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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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下,我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 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十二五”开好局、奠好基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XX市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12月31日,全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549家(社会团体94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604家),备案社会组织617家,其中,XX市本级共登记社会组织66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23家,社会团体446家)。全市社会组织共有专职工作人员3.5万人,净资产达26亿。

2011年,XX市新增加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27家(市本级34家),其中,新注册社会团体50家(市本级17家),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177家(市本级17家),注销、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共51家。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共办理行政许可120个,行政处罚21个,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等)共101项。

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多措并举,创新社会组织管理。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2011年,我局结合XX市社会管理创新整体部署,出台了《XX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了《XX市社会组织管理十二五规划》、《XX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规划》,采取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

二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研。今年共完成中央纪委、民政部等调研任务21次,组织座谈会18次,参与调研社会组织24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12家,进行情况汇报24次,撰写调研报告5份。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新闻稿28篇,《中国社会组织周刊》发表新闻稿3篇,论文1篇。通过调研,使我们思路更加开阔,工作更加有针对性。

三是创新登记管理体制。通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降低注册登记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等措施,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自治的功能。在实行登记备案双规制后,全市基层社会组织快速增长,目前全市共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22家,共备案社区社会组织617。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湖南省义工协会为初创期符合社会需求、具有发展潜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小额补贴、人员培训、创业指导等孵化服务。目前,市孵化基地建设已经完成,拟明年年初投入使用。XX区成立了全省第一家社会创新孵化园,XX区随后成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五是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今年10月,颁布了《XX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XX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成立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召开了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动员暨培训大会,正式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估工作,逐步健全 “年度检查、日常监督、评估机制、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六是启动公益创投招投标。12月份举办全省首次公益创投招投标活动,在民政事业类社会组织中开展委托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规范管理,扎实有效开展年检。

一是积极宣传动员。创新年检通知方式,在邮寄送达、电话告知、业务主管单位转达之外,充分利用网站、qq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年检通知发放到位。2010年度年检期间,共邮寄送达400份,电话通知1000余次,短信告知1800条,qq消息3000余条,使2010年年检应检参检率达100%。

二是创新年检方式。针对以往社会组织参检不积极、参检时间段不易掌控等现象,制定详细的《社会组织年检时间安排表》随年检通知书一起下发,按业务主管单位将社会组织分类排表。每周一、三、五每天分别安排30家社会组织集中到民政局年检,将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的时间具体到天,合理避免了以往扎堆参检现象的出现。现场年检期间,带着年检、纪委清理规范、社会管理创新调研三项任务。

三是严格年检把关。总结过去年检事项,根据社会组织发展新形势,制定完善《年检报告书》,规范年检程序和年检内容。在年检过程中严格把关,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凭证和账册、工作总结、文书档案管理等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一项不合格则年检不合格。

四是严格年检整改。按照市清理整顿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将年检工作与行业协会清理整顿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年检发现问题,边年检,边规范。年检对 2010年度机构不健全、换届不及时、财务不规范等社会组织共下发整改通知130份,已完成整改130家,整改完成率100%。

五是确保年检实效。2010年XX市年检396个合格,43个基本合格,51个社会组织不合格。年检结果在XX市民政信息网和《湖南日报》上整版公布,同时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撤销。各区县(市)也将年检结论在相关的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三)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档案。会同XX市法制办,制定完善了《XX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流程》和《XX市行政处罚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和档案管理。我局行政许可档案在2011年XX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又一次名列前茅。

二是丰富执法方式。通过约谈、执法监察等不断丰富执法方式,规范社会组织行为。2011年XX市本级共约谈社会组织法人35次,下发整改通知35份。依法对长沙电脑专修学院等21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XX市信用协会等11家社会组织进行注销登记,撤销、注销均在网站、《湖南日报》上公告。

三是开展小金库治理。今年以来,按照市纪委部署,持续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小金库治理工作,结合社会组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市本级324家社会组织进行了重点检查,推进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工作。

四是开展全市幼儿园摸底调查。3月至5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776家民办幼儿园展开了摸底调查,撰写《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摸底情况的调研报告》,并下发《关于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五是严格执法打非。经过详细调查取证,今年5月及时取缔了非法社会组织“XX县退伍回乡军人互助会筹备小组”。

11月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XX市穷孩子义学班和长大集团朝阳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敦促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服务承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是注重典型引路。召开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会议,通过授予XX区民政局、XX区民政局和XX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XX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进一步激励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规范管理和文明执法,提升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政治学习,发展工作人员为预备党员。今年以来,我局窗口连续4个季度被政务中心评为“文明窗口”,工作人员被评为“服务明星”,并得到人民日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充分肯定。

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市纪委重点监察单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结合全局“四治四求”作风建设整顿和基层群众“办事难”专项治理工作,召开自查自纠民主生活会。分管局长带领工作人员参加长沙新闻频道“热线001栏目”,向全市人民介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四是加强社会组织人员培训。举办XX市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开授课,分别就最新财税政策、社会组织涉法问题展开授课,XX市利慈医院、XX市温州商会等7家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经验介绍与交流,通过集中组织培训,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水平。

(五)创先争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

一是浓厚舆论氛围。下发了《XX市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1年工作要点》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好支部、好书记、好党员”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短信平台资源推动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向更宽更广更深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社会组织共建立党组织395个,其中党委32 个、党总支74个、党支部289个,党员6542人。

二是推进公开承诺。围绕“争创一流业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这一主题,指导各社会组织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同步制定全年公开承诺,并指导党员结合各自岗位提出承诺事项,将承诺内容纳入年终考评,由上级党组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点评,使公开承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全省公开承诺活动中,有 6家社会组织和个人获得湖南省“三好”表彰,2家社会组织获市级“三好”,1人获市级优秀党员。

三是树立先进典型。6月28日,在市委集中表彰一批“三好”的基础上,召开了XX市社会组织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暨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XX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党支部等15个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XX区天华寄宿制学校党支部书记黄和平等15个优秀党务工作者代表、XX市温州商会温兴绸等15个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在社会组织中掀起创先争优活动高潮。

我们还圆满完成了其他重要工作。一是胜诉原食品经销商会诉讼案。原告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我局积极应对,赢得二审胜诉。二是按照民政局统一部署初步完成了市民管局从1990年到2010年的二十年大事记编制工作。三是完成了市人大、市政协的4个提案和议案的见面和答复工作,满意率为100%。四是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全年共接待来访236人次,来信6封,均已妥善接待处理和回复。五是积极争取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目前已经向市委和市委组织部提交

申请报告和进行了汇报。

2012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思路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健全培育扶持体系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按照《XX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出台《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是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完成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并引进专业团队管理,按照“申请—筛选—入壳—孵化—出壳—跟踪”的程序,完成两期社会组织孵化工作,每期孵化4个社会组织。

三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争取市政府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与资金支持,通过项目招投标、财政补贴和委托服务等方式,在民政部门率先开展民政事业类购买服务试点,继续开展公益创投的招投标活动,并优先考虑3a及以上社会组织。

四是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市本级开展工商经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并制定直接登记实施细则,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

五是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门槛,简化登记审批程序,积极引导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在总结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

二是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年检。重点把握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状况,把年检工作与社会组织评估、诚信体系建设、清理整顿、小金库治理、执法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服务管理联动机制,完善定期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监管协作、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在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购买服务、财政优惠、评选先进、年检程序简化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五是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参加活动、不履行章程、财务混乱、违规营利和不接受行政监督及评估等级在1a级以下的社会组织,劝其注销。

(三)构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体系

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积极争取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年检等工作“同登记、同台帐、同年检、同换届、同考核”相结合的“五同”模式,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

三是开展创先争优表彰总结。2012年是创先争优的全面总结阶段,要以创先争优为载体,不断推进党建工作。

“七一”前夕对全市社会组织三年来创先争优成果进行集中展示,集中表彰一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干部。

四是加强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和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加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是建立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效能,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变更。

二是建设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录入全市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实时更新,针对不同使用群体进行社会组织信息开发,方便公众进行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政策,激发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营造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社会组织“七项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务必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要及时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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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7-20 【生效日期】2010-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第八条 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第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
筹备成立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
章程草案;
捐资文件;
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住所使用权证明;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
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
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其他材料。

(七)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
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他材料。

(八)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活动资金的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申请表;

资证明;
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
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
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
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
章程修订说明;
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
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
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
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
住所使用权证明;
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
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
修订后的章程;
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
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
验资证明;
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
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
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
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
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
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
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
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
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基金会印章式样;
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
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
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
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
重大事项备案材料;
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章程修订说明;
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
财务审计报告;
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金会清算报告书;
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
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
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的文件;
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
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书;
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
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的文件;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
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
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印章式样;
境外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
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
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
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
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住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证明;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
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
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
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他材料。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

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
验资证明;
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
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印章式样;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
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
财务审计报告;
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
注销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
其他材料。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镇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上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 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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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半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上半年,XX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省市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和民政局党组的坚强领导及关心指导下,以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引,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为契机,充分运用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重登记、强管理、抓重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我局坚持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依法登记。截止目前,我县共有社会组织137家,其中社会团体6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74家。今年上半年新成立登记社会组织3家,其中社会团体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家。

二、组织开展全县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3月开始,县民政局启动社会组织2018年度年检工作,时间跨度为3个月,年检对象包括全县所有在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目前年检工作已全面完成,县民政局将在7月底前通过各级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同时对年检结果是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限期3个月整改,对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系统归入活动异常名录库。

三、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力度。

1.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根据《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民政发[2018]9号)精神,2019年5月6日,我局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提供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公告,同时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了初步摸排,对举报线索及时梳理,劝散非法社会组织2家,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我县社会组织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2.加强和规范我县民办幼儿园的管理。6月24日,县民政局、县教育局联合对郝穴镇范围内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查看了各民办幼儿园的园舍环境、师资配备、安全设施、教学设备、幼儿住宿、财务管理、饮食、消防、卫生、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等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组一一罗列了整改清单,要求各有关幼儿园对照问题,销号整改,不断提高办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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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为民政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4月中旬,我局正式启动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积极的宣传引导,组织局机关及二级单位、乡镇、村(社区)和其他相关部门共93名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报考人数位居全市前列,同时为确保考试取得成效,我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邀请长江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师资团队,采取轮训的方式,针对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和社会工作实务的考试内容,进行了为期6天的专题培训。此次活动一是营造了我局重视人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良好氛围;二是为今后一段时期,围绕民政工作主责主业,聚焦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建立了XX县首家社会工作室。结合XX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局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同时为致力于关心关爱留守儿童,我局在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立了XX县育苗社工室,目前已与荆州市见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参与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选派两名专职社工常年驻点办公,主要负责:一是个案评估。负责协助12355未成年人服务平台信息收集及危机个案评估。二是加强全县困境儿童基本保障。负责协助制定全县400多名困境儿童帮扶方案,重点困境儿童个案帮扶不少于10例。三是负责协助组织10名以上志愿者开展暑期帮扶活动。四是加强评估工作。负责困境儿童综合评估,建立困境儿童一人一档,建好分类台账,负责困境儿童监护责任人能力评估,负责儿童福利主任督导考核评估,评估比例50%。

下半年,为确保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稳中有序、逐步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提高,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组织策划我县首届共建美好XX五好女性幸福营公益创投活动,旨在通过该活动,从心理、社会等方面引领女性同胞走上好女儿、好妻子、好媳妇、好母亲、好邻居的智慧贤惠之路,促进个人和谐、家庭和谐、邻里和谐、社区和谐,创造美好幸福生活,为社会和谐稳定、社区共建共享共治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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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实施爱满荆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参照三助行动改革创新项目,在一个乡镇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在2个村(社区)建立社会工作室,选派社工常驻村(社区)开展专业服务。

三、建立健全城区社区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志愿者招募注册制度,开展志愿者招募登记;建立志愿者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志愿者参加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应急救援等专业化培训;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服务进行及时、准确记录;建立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志愿服务嘉许、回馈制度,保护激励志愿者积极性,不断推进我县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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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汇报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汇报

社会组织 党委工作汇报

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汇报

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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