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防城港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

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处理辖区内群体性重大欠薪事件,牵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防城港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防城港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处理辖区内群体性重大欠薪事件,牵头落实“两级督查、三层兜底、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第三条  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非正常上访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处置到市非正常上访办法》(防办发〔201421号)执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和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市人社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一)建立由人社、公安、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工会组织、交通运输、水利、电网公司等部门组成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动机制;建立由人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院、检察院、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打击建设领域恶意欠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二)建立由人社、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工会组织等部门定期联合开展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工资兑付专项检查机制,每年联合检查不少于2次。

第五条  建立建设领域动态监控机制。

(一)建立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动态监控机制。工资支付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对其分包的劳务公司(劳务队、组)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监控,定期向人社部门报备工资支付情况,并报送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日常报备的工资发放表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委配合)

(二)建立农民工联络员动态监控机制。人社部门负责建立与农民工保持联络的动态监控机制。在建工程项目负责报送2名农民工代表作为联络员到人社部门备案,农民工联络员定期向人社部门报告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市人社局负责)

(三)建立工程款支付动态监控机制。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各自行业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动态监控机制。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或劳务)企业要在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拨付中支付工资的比例、在工程款拨付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逐月结清等内容,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市住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  建立建设领域预警应急机制和完善举报投诉办法。

(一)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建设领域预警应急机制。对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投诉及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问题或可能发生重大群体性欠薪事件的项目,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及时主动介入,各司其职,及时启动实施应急处置预案,严防重大突发性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发生。(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等负责)

(二)人社部门要完善举报投诉办法,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设立维权告示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当发生群体性欠薪时,及时受理和登记被欠薪人员名册和欠薪数额,依法核实和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市人社局负责)

第七条  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

住建部门要牵头负责指导监督建筑业企业实施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完善职工名册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管理台账,推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实施“一卡通”管理系统。(市住建委负责)

第八条  全面推行建设领域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机制。(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等配合)

人社、住建、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健全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将企业工资支付、工程款支付等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加大信息共享,实现数据整合。建设领域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社、住建、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通过相关征信平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采取停止承接新业务、停止招投标资格、拉黑名单、取消资质证书等措施:

(一)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突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人社部门调查属实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经责令改正到期后拒不改正或者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不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第九条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一)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交存,专户管理。本意见施行前已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则上要及时转存到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集中管理,并移交有关台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出台)(市人社局负责)

(二)住建、交通、水利水电、电网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交未交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交存到位。凡是不按规定足额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予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市住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人社部门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启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实名制发放。(市人社局负责)

第十条  建立主动介入的法律援助服务机制。

对于已经发生或发现的欠薪案件(事件),人社部门可将情况报送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组织法律援助律师为讨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与人社、住建等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市司法局负责)

第十一条  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市住建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一)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市住建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市人社局负责)

(三)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住建部门要依法对总承包企业的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处罚;情节恶劣的,直接清出防城港市建筑市场,并报告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制违法企业进入广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市住建委负责)

第十二条  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工程款,并由此产生工程款拨付纠纷,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市住建委牵头,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资金并纳入财政安排。应急资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紧急情况下垫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急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按基本建设项目原拨付渠道和程序进行。应急资金可采用拨付工程款的方式,该项目指标完成,资金到位后归垫。(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对严重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建等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开发建设新项目和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市住建委牵头,市房产管理局配合)

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立完善预售款监管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对可能发生资金链断问题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给人社、住建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对拖欠项目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采取措施改正。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诚信档案及限制对其业务受理。(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项目未办理报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垫支、工程款支付延误、工程结算纠纷等行为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理处罚。(市住建委负责)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等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理处罚。(市人社局负责)

第十五条  因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性欠薪突发事件的,信访、公安、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及时启动联动协调机制,按照工作职责和处理群体性欠薪突发事件工作流程,立即开展调处工作:

(一)因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劳务公司,未进行工程结算、终止履行施工合同、中途停工、工程质量纠纷等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有争议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介入,负责牵头妥善解决工程建设争议纠纷,协调处理工程款拨付到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在规定期限内汇入人社部门指定账户,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单位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市住建委牵头,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二)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节严重的欠薪行为,住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通过责令改正、处理处罚、拘传、查封账户、拍卖资产、向社会公布、降低或取消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直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等手段,严肃处理欠薪行为。(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包工头”等单位或个人组织农民工直接到政府部门办公场所进行群访、闹访等,干扰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市公安局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劳务公司拒不优先解决欠薪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约谈:

(一)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劳务公司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不在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未约定工程款到位后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内容、不按要求提供材料、不配合协调处理、不按期汇款解决欠薪问题等,致使欠薪事件进一步扩大,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约谈相关负责人,直至企业整改和欠薪问题得到解决。(市住建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企业和承包人涉嫌提供虚假合同、工资表、出勤表、虚报工程量等资料来领取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由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约谈、拘传等,直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负责)

第十八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

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以追索劳动报酬为名,通过给参与者发放工钱等形式,组织人员围堵党委、政府等国家权利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对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处理拖延或者有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实行通报等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防城港市 联席会议 拖欠 【人社办法】防城港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