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六中全会精神1500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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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六中全会精神1500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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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

文章标题: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

      下周又要下基层宣讲了,我们总是希望一年一次的宣讲,能够起到收心鼓劲的作用,让员工尽快脱离春节的氛围,安心工作。

国有企业用一些传统的做法,来做思想工作,譬如宣讲,黑板报评比,知识竞赛.....,我们虽然是上市公司,仍沿用这些较为陈旧的教育

  方式,效果不敢说,

  至少让员工们知道今年企业的利润目标还是很有必要的。

我主讲“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理论的东西比较枯燥,希望职工同志们听了别打瞌睡,嘿嘿。今天上午匆匆完稿,贴出来给大家看看,

  因为针对一线工人,所以用语较为平易。

《正确理解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实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主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我们把“和谐社会”作为一篇文章来看,那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是开篇,而

  六中全会完成了这个理论第一次从实践到认识的飞跃。

  要学好六中全会精神,我们可以重点把握它的四个特点。

  一、6大原则9大目标,勾勒和谐建设的“全景图”

  中国古代讲,“和为贵”,《周礼》这本书里就提到要“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那么我们现在讲的“和谐社会”是什么意思

  呢,或者说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状态,才能叫和谐?这个六中全会用28个字来描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

  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这种状态是我们所要追求的一种社会,也是一个美好的社会,理想的社会。我觉得,六中全会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规划了我们如何达到和

  谐社会的途径,这个途径就是“遵循六大原则,实现九大目标”。哪六大原则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

  “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六中全会提出的这“六个必须”,也就是六项原则,是下一步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它涵盖了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作方针、工作动

  力、工作保证、工作条件、领导核心和依靠力量等等。

  哪九大目标呢?民主法制更加完善,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全社会

  创造活力显著增强,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这九大目标针对性很强,实际上就是要解决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哪些问题比较突出?这个大家都应该知道,“社会保障

  ”问题、“贫富差距”问题、“三农”问题、“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等等,还有环境保护问题。很简单,把不和谐的因素解决掉,这个社会

  它才能和谐。  

  二、多项措施力促和谐,政策取向更注重民生

  这几年来,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党中央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了所有的工作之中。像取消农业税,给农民减负,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800元的标准实行25年了。这次全会我数了一下,总共提出了28项政策措施,来力促和谐,改善民生。就像《

  决定》里所说的,“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住房、就业、教育、医疗,这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问

  题,全会都涉及到了,这让我们看到了党和国家更加注重民生的一个政策的取向。

  今年3月3号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更充分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2007年,全国农村亿中小学生学杂费全免,去年是中

  西部,今年扩大到全国。去年,农民“种粮不交税”,今年要实现“上学不交费”;
还有,去年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全国40%的

  覆盖率,增加到80%。一个农民一年只交10块钱,可以最高报销医药费6000到20000元;
温总理的报告还提到,在教育部直属的师范大学实行师

  范生免费教育,师范生上学不交费,对贫困学生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人大还要通过二个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和《物权法》,何谓《物权法》,这是一部迄今为止最有争议的法律,争了5年,它关系到我们

  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核心内容就是旗帜鲜明地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私有财产将同国家财产、公有财产处于完

  全平等的地位。

  三、六大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古希腊著名的柏拉图有一句名言,“公正即和谐”,一个没有公正的社会肯定是不和谐的。现在社会上有没有不公平的现象呢?有,而且

  不少。像极个别地区强制拆迁,把老百姓从住的房子里赶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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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就是要从内而外的去学习,只有自己管好自己,不断的去学习去深造,才能够使自己的党性更加的牢固先进,教师作为灵魂的工作者更要从六中全会中汲取营养,让自身得到升华,下面就是为您整理的教师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第一篇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个重要制度,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准则》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标志着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取得了又一个重要进展,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好的制度还要有好的落实,万项“规定”,不如一个“落实”,有了制度没有严格去落实,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也就是说,有了规章制度后,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制度落实是做好事情的关键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制度不少,可以说基本形成,但不要让它们形同虚设,成为“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很多情况没有监督,违反了也没有任何处理。这样搞,谁会把制度当回事呢?我们党的制度是从党章开始的,学习党章学了半天,最后还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不行!我们的制度有些还不够健全,已经有的铁笼子门没关上,没上锁。或者栅栏太宽了,或者栅栏是用麻秆做的,那也不行。现有制度都没执行好,再搞新的制度,可以预言也会是白搭。所以,我说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

 

  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宣言书和行动指南,宏伟蓝图已经规划好,让我们狠抓落实,用《准则》和《条例》规范自己的言与行,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约束与激励之间的关系,在党员干部队伍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鼓足干劲,为建成“国内一流、世界前茅”警察大学而努力奋斗。

 

  教师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第二篇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近年来,我校党委高度重视党建工作,以党中央要求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抓手,以学校首次党建工作会议为指导,全面梳理了学校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限期要求加以整改。回望我校党建工作,可谓“严”字当头,“紧”是常态,这极大促进了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广大干部教师都因党建工作的深入推进而感到身上的责任重大,都明显有了干事创新的劲头,也有了实实在在的紧迫感。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资产管理处将严格坚持好“三会一课”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作用,进一步设计好相关内控制度,加强学校纪委、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和约束,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真正把好关口,以党建工作引领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方向不断发展进步。

 

  教师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第三篇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我党在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号召全党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地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党的领导,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要求每一位党员能够结合自身,在工作和学习中切实地加以贯彻和执行。作为在公安院校任教的党员,我们应当立足教师岗位,一方面,要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坚定政治信念,不为错误言论所左右,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榜样;
另一方面,要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所授课程内容,将会议精神融汇贯通,使学生了解和认识从严治党的意义和要求,为其今后更好地从事执法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教师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第四篇

 

  作为一名公安院校的干部教师,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就是要努力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我们应当有“为人师表”的志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觉悟,用自己的言行举止引导和教育学生;
我们应当有高度的自觉性,具有持之以恒的精神,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真正做好表率,当好楷模;
我们应当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不断充实自己,跟上时代的飞速发展和满足学生不断增长的文化知识需求,在业务知识、能力素质方面成为学生的榜样。

 

  教师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第五篇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向制度化迈进的重要一步,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作为一名学生党支部书记,我备受鼓舞的同时深刻认识到:

 

  第一,应全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紧紧围绕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贯彻落实校党委“两学一做”系列学习教育活动,带领支部全体党员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应筑牢防腐拒变思想防线,自觉与不良社会思潮作斗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学生工作中严格执行校规校纪,让学生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应全力服务学校发展建设大局,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着力培养“忠诚可靠、业务精通、文武兼备、作风顽强”的卓越警学人才,用优异的工作成果为学校国际一流警察大学的创建贡献力量。

 

学习六中全会精神1500论文篇3

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概括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6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党内政治生活是传统


  要当做党建重要任务抓


  会议认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始终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完成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新形势下的准则


  中央领导必须以身作则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综合分析,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作出示范。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


  用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


  会议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


  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XX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这几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 ,严明党的纪律,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应抓紧抓好。


  解读为什么要修订《党内监督条例》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XX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该条例已经实施12年多,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另外,党的十八大重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惯例,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五中全会中央提出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六中全会讨论党建问题比较合适。” 任进教授表示,在六中全会讨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之全面从严治党符合逻辑的展开。


  党内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谁


  任进教授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各级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党内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法律的遵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选人用人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以及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任进教授表示,党内监督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舆论监督等。


  其中巡视是近年来采用较多的方式,是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


  《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有何区别


  任进教授说,即将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与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相统一,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刚刚实施的《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全面规范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党内监督条例》将明确此处的监督是党内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监督相适应。同时,《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衔接。


  任进教授说,衔接之后,将形成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不仅将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也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 的要求。


  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


  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部署,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上半年经济运行总体平稳,转方式、调结构稳步推进,企业效益有所回升,金融市场总体平稳运行,城镇新增就业持续增加,人民生活继续改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同时,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存在一些必须高度重视的风险隐患。当前,经济运行的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我们必须把握好经济发展新常态这个大逻辑,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压力为动力,推动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


  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通过实施适度扩大总需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良好发展预期的组合政策,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走势,实现“十三五” 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要坚持适度扩大总需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相机、灵活调控,把握好重点、节奏、力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宏观环境。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保证公共支出能力和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领域。要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合理增长,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


  要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要持续深化“放、管、服” 和财税、金融、创新、国企等重点领域改革。


  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五大重点任务,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优胜劣汰和产业重组,提升产能过剩行业集中度,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要采取正确方略和有效办法推进五大重点任务,去产能和去杠杆的关键是深化国有企业和金融部门的基础性改革,去库存和补短板的指向要同有序引导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工市民化有机结合起来,降成本的重点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抑制资产泡沫和降低宏观税负。


  要坚持引导市场预期,提高政策质量和透明度,用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稳住市场预期,用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增强发展信心,特别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民间投资,改善企业微观环境,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要发挥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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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六中全会精神1500论文篇4

学习贯彻党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学习贯彻党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更大力度管党治党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题:以更大力度管党治党 一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新华社评论员
清风扬正气,奋进正当时。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全面分析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系统总结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就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历史担当,是我们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认真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是全党同志肩负的重要政治责任。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 建党 和制度
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治国理政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管党治党的成功实践启示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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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不进则退。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面临的 四大考验 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 四种危险 也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就必须以更大力度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把党建设好、管理好,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以更大力度管党治党,就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接时代要求,在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实践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直面当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了集纳,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和发展。以严的要求、严的标准、严的措施把这两个文件落实好,才能进一步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和党内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为全面从严治党筑牢根基、厚植优势。
以更大力度管党治党,就要把责任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管党治党各项部署。在党言党,在党为党,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对全党提出的要求,也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共同推进。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把 2 / 3


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

不管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还是加强党内监督,都要聚焦党员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 ,都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发挥 向我看齐 的表率作用,凝聚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正能量。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人民交出管党治党的新答卷,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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