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办法】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政府采购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暂行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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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政府采购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办法(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交易活动,推进市场诚信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政府采购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政府采购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暂行办法【完整版】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政府采

购领域行贿犯罪档案

查询的暂行办法


(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

城乡建设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交易活动,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131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属国家机关及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政府采购项目之外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交易行为,检察机关对其所承办行贿犯罪案件进行系统登录,对犯行贿罪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犯罪档案,实现全国联网,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

拟承接区属政府投资、融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采购供应商,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规定时间内的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方具备准入资格。

第六条 项目单位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拆迁拆除企业、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在参加招投标活动前2年内没有以行贿谋取中标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存入档案。

项目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拆迁拆除企业、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的,应在合同签订前由项目单位或其拟选择单位到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将被查询单位在参加招投标活动前2年内没有以行贿谋取中标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存入档案。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前两款之规定,在资格预审程序中对投标人有无以行贿谋取中标的犯罪记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存入档案。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确认其提供虚假材料之日起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区检察院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并探索运用网络等技术手段与招投标主管部门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区内政府投资、融资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国资委负责对其监管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履行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内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领域履行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领域中履行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职责,未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即确定投标人主体资格或将区属政府投资、融资项目发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参加招投标活动前2年内”是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前2年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前3年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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