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工作会议纪要意见-项目建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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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按】房产开发工作会议纪要意见市政府20xx年月26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工作的会议纪要》([2012]1号,以下简称《纪要》),对促进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工作…小编为您整理了《房产开发工作会议纪要意见-项目建设材料》,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房产开发工作会议纪要意见

市政府20xx年月26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工作的会议纪要》([2012]1号,以下简称《纪要》),对促进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全面落实该纪要精神,经研究案例论文,现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旧城改造中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土地,凡有居民房或商户拆迁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按《纪要》规定的程序对土地招拍挂文件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进行合理变更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如因拆建比例过低(小于1:2)影响正常开发的,由市房地产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经济效益测算后提出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意见,由市政府研究案例论文决定。

二对老城区内政府已经有偿出让并确定为工业用地的土地,在符合城市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如需将土地用途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提出变更申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同等地段商住用地招拍挂价格与同时点该地块工业用地评估价格之间的土地出让金差额,土地使用权人补交相应的差额后,规划部门即予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具体变更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6条第12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办理。

三对旧城改造中有居民房或商户拆迁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实际拆迁面积(不含违章建筑)超过土地招拍挂文件载明拆迁面积10%以上导致开发商大幅度增加拆迁成本的,可由市房地产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研究案例论文决定将该地块的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该项目适当补偿。

四《纪要》中关于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拆一补一,不找差价”安置方案的享受部分税收返还的规定,既适用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直接确定“拆一补一,不找差价”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形,也适用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虽未确定“拆一补一,不找差价”的安置政策,但实际补偿时“评估价加奖励”后已经达到“拆一补一,不找差价”标准的情形(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准)。

五为加快推进滨江地带拆迁工作,实现早日打通沿江大道丁字街―大桥路段的目标,市政府决定从正在建设的第一期经济适用房中调剂一栋(约55套)专门用于安置该地段内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

六进一步加大对旧城改造中拆迁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在坚持开发企业为拆迁主体自行或委托专业拆迁公司拆迁的工作格局的同时,市房地产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由市政府办房产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卫生局文体局民政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信访局所在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公检法司等部门参加的强有力拆迁工作专班,协助解决拆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民营或民营资本占控股地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前提下,其工程建设招投标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选择邀请招标方式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主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资质招投标程序和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进行监督。中标单位确定后,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只按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招标服务费,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八对《纪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包干收费项目由六项增加为七项(增加的项目为建筑垃圾处理费),同时将其中绿化补偿费变更为园林绿化费(含缺绿补偿费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费)。包干收费标准调整为:没有居民房或商户拆迁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55元/�收取;
有居民房或商户拆迁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45元/�收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高或降低以上包干收费标准。继续鼓励新建高层建筑,12层以上16层以下(不含16层)的建筑按整栋房屋面积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16层以上整栋房屋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纪要》规定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适用于旧城改造中有居民房或商户拆迁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对没有居民房或商户拆迁任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即六层以下的建筑按首层面积320元/�收取,七层以上的建筑按首层面积400元/�收取)。

十市规划局负责在发放规划许可证前将各房地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包干收费总额书面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再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按以上标准统一收取后进入市财政帐户;
市财政局按附表比例分解至各单位后,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和市政府意见向各单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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