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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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共5篇)

  第一篇: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召开2012年仲裁工作总结暨2013年座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抽调人员到仲裁办工作的单位领导、仲裁办工作人员、仲裁员等近2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党委书记、仲裁办公室主任王树良同志向参会的各位委员汇报了两年多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仲裁办公室共接受群众咨询服务80余起,接待来访人员500余人次,先后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52起。其中:有1起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等因素中止仲裁程序,有29起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不予立案,有14起启动仲程序开庭仲裁庭审完结,并作出仲裁裁决。有2起通过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于开庭前组织进行主调解,并作出了仲裁调解书。有6起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完备暂不立案。其中:2012年:接受群众咨询服务32起,接待来访人员300余人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16起。其中:有6起启动仲程序开庭仲裁庭审完结,并作出仲裁裁决。有2起通过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于开庭前组织进行主调解,并作出了仲裁调解书。有2起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不予立案,有6起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完备暂不立案。

  各位委员对仲裁办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下步工作进行了交流指导。仲裁委员会冯再坤副主任认为,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抽调到仲裁办工作期间,一是履行了工作职责;二是加强了学习;三是工作成效明显。同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抽调人员到仲裁办工作的单位领导要继续支持好此项工作;二是要抓好仲裁员队伍的学习培训;三是抓好制度建设和工作规范;四是抓好调解、仲裁案件的建档归档管理工作;五是抓好调解、仲裁案件的回访工作。切实有效开展好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公平、及时解决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

  第二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当事人和解、乡、村调解、县仲裁的方式,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要求进行调解和仲裁。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村委会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拿出书面意见到乡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乡镇调解不成的,乡镇要写出调解意见到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立案

  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纠纷案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取证

  纠纷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调解

  仲裁委员会审理纠纷案件,应先调解,调解在自愿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成立,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

  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在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出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庭的,可作为缺席裁决。

  5、送达

  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派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6、起诉

  仲裁书送达之后一月之内双主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可到县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如双方当事人均在一月之内未去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裁决书履行。

  7、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

  生法律效力后,即对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社会公众产生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就其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皆无权任意改变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

  第三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当事人和解、乡、村调解、县仲裁的方式,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要求进行调解和仲裁。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村委会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拿出书面意见到乡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乡镇调解不成的,乡镇要写出调解意见到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立案

  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纠纷案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取证

  纠纷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调解

  仲裁委员会审理纠纷案件,应先调解,调解在自愿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成立,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

  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在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和地

  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出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庭的,可作为缺席裁决。

  5、送达

  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派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6、起诉

  仲裁书送达之后一月之内双主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可到县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如双方当事人均在一月之内未去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裁决书履行。

  7、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社会公众产生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就其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皆无权任意改变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

  第四篇:仲裁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全省各地高度重视,狠抓法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调解仲裁体系初步建立,调解仲裁队伍不断壮大,调解仲裁能力不断提高,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去年底,农业部表彰了我省XX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等7家先进单位和10名先进个人。

  一、仲裁工作体系初步建立。近两年来,各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设。尤其是今年初,省农委联合省高院、省财政厅等七家单位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后,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仲裁委员会,已经成立的地方依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全省已成立63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占涉农县(市、区)总数的94%。XX市XX区以编委名义发文成立仲裁委员会,并明确其为区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高层议事机构。

  二、仲裁工作程序日趋规范。各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健全仲裁规则,制定仲裁程序,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调解、仲裁等各个工作环节。同时,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原则,对所有仲裁案卷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形成纸质、影音、实物和电子等档案,极大提升调解仲裁工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和社会影响力。XX市XX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调解工作守则、仲裁员岗位职责、档案室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案件受理、调解仲裁、文书送达、案件回访、立卷归档等每个环节都严格操作规程,努力提高调解仲裁能力和水平,成立以来先后开庭仲裁5起案件、调解27件纠纷。

  三、仲裁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重点把农村

  土地承包管理、法律工作和调解工作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能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人员,充实到仲裁员队伍,全省聘用仲裁员564名。省里制定调解仲裁队伍培训计划,每年在全省选拔骨干参加农业部培训,培养了一批仲裁培训师资骨干人员。建立“一个标准、四项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统一仲裁员培训标准,全面落实仲裁员聘任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制度,全省先后开展3批调解仲裁培训,对433名仲裁员进行培训考核颁证,全面提高仲裁员纠纷调处能力、仲裁委员会指导服务能力和乡村调解员化解矛盾的能力。

  四、仲裁硬件设施逐步改善。各地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和中央综治委、农业部要求,积极争取把仲裁工作经费、办案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强化仲裁工作手段。全省31个县(市、区)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今年共争取财政经费198万元。XX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争取40万元,专门设立了纠纷仲裁庭、纠纷调解室和办公室,同时添置电脑、放映机、录像机、照相机、录影笔等设备,有效改善仲裁工作条件,保障仲裁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五篇: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申请调解和仲裁

  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申请调解和仲裁?这是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针对因征地补偿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仲裁范围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土地纠纷当事人可自行和解

  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为了便利、快捷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法律明确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定渠道,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政府和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责任。法律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还针对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现实,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到纠纷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可自己申请仲裁也可委托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季节性。为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并衔接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法律对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

  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委在当地政府指导下设立

  开庭地点应当尊重当事人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复杂,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法律对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和开庭所在地等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

  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仲裁庭依法独立地履行职责

  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为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从制度上保证仲裁机构独立和公正,明确建立仲裁员制度,并详细规定了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的标准、仲裁工作经费来源等。

  法律规定,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法律针对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篇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农业经济Nongyejingji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栾近年来,为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调解仲裁工作出现的问题,及如何改进相关问题,促进土地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针对土地承包问题国家设立了调解仲裁制度作为多元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机构之一,但目前,调解仲裁体系尚不适应日益增多的土地纠纷,相关部门应重视调解仲裁工作,促进我国农村的和谐发展。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基层调解仲裁体系不健全将仲裁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完善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举措。随着近年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不断推出,使得农民日益重视土地承包权益,土地纠纷逐年增加。这使得基层农村调解仲裁体系不健全逐渐暴露出来,土地承包经营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2、仲裁场所设施简陋且不固定虽然绝大部分县区(市)设立了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但存在一些仲裁委员会没有规范标准的仲裁庭,一些有仲裁庭但庭审设备简陋,有的甚至没有固定的仲裁庭。这些情况影响了村民对于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性的观感。也造成有的虽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但实质没有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使村民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3、仲裁员数量不足且队伍不稳据调查目前各地仲裁员仍有较大缺口,骨干仲裁员更是少之又少。有的聘任仲裁员少于仲裁考评要求的20人,有的虽然多于20人但真正能从事或参与仲裁庭审工作的仲裁员却很少。加之乡镇仲裁员工作变动较为频繁,使得基层仲裁员队伍不稳业务不精。县仲裁办也极少能满足规定的5人,人员缺少导致仲裁办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使得仲裁专业知识的学习实践不足影响工作成效。此外,由于仲裁委员会成员中领导岗位调整和职务更换,存在仲裁委成员调整不及时,致使岗位人员与实际工作不匹配,也影响仲裁机构的权威性。4、调解仲裁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开展调解仲裁工作需要预算资金保障,除基础的庭审设施,办公用品的采买及仲裁员适当的补贴。由于各地仲裁机构普遍经费不足,难以保障正常仲裁工作开展。此外,乡镇调解委员会经费更是难以保证。由于乡镇财政普遍困难,乡镇调解经费很少旭甚至基本没有。加之身处第一线直面矛盾纠纷,费力不讨好、待遇还没有,使得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很多人不爱从事调解仲裁工作,造成调解仲裁人才流失。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的建议1、贯彻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体系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的调解仲裁体系,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首先要秉持结合实际、便民高效的原则,以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出发点结合当地实际对矛盾进行调解,坚持方便群众,便捷高效。其次是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法解决农村土地经营纠纷。最后要坚持多元化解矛盾,树立仲裁公信力的原则。调解仲裁时尊重农民的诉求,但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秉持依法客观公正调解裁决,树立仲裁公信力。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多方合作,采取多元化方式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规范场所建设,完善仲裁制度仲裁场所应严格按照仲裁考评细则规定建设,按照“三室一庭”即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合议调解室、仲裁庭等设置建设。同时建立完善各项调解仲裁工作制度。首先,要对仲裁员等工作人员聘任、仲裁规则等制定相关规定。其次,要严格规范各项仲裁工作制度。如,仲裁庭工作制度、仲裁保密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案卷借阅等工作制度规范。最后,要规范仲裁工作的办案流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调解仲裁制度的建设与完善。3、增加仲裁人员,优化培养仲裁员构成仲裁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调解仲裁的工作质量,按照仲裁规程要求,聘任仲裁员不能少于20人,仲裁办不得少于5人,因此各地方既要保证仲裁办人员充足又要保证仲裁员职业素质过硬。因此,要注重仲裁员的选聘、培养及骨干人员的选拔,保证仲裁员的综合业务能力。确保仲裁办人员足业务精,每项工作既有专人负责又有交叉互动,提升人员综合素质保证工作的专业性、稳定性和连续性。4、地方财政要依法落实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缺失严重影响制约了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开展,庭审设施不全、工作压力大、缺少激励待遇等因素造成人才的流失和缺少从业吸引力。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向地方财政申请工作经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要求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之中,确保经费的落实,提高办公的环境和工作效率,促进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调解仲裁考核评价系中,应增加乡村调解实绩的考核。如提供调解协议书等,促进乡村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实效。综上所述,乡村振兴发展需要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而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需要各级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依法维护好农民、集体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者单位:117100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238-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篇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思考

  2015年8月7日,太和县肖口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收到某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一份《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邢某某依法申请被申请人杨某某、某某村合作经济委员会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杨某某与某某村合作经济委员会所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书,退还杨某某侵占的承包耕地,并赔偿申请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肖口镇依照《土地承包仲裁法》规定,不具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主体资格,因此建议其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当前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集中爆发趋势,太和县肖口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先后接到的来信来访有10多起,由于当事人一方多为离婚外嫁人员,长时间没有主张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调解的效果不大,且由于是与原家庭人员的纠纷,往往难以达成和解。到法院起诉,因缺少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等材料,法院不予受理,于是土地承包仲裁就成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乡镇没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具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主体资格,故不能进行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到县级申请仲裁,由于多方面原因,也少有启动仲裁程序。该文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难开展的原因

  1.1农经管理机构缺失

  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改革,使得机构合并,职能合并,人员消减和事业单位长期无人员更新,农经管理人员严重缺少和老化,出现有的乡镇只有一人负责农经工作,更有少数乡镇农经管理人员出现空白,导致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机构缺失,甚至形成工作

  无人问津的局面。

  1.2农经管理人员职能缺失

  农村经济管理人员长期缺乏业务培训,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要求,农经管理人员“三权”下放到乡镇,多疲于应付地方政府日常性工作,缺乏业务技能培训,难以开展新业务,导致了职能的缺失。

  1.3农业管理重视的缺位

  农业工作重视生产的多,对管理重视得少,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不能及时履行,群众依法办事的需求不能满足,造成了管理的缺位。

  2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对策

  2.1依法服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做好“三农”工作,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当前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推进城乡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是当务之急。可见农村改革进入到现行的深水区,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绝不能让法律条文成为摆设,绝不能让农民群众“望法莫及”,依法治国的内容也不仅仅是“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用法律来维护公平,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2履职尽责,增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恪尽职守是每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所在,各级都要按照法律要求,做好份内的事,绝不能把职责束之高阁。有关部门也应该真正的研究

  一下,如何解决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摸清原因根本所在,不管是人的问题,还是机构设置的问题,都应该分类解决好。在当前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中,更要切实发挥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次的推脱失掉的是一个人心,等失掉了大多数人心的时候,那就失去了我们“基础”,失去了我们的“宗旨”。

  2.3健全制度,完善土地承包仲裁管理体制

  切实加强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仲裁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可依托县级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为中心,适当向基层乡镇延伸,建议由县级为主导,划片区建立派驻仲裁庭,加大土地承包仲裁法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仲裁,相信仲裁,依靠仲裁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4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土地承包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

  土地承包仲裁是一项法律性较高的业务,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农村土地承包知识、仲裁程序知识及农村经济管理知识等,还要有基层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的经验。这些都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提出较高的选拔要求和标准,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事土地承包仲裁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持证上岗的培训,另一方面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能因为机构改革而忽略了此項工作。

篇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汤原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孟伟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村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与纠纷问题尤为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汤原县纪委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矛盾和纠纷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初步掌握了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与纠纷的情况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效益,或取得效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从而造成土地纠纷。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或少取得承包地,而引发纠纷。

  5、部分村由于1998年第一轮承包未到期,导致二轮承包时间顺延2-3年,使一部分村民该分地的未分到土地,不该分到土地的确分到了土地,出现矛盾与纠纷无法解决。

  6、二轮承包时,由于农民负担较重、农作物价格低下、种田比较效益低,一些村民外出打工,放弃土地承包权,或村组织没有给打工村民预留耕地,现在,这部分外出打工人员回来要地引起矛盾与纠纷。

  7、农户因债务将承包地私自低价流转多年,现生活困难,想收-可编辑修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回承包地或提高承包费,经合同双方协调未果而引起上访。

  8、由于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新增人口无地要地的上访问题频繁发生。

  9、自然灾害或征用土地造成的少地问题占土地矛盾与纠纷。

  10、历史遗留问题,如因拖欠农业税、提留统筹而被收回至今又无地可发包的问题;一部分村民多地、另一部分少地,村组织机动地多年发包而引发的土地矛盾与纠纷;因地界不清或历史原因与部门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等。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调解和仲裁工作感到很吃力。

  2、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的矛盾与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另外,以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具体,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部分村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可编辑修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或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有的村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工作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

  8、村组织无预留机动地。一部分村在二轮土地承包发包中没有预留机动地,或已预留机动地的,因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将预留机动地长期发包,导致无地或少地的村民暂时不能获得承包地。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提高可操作性。

  2、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政府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要优先安排缺地或无地农民参加非农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通过输出劳务增加这部分农民的收入。发展乡村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无地农民创造大量就业岗位。

  -可编辑修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政策与法规。对二轮土地承包中,一些户口在,人不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分得承包地。有地源的地方,应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持原协议不变。对新增人口和劳力,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原则上不给补地。对农户因欠村集体债务,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有地源的地方要补给承包地。取得承包地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能退回的要退回。农民自愿以抵债并与村签订协议的,应维持原协议不变。

  4、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5、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彻底消除“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对已婚妇女户口土地二轮土地承包前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6、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在土地承包中,少数乡(镇)村干部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对个别农民和个别职工无理闹事的,要果断依法严肃处理。对少数干部暗中挑起事端或发生冲突时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7、做好土地规范化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建设。要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县为单位统一土地台帐、土地承包档案、机动地、“四荒”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以村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对每个农户的家庭承包地、机动地、“四荒”资源和流转土地等-可编辑修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村土地的面积、方位、承包人、发包期限、权利义务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土地承包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二是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工作。要探索建立权威稳定的仲裁机构,健全仲裁体系和配套制度,不断研究解决仲裁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摸索并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仲裁方法、档案管理、仲裁复议等方面和环节的规章制度,有效解决农民因土地问题的上访,为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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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相关问题分析

  作者:艾力·司马义

  来源:《乡村科技》2017年第23期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特点1.1仲裁机构设置具有基层性我国在设置普通民商事仲裁机构时考虑到地域的商业经营情况,主要设置在经济水平比较高的直辖市或者省会城市。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则不同,带有鲜明的基层色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需设立在县和没有区的市。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经营面广、情况复杂的趋势,明显带有地域性和基层性。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设置在基层的原因是更加贴近农村的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困难程度。

  1.2仲裁范围明确具体且针对性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案范围分为以下几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确权纠纷、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继承纠纷。处理纠纷的范围较为明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而普通民商事仲裁则不同,其具有广泛的受案范围,除了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通过民事仲裁处理之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纠纷问题都可以依靠普通民事纠纷解决。

  1.3仲裁程序的启动较为简便易行相关法律规定,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途径主要有2种,一种是与普通民商事仲裁相同的,在双方的共同意愿下签署的自愿接受仲裁的书面协议,针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只能由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干涉;另一种启动途径为是由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无需双方共同签署协议就可以通过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这种启动方式在普通民商事仲裁中是不存在的。在一方申请仲裁时,需要向相关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可以采用邮寄或者转交的方式上交到仲裁机构。在当事人存在书写困难的情况时,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仲裁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记录,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即可。这种启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启动条件,便于广大农民通过此种方式解决各种纠纷问题。

  1.4仲裁实行专属地域管辖我国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在申请仲裁时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申请。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的是专属地域的管辖机制,当事人无法向其他地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普通民商事仲裁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可以根据仲裁问题的性质随意选择方便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局限于所在地的仲裁机构。1.5仲裁的行政公益性比较明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指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有关部门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组成。其中的农民代表和法律代表人员不得低于总数的1/2。规定中还指出,在处理纠纷问题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额外费用,仲裁工作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支出。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上具有鲜明的行政公益性特征。而普通的民商事仲裁活动中,仲裁委员会是由人民政府组织和商会共同组建,属于行政机关的独立部门。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仲裁费用,但该机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仲裁人员的报酬和仲裁机构的正常运行[1]。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需修正问题2.1模式构造问题当前,我国的仲裁模式主要分为普通型和行政主导型。其中,普通型更注重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在裁决时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得出仲裁结果,属于具有民间色彩的仲裁机构;行政主导型是以行政机关为主的仲裁机关,在仲裁的过程中仅对当事人的建议进行了解后,遵照相关土地承包规定进行裁决。从本质上看,这两种仲裁模式存在很大差异,下面就其中的差异性进行总结。

  2.1.1仲裁结构和仲裁程序上的差异。在性质上,普通型仲裁模式的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性质、准司法性质,仲裁程序属准司法程度,相对来说结构和程序不会过于严谨,可以依据实际纠纷情况进行调节;而主导型仲裁模式,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仲裁人员都是官方人员,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性质,仲裁程序也较为严谨,需要遵循司法程序。

  2.1.2对待当事人意愿存在态度上的差异。普通型仲裁模式作为民间色彩浓厚的裁决方式,在启动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主导型仲裁模式的启动和运行均不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只需一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即可启动,无需提供双方的自愿仲裁协议。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另一方主动接受调节,那么可以考虑将双方的意愿作为裁决基础,一旦双方意愿产生冲突,且受到影响的利益较小时,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相关土地承包规定强制执行仲裁。

  2.2基本原则问题2.2.1便民利民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农民是作为当事人存在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农民也可以作为权利人。农村经济水平低下是普遍情况,并且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为改善这种情况,大部分农民选择在农忙之余进城务工,在这种情况成为普遍现象之后,出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就无法分出精力进行妥善处理,并且也不具备相关的处理能力。此外,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也存在法律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也是导致仲裁缺乏合理性的主要原因。为此,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2]。2.2.2低成本、高效率原则。由于农村的经济水平普遍低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作为为农民提供仲裁服务的机构,必须适应农民的实际情况,将仲裁的成本费用控制在农民经济水平可以承担的范围之内,这样才是真正为农民服务的处理纠纷事件的机构。因此,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时,要遵循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

  2.3程序设置问题2.3.1受案范围问题。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受案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而承包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却是各地的一致规定。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承包人不能所有。另外,还有一些比较一致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合同争议、承包土地收益争议属于仲裁的范围。2.3.2依职权仲裁问题。一般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时,应充分尊重农民当事人的意愿和处理方式,不得施行强制仲裁。但落实到具体实践,我国有些省市仍将强制仲裁当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手段,比如,湖南省桃源县。这种手段并没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应进行调整和纠正。

  3结语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需要在具有实行过程中找出不足之处,进行进一步完善,争取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提供良好的仲裁机制。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基层仲裁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民间色彩,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处理仲裁的基础,并且参照相关土地承包法律做出最终裁决,以利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推进新的发展阶段。

篇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篇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焦作市农经管理站   王雨                                                            焦作市农广校   张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工作,也是中央政法委年度“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中涉及农业部门唯一的考核内容。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落实、事关农村社会的平安和谐,意义重大。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对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能力建设,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平安乡村建设,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奠定基础。笔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多年,现结合焦作市的实际情况对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三)仲裁员变化频繁,人员调整不及时自2011年以来,由于工作岗位调整、职务更换,不管是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还是仲裁员都变化较大,但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没有及时调整。全市自2012年以来大约有40%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和20%的仲裁员已经发生变化,但及时调整的县(市、区)只有2个,其他县(市、区)没有调整。(四)仲裁办公人员数量不足目前,焦作市9个应建立仲裁庭的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中有3个仲裁办工作人员少于5人,不能满足组成仲裁工作要求的案件接收人2~3名、书记员1名、档案管理员1名、文书送达人员1名的职责,无法开展正常的仲裁工作。(五)乡村两级调解队伍作用发挥不充分,越级上访现象不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点在于乡村两级的调解,尽量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但由于乡村两级纠纷调解人员素质不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把握不准,很多应有乡村调解能够解决的纠纷越级到市级以上农业部门和信访部门。据统计,全市近年来因政策明确应有乡村调解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到市级上访的案件占市级信访案件的50%以上。(六)调解仲裁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仲裁工作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但多年来真正列入预算的县(市、区)不到50%,无法保证正常的仲裁工作需要,必要的仲裁工作设施不能满足。(七)仲裁场所不规范,“三室一庭”不全仲裁场所应上墙的规章制度不全,与农业部的考核要求有差距。仲裁工作要建立的仲裁厅、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等固定仲裁场所没有按要求建立,无法张贴悬挂仲裁委员会的章程、仲裁工作规范及仲裁工作流程,普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二、建议(一)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根据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县乡两级农经体系必须落实中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文件要求,真正配足配齐县乡农经工作人员,确保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二)及时调整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配齐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要求及时换届、及时调整组成人员。对县级农经管理机构人员3人以下的要充实工作人员,并及时参加上级每年组织的仲裁工作培训,满足仲裁工作需要。(三)加强乡村两级纠纷调解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村级调解员的作用,将纠纷尽量化解在村级基层。把好乡级调解关,凡村级调解不成的案件,90%以上要在乡级达到解决,减少仲裁和信访案件数量。(四)积极争取财政部门落实仲裁工作经费要向领导和财政部门宣传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法律要求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五)规范仲裁场所建设,完善仲裁制度按照仲裁考评细则的要求规范“三室一庭”建设,确保硬件设施不丢分。一、存在问题(一)基层调解仲裁体系不健全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主要由县乡两级承担,其中县级负责仲裁,乡村两级主要负责调解,虽然从机构上看县乡两级都有机构,表面上机构健全,但大多数机构都是个空架子,存在事实上机构不健全的问题。焦作市应建立的仲裁机构为9个,但多年来真正开展仲裁工作的仅有孟州市和武陟县2个,其他县(市、区)仅仅开展了纠纷调解工作,没有发挥好仲裁机构的作用。(二)仲裁场所设施简陋且不固定全市9个县级仲裁庭中真正有专门固定场所的只有孟州市一家,其他县(市、区)没有专门的仲裁场所,都是利用农业农村局的会议室、农广校的教室等场所临时作为仲裁庭使用。河南农业2019年第10期(上)6HENANNONGYE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篇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浅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中存在的问题

  宋显军;戴书勤;吕勇

  【期刊名称】《神州(下旬刊)》

  【年(卷),期】2013(000)00【摘

  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服务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一大重点,将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四个方面重点推开。

  【总页数】1页(P196-196)

  【作

  者】宋显军;戴书勤;吕勇

  【作者单位】集安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吉林集安134200;集安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吉林集安134200;集安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吉林集安13420【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增强农民维权意识r——以2015年集安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为例[J],王俊红

  2.用\"雕米花\"精神深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记浙江省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叶苏达[J],付姓

  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王雨;张玥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冯士刚

  5.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兼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J],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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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

  

  聚焦三农2021年第4期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要点分析和舒瑜1,2,杨卫红3(1.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2.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云南迪庆674499;3.迪庆藏族自治州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云南迪庆674499)摘要:随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与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开展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现状,提出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要点,期望对推动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建设和合理化应用有所帮助。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现状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随之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具体包括:一是村民对土地调整政策不了解,仍按照调整前的土地种植,因侵犯了别人承包权而引发的纠纷;二是因承包人拖欠承包费而引起的纠纷;三是因发包方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存在违约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四是因预留长期化债、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起的纠纷;五是因家庭成员分立户和离婚分割承包地而引起的纠纷;六是因外出务工村组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等[1]。本地区暂时未出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以下简“调解仲裁”)的案例,一般都是通过村委会和乡镇一级调解纠纷,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强化调解仲裁必将成为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2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要点2.1成立调解仲裁机构各级农业部门要重视调解仲裁的开展,成立调解仲裁机构,设置调解仲裁委员会,确保调解仲裁委员会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1.1委员会成员。委员会采用定岗定责的成员管理方式,保证农民代表、经济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所占委员会总人数的比重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当仲裁委员的任期届满时必须进行换届选举。2.1.2委员会职责。委员会要秉承公正原则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统一调解仲裁标准,明确委员会职责。具体包括:决定仲裁员的聘用、解聘和除名;审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研究调解仲裁重大事项;受理、审查、登记仲裁申请;仲裁文书和档案管理。2.2加强学习提高素质2.2.1加强培训。积极组织仲裁员参加省市级农业农村部举办的各种培训,通过培训使仲裁员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了解现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2.2.2加强教育。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仲裁员的素质建设,为保证调解仲裁的公正性,要加强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仲裁员法治意识,使仲裁员能够依法处理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确保农民群众各类型纠纷案件得到满意解决。通讯作者:杨卫红2.3重视基础设施建立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上级部门的经费支持,做好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以改善当前工作条件,促进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开展。2.3.1建设仲裁庭。仲裁庭内要合理布局仲裁员席、书记员席、被告席、原告席和旁听席的位置;设置专用和公用通道,专用通道用于仲裁员通行,公用通道用于其他人员通行;仲裁庭内安装固定桌子和桌椅。2.3.2建设合议调解庭、案件受理室和档案会商室。在室内安装暖通空调、弱电系统和供电照明系统等设备。其中,档案会商室要配备档案密集柜,用于存储和保管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处理中形成的档案资料。2.3.3数字化配套设施。建设音频信息采集设备、音频录播设备、视频播放设备、证据展示台、电子显示设备等,用先进的音视频显示系统辅助调解仲裁的有序开展;建设24小时连续监控功能的视频系统、应急系统,以及手机信号屏蔽设备等,以便于监控调解仲裁的过程,及时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2.4处理纠纷重在调解2.4.1明确工作原则。委员会要遵循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到乡镇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进行劝解,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委员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工作人员以中立人的身份开展工作,依法维护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益,保证调解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委员会要遵循实事求的原则,收集掌握有关案件的更多线索,查清纠纷的事实,从纠纷症结处发出进行调解,以保证调解工作更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2]。2.4.2明确工作目标。委员会和村组调解小组要联动起来,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将调解作为纠纷处理的工作重心,力争做到在村内化解矛盾纠纷、在乡内调解处理案件、在县内完成纠纷仲裁的工作目标,有效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2.4.3专人负责调解。在委员会中增设调解员编制,优先选任在县乡德高望重、明辨是非、责任感强的村民担任调解员,给予调解员一定的工资补助,并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以保证调解员能够依法合规开展调解工作,提高村民对调解结果的满意度。3结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有效解决,成立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加强调解员和仲裁员队伍建设,遵循以调解为主、以仲裁为辅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从而在源头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参考文献[1]张培丽.“三农”问题研究新进展[J].学习论坛,2014,30(10):32-39.[2]邢玉虎.浅谈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J].现代农业,2016(4):7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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