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制度】湖州市公安局巡察工作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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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公安局巡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警务广场战略全面深入实施,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型、服务型公安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制度】湖州市公安局巡察工作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公安制度】湖州市公安局巡察工作制度(完整)



湖州市公安局巡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警务广场战略全面深入实施,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型、服务型公安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察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民意导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巡察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部署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局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市局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执行组长由市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担任。

第五条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巡察工作,听取巡察组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局纪委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县(区)局、警种纪检监察部门为市局巡察工作的联络部门。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市局设立若干个巡察组,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组员12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局副调研员以上人员担任,组员从市局后备干部、年轻干部或有关警种部门的业务骨干中抽调。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七条巡察组的巡察对象为各县区局、市局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阶段性巡察单位、巡察内容、巡察时间等要求,由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实时在公安内网上公布。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前做好与被巡察单位的对接工作。被巡察单位要及时落实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八条巡察组重点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局党委警务广场战略和其他重大警务工作部署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

(五)执行党内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执法规范和作风建设情况;

(七)队伍违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重点人、重点事等情况;

(八)案件查处及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九)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开展情况;

(十)执法工作及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十一)市局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向市局纪委监察室、督察支队、法制支队、干部处、审计室、公关办等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上报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不落实,群众投诉多、来信来访反映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或部门应先予巡察。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除暗访和突击检查需要外,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并在工作告一阶段时视情反馈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被巡察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巡察工作安排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巡察期间,巡察组可以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和座谈会、听取汇报、受理投诉、个别谈话、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明察暗访、调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巡察组参加被巡察单位召开的有关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工作会议,列席被巡察单位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走访当地党委、政府、纪委、政法委等部门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巡察组巡察期间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一)被巡察单位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被巡察单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带普遍性或性质严重的问题;

(三)被巡察单位、班子成员及其民警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形象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对上述问题,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可按照干部管理和业务管辖权限,责成被巡察单位限期整改或由市局纪检监察、政工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巡察组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当现场予以纠正或移交被巡察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民警和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或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巡察组应根据巡察工作进度适时向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每次巡察工作结束前向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巡察工作报告和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认真研究巡察组工作报告和工作建议,研究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及时将有关问题交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处理,并向市局党委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对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巡察组交办的要求整改或调查处理事项,被巡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巡察情况和整改情况作为对有关县区局、市局部门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问责、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管理保障

第二十条巡察工作一般一年二次,每次13个月。若情况特殊,可增加巡察次数或延长巡察时间。巡察一般采取驻点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巡察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对成绩突出的,市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巡察工作经费、装备、车辆由市局统一调配解决。

第七章纪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巡察组应模范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基层公安机关及民警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巡察工作时,一般安排在食堂用餐,按标准安排住宿,按规定支付食宿费用。做到“四个不准”:不准接受工作宴请和馈赠;不准在被巡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对掌握的问题不请示报告即擅自处理;不准借巡察之名游山玩水。

第二十五条巡察组组长应履行“一岗双责”。巡察组成员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巡察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及时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如实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巡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三)其他干扰、阻扰巡察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市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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