实涉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信息除数量一栏不一致,其他信息均与查询结果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车辆信息,现场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王某的询问笔录1份、涉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XXXXXXX)1张,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查询结果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等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王某变造检疫证明的违法事实,至此案件调查结束。A县农业农村局最终认定当事人王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王某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的损失较小,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经集体讨论,A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王某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变造的检疫证明;
(2)罚款5 000元。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但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本案是对当事人王某涂改检疫证明上的数量的行为进行处罚,查处的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关于涂改检疫证明是否属于变造检疫证明的行为有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异议,在《动物防疫法》的释义中有明确说明,并作出了相关解释,变造检疫证明是指对检疫证明采用剪贴、挖补、涂改、拼接和彩印、电脑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检疫证明的已有项目或内容的行为,如改变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时间等相关内容。其中说到涂改是变造检疫证明的种类之一,因此涂改检疫证明属于变造检疫证明的范畴。

第二,本案中当事人王某除了存在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存在经营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即王某中途收购的2头生猪未经检疫的行为,A县农业农村局对经营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处罚。案件中同时存在2个违法行为,应分别予以处罚,而执法部门只对其中1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忽略了另一个违法行为,这是本案的不足之处。

通过此案可以发现,动物凭检疫证明才能进行屠宰、经营、运输,检疫证明是国家管理动物疫病工作的重要凭证,养殖经营户依法取得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表明该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结果是合格的,监管部门与养殖经营户之间通过这些凭证建立起正常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秩序。因此,必须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定凭证即检疫合格证明实行严格管理,明令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本案也反映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在产地检疫、运输流通、屠宰等方面衔接点上的工作难度,即使有明确的法律禁令,不法商贩依然会为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中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不够透彻,国家、地方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宣传,经常性通过有关媒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报道。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大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震慑警示养殖经营户,只有依法生产经营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违法生产经营终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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