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责任关联下人际感恩的基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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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新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教务处,长沙 410001)

感恩根据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自我的感恩和对非我的感恩。对非我的感恩包括对“上帝”、自然和他人的感恩。其中,对他人的感恩即人际之间的感恩,它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现实基础。社会性是人的基本属性,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每个人都承担着社会所赋予他的规定或责任。一个人之所以能够受到别人的感恩,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赋予他特定的责任或义务,因而人的社会性存在是处于一种普遍的责任或义务关联之中。

在道德哲学的历史中,自我与他人问题的核心就是他人与我何关,或者说为他责任起源于哪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基本延续了三个不同的思考方向:一是把这种责任归于我的利他本能或同情感,二是把这种责任归于我的自由选择与行动,三是列维纳斯式的把责任独立于自我之外。在自我的开端之外寻找为他责任的形而上的“起源”或“开端”,即列维纳斯所说的“无端的责任”。前两者都是将为他的责任溯源到自我,因而在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为他的责任,而是为我的责任。但是,无论前两种导向自我的责任,还是列维纳斯绝对的、独立的责任,首先都承认了为他责任的普遍存在,区别只是在于这种普遍存在的为他责任的绝对性与独立性。进而,他们也都把他人视为我存在的基础或条件,我的存在离不开他人,这也是为他责任的根源所在。

人与人之间普遍的责任关联不仅仅是在社会关系上的形而下的联系,也是在人的本质、人之为人上的形而上的关联,他人已经存在于我的本质之中,是我之为我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种我与他人在本质上的形而上的普遍关联决定了“现实性上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以及人与人处于利益共同体之中,也就决定了每个人对于他人利益的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并不仅是简单的出于社会关系或者利益共同体的外在的、被动的、强制的牵绊,它在根本上是出于人之本质、人之为人的内在的、主动的自觉。无论唯我论倾向下的“他我”,还是列维纳斯的“绝对他异性和外在性的他者”,我对他人利益的关切都是出于人之为人的本质,我对他人的利益负有先天的、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先天性、不可推卸性决定了这种伦理责任的普遍性。这种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伦理责任构成了感恩的伦理基础。这一基础的确立,对于我们返璞归真、重新审视感恩有着重要的奠基性作用。从人与人普遍的责任关联出发,我们认为人际感恩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个体性、公益性四个基本特性。

从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伦理责任构成感恩的伦理基础这一理论前提出发,伦理责任的普遍性导致感恩不可能是只对特定对象的、有选择的感恩,而是对伦理责任关系网中所有人的感恩,这就决定了感恩具有普遍性。从感恩对象、施助行为的属性以及感恩的道德品性进行分析,感恩的普遍性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感恩对象的扩大,从特殊到一般、从有差别到无差别。感恩的对象从自己人、身边人扩展到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对陌生人心怀感念。也就是说,感恩应该破除“自己人”的局限,给陌生人留下位置,知道“自己人”之外的他人是自身的一部分,自身与他人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他人成长自己也会获利,他人沉沦自己也无法独善其身。他人的努力对于我来说意义重大,社会在他人的努力中得以存在和发展,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也会有更多的收获感和幸福感。因此,我们对于他人,无论是自己人还是陌生人,在艰难困苦中的努力与进步应该心怀感激,而且这种努力与进步不应该以结果和大小来衡量。因为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努力与进步可能就是活着,而活着本身就是缔结社会的基础,是每个人作为社会人存在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感恩美德体现了感恩主体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的相互依存关系的领悟,对人的价值、对自己应该担负的道德责任、道德使命的认知,也是对于施恩者的尊重与敬仰、服务与回报、付出与牺牲。这既是一种植根于日常生活的伦理精神,又是透过伦理情感和意志的知行合一的道德实践精神。”[1]

二是感恩以施助行为本身而非行为的目的为标准。也就是说,除非双方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助者只要获得了帮助,而无论施助者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有无施助的主观目的或意愿,受助者都应该对此心怀感恩。对此否定是当前许多人缺乏感恩之心,感恩德性无法昌明于社会的重要原因,许多人对于陌生人甚至是身边人的付出无动于衷,认为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出于自利,并不是出于助人等公益目的,因而能够心安理得地享受陌生人的劳动成果而毫无感激之情。事实上,自利目的并不是否定感恩的理由,感恩建立在伦理责任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为他责任是感恩最根本的依据,但为他责任并不是出于利他追求,因此否定利他追求的自利目的并不能否定为他责任,也就不能否定感恩。这在列维纳斯那里有充分的论证。列维纳斯的为他责任是一种被动的责任。他的理论前提是承认本来没有人为他人负责,因为自我是自为的,出于自利本性只对自己负责,而自我“前史”中自己的为他性也不是主动地为他人负责,而是在他人的无端烦扰、控告、迫害下被动地承担责任。这种为他人负责不是出于利他追求,也不是出于仁慈或爱。“迫害性的烦扰是与意向性相逆而行的,因而那对于诸他者的责任绝不会表示着利他的意志,或‘天然仁慈’的本能或爱。”[2]但是,这向我们揭示了另一个事实:不是利他追求或仁慈产生为他责任,相反地,而是为他责任产生利他追求和仁慈。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讲到:“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而且我们也不会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3]这并不是说感恩建立在人的自利本性上,而是说感恩具有超越功利的一面。我们不能把感恩仅仅局限于利益的交往,“不宜把感恩简单地看成是对施恩者的物质回报或还债,否则将无法与功利活动划清界限。再则,如果非得等他人给予恩惠才意识到需要感恩,那就只是利的往来”[4]。总之,我们不能否定人的自利本性,但也正是人的自利追求构成了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最稳固的基础和最原始、最强劲的动力,作为一个具有社会性的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理应对每一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做出的努力心存感激。

三是感恩是一种日常而普遍的道德情感,而不应是高尚而稀缺的道德情操。每一个人都应该常怀感恩之心,这是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基本特征。一方面,在感恩对象的量上,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关系就是相互依存的,社会中单一个体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其他个体的存在,因而每一个人都应该对广大的陌生人心怀感恩,感恩对象范围的扩大带来感恩的普遍化,感恩作为一种道德情感才能在日常生活中生根发芽;
另一方面,在感恩对象的质上,君子、圣人之外,每一个普通人都值得感恩。“对恩惠所施目的的认知是决定一个人在接受恩惠后是否心存感激的最重要的因素。受惠者倾向于将感恩归因于内部动机,而不是外部动机(责任或社会标准)。”[5]受这种观点的影响,施助者的目的被视为判断是否应该感恩的重要标准,只要施惠者不是出于助人的目的,或者目的不够单一、纯洁,哪怕带有一丝自利之心,就会被取消作为感恩对象的资格,全然不顾施助者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受助者带来怎样的帮助。感恩判断标准中的目的论将感恩推上了道德的至高无上的神坛,似乎只有道德上的完人、君子、圣人才有资格被感恩,这导致感恩无法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洒向人的心灵。人都具有自利本性,这是必须被理解和尊重的,人们在某种行为中的目的也不可能绝对的单一单纯,要求施助目的绝对的单一纯洁,是将人的自利本性与感恩对立起来,将感恩视为对自利本性的否定,这其实是将感恩推到了人性的对立面,感恩就不再是人的感恩,失去了人性的光辉。事实上,施助的行为及其客观结果才是判断感恩的不二准则,只要施助行为给受助者带来帮助(法定权责关系除外),哪怕是精神上的慰藉,施助者就应该被感恩,而不论其出于什么样的目的,这也是感恩日常化、生活化、普遍化的基础。

既然感恩具有普遍性,而且其根源在于感恩所基于的伦理责任的普遍,这就是把所有人都纳入到普遍伦理责任的关系网中,那么,感恩的普遍性从一定角度上说也就体现出一种平等性。感恩所基于的普遍的伦理责任不仅将对具象的人的感恩扩展到对普遍的、作为“类”的人的感恩,赋予了所有人平等地作为感恩对象的权利,实现了感恩对象之间的平等,更实现了感恩中两大主体,即受助者和施助者关系的转变,赋予了二者之间的平等地位。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作为受助者的“我”也是普遍伦理责任关系网中的一员。“我”此时是受助者,彼时就是施助者,甚至在同一时间点上,“我”在这一关系链上是受助者,同时在另一关系链上就是施助者,施助者与受助者的身份是相对的、相互转变的。可见,普遍伦理责任所赋予的施助者与受助者身份的相对性决定了作为受助者的“我”并不比施助者“低人一等”,这就打破了传统感恩关系中施助者的“上位感”及其给受助者造成的压力。感恩是一种积极美好的内心道德情感体验,而不是带有人格、身份歧视等不平等色彩的感恩戴德。

不同于西方,我国传统的感恩观念与儒家思想紧密结合在一起,带有显著的尊卑等级的色彩。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以“三纲五常”为标志的儒家宗法等级的人伦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影响深远,在宗法等级束缚下的人伦关系表现为主从关系,充满了上下左右、尊卑长幼的等级区别,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关怀和帮助是慈爱和恩宠,下位者对上位者的顺从与关怀是敬爱与报恩。儒家“以亲切相关的情谊为心理依据,以名分地位的要求为外在强制,以社会赞许为有力诱导,通过教化,最终使感恩意识从伦理进入政治领域,由人情报答规范变为均一化的社会统治秩序,得到最大程度的强调与扩展,深入人们内心,并积淀为中国人文化—心理结构的一部分”[6]。可见,中国人的恩情不仅是个体间自然醇厚的感情,而且是上下主从的名分职责,由尊卑地位所规定。这就造成感恩过程中缺乏独立个体与平等人格,人与人间的关怀和帮助已不再是基于平等人格的交往,反而沦落为充满功利和违心的奉承与谄媚,这与鲁迅所说的中国人的奴性心态不谋而合。

中国传统文化中扭曲的感恩意识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种文化—心理结构,对于当下社会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当下社会的感恩仍然没有完全基于平等人格,施助者在言行举止中有意无意地透露出作为“上位者”的卓越和傲慢,对于受助者大多缺乏平等交往的意识,而受助者在这种被俯视的压力下人格尊严难免受到伤害,这种情况下要么对感恩冷漠排斥,要么感恩仍然落入传统的功利和违心的窠臼。究其原因,其根本在于人们没有形成基于普遍伦理责任的感恩观念,没有把作为受助者的“我”和“我”之外的所有人看作共处于同一责任关联网中的平等个体,而是用一种静止的、固定的眼光把施助者和受助者封闭、对立起来,这也就将双方的身份固定化,同时也表现出双方在身份和地位上的差异,为双方的不平等创造了条件。事实上,在施与关系中双方的不平等问题由来已久,以往往往采取拒斥双方身份和地位的差异而诉诸人格尊严的平等来予以调和,这自然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局限性。人格尊严相对于现实的身份地位毕竟显得抽象模糊,而基于普遍伦理责任的感恩不仅肯定双方独立平等的人格,而且赋予双方平等的身份地位,这就使双方的平等关系更加坚实可靠。

普遍伦理责任赋予双方平等的身份地位关键是发扬作为受助者的“我”的主体性。中国传统的施与关系中受助者一般都处于一种被给予、被关照、被俯视的被动性地位中,“我”的主体性、能动性在这种关系中处于被压制的状态,要么不见“我”,要么“我”只能作为配角、陪衬对施助者感恩戴德,以此凸显施助者的道德荣光。而普遍的伦理责任将“我”拉到了与施助者平起平坐的平台上,即使“我”是一个穷困潦倒的面包师,而对方是腰缠万贯的企业家,但企业家的生活离不开面包师,在对社会的不可或缺程度上,面包师和企业家大同小异。推而广之,任何一个社会角色既然存在,其对社会即是不可或缺的,不同个体之间平等的身份地位在这一点上获得实现,这就将作为受助者的“我”从身份地位差异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同样是感恩,“我”可以不用再仰视施助者,而是可以将感恩建立在两个独立个体之间自由平等关系的基础上,这是感恩的平等性最坚实的基础。

前文从感恩所基于的普遍伦理责任分析得出感恩的普遍性与平等性,是一种宏观的分析方法。那么从微观角度来看,普遍的伦理责任只有通过个体的体认才能表现为感恩。责任是人的责任,作为个体的人才是责任最根本、最坚实的承担者。可以说,感恩建立在对施助者及其施助行为认同的基础上,因而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的内心体验,是一种心理活动。诚然,感恩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但它并不是有一必应、投桃报李的交换,而是一种独立自主、自觉自发的内心化、私人化的道德情感,具有内向性、非强制性和有限的可教育性。

感恩是一种自我的内心体验,是主体性视角下的感恩,即它是作为受助者的“我”的感恩,是“我”在感恩,任何从施助者或者第三方所说的“我”的感恩都是有限的、不充分的,甚至是不道德的。作为受助者的“我”的独立性、自主性是我的感恩存在的基础和价值的依归,感恩只有不被要求、不受任何裹挟和胁迫地发自“我”的内心深处,才是真正的感恩,才是有价值和意义的感恩。感恩的主体性决定了每个人都只对自己的感恩具有“应不应该”“要不要”等道德追问和评价的权力,任何人所说的“‘你’应不应该感恩,‘他’应不应该感恩”都是没有充分合法立场的道德评价,甚至是一种道德绑架。

感恩的个体性决定了感恩首先是修身立己的“私”事。因此,在道德层面上,感恩是一种个体化、内在化的个体道德。但感恩与社会人际关系、社会伦理规范都紧密相关,个体自身感恩与否对他人和社会影响深刻。在伦理层面上,感恩又是关乎人际和谐的“公”事,是一种社会公德①西方思想家一般认为,个体道德只与自身有关,不涉及他人;
社会公德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一般指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陈来教授从公德与私德之区分的角度指出,现代汉语中的“公德”概念至少包含公民道德与公共道德,公民道德体现国家对公民的政治要求,公共道德体现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规范要求,而广义的私德就是公德以外的个人基本道德,只与自己有关的道德是狭义的私德。由此看来,感恩既是个体道德,也是社会公德,是贯通个体道德与社会公德的桥梁。,感恩在个体美德与社会公德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感恩的个体性特征决定了它在首位上的道德属性,它首先是一种个体美德,其次才是伦理属性,才能作为社会伦理调节社会关系。作为个体道德的感恩是第一性的,社会公德的奠基性德性由个人道德供给,个体道德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社会公德。社会公德固然重要,但同个体道德相比仍居次要地位。陈来教授以个人基本道德为核心,认为近代以来政治公德取代、压抑、取消个人道德,并相应地忽视社会公德,使得政治公德、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之间失去应有的平衡,反思当代中国道德生活的关键是要恢复个人道德的独立性和重要性[7]。因此从个体道德的独立性出发,政治公德、社会公德不能以“公”之名要求甚至胁迫个体感恩,这不仅是保护个体道德,也是在奠定政治公德与社会公德的基础。

由感恩作为个体道德的独立性,我们得出感恩教育的有限性和边界性。作为内在的心理活动的感恩,外界的教育不仅要遵循心理活动的内在运动规律,更要尊重其主体性地位,即每个人作为自由独立的个体对于感恩与否的最终的决断力。这一决断力是感恩之为感恩的根本前提,否定个体的独立决断,感恩就会沦为阿谀奉承、阳奉阴违的表演。因此,承认和尊重这种决断力是进行感恩教育的基础和获得成功的前提,同时也为感恩教育澄清了前提、划定了界限。一般而言,不存在自我对自我进行的感恩教育,因而感恩教育都是由“对方”或“第三方”发起,因此具有与生俱来的“非主体性”。这就决定了感恩教育的根本前提在于尊重和维护感恩主体的独立性和不可胁迫性,其边界在于把握教育的“度”。“度”在质上的涵义是感恩主体的独立性,在量上的涵义即过度的“教育”会适得其反。感恩本质上是一种心灵体验,是内在生成的,过分的外在“教育”反而会破坏这种内在的生成环境,尤其是“对方”(即施助方)如果过分强调受助方对自己感恩,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更容易适得其反。事实上,感恩教育从感恩的个体独立性出发的准确涵义应该是一种引导,感恩教育要解决的不是“要不要”感恩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感恩的问题,即回答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感恩,而最终“要不要”感恩则取决于个体独立自主的决断。

感恩的个体性是对感恩的主体即“我”的主体性的弘扬,那么在感恩中,对感恩对象的弘扬可以概括为感恩的公益性。感恩所基于的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伦理责任说明,一个人对他人的利益负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而他人即除“我”之外的所有人,“他人”的利益对于“我”来说在一定层面上就表现为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感恩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切与支持。这就是感恩的公益性的来源。

前文已经说明普遍伦理责任的核心在于为他责任,涉及到的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他人”在客观上包括自己人和陌生人。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缺乏陌生人的位置,这是由中国社会的伦理结构决定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将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概括为“维系着私人的道德”。这种“维系着私人的道德”将“道德生命”与“血缘生命”捆绑在一起,分清亲疏、远近、长幼并区别对待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人的全部伦理价值体系是以直接的血缘亲族关系为中心并向外扩展而形成,费孝通用“同心圆”描绘这种伦理体系,“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8]35。伦理关系外推的巨大危机就在于其距离的有限性,只有与“我”亲近熟悉的人才能进入“我”的伦理关系网络中,处在“波纹”尽头的就是与“我”无关的陌生人,他们与“我”无朋友之爱、师生之谊,更无血缘亲情,无法纳入到“我”的道德价值体系中,这种情况下的“我”很难真心诚意地向陌生人感恩,更有甚者,把陌生人看成“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异类。可见,这种道德价值体系中找不到陌生人应有的位置。“费孝通以同心圆的水波说明中国道德终究是以私心为准的,所谓的公心并非没有,但随着关系的水波推向远处,就变得非常稀薄了,即使有心,也总是力不足以行之”[9]。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感恩事实上是一种面向“自己人”的带有私心、私利的感恩。

基于人与人之间普遍伦理责任的感恩,将感恩从施助者、受助者及其关系等具体情境中超脱出来,指向了人与人普遍的伦理关系,从具体走向普遍,也从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近己之“私”走向现代社会面向所有人的“公”①这里所说的“私”是与“公益”相对应的“私利”,而前文所说的由感恩的个体性所决定的修身立己之“私”是“私事”,二者有根本的区别。。伦理责任的普遍性打破了作为感恩主体的“我”的狭小的人际范围和眼界,将陌生人纳入感恩的对象中,促使“我”开始重新认识自己与社会中其他个体的关系。于是,感恩不再仅仅只面向与“我”熟识亲近的人,而是面向所有人,“我”开始对构成自己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心怀感念。然而,“每个个体”是一种集合性的概念,一般直观地表现为“社会”。因此对每个个体的感恩一般即等同于或转化为对社会的感恩,具体表现为社会责任感的提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心和支持以及对公益事业的热情和投入。这可以概括为感恩的社会性或公益性力量,这种力量能使社会中各种关系保持亲社会的倾向。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认为,感恩是一种最基本的维持社会稳定的社会情感,对于建构和维持社会关系至关重要。此外,感恩的公益性与社会公益事业紧密相关,是促进一个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础。现代公益慈善的理念建立在现代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基础上,而不是传统的同情和怜悯,而社会责任建基于人与人普遍的责任关联上来。因此,只有将感恩建立在普遍伦理责任的基础上,突出感恩的公益性,公益慈善事业才有思想观念上的源头活水,这也是发展公益慈善事业需要强调感恩意识的缘由。

总之,感恩的公益性所体现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切与支持是由普遍的伦理责任所决定的。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深入,人与人的关系日益紧密,现代公民的感恩意识不应该也不可能再仅仅局限于“我”和“自己人”那狭小的私域范围,而应认识到陌生人的命运也与自身息息相关。关切每个社会个体的命运并为此担责,是现代公民的社会责任所在。从这一点来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切与支持最终也会把我们引向人与人普遍的责任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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