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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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  

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  

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1〕240号)、《云南省公安厅、农业厅关于做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公交〔20012〕15号)的要求,楚雄州公安局、楚雄州农业局决定从2012年3月1起在全州十县市推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现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拖拉机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楚雄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州公安局李发富副局长任组长、州农业局何平副局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靳昌支队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任源政委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           任办公室主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谷孝云大队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吴顺文科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宣科范丽萍科长、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财务科汪兵科长、州农业局农机化管理科李增华科长、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滕开荣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州交警支队推丘办、秩序科、法宣科、事故科和州农机安全监理所抽调人员组成,在州公安交警支队挂牌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推行试点的十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  

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是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突破,是我州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创建“平安楚雄”、构建和谐社会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走“综合治理”之路的客观要求,也是关注民生、关注“三农”的具体体现。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和农业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决定》精神,统一认识,真抓实干,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监管试点工作的领导,不断探索长效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内容,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要求”的标准,全力以赴抓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三、明确工作重点,按委托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全州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要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责任相当”的原则,明确监管范围和权限,严格按照《办法》、《方案》和(公交〔2007〕188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确定具体的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培训、核发《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2)检查指导试点县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3)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农机监理部门,取消其监管资格。  

(4)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义务  

(1)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  

(2)承担委托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积极研究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  

(三)农机监理部门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行使委托监管范围内的执法权限。  

(2)规范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执法行为。  

(3)提出加强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2、义务  

(1)在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内进行执法活动。  

(2)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改进意见。  

(四)委托监管范围  

委托监管范围原则上是本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五)委托监管权限  

l、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2、检测拖拉机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量。  

3、依法收缴拖拉机非法装置。  

4、根据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况,依法对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5、处理适用简易程序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拖拉机单方交通事故、协助处理涉及拖拉机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四、实施时间及程序  

为切实抓好全州拖拉机道路安全监管,试点工作分4个阶段实施:2012年2月5日至20日为试点筹备启动阶段;
2012年2月21日至29日为培训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和宣传工作阶段;
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为试点阶段;
2013年3月15日至31日为考评总结阶段。  

(一)农机监理人员上道路实施监管前的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共同组织。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指派法制、事故、秩序方面业务熟悉、责任人强的人员担任培训授课任务,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熟知并掌握:  

1、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2、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须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3、制作《查获经过》;
  

4、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6、在24小时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负责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农机监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由本人填写《农机监理员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审批表》(附件1),逐级审核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制作核发《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机监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罚台帐,制定并落实监督备案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  

(三)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及时提出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
要依法查处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要深入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四)农机监理人员上道路对拖拉机实施监管时,应参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执法工作。着全省统一颜色、统一式样的制式服装,佩戴农机监理部门全国统一的标识,携带工作证,佩带《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附件2),持证文明执法。使用全省统一喷涂“农机监理”字样(附件3)、统一安装灯具的车辆。农机监理专用车辆的外观、标识应区别于警用车辆。使用农机监理专用车辆时,应持有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专用车辆使用证件。专车车辆管理及使用证办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协商省农机监理总站制定。  

   (五)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提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文书和罚款票据;
农机监理部门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全额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办案补助经费,办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或弥补农机监理部门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发生的人员差旅补助费、执法车辆的燃修费、执法人员的保险、培训、学习费等支出,保障试点县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共同推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委托监管实施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受委托的试点县农机监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现行工作规范、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开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六、法律文书及票据的领用、管理  

(一)法律文书管理使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时出据的《事故认定书》,使用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及印章。  

2、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填写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加盖本人印章或本人签名。  

3、法律文书由受委托的县级农机监理部门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不得自行印制。使用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者被盗用,一旦遗失要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案件,案件卷宗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范进行装订,由受委托的县级农机监理部门归档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票据的领用和管理  

县级农机监理部门使用的罚款收入票据,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县财政局领取,县级农机监理部门统一向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用,严禁自制自购或擅自领取使用其他罚款票据。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罚款票据加盖当地公安交警大队印章。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核销制度,明确专人管理。要建立票据领用台帐,加强对票据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帐票相符,帐款相符。  

七、有关要求  

(一)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由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不断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探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辖区的委托监管工作。  

(二)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加强对所属本县委托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大督导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指导农机监理部门细化落实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工作职责。县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县、乡镇农业(农机)工作力量,适度调配农机监理人员编制,使人员编制逐步向农机监理倾斜,确保委托监管工作需要。  

(三)加强协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州农机监理所建立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共同推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机监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罚台帐,制定并落实监督备案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
县级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要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认真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每月5日前,由受委托的县级农机监理部门,将上月处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填入《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4),上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级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农机监理站要建立委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分析本地区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加强委托监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协商解决委托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委托监管工作中要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讲奉献,不得发生推诱扯皮现象,遇事多协调、多商量、多请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农机监理人员上路监管初期,可采取联合执法现场示范等多种形式,指导帮助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熟悉新的执法模式。  

(五)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这项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帮助改善执法条件,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委托执法试点工作经费和上路执法工作经费,确保农机监理机构执法车辆编制,并将农机监理机构执法车辆使用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从根本上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督导,适时奖优罚劣。要摸索建立拖拉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年度考评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省政府办公厅《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落实的情况,及时兑现奖惩,不断促进执法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拖拉机 道路交通 管理部门 农机 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