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格局下我国科创金融体系构建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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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红梅

科创金融是指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系统性、创新型金融制度安排。科创金融派生于科技金融,又不同于科技金融。科创金融是金融资源与科技创新的全面深度融合。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创新列为新发展理念之首,要求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20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强调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2020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提出要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经济界委员联组会议时特别强调了“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一)新发展格局的提出背景及政策含义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政治、经济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特征和新问题。国际上,全球经济增长持续疲软,“逆全球化”趋势越演越烈,各国贸易争端越来越频繁。2020年爆发并持续至今的新冠肺炎疫情重创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经济。我国的外需下降,国际外循环战略受阻。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环境,党中央做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新发展格局的核心要点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我们要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新发展格局下构建科创金融体系的必要性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引擎。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明确提出我国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新发展格局扩大内需是基点,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形成强大统一的国内市场。加快科技创新,突破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瓶颈才能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催生新发展动能,开辟新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功能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工具逐渐丰富,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不断加大,但金融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度还不够高,创新对资金的需求还未得到有效满足。

(一)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不利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是指一定时期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余额。现阶段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间接融资尤其是银行信贷。这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不利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一方面,科技创新企业具有轻资产、高成长、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前景不确定性高、技术替代性强、投资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因而风险水平较高,尤其是种子期、初创期的科创企业失败概率更高。商业银行偏好向产品成熟、经营稳定、融资需求大的交通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发放贷款。向科创企业贷款,银行获得的是约定的利息收入,而面临的却是高风险,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严重不匹配,因此贷款的动力不足。

另一方面,科技创新企业是典型的轻资产企业,其资产主要是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缺少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抵押物。在实际信贷业务中,知识产权面临着突出的估值难、质押难、处置难的“三难”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接近于信用贷款。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还比较粗放,没有建立针对科创企业的精细化的信贷管理机制,严重制约了科创金融的发展。

(二)银行投贷联动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

投贷联动是“信贷投放”与“股权融资”相结合,重点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的一种方式。信贷投放主要由商业银行来完成,以“投”补“贷”,银行以分享的企业成长收益来补偿承担的风险,从而实现银行与企业的共赢。投贷联动开展以来,在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较为明显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投贷联动中,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给同一家科技创企业提供资金,两者承担着相同的风险。银行跟进的是信贷业务,获取的是息差等债权收益,投资机构获得的是企业成长后的数倍甚至更高的股权性“红利”。不同的收益回报预期却承担相似的坏账风险,这降低了商业银行参加投贷联动的积极性。

参与投贷联动业务的“债权”方和“股权”方分属于不同经营性质的法人主体,在风险管理、盈利模式、绩效评估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他们的合作协调成本较高、沟通不畅易产生道德风险。内部投贷联动模式下,不同参与部门风险会相互影响,容易形成风险交叉传染。股权投资子公司如果经营不善而出现大额亏损,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银行集团的经营。

(三)科创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健全,企业信息分散在工商、税务、司法等不同部门不同的系统中,不同的系统服务于不同的部门和岗位,系统之间存在数据壁垒。金融机构现有的评级体系主要适用于传统企业,缺乏对科创企业规范化的判定标准和评估机制,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较普遍。这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及时准确向有潜力的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四)政府科创金融支持政策针对性不强,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围绕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了一系列的科创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各地方政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为科创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及服务,纷纷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并推出了知识贷、信用贷、科创贷、创投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保险保费补贴等各类产品、补贴及服务。但总体来看,科创金融产品与一般普惠金融、小微金融区别不大,针对性不强。为引导各类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扶持高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多地政府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部分省市创投引导基金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繁琐。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引导基金的前期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后续资金安排也不明确,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普遍都偏小。引导基金是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的集合体。财政资金不追求营利,社会资金则要求获得投资回报。政策性与市场化之间如何平衡也是引导基金面临的一大问题。

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科技创新,与之相应,金融领域需要作出一些突破性改革和制度性创新。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科创金融体系是推进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的必由之路。

(一)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服务科技创新的全方位融资体系

科技创新企业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有着不一样的资金需求。金融市场应按科技创新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规律,为企业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1.重点培育风险资本市场。众筹、天使投资、VC、PE等风险投资,不仅可以给予科创企业资金支持,又可通过参与企业运营管理,提供商业经验和管理技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风险投资不需要担保,企业也不需要资产抵押,可以说是与科创企业的金融需求最相匹配、最有效的融资途径,是科创企业的孵化器。风险资本市场是资本市场中一个具有较大风险的子市场。我们要重点培育风险资本市场,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促进资金流向科技创新。

2.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健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功能。降低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门槛。鼓励发展科创企业并购重组、股权回购、科创资产管理等新型方式,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降低科创企业发债门槛,推出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科创债,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债券扩容。适时打造债市科创板,畅通科技创新领域的直接融资渠道。

(二)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赋能科创企业

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对科创金融的支持不可替代。商业银行要改变传统思维,以包容的心态、创投的眼光,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融入新发展格局。

1.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服务科创金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建模分析科创企业经营数据,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运用金融科技发展智能风控,更高效地挖掘企业全方位信息,提升风险评估和定价的精准程度,全面提升风控能力。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科创企业线上融资平台,降低金融机构成本,推动小额标准信用贷款。

2.创新科创企业风险评估模型。对科创企业实行单独的客户准入及信用评价模型,侧重企业所属行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品牌、商业模式、创始团队、竞争对手等定性和定量指标,发掘企业潜在价值,适当弱化自有资本、销售规模和利润等指标,提高风险容忍度。

3.创新金融产品,采用多种方法缓释信贷风险。根据科创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的特点,创新开发针对科创企业的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人才贷款等金融产品,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付息方式。商业银行可用多种方法缓释信贷风险:合作引入知识产权中介公司、评估公司合理判断知识产权价值;
引入政府创投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担保、保险机构科技保险及科创企业信用保证保险;
推广联贷联保,由几家小微科创企业成立联合担保体申请联合授信等。

4.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从国家层面加强银行投贷联动业务顶层设计,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出台投贷联动实施细则。建立“防火墙”,银行与投资功能子公司在财务安排、项目决策、信贷投放、风险控制等方面相互独立,用自有资金做信贷投放并实行限额管理,避免业务风险外溢,与地方政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来缓释信贷风险。银行与投资子公司或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在向科创企业放贷时,约定还本付息,同时附加约定期限内一定数额的股权认购期权。这样不仅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还可以获得额外收益来弥补投资业务的高风险。

(三)完善科创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国家级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信息不对称是阻碍金融机构向科创企业融资的关键因素。建议由政府主导,工商、司法、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风投、科创中心、大型券商、外部审计机构等多方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综合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失信惩戒体系,降低金融机构信息搜集成本。建立国家级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出台知识产权评估、质押、交易、流转和处置细则,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

(四)加强政府科创金融政策的针对性

各级政府要深入调研、详细分析科创企业融资困境和瓶颈,制定实际有效的措施及实施细则,加强政府科创金融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建立各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长效机制,对基金的资金来源作出明确规划, 合理扩充基金规模。进一步完善引导基金的评价考核体系,鉴于科技创新的长周期和正外部性,对于人工智能、芯片、新能源、信息通讯等关键核心项目,可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健全容错机制,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对于基金绩效不达标、资金长期闲置项目以及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及时退出,加速引导基金资金的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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