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办理活动策划方案(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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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办理活动策划方案(精选文档)

  一、适用范围

  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申请终止的审批办理。

  二、受理条件

  (一)已经理事会(董事会)表决通过;

  (二)已妥善安置在校师生;

  (三)已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主要程序与要求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经过下列程序,并遵循法定要求。

  (一)召开理事会(董事会)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决定属于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过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审议,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终止办学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确认。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二)组织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终止应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要求组织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开展清算工作,原则上应在该学校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清算议案之日,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具体步骤如下:

  1.成立清算组。成员由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2. 移交清算资料。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

  3.发布清算公告。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45日内,在有区域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两次公告,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20日。

  4.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在主管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编制切实可行的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安置方案参考文本请见附件。

  5.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提交纸质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在清算基准日起90日内,将申报的债权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与清算公告相同媒介渠道公告。

  6.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要对学校资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7.制订清算方案。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确认后,连同清算收支报表、各项账册、剩余资产分配方案一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8.执行清算方案。清算后的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与学生相关的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
(3)应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用;
(4)其他债务。上述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则按同顺序应偿付资金的比例清偿。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办学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温州市有关民办教育政策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

  (三)安置在校师生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教师聘任合同,引导教师自主择业。

  (四)正式提出终止申请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的申请材料:(1)终止申请表;
(2)理事会(董事会)终止决议;
(3)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4)债务债权公告;
(5)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7)授权委托书(非必要,非学校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

  (五)审批机关审核决定

  审批机关审查后同意的,出具予以许可行政决定文书,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民办学校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审批机关审查后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行政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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