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意见】关于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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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的意见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意见】关于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意见,供大家参考。

【粮食意见】关于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意见


关于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的意见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各级政府的调控职能,认真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为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的认识

粮食工作不仅关系我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而且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粮食实行专员(市长)负责制,是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我区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粮食系统的财和物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管理,改革后粮食系统的人、财、物全部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各地(市)专员(市长)肩负的粮食工作责任更加重大。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对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我区粮食安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责任制,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好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二、全面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专员(市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主要责任是:

(一)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确保实现粮食安全提供基础保障。我区耕地资源有限,农业生产禀赋较差,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潜力小。各地(市)必须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动摇,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坚决控制建设占地规模,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进行大规模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乱占耕地和基本农田。要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督察制度,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严肃查处。

(二)继续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粮食稳定发展,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精神,始终把粮食安全放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位置,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推进粮食的产业化经营。各地(市)专员(市长)一定要切实担负起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实现粮食产量稳定增长的责任,一方面要继续稳定粮食种植面积,适当提高青稞种植面积,以满足农牧民群众的生活需要。粮食主产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优良品种,进一步优化种植结构,按照高产、优质、高效、安全农业的要求,继续深入实施提高粮油单产行动计划。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各地(市)要切实担负起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责任,鼓励、支持和培育粮食经营龙头企业,增加粮食产品附加值。切实把粮食产业化经营作为富民强县和发展县域经济的重点工作来抓。

(三)落实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保护和提高种粮农民的积极性。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05年我区建立了粮食直接补贴机制,明确了具体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政策,加大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各地(市)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各项支农、助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粮食生产,提高良种覆盖面积。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已经明确的直补范围、对象和方式,继续坚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确保这一惠农政策切实不折不扣地兑现。各地(市)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注意总结粮食直补的经验和做法。有关部门要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逐步加以完善,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要切实管好用好直补资金,加强对直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农行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专户的监管,严禁挤占挪用。

(四)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求平衡。加强宏观调控,是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必要前提,也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我区确保粮食安全的重点和难点在农牧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调控制度和机制,合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正常运行,保证粮食供求平衡,确保粮食安全。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以下几个重点工作:一是建立有效的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和应急机制。要立足我区区情和粮情,切实加强粮食有关数据的宏观分析,加强对多渠道粮食流通的动态监测,深入分析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实行对全社会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确保本地(市)粮食价格平稳和粮食市场稳定。按照《西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各地(市)要抓紧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储运网络等应急保障系统,提高应急能力。二是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储备粮的管理。各地(市)要加强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要严格储备粮轮换,确保储备粮的规模、数量、品种和质量,更好地适应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三是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西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为宏观决策和社会粮食经营提供信息服务。

(五)建立粮食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各地(市)要增强大局意识和长远意识,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丰歉保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稳定”的工作原则,大力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理顺产销区关系的新途径、新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协作机制。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区内产销区双方、区内产销区与内地主产省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使本辖区的粮食有可靠的销路和来源,搞好供需平衡。

(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地(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同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发展结合起来,选择符合本地(市)实际的改革模式。一是妥善解决好企业历史包袱。这是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既定政策和要求,抓紧落实。要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上划到自治区粮食局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企业改革创造条件。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国有粮食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三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按照“精简管理人员,保留业务骨干,发挥调控载体和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开展经营”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要抓紧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推行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形成适应市场、管理协调、运转灵活、充满活力的新机制。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着重把握三点:一是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探索切合当地实际的方式和形式,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方案。二是坚持重点突出,区别对待,根据本地(市)粮食企业的不同情况加强改革的分类指导,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好有关政策的衔接,防止引发新的矛盾。三是通过创新企业的体制机制、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做大做强企业。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切实把粮食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自治区、地(市)、县(市)政府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监督指导,经常听取粮食工作汇报,深入粮食工作一线进行检查指导,努力做到对粮食工作情况心中有数。要认真抓好各项粮改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本地(市)粮食供求不平衡,引发市场波动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二)注重宣传,落实政策。各地(市)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宣传,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中央和自治区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并要确保政策不折不扣地兑现给群众。一是认真执行青稞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二是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等补贴政策。三是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做好灾区粮食供应和救灾粮食发放工作。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督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履行好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保证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农业银行要保证储备粮和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贷款资金的供应;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增强各地(市)专员(市长)的责任,事关我区粮食安全和跨越式发展的大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市)落实粮食专员(市长)负责制的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粮改政策措施,落实各项责任,确保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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