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论文5篇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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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按】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绝不是对立的,关键在人,关键在思路。——2014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两会贵州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小编为您整理了《大学生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论文5篇1000字》,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新中国环境保护发展史既是一部环境意识理念创新史,又是一部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史。

  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制度化创新已经走过了40年。回顾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第二十六条第七款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职责是“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成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一个里程碑。

  1972年6月,中国派员参加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中国多边环境外交的新纪元,也是新中国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开放的新纪元。大会成果深刻改变了“工业污染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传统观念,开启了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技术和理念的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的大门。

  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份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升为基本国策。1988年设立了独立运行的副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集中提出的“三大环境政策”和“八项管理制度”等,既是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产物,也是改革开放创新奋进的成果。

  20世纪70年代环境领域改革开放学习借鉴了国外环境保护理念,从80年代起则引进了可持续发展理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系统阐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1989年5月,第15届联合国环境署(UNEP)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成果对中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大会强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推动中国将环境保护与发展紧密结合的理论基础。此后不久,中国政府编制了《中国21世纪人口 资源 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首次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在1998年机构改革之际,原副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局被升格为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9月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峰会(WSSD)后,中国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2007年,生态文明理念首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献。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即环境保护部。

  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既是全球环境治理发展进程的缩影,也是可持续发展在国内地位逐步提高的写照。从21世纪第二个10年开始,中国逐渐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贡献者和引领者。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2015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鲜明提出了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成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将“推进绿色发展”作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首要举措。

  2018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提出和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出要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 要坚持环境友好 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要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等,体现了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全球观。

  今年是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成立31周年。1989年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FECO,简称“外经办”)成立,主要负责国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1997年5月,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与外经办“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负责环境保护领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资金 履约项目资金 双边援助资金及其他对外环境合作事务的管理工作。2019年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与原东盟中心两个司局级机构进行融合重组,改制组建了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成为生态环境领域承担国际合作任务技术支撑服务的唯一“国家队”。

  我从事生态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事业已超过20年。个人的进步和成长同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的蓬勃发展休戚相关,同祖国的生态环境事业休戚相关,同祖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进程休戚相关。作为环境外交领域技术支撑服务团队的一员,在投身深入参与全球环境治理 共谋全球生态文明 推动建设美丽中国的同时,推进构建清洁美丽世界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们的担当和使命。


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明确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以下简称《方案》),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环境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等5个方面,界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方案》的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立权责清晰 财力协调 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意义重大。总体来看《方案》具有三大特色:

  一是管理类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

  《方案》中管理类项目划分四个大类: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管理类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事权范围具有明确边界,职责划分相对清晰,两者存在衔接之处,但基本无重叠交叉。

  例如,“将国家生态环境规划 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 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 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以上同样都是研究制定规划,事权性质相同,差异在于规划范围不同 影响程度不同。

  除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以外,对生态环境监测 执法检查 督察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环境信息发布 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规和政策 标准 技术规范等其他管理类事项,均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是根据污染防治项目受益范围不同确定中央事权 地方事权 共同事权。

  污染防治项目受益范围包括全国性的 跨区域性的和地区性的,中央和地方污染防治事权划分应与其受益范围相对称。全国性污染防治项目,应由中央政府负责;体现中央战略意图 跨区域的污染防治项目,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其他地方性污染防治项目,应由地方政府负责。

  依据上述原则,《方案》将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长江 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 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将土壤污染防治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化学品污染防治 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 噪声 光 恶臭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

  三是适度强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更高一级政府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出责任。

  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中央并由中央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权,原则上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地方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权,原则上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即便完全由地方组织实施,原则上也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方案》对于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坚持了上述原则,但适度强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更高一级政府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出责任。

  例如,《方案》将土壤污染防治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化学品污染防治 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这表明即使上述污染防治项目属于地方事权,但中央财政仍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让绿色释放更多红利

  “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很关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话题,备受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着眼尽力补上生态文明建设这块短板 实现全面小康五位一体全面进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部署。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直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了历史性 转折性 全局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如同一面广角镜,折射出追求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发展理念,照见协同推进人民富裕 国家强盛 中国美丽的大局观 整体观,见证对子孙后代负责 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历史担当。

  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已经取得关键进展,“十三五”规划涉及环保的9项约束性指标,有7项已提前超额完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显示出巩固成果 夯基固本的施政方略。按照党和国家部署,加快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瞄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快治理 加紧攻坚,不仅可以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也将为实现美丽中国的宏伟愿景打下坚实基础。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健康的基础”。过去5年,中西部22个省区市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4.26万亿元,生态扶贫带动300万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地区林草植被持续增加,森林覆盖率平均增长超过4个百分点。实现全面小康 全民健康,建设健康 宜居 美丽家园是一个重要体现。要通过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 持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等举措,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们就一定能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让中华大地天更蓝 山更绿 水更清 环境更优美。

 
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精准科学依法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源头预防 过程控制 损害赔偿 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进一步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源头预防的基础性制度地位。环境影响评价是防范和减缓政策制定 相关活动产生的生态环境风险及重大影响的有效制度工具,是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可持续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来看,环评制度是各地各部门都应该执行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包括政策 规划和项目三类,前两类又合称为“战略”。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政策环评的规定。规划和项目两类评价对象,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和“精准 科学 依法治污”的新要求之下,也亟须分类优化调整,其中规划环评由规划制修订部门制定 实施,生态环境部门有建议 修改和审查权;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全国几十个市和上百个县区,已转交给综合审批部门审批,并不仅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权限。

  科学优化项目环评分类

  环评审批不仅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批复,还规定了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要求,这些措施要求又因项目 所属行业 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护的要求不同而不同。因此,要提高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的格式样本化和标准化水平,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内容上,进行分类优化调整。

  一是探索对中小型项目环评“承诺审批”的规范化。经过多年的环评工作实践,大多数中小型项目,特别是报告表和登记表类别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应采取的措施,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规范化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地方政府的责任,要求这类项目开展现状环境监测并预测其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意义并不大,项目主要应做到达标排放。因此,对于这类项目,可探索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免除现状环境监测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等内容,保留项目工程情况 污染物排放和生态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即可,在环评批复中明确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这既是对各地“环评告知承诺制”的规范化,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还能提高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的标准化水平和格式样本化程度。

  二是强化“预测审批”类项目的要求。对于少数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较大 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 社会关注度和争议大的项目,还应该执行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导则要求和报告书内容,保证公众参与时间和机会。对于这类项目,要更加强化环评“源头预防”的功能,切实发挥环评“一票否决”的作用,不宜更多地“下放”“简化”或“压缩审批时长”。

  精准判定规划环评重点

  规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的重要抓手,但其定义和范围却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200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列出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类型。但该文件沿用至今,已经出现文件效力较低 纳入的规划有限 分类科学性不强 相关部门执行不充分等诸多问题。

  评价对象缺乏筛选机制是上述问题的内在原因之一,即什么样的规划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问题没有解决。以《欧盟战略环评指令》为例,需要开展战略环评的“战略”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战略中包含了未来几年要执行的具体建设项目,且这些项目又需要进行项目环评的;二是可能影响到欧盟自然保护区的战略。只有这些“战略”,才需要按照指令规定的环评流程和技术方法执行。

  这一经验可用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修订中。即包含了具体的项目安排或者选址选线可能产生重大生态影响的规划,才需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这种规划环评是要采取类似项目环评的预测评价方法,且生态环境部门在规划环评审查方面,也应赋予类似项目环评审批方面的权力。只有这样的规划环评,才能切实简化建设项目层面的环评。而对于其他规划,例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主体功能区划”,虽然也叫规划,却更应适用政策环评的方法和流程。

  依法推动政策环评衔接

  近年来,在《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制订)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相继纳入了政策环评相关的条款。推动政策环评入法要与上述三部法律法规和文件保持衔接。

  一是明确政策的范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经济和技术政策相对比较模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行了扩展。最为细化的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定,包括有关公共服务 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开发利用 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一规定值得在政策环评入法时借鉴。

  二是明确政策环评由政策制定部门执行。政策环评的主要阻力在于担心生态环境部门权力的延伸,而实际上,政策环评应该是政策制定部门本身应当执行的程序,是其内部权限。政策环评入法主要应规定评价流程 评价要求 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这将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相衔接。从国际经验来看,欧盟委员会在制修订政策法规时,也是由政策部门按照《更好地管制》(Better Regulation)的导则要求,开展政策社会 经济 环境等综合评价。政策环评既可以单独就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也可纳入社会 经济和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中。

  三是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生态环境部门除了受国务院委托或政策制定部门申请时,对具体政策的环评进行技术支持和协助之外,主要职责应包括加强宣传引导,发布导则 指南 典型案例和最佳实践,开展培训和能力提升等。此外,为督促各政策部门执行政策环评相关要求,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可通过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方式压实责任。

 
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自古以来,“黄河宁,天下平”,黄河生态安危事关国家盛衰与民族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在2020年5月视察山西时又强调,扎实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推动山西沿黄地区在保护中开发 开发中保护。

  山西位于黄河中游,黄河流域山西段国土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省的62%和65%。必须以守护黄河安澜的责任感 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担负起保护水资源 防治水污染 改善水环境 修复水生态的重大责任,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为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

  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鲜明理念。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经济财富。“两山论”打破了把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的二元思维,深刻揭示了发展与保护的本质关系。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对党 对历史 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 维持黄河健康生命为目标,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摆上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当好黄河生态卫士。

  树牢“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的鲜明理念。水是生态之基。作为资源能源大省,山西省黄河流域长期以来形成了以煤 焦 冶 电等能源原材料生产为主的经济格局,结构性污染矛盾十分突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方位融入高质量转型发展之中,统筹考虑黄河水资源 水环境 水生态 水安全 水监管等涉水问题,强化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刚性约束,推动黄河流域从过度干预 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 休养生息转变。

  树牢“抓生态环境保护就是抓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鲜明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水是发展的命脉。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环保倒逼 引领和支撑作用,坚决向结构性污染开刀,还水于河,以水定产,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打通发展命脉,守护流域安全,积极培育战略型新兴产业,建好国家高质量发展区域增长极。

  精准推进污染攻坚

  彻底消除黄河流域劣Ⅴ类国考断面。以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为重点,统筹黄河流域山西段干支流 左右岸 上下游,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增容两线同步推进,力争实现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年底全部退出劣Ⅴ类。全面加大工程治污力度。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和运行管理,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严控企业超标排放,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沿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让汾河等黄河主要支流“水质好起来”。全面提升用水效能。坚持量水而行 节水为重,建立健全保障汾河上 中 下游生态基流长效机制,分河段 分时段统筹调度流域内生产 生活 生态用水。建立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活污水资源化 工业用水循环化 农灌用水高效化利用,让汾河等黄河主要支流“水量丰起来”。全面推动全流域水生态修复保护。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系统治理,持续开展汾河干支流 入黄支流清河行动,推行沿岸缓冲林带自然修复保护,加大湿地保护力度,让汾河等黄河主要支流“风光美起来”。

  强力推进黄河流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综合治理。山西省黄河流域人口和产业分布密集,尤其是汾河平原等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空气质量改善难度大。要以汾渭平原4市和太原及周边“1+30”重点区域为主战场,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黄河流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大产业结构优化力度。推进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加快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清洁取暖改造,严格落实散煤禁烧规定,大力淘汰小锅炉。加快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加快补齐“公转铁”工作短板,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黑加油站(点)动态清零,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大降尘污染治理力度。持续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六个100%”要求,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深入推进大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山西省黄河流域历史遗留固废堆存多,大宗固废产生量大,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要坚持固体废弃物源头减量 末端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思路,大力提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进沿黄地区历史遗留大宗固体废物整治,着力解决煤矸石堆场污染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利用工业固废填充复垦造地,坚决遏制非法倾倒。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与建设,严厉打击黄河流域内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实施黄河流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发电比例。分类别 分用途 分阶段稳妥推进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给子孙后代留一方净土。

  积极加快黄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步伐。山西省沿黄地区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是黄河流域泥沙来源最多的地区。持续厚植生态优势,把构筑黄河中游生态安全屏障摆在突出位置,以吕梁山及汾河为重点,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不断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积极治理水土流失,进一步推进空间管控精细化,全力加大黄河流经市县水资源保护力度,大力实施退耕还林 荒山绿化等营造林工程。加快矿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以黄河流域露天矿山集中开采区 生态功能脆弱区等为重点区域,优先对破坏生态严重 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废弃露天矿山开展生态修复。

  破解结构性污染难题

  优化黄河流域产业开发布局。充分发挥以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用,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生态空间的保护,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开发。坚持“布局集中 用地集约 产业集聚 空间优化”,积极引导产业入园入区,促进优势产业向环境条件优良 环境空间充裕的区域聚集,严格控制在汾河 沁河等河流谷地,以及人居环境敏感的区域布局重污染项目,推动产业布局优化。

  科学引导黄河流域产业绿色转型。坚持转型为纲,将总量指标等各类环境要素支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 特色优势产业倾斜,鼓励引导黄河流域范围内煤炭 钢铁 电力 焦化传统优势产业“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鼓励企业发展“飞地经济”。

坚持“项目为王”,为区域内具有标志性 引领性的转型项目全方位 全过程做好服务保障。

  精准促进黄河流域产业升级调整。严格控制黄河流域城市建成区的工业园区 经济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新建高耗能 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区域,加严实行约谈问责 区域限批措施。加大黄河流域 “散乱污”企业治理力度,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按照“科学规范一批 升级改造一批 整合搬迁一批 关停取缔一批”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倒逼产业加速提档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着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服务效能。坚持“三对”“六最”要求,推进环评审批流程再简化,资料再精减,将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深入开展入企帮扶服务,及时提供产业政策 咨询服务,全方位助力企业提升精准治污水平。

  打造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强化党委和政府的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用好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施区域联动处置 流域联防联控。全面落实河湖长制,细化量化黄河流域各级河长的责任,形成“大生态 大环保”治理格局。

  完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统一布局 规划建设覆盖全流域的环境质量 重点污染源 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黄河流域山西段干支流水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健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动流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与评估,提升自然保护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监管水平。

  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开展汾河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 省级督察发现问题紧盯不放,不达要求绝不松手。延续和深化“清零”环保品牌,高标准高质量做好黄河(汾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持之以恒推动污染防治攻坚。

  强化生态环境治理企业责任。加快排污许可管控配套制度建设,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整顿,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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