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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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管理,依据《*****省公  

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养路费分成资金预算按照“一保吃饭、二保开门、  

三搞建设"的原则进行编制,养路费分成资金主要用于公路养  

护日常经费和基本经费,在首先保证公路养护日常经费和基本  

经费后,才能安排用于公路建设。  

    第二条  养护事业费在基层单位养护日常经费和基本经费  

不能保证的情况下,不能安排。  

    第三条  养路费使用本着国省道与县乡道兼顾,以国省道  

为主;
养护与改建兼顾,以养护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  

不得擅自调整。本预算的预算年度按财政预算年度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路费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  

    第六条  基本支出由公路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人员支出、  

  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构成。  

第七条       基本支出中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按当地财政  

部门同年口径和标准编制。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本着精简、高效原则合理配  

置人力资源。  

     第九条  专项支出由养护工程费、养护事业费、养护其他  

费组成。  

     第十条 公路养路费优先足额安排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  

水毁抢修与恢复工程。  

    第十一条  国省道小修保养经费按《***省公路养路费分  

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三测算标准足额编制,每  

公里实际预算经费不得低于测算成本或测算成本的修正值。  

    第十二条  县乡道小修保养实行定额补助。县道补助标准:  

一级:6000元∕年公里,二级5000元/年公里,三级4000元∕年公里,四级3000元/年公里,等外级2000元/年公里:乡道补助标准:500元/年公里。县乡道小修保养里程以上年统计数为准。  

    第十三条  国省道每年安排的大修里程应不低于国省道总  

里程的5%,中修里程不低于8%,大中修项目应在国省道大中修项目库中选取,并报厅公路局审定后安排。  

    第十四条  除小修保养外的其他养护工程应有完善的设计  

文件,并依据业经批准的工程造价纳入预算支出;
设计审批工  

作必须在养路费分成资金预算上报前完成。  

    第十五条  养护事业费安排比例不得超过预算收入总额的  

5%或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交通局机关经费不足。  

    第十六条  专用公路养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养路费使用的监管,对县(区)预算  

支出中的大中修工程费和改建工程费按工程进度核拨,其余经  

费根据预算及当月省交通厅到位金额按月按比例拨付。  

    第十八条  市交通局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管,每年  

组织1—2次预算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  县(区)交通局要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定  

期开展自查与检查。预算执行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县(区)  

交通局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第二十条  县(区)交通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加强养护工程经济核算,  

认真执行《公路养护单位成本核算办法》,优化支出结构,防止  

超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预算内节余资金可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  

支出,不再报批。养护工程费节余不得用于养护工程以外的开  

支。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对养路费分成资金负有监管责任,  

对擅自调整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范围、标准、规模的,未  

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公路养护目标计划的,养护工程存在重大质  

量问题的,市交通局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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