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总结

|idpi

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

作总结

根据上级政府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上江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开展全乡防控工作,现将阶段性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

为加强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制定《上江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方案》,根据我乡实际情况,以领导包村、干部职工包组的方式层层压实责任,深入宣传。由上江林场全体职工和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每人负责一个村民小组,深入每个村民小组就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全面禁止生猪放养、加强日常消毒和监测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当中。同时要求包组人员加强与小组的对接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截止5月16日,在全乡范围内张贴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彩报20份,发放《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及非洲猪瘟防控十五禁令宣传单3100余份,发放宣传册50本,粘贴宣传通告100余份。到五个村委会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讲。并通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短信、微信进行多次宣传。

二、设置非洲猪瘟检查点 4月2日开始我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联合派出所在木高村地界及格兰桥设立非洲猪瘟检查点,乡政府职工抽调12名,派出所抽调4名,卫生院抽调4名,村民4名,并派乡级副科以上干部一名轮流蹲守木高检查点,做到24小时轮流签到值班。对进入乡内车辆做到三消毒即车辆、脚垫、人员下车消毒。派出所人员开箱检查有无携带生猪产品。截止5月16日共消毒进入乡内车辆29832辆,查获猪肉84斤,猪油30斤,已做无害化处理。5月15日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优化非洲猪瘟防控卡点,决定暂时取消木高检查点,保留格兰检查点。

三、疫情排查工作

在前期工作中对全乡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2600多户散养户进行排查,坚持每天对14家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散养户进行反复排查,3月6日春防工作启动,在开展春防的同时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结合起来,对全乡农户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各村各户牲畜存栏、预出栏等情况进行了登记了解。同时,到各个大型养殖场、养殖户进行实地勘察,并签署承诺书。自4月5日开始又进行了新一轮的排查,排查养殖户2645户,生猪21346头,做到农户、排查人双签字。

四、发放消毒药品

截止5月16日全乡发放生石灰粉11.8吨,发放消毒粉65件(6500)包,每家散养户发放2包,大型养殖场10-200包不等。共发放麻袋56袋。所有进村组路段设置消毒隔离带,并派专人值守。农户做到每天最少三次对圈舍消毒。

五、强化泔水管理

在上江乡垃圾场旁划定一处深约4米,占地10平方米左右的泔水处理场地并投入使用,在全乡张贴114份严禁泔水喂猪告知书,与乡内小学、幼儿园、医院、乡政府食堂、林工站食堂及全乡饭店等签订了禁止泔水喂猪的承诺书并告知泔水处理地点。

六、加强检疫制度

(一)产品检疫:兽医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对农贸市场肉制品进行严格检疫,并根据上级要求采集好样本,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产地检疫:4月13日开始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采集健康生猪全血、棉拭子各116份,送往上级部门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截止5月16日,全乡共出售检疫合格肥猪1604头。

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乡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市场监管所到市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非洲猪瘟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严格落实值班值守

做到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指挥体系有效运转,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处理,及时上报。

七、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疫情防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非洲猪瘟疫病防控,根据疫病流行规律,始终坚持抓早、抓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各项积极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抓好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到岗,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严格约束自己,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让百姓吃上放心肉

(三)认真做好宣传及排查工作。着重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公众防疫意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使开展此项工作形成良好的共识。

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编辑

长治市屯留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情况

调研报告

2018 年 8 月非洲猪瘟首次传入我国,已从最初的单点爆发演 变为区域性爆发。截至到 5 月 22 日, 非洲猪瘟疫情已波及全国所 有省份,共发现 132 起。其中发生疫情的辽宁、河南、安徽、四 川等均为全国生猪养殖大省, 而河南为全国生猪调出量最大省份, 浙江为调入量最大省份,非洲猪瘟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对全国生猪 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

18 年因我市西侧临汾、南下晋城都发生此 疫情,致我地区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生猪产业 及生猪市场受非洲猪瘟影响较大。

相关部门已严格落实各项措施,

以保障猪肉供给,防止我地区生猪价格发生较大剧烈波动。

一、我区生猪养殖基本情况 第一季度全区生猪养殖户数

770 户,养殖存栏为 36039 头;

其中规模养殖场数 13 户,存栏 6316 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 2125 头,元旦至今规模养殖场生猪出栏

6772 头;
种猪场 3 户,存栏 2924

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 1084 头;
全区生猪散养户 780 户,存栏约 3000 头;
对比 2018 年第一季度生猪存栏数 42161 头,养殖量呈下 降趋势。产生原因有二:一是非洲猪瘟传染性强、死亡率高(几 乎是 100%),目前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规模养殖户唯恐波及 致全军覆灭,主动减少养殖数量包括淘汰多年经产母猪和仔猪。

二是散养户因为环保要求和我市实施的庭院养猪退养弃养政策以专业资料分享

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编辑

及 2018 年年底生猪收购价格低于成本而减量存栏甚至收摊弃养。

但今春由于价格回升,全国生猪存栏减少,政治经济环境、养殖 环节、屠宰、检测检疫环节等众多因素共同影响下,猪肉价格上 涨已成必然,又有养殖户开始购进仔猪,

增加后备母猪养殖数量。

2019 春节后生猪养殖数量又持续回升至当前数值。

二、非洲猪瘟防控采取的主要措施

1、非洲猪瘟排查。 我区根据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制作实施 方案,多次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多方位、多环节进行缜密排查。

养殖环节:
屯留区生猪现存栏约 3.6 万头, 2018 年 8 月至今从养 殖环节实施全覆盖排查,多次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尤其进入冬春 季节对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 格细致排查,排查覆盖全区所有畜禽养殖户、无害化处理场所, 特别是要对城郊结合部、工矿厂区等地排查力度,不留死角。规 模养殖场户实施封闭管理。现阶段,排查已进行

51 轮次,累计排

查生猪养殖场户 3 万余个次,生猪 206 万头次。

屠宰环节:
每日 派出 2-3 名官方兽医对我区唯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入场排查检疫。

未发现异常猪只。

泔水猪排查:
全区经入户认真排查及设立公开 电话举报,共排查出 13 个泔水猪养殖户,共存栏

1521 头,均未

发现非洲猪瘟可疑情况。现均已退养完毕,且排查中未再排查出 泔水猪。

饲料排查:
排查全区 21 个生猪养殖场和 3 个饲料生产企 业,5 个饲料经营门市部、均未发现经营或使用猪血成份、血浆蛋 白粉、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喂猪。

市场猪肉排查:
市场监督管专业资料分享

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编辑

理局持续对市场、冷库等销售环节生猪产品一一进行排查,严查 来自疫区省市生猪产品。

庭院养猪摸底排查:
对矿区、人口密集 区及两场周围的庭院养猪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全区有

866 户庭院

养猪户存栏 28530 头生猪,现由各乡镇依据实施方案逐步进行庭 院养猪退养并养工作。现阶段退养弃养

85 户 6354 头。

流行病学

调查:
对规模猪场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采集样品开展非 洲猪瘟疫情筛查,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对非洲猪瘟的鉴别诊断 能力,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2、非洲猪瘟监测。

2019 年 1 月我区兽医实验室通过了山西省第二批非洲猪瘟检测委 托实验室, 3 月购买非洲猪瘟配套核酸提取设备、PCR荧光检测设备等 相关检测仪器,于 4 月采集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存栏及待出售样品 送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非洲猪瘟筛查监测,同时派实验室人员到省市 检验检测中心进行病原学检测技术培训,现已具备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能力。

3、调运监管情况。 按照市指挥部的相关要求,禁止外地生猪 调运进入长治市,曾分别在太长高速渔泽镇、李高乡、以及

309

国道七泉村设立 5 个卡口,防止外地生猪调入我区,因多种原因 现已全部撤销。对辖区内所有生猪经纪人进行登记,对其使用的 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备案,安装 防漏设备。

GPS定位设备,并保证安装防渗、

专业资料分享

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编辑

4、泔水管理情况。 农业农村部对全国多起疫情溯源发现,餐 厨剩余物喂猪是非洲猪瘟疫情传播主要方式之一。区市场局对全 区 536 家餐饮单位进行摸底排查,签订承诺书,建立台账,要求 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储存。环卫中心和各乡镇政府配备餐厨剩余垃 圾车,采取上门收集,统一运到沼气站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餐 厨剩余物进入养殖环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环卫中心、各乡镇区 政府抓好对宾馆、酒店、饭店、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餐厨废弃物治 理,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形成链条,实施全过 程监管 , 阻断餐厨废弃物流向养殖环节。对已排查出的

13 家泔水

猪养殖, 1521 头泔水猪实行退养弃养,快刀斩乱麻斩断了此传播 链条。

5、多形式宣传

结合进场入户排查,将非洲猪瘟防控知识挂图、明白纸、指 挥部公告、排查手册、告知书等多种宣传资料发放到村、场、户、饲料门店。通过微信、区电视台和《新屯留》报纸发布非洲猪瘟 防控知识。在 1 月份对全区所有畜禽养殖户、村级防疫员、畜牧 兽医工作者、生猪经纪人、屠宰场人员等进行了生物安全知识大 培训。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进行宣传, 全覆盖。

6、提升生物安全防护

抓好养殖场防控非洲猪瘟最后一道防线,保护易感动物。发 放消毒液,宣传科学方法,于每月

5.15.25 日针对生猪养殖户、

实施舆论宣传全辐射、

专业资料分享

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编辑

屠宰场、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消毒灭源活动。

对 13 个规模养猪场和

种猪场进行相关调查。培养生物安全意识,从入场消毒池、消毒 通道科学改建使用;
从封场管理,销售转运出场时人员、车辆管 理;
对周围 3 公里养殖户进行排查后劝退养弃养等多管齐下,严 抓生物安全。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 严格落实生猪调运监管 。继续严管生猪移动监管措施, 严格清洗消毒要求,严格监管外来生猪调运。二是扎实开展生猪 监测排查工作。加大对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和屠宰场等 关键环节,以及不明原因死亡生猪的监测力度。三是继续做好养 殖场、屠宰场生物安全,编制实用指导手册发放宣传,培养生物 安全意识,落实各项措施,减少非洲猪瘟疫情及其他重大动物疫 病发生。四是继续进行非洲猪瘟筛查检测,做好早发现早反应早 处置早控制。五是成立由畜牧中心、市场监督局、公安局、交通 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对从外省外市调入生猪及猪肉产品进行督查 检查。

屯留区畜牧兽医中心

2019

年 5 月 23 日.

专业资料分享

非洲猪瘟防控承诺书

镇 行政村 自然村 场:

我场已收到《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郑重承诺保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淮阳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规定的各项义务,做到:

一、坚决不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否则,如因此发生动物疫病,扑杀时不享受国家补贴;

二、建立并严格落实消毒制度;

三、配合县农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检疫和监管工作;

四、认真执行动物疫情逐级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现生猪不明原因突发死亡及时(2小时内)向区畜牧部门报告;

五、不屠宰病死猪;

六、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长治市屯留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情况

调研报告

2018年8月非洲猪瘟首次传入我国,已从最初的单点爆发演变为区域性爆发。截至到5月22日,非洲猪瘟疫情已波及全国所有省份,共发现132起。其中发生疫情的辽宁、河南、安徽、四川等均为全国生猪养殖大省,而河南为全国生猪调出量最大省份,浙江为调入量最大省份,非洲猪瘟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对全国生猪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18年因我市西侧临汾、南下晋城都发生此疫情,致我地区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生猪产业及生猪市场受非洲猪瘟影响较大。相关部门已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以保障猪肉供给,防止我地区生猪价格发生较大剧烈波动。

一、我区生猪养殖基本情况

第一季度全区生猪养殖户数770户,养殖存栏为36039头;
其中规模养殖场数13户,存栏6316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2125头,元旦至今规模养殖场生猪出栏6772头;
种猪场3户,存栏2924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1084头;
全区生猪散养户780户,存栏约3000头;
对比2018年第一季度生猪存栏数42161头,养殖量呈下降趋势。产生原因有二:一是非洲猪瘟传染性强、死亡率高(几乎是100%),目前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规模养殖户唯恐波及致全军覆灭,主动减少养殖数量包括淘汰多年经产母猪和仔猪。二是散养户因为环保要求和我市实施的庭院养猪退养弃养政策以及2018年年底生猪收购价格低于成本而减量存栏甚至收摊弃养。但今春由于价格回升,全国生猪存栏减少,政治经济环境、养殖环节、屠宰、检测检疫环节等众多因素共同影响下,猪肉价格上涨已成必然,又有养殖户开始购进仔猪,增加后备母猪养殖数量。2019春节后生猪养殖数量又持续回升至当前数值。

二、非洲猪瘟防控采取的主要措施

1、非洲猪瘟排查。我区根据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制作实施方案,多次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多方位、多环节进行缜密排查。养殖环节:屯留区生猪现存栏约3.6万头,2018年8月至今从养殖环节实施全覆盖排查,多次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尤其进入冬春季节对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格细致排查,排查覆盖全区所有畜禽养殖户、无害化处理场所,特别是要对城郊结合部、工矿厂区等地排查力度,不留死角。规模养殖场户实施封闭管理。现阶段,排查已进行51轮次,累计排查生猪养殖场户3万余个次,生猪206万头次。屠宰环节:每日派出2-3名官方兽医对我区唯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入场排查检疫。未发现异常猪只。泔水猪排查:全区经入户认真排查及设立公开电话举报,共排查出13个泔水猪养殖户,共存栏1521头,均未发现非洲猪瘟可疑情况。现均已退养完毕,且排查中未再排查出泔水猪。饲料排查:排查全区21个生猪养殖场和3个饲料生产企业,5个饲料经营门市部、均未发现经营或使用猪血成份、血浆蛋白粉、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喂猪。市场猪肉排查: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对市场、冷库等销售环节生猪产品一一进行排查,严查来自疫区省市生猪产品。庭院养猪摸底排查:对矿区、人口密集区及两场周围的庭院养猪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全区有866户庭院养猪户存栏28530头生猪,现由各乡镇依据实施方案逐步进行庭院养猪退养并养工作。现阶段退养弃养85户6354头。流行病学调查:对规模猪场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采集样品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筛查,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对非洲猪瘟的鉴别诊断能力,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2、非洲猪瘟监测。

2019年1月我区兽医实验室通过了山西省第二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3月购买非洲猪瘟配套核酸提取设备、PCR荧光检测设备等相关检测仪器,于4月采集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存栏及待出售样品送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非洲猪瘟筛查监测,同时派实验室人员到省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病原学检测技术培训,现已具备开展非洲猪瘟检测能力。

3、调运监管情况。按照市指挥部的相关要求,禁止外地生猪调运进入长治市,曾分别在太长高速渔泽镇、李高乡、以及309国道七泉村设立5个卡口,防止外地生猪调入我区,因多种原因现已全部撤销。对辖区内所有生猪经纪人进行登记,对其使用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备案,安装GPS定位设备,并保证安装防渗、防漏设备。

4、泔水管理情况。农业农村部对全国多起疫情溯源发现,餐厨剩余物喂猪是非洲猪瘟疫情传播主要方式之一。区市场局对全区536家餐饮单位进行摸底排查,签订承诺书,建立台账,要求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储存。环卫中心和各乡镇政府配备餐厨剩余垃圾车,采取上门收集,统一运到沼气站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餐厨剩余物进入养殖环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环卫中心、各乡镇区政府抓好对宾馆、酒店、饭店、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餐厨废弃物治理,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形成链条,实施全过程监管,阻断餐厨废弃物流向养殖环节。对已排查出的13家泔水猪养殖,1521头泔水猪实行退养弃养,快刀斩乱麻斩断了此传播链条。

5、多形式宣传

结合进场入户排查,将非洲猪瘟防控知识挂图、明白纸、指挥部公告、排查手册、告知书等多种宣传资料发放到村、场、户、饲料门店。通过微信、区电视台和《新屯留》报纸发布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在1月份对全区所有畜禽养殖户、村级防疫员、畜牧兽医工作者、生猪经纪人、屠宰场人员等进行了生物安全知识大培训。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进行宣传,实施舆论宣传全辐射、全覆盖。

6、提升生物安全防护

抓好养殖场防控非洲猪瘟最后一道防线,保护易感动物。发放消毒液,宣传科学方法,于每月5.15.25日针对生猪养殖户、屠宰场、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消毒灭源活动。对13个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进行相关调查。培养生物安全意识,从入场消毒池、消毒通道科学改建使用;
从封场管理,销售转运出场时人员、车辆管理;
对周围3公里养殖户进行排查后劝退养弃养等多管齐下,严抓生物安全。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严格落实生猪调运监管。继续严管生猪移动监管措施,严格清洗消毒要求,严格监管外来生猪调运。二是扎实开展生猪监测排查工作。加大对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和屠宰场等关键环节,以及不明原因死亡生猪的监测力度。三是继续做好养殖场、屠宰场生物安全,编制实用指导手册发放宣传,培养生物安全意识,落实各项措施,减少非洲猪瘟疫情及其他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四是继续进行非洲猪瘟筛查检测,做好早发现早反应早处置早控制。五是成立由畜牧中心、市场监督局、公安局、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对从外省外市调入生猪及猪肉产品进行督查检查。

屯留区畜牧兽医中心

2019年5月23日

非洲猪瘟防控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落实好以下防控措施:

1、饲养的生猪绝不饲喂餐厨剩余物,不用泔水喂猪,不饲喂含动物蛋白的饲料(特别是猪血蛋白粉)。

2、严格执行动物疫病免疫制度,做好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3、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定期消毒制度,实行每日一清扫,每周一消毒,每月一清场。

4、认真落实日排查报告制度,每天对饲养的生猪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站。排查无异常情况,按时进行疫情零报告。

5、绝不从疫区购买生猪及其产品。因生产发展需要确需补栏,向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报批,经审批后到指定区域引进,引进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站报检,隔离观察15天后,经检疫合格后混群饲养。

6、认真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动物和正常死亡动物进行焚烧、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绝不随意丢弃。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所造成的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我个人承担。

承 诺 人:
年 月 日

防控非洲猪瘟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我区非洲猪瘟的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工作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务院、省市各项文件精神,我场(户)郑重承诺: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行业法,依法生产经营;
保证所销售的动物产品健康安全,不销售患病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2、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

3、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禁止从外省调运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

4、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不采集疑似非洲猪瘟的病料,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以外。

5、建立规范、完善的兽药、饲料使用台帐,同时严禁使用泔水喂猪,保证不购买、不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6、场内动物发生可疑死亡时,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疫控中心报告,做到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规定和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防控工作。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场(户)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自愿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监督单位:(公章) 承诺单位:

责任人(签名):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防控非洲猪瘟措施,猪瘟药

非洲猪瘟工作总结

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汇报

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汇报

XX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推荐访问:猪瘟 非洲 防控 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