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巢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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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全方位推进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照《合肥市“大新专”项目四督四保协调推进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巢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巢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巢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全方位推进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照《合肥市“大新专”项目四督四保协调推进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企业和政府投资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等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旅游提升、农业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按性质分,企业投资项目为续建、新开工和储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为续建、新开工和前期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是指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的决策、组织和实施等工作。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合署办公,牵头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管理与推进工作。具体负责:

(一)研究提出重点项目管理与推进的政策、制度和建议;

(二)组织编制年度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建立并动态更新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

(三)跟踪督查市重点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开工建设、实施进度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每月对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审批及建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领导小组;

(四)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问题,跟踪督查市委、市政府领导会办、交办、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年度考核初审并提出奖惩意见;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界定。

(一)企业投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为责任单位;

(二)政府投资项目按行业主管原则由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具体如下:

1.市住建局负责城区支路、雨污水设施、市政管养的道路大中修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

2.市林业局负责公园、游园、景观绿化、绿道等项目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涉及专业公园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市交通局负责交通道路等项目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

4.市重点局负责安置房、主次干道、公益性项目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涉及居巢经开区或公益性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居巢经开区或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5.其他类项目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对每个重点项目明确责任领导和联络员,负责项目的推进实施、服务保障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对项目的报批、建设进行全程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项目谋划

第九条  强化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在项目谋划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分领域、定部门、分任务、定目标”的谋划工作机制。每年将项目谋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每季度牵头部门对全市谋划的项目进行汇总分类整理,会同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筛选评审论证,经筛选论证的项目要达到项目建议书阶段,最后由重点项目办汇总纳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做实做细做深项目前期工作,对纳入市重点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实行动态分层分类管理,尽快达到可研、可批和可实施的程度,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定期从市重点项目库中,推出一批重点项目,运用各类招商平台,加大推介力度,吸引各类资本来巢投资。政府投资项目由重点项目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和省规划盘子,获得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四章  标准与申报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依照以下标准:

(一)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类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三)房地产类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四)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或主管部门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对照重点项目标准要求,对拟列入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进行初选,并于每年10月份向重点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续建项目需附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投资额、资金拨付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材料。新开工企业投资项目需附备案(核准)、环评、规划、用地等相关支撑性材料;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具备施工招标和开工条件,需附初步设计审批、拆迁、用地等相关支撑性材料。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份重点项目办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综合论证,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初选计划,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后,12月份报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报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以市政府文件印发执行。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编入年度计划确需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项目,每年5月、9月份经责任单位书面申请,重点项目办提出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市级领导包联重点项目制度,根据分工和分管领域确定各级领导牵头联系项目,逐个明确推进责任和目标,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张倒排计划表、一抓到底”的要求,形成“盯人、盯事、盯项目”的全程服务机制,全力推动重点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利用手机APP、挂图督办等管理办法,提高我市重点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切实减少前置审批事项,推动各项审批减流程、减环节、减时限。项目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大建设项目流程优化实施意见》(巢政办秘[2016]11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缺件受理”的实施办法》(合政服[2016]12号)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全流程管理、全天候调度、全方位服务”的项目推进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重点项目分层分级分类调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领导小组每季度选择重大项目进行现场观摩调度一次;

(二)分管市领导每月对包联项目进行分类调度一次;

(三)各地、各单位对本地重点项目按照“四督四保”要求每周调度一次;

(四)重点项目办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做好统筹协调。同时,会同市督查和目标效能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做好督查督办,督查结果以通报、专报形式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5日前向重点项目办报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重点问题及时报告。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一条  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每年第四季度,重点项目办应当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对接,做好下年度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帮助项目单位优先争取国家及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市政府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将重点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项目库,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争取信贷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点项目管理以及项目规划方案、可研和初步设计编制、审查等前期相关费用。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将重点项目管理纳入市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点考核项目开工率、竣工率、达产率、转化率等核心指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市相关会议确定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未按要求完成推进计划且无正当理由的,第一次由重点项目办进行通报,第二次由领导小组进行约谈。在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中推诿扯皮、推进不力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惩细则由重点项目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点项目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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