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制度】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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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制度】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发改制度】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局统一领导,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发改局应当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发改局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发改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发改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发改局门户网上公开;市档案局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政府信息纸质材料(包括电子文件)移交市档案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除网上公开外,行政机关还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栏、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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