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措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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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旭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随着全球化以及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加之社会矛盾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这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生产,增加社会及政府的压力。公安机关是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部门,应通过多种措施来提升其处置能力,以满足当今时代的要求。

何为突发公共事件?如今,我国学术界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解释较为相似,不过也存在一些差异,有些学者认为其属于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事故;
还有的则认为突发公共事件是系统的行为产生异常情况所出现的一系列没有秩序性的意外事故;
还有学者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为不符合常规、突然发生且需要即刻进行处理的事件;
此外还有学者则坚持认为突发公共事件属于突然发生、同时展现出异常状态、人民群众对其没有做好思想准备但普遍高度关注的一种新闻事件。我国在2006年1月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属于突然发生,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若是某个事件发生时带有突发性,但并不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生产,则不属于该语境内的突发公共事件范围。

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势必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危害,给我国的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公共秩序带来较大的压力,因为这种事件中涉及的人数较多,其成分比较复杂,一旦发生将会给当地带来不小的骚乱。为了快速解决问题,将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妥善,需要公安部门调配大量人员共同处理,这样会为公安部门带来工作压力。若是未能妥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则会导致矛盾升级,使本就严峻的形势变得更加不稳定。由于突发公共事件比较复杂,若是不及时妥善处理,则会影响多方利益,严重时还会影响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

(一)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地位

(二)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共事件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是预防作用。突发公共事件虽然带有“突发”特点,但一般是提前谋划好的。公安机关可及时掌握准确的情况,获得事件的酝酿前期、发生和发展阶段直到结束中的资料,据此寻找有效的针对措施,高质量解决该事件中存在的矛盾,保障群众自身的合法权益,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扼杀。公安机关中有部分民警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会经常直接与民众接触交流,因此比较容易了解已经存在的矛盾。这时民警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收集信息,对其分析后做出正确判断,随后将分析结果上报给相关部门,从而采取有效措施以及方案来预防或者解决相关问题。其次,是制止和处置作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需要维护秩序,控制事件的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当出现突发公共事件之后,会因为人群聚集而影响社会治安,同时还会造成交通堵塞等。若这时不法分子再借机煽动普通群众,将会影响事件的控制。所以这时需要公安机关迅速出动警力,快速抵达一线,来维护社会秩序,使现场稳定下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降低所有损失。此外,公安机关还具有收集相关证据,打击犯罪的作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安机关需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结合现场情况,按照我国法律法规选择强制措施,若需要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以及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及时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在当前所存在的突发公共事件中,大多都存在着可见、有形的损失,不过也还有一些会带来无形的损失,如信誉和社会形象损失等。其虽然和有形损失相比不太明显且不方便统计,但其所造成的危害却与物质损失相差无几,甚至更大。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一旦其执法公信力受到影响,将会导致政府权威性受损,容易使人民群众产生信任危机,情况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动荡。提升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助于从总体上提升我国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相关内容,可以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以人为本的优点,并增加人民群众对我国政府部门的信任感与对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责任感。不断提升政府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同时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同样也是不断补充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体现。

(二)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职能转变

我国公安机关属于人民群众和党共同依赖的队伍,提升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助于提升公安机关进行职能转变的速度。突发公共事件能够考验并锻炼公安人员以及社会群众的能力,借助提升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能够将政府部门与社会群众的力量凝聚在一起,从而增加公众的凝聚力和社会认同感。同时,提升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可以有效增加公安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让其正确认识自己的使命与责任,提升公安人员的服务能力,以此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快进行职能转变。在如今的信息化社会中,提升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还有助于转变传统、落后的政治沟通方式,让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相互合作与互动,对于公安机关转变部门职能、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还可以促进公民和政府、其他组织之间的协商和交流,促进政府进行公共治理以及依法执政。

(一)提升公安机关的谈判能力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本身来讲,人民群众参加该事件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组织公共事件的主要需求是获得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包括人民政府的关注,希望可以通过该事件来帮助自己满足利益诉求。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讲,突发公共事件的本质并不是希望借助不良行为来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公安机关应改变自己的处理思路,尽量选择和平解决的方式来处理该事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公安机关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谈判能力。积极培养经验丰富以及政治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通过引进或者培养的方式来获得具有高超谈判技巧的谈判专家,让其根据部门要求下基层对群众进行疏导教育。[1]由于突发公共事件比较复杂,所以在处理工作中一定要有耐心,让人民群众理解自己的工作,增加处理事件的透明性。

(二)建设专业高效的公安处突体制机制

当公安机关的队伍质量得到保障后,可以有效提升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所以,应通过多种方法来保证公安队伍的建设,形成完善高效的处突体制机制。

1.完善公安机关网络监管系统

我国如今已经基本进入大数据时代,网络舆论将会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不良引导。因此,在当前阶段公安机关应完善网络监管系统,不断选拔更为专业的人才,打造一支技能水平高且专业的复合型网络警察队伍。通过开展系统的培训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在岗民警自身的专业能力,从而提高网络监管警察队伍的工作水平。在此过程中,应设计与之相配的网络设备,逐步完善与网络监管配套的软件,与电信公司合作,打造统一和谐的互联网监控系统,帮助民警收集网络中的舆论信息,并控制舆论的风向。随着公安机关对设备以及人才的投入,可有效提高网络监管的效果与质量,从而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加强公安机关的指挥体系建设

2.2.3 缺失冷却液或者润滑油。经过长时间的超负荷使用,使得气缸套所承受的机械应力及热应力过大,或者是当活塞出现熔顶现象引起拉缸问题,导致气缸套与活塞出现粘结,活塞在下行时会对气缸套产生较大拉力,进而导致凸肩发生断裂。

为了提升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提高处理事件的质量,应组建基层公安机关的指挥体系,有针对性地收集、整合资源,满足政府部门的需求。在公安机关内部组建预警信息接收处置部门,并赋予相应的指挥权限,这样可让其拥有事先协调监督、处理问题以及作出决策的权力,以此提升公安机关的指挥水平,提升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2]另外,还需要优化指挥系统,划分出每个警种和机构的责任,提高指挥的质量与效率,不断完善协调机制,使构建的体系具有合理性。

3.加强巡警以及特警的队伍建设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巡警以及特警队伍建设,使其成为关键力量,这样有助于高效处理极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让公安机关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有足够的力量来制止罪犯,从而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危害。根据当前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应不断加强对巡警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当地社会治安的有效管理,在发现具有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时,应立刻赶往现场,全面掌握现场情况,通过增加巡警的巡查范围及频率,有效管理社会治安,达到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

4.积极开展人员的实战培训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需要不断增加实战培训,以此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储备力量。首先,要对民警的技能进行培训,全方面培养其实战能力,在培训中合理设计课程及内容,突出提高公安机关实战指挥的处理能力、谈判能力以及指挥能力等,同时重点培养公安机关中的骨干力量。[4]其次,增加实战演练。在培训过程中,应适当增加模拟训练、案例培训以及实战演练等训练,这样可有效提高公安机关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升其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效能。

5.加强警用装备以及物质保障

如果公安机关的警用设备及物资配备不足,就无法保证其能有效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受当今国际国内形势与环境的影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频率越来越高,所以公安机关的维稳压力非常大,对于经常奔赴一线的公安机关来说,需要足够的装备以及物资当作保障基础。[5]公安机关应及时和党委以及政府进行沟通交流,提升维稳项目的财政预算,以此加强公安机关信息化的建设,更新并提升机动设备,优化巡逻民警以及特警队伍的装备,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各种专业器材,以此保证公安机关可以快速有效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三)逐步完善预警预案机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若想提升公安机关的处理能力,需要完善预案体系,增加实践能力。首先,需要,公安机关先制定有效的预案,合理分配每个部门的具体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同时,还需要明确规定现场处理的责任分工,以及机关权限,划分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提升其配合能力,使协调应急处理水平得到提高。[6]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根据不同的事件、形式,借助资料库中的相关资料和预案中的处置方法进行灵活处理,以此增加处理事件的有效性。

(四)加强对关键环节的把控力度

公安机关妥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关键点是把控现场,所以必须重视对事件关键环节的把控,提升控制现场的质量。当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安机关应快速抵达现场并封锁现场,在调查事件规模和周边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时应迅速明确需要隔离以及封锁的区域,同时,在具体区域中设置防护栏以及警告标志,把围观群众和事件参与者区分开,以此避免事态扩张,及时疏散人群。[7]

在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首先要掌控并维护事态,若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掌控以及维护,则需立即调集更多警力资源,同时设置应急联勤指挥体系,划分具体责任,增强现场管控以及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其次,公安机关应果断及时地对事件性质进行判断,通过多种因素来分析出现该事件的原因,随后研究处理该事件的方法和措施,增强应急处理措施的有效性。

(五)做好善后工作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安机关不仅要做好现场的相关处理工作,同时还要巩固之前的处理结果,以此杜绝出现反复的情况。以暴制暴这种方法并不可取,只有彻底解决矛盾,站在群众的角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本次突发公共事件,而不能只是简单地将人群进行强行疏散。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站在民众的角度进行调查与研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并把处理结果与人民群众进行有效沟通,让其可以准确了解处理进程,杜绝因为群众无法获得有效信息而二次出现突发公共群体事件的现象。[8]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对参与者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区分,若其存在违法犯罪,则需坚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须及时对处罚结果告知群众,并进行说明,借助该事件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警告其他人不可进行这种不可取的行为,有效减少出现突发公共群体事件的概率。

(一)快速处置原则

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公安机关快速果断地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争取用最少的时间抵达现场,并进行控制,预防事态进一步蔓延,及时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保证现场秩序的稳定性,给妥善处置和解决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便利。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出现和发展变化极为迅速,若是反应迟钝、拿不定主意,则会丢失处置良机,导致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处于被动地位。[9]“及时应对,快速处置”原则,要求首先要快速获得和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信息与情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调动警力,将其组织在一起火速抵达事发现场,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处置措施;
其次要完善“110”报警服务机制,做到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快,快速地把事态平息下来;
最后要使用对应、有效的处置措施,比如在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划出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盘查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检查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核实其真实身份,若有必要还需要将现场的人员进行强行驱散和强行带离,如果人员过多可使用高压水枪与催泪弹等不伤人而具有驱逐性的警械,以此快速稳定现场的秩序。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不仅需要做到及时快速,还需要在完成平息事件任务的同时,尽最大可能降低损失,以此保障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互相协调配合原则

发生的每个突发公共事件都会涉及一些与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有关的问题,同时还会涉及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把社会资源进行整合,调动多个部门的中坚力量,一起参与合力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提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效果。[10]公安机关在实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在党与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增强协同合作的意识,根据实际的部署尽快组织并调动警力,以最快的速度抵达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发现场,快速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同时还要了解并掌握该突发公共事件真正的起因、参与人员数量、性质和事态的发展趋势等其他情况,及时把自己所掌握的情况汇报给当地的党委、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政府,获得其支持。此外,公安机关在处置具体的突发公共事件时,还应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如消防、通讯、公共设施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够有秩序地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三)适当性原则

法律学角度的适当性原则是行政主体在实际行使自己的职权时,所使用的手段、措施和行政管理追求的目标间需要具有合理、科学的比例关系。若是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使用的手段和措施并不是为了实现法定目的,则表明其违反适当性原则。从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在处置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司法不公以及征地拆迁等其他问题造成的阻碍交通等突发公共事件时,虽然有少数群众存在过激的言行,但仍然需要进行耐心地疏导和劝解,对其开展思想工作,不可以滥用警力和警械,更不可轻易采取强制手段。在经过耐心劝告与发布通告、命令之后,依旧有人员具有过激言行,则可以将其强制带离现场,若有必要可以使用具有驱逐性和制服性的警械,但不可致人性命,以此快速地将事态平息下来。[1]公安机关在实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所使用的手段和措施,需要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以及紧急状态相对应,保证其具有平衡关系。

(四)合法性原则

任何时候公安机关行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权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可忽视合法性原则。因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处于非常规状态中的没有秩序性的决策,公安机关在选择处置措施时,不可挑战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根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职权范围,依法使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权,同时全面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程序,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和侵犯、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以此保证可以合法、正当的行使权利。[11]

2020年1月26日,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扩大自身在网络中的影响力,把自己身穿警服的照片设置成微信头像,并把微信昵称也设置成“鞍山交警小龙”,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不良信息称从当天起鞍山市所有的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并从次日开始本地的长途客运站停止发车,晚上由他值班带队执勤,从深夜12点开始带队在鞍山市所有的高速公路口进行封闭处理,所有来往车辆禁止通行,且鞍山市当晚开始全程封路,劝告司机朋友减少开车出门次数,同时还配发若干警察执勤的图片。该消息发布后,引起了鞍山市广大居民的恐慌,由于散播速度较快且影响较大,很快便引起了当地民警的注意,并在第一时间发布了辟谣信息。

在辟谣信息发布后,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信息迅速将赵某某抓捕归案,同时缴获警用衬衫、外套、反光背心等物。经审查赵某某32岁,身份为大货车司机,当前无业。赵某某承认自己冒充当地交警发布虚假信息。同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此案中,群众积极提供信息线索十分重要,为公安机关快速查处此案提供了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应不断健全群众参与的制度。首先,要完善群众参与通道。在建设群众参与通道时,应保证其顺畅性,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其次,要建设举报奖励制度。群众举报是公安机关快速发现违法犯罪的主要渠道,因此应建设举报奖励制度,以此鼓励群众踊跃进行举报,同时要注意保障举报群众的人身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密。另外,在该案件中现代信息技术极为重要,通过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快速找出发布人的IP信息,按照IP地址抓捕犯罪嫌疑人,提高了处理效率与质量。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还需要和其他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机构进行合作,深化彼此之间的联系,以提升处置效率,快速稳定局面,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建立健全协同治理体系,与卫生行政部门、网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密切联系,一起分析案件情况,共同研究处置措施,能够有效提升治理效果,保障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总而言之,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明确自己在本事件中的地位,不能超出法律赋予自身的权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相关手段来快速稳定现场,使矛盾双方的情绪得到克制,让其可以回归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解决问题,最大程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从而体现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犯罪,切实维护群众以及国家利益的职能属性和责任担当。在提升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时,可以通过加强对关键环节的把控力度,快速稳定现场;
通过完善预警预案机制来保证处置结果;
积极建设高效专业的处突工作队伍,以此来武装自己,增强处置的效率;
提升公安机关的谈判能力,依靠专业的谈判专家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尽量避免以暴制暴的方式,努力降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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