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审计管控实施办法试行
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审计管控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交通建设项目和重点资金审计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建设项目和重点资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交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审计管控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审
计管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交通建设项目和重点资金审计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建设项目和重点资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和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审计管控,是指我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审计管控的对象是指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管理活动。
重点项目是指列入我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重点资金是指列入我局预算计划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管控依法进行,统一监管。
第五条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审计管控的实施主体为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章 审计管控的内容
第七条重点项目审计管控涵盖建设前期、建设期间及交竣工阶段的内容。
第八条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情况。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确定过程中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四)合同签订情况。
(五)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六)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
(七)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评估和支付情况。
(八)项目前期费用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建设期间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落实和规范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情况。
(四)工程变更情况。
(五)设计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六)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工程价款计量、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
(八)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预付、扣回情况。
(九)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情况和使用效益。
(十一)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金额情况。
(十二)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投资额情况。
(十三)征地拆迁决算情况,土地手续办理的完整性、合法性。
(十四)工程质量和环境(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十五)承包商合同履行情况。
(十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合同履行情况,隐蔽工程记录、关键工程和控制工程的控制记录、监理日记、监理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
(十七)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和管理情况。
(十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交竣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概)算最终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支出和结余等财务收支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决算)、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四)概预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五)未完收尾工程及预留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工程、财务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七)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重点资金审计管控涵盖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资金来源审计:
(一)项目资金立项的真实性。
(二)资金筹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筹集的到位率和到位时间。
第十三条资金分配使用审计:
(一)重点资金的拨付情况。
(二)收取项目前期费用、咨询费和管理费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益性。
(四)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审计:
(一)资金管理工作机构机制建设及工作运转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监督的及时有效性。
第三章 问题整改和责任
第十五条整改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整改负总责。
第十六条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屡审屡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审计机构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