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请销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外出实行请销假审批及报备制度规定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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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外出实行请销假审批及报备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强化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和请销假管理和审批流程,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正风肃纪专项活动要求,根据《果洛州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外出实行请销假审批及报备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政群机关、各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在编在岗干部、挂职干部、工勤人员。

 第三条

  凡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范围包括:享受探亲假和休假待遇者,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因公外出”是指因公派出学习、考察、培训、开会、疗养、申办项目和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岗外出的。“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探亲、看病、疗养、休假、婚丧等事宜因私离岗的。

 第二章

 因公外出和请假审批权限 第五条

  因公外出和请假,需填写《xx 县干部外出请销假审批、报备表》。书面请假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县级干部 1、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除参加州委、州政府通知的会议、活动外,离开本县 3 天以内(含 3 天)的,向州委报备。超过 3 天的,由州委主要领导审批,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委书记离青外出,向州委请假的同时,向省委组织部报备。县政府县长离青外出,经县委同意后,向州委请假,同时向州政府请假或备案。县委书记、县长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同时外出。

 2、县委常委,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正职因公离县外出或请假,必须由县委书记审批(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代批)。县人大、政协正职经县委书记批准后,分别向州级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法院、检察院正职还要向政法委请假备案)。

 3、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因公离县外出或请假,分别向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请假,向县委书记审批,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4、县政府副县长因公离县外出和请假,经县长签字批准后,向县委书记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公安局长同时向政法委请假备案)

 5、寺院副县级指导员因公离县外出和请假,经县委统战部部长签字批准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备案; (二)科级干部 1、各乡镇党委书记离县外出,经联点领导签字批准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各乡镇人大主席离县外出,经乡镇党委书记签字,联点领导同意后,向县人大主任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各乡镇长离县外出,经乡镇党委书记签字,联点领导同意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各乡镇副职离县外出,经乡镇党委书记同意后,向联点领导请假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各乡镇长离县外出,同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备案,各乡镇党政正职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外出,尤其是在重要时间节点,尽量不安排外出。

 2、县委办、县委党校、工会、妇联、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县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副职离县外出,分别向县委副书记或分管常委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委各部门、工青妇其他科级干部离县外出,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分别向县委副书记或分管常委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县人大办、政协办正副职离县外出,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4、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州驻县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县外出,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县长签字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司法局主要领导离县外出,同时向县委政法委请假并备案。

 5、县政府各部门副职及其他科级干部离县外出,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向分管副县长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6、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副职及其他科级干部离县外出,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向县委政法委请假并备案。

 7、寺院科级指导员离县外出,经寺院所在乡镇党委书记同意签字后,向县委统战部部长请假,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备案。

 (三)股级干部 1、县政府各部门内设科室(股)及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乡镇寄校、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经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同意签字后,由主管单位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乡镇一站一中心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经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同意签字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备案。

 (四)一般干部 1、县委各部委、人大、政协、群团、党校、“两院”一般工作人员离县外出,7 日以内(含 7 日)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报县委组织部备案,7 日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由主管县级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离县外出,7 日以内(含7 日)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7 日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由主管县级领导审批,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乡镇机关一般干部离县外出,7 日以内(含 7 日)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7 日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由县级联点领导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乡镇站所一般工作人员离县外出,7 日以内(含 7 日)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向主管局领导请假,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7 日以上的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向由主管局领导请假,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条

  由县委组织部以及机关单位业务处室派出学习、考察的领导干部,需填写《xx 县干部外出培训学习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统一登记,本人不再填写《xx 县干部外出请销假审批、报备表》。

 第七条

  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外出。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者本人亲自办理。

 第八条

  书面请假或报备材料经本人签字后,由所在单位提前 2个工作日报送审批部门。请假或报备的内容为:去向、事由、往返时间、联系方式、由谁在本乡镇本单位主持工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凡因公外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考察等活动的,应附相关通知复印件;因公出国(境)的,应附外事部门出具的出访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第九条

 严禁借用学习、考察、衔接或落实项目等名义外出考察、观光或参加没有实际意义的活动。禁止借考察、学习、衔接项目等活动之机携带家属子女、亲戚朋友观光旅游。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条

 假期结束返回本单位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办理请假和报备的部门销假,并向主管领导进行书面或口头销假。承担工作任务者要书面说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会议任务者要形成书面会议传达提纲或会议纪要;有考察任务者要形成考察报告;有学习任务者要形成学习总结和体会。

 第三章

  假期类型及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敏感时间节点、重要工作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除外。

 第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由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均衡安排休假,原则上以冬季集中休假为主,如冬季集中休假安排不了或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安排。其报批程序参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根据《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20 天;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25 天;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年休假 30 天;工作年限满 3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 35 天。

 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休假期间享受在岗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天数休假。

 第十三条

  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在编在岗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申请探亲假,其报批程序参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按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 30 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45 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 20 天。根据实际需要,单位应提供路程假,而且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四条

  产假:由符合计划生育分娩的育龄妇女在产后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报批程序参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育龄妇女在产后享受产假的有关待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婚、丧假:干部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休假,其报批程序参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1、婚假。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假期 3 天。双方符合晚婚的(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增加晚婚假 12 天。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的,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后,需要料理后事的,经批准,可给予 3 天假期。如在外地料理,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第十六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住院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工作的,凭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其报批程序参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如无病例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丧失工作能力或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在高原地区坚持工作的,出具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长期病假人员,经专门机构鉴定后,办理病退手续。

 (二)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确因病需继续治疗不能上岗工作的人员,必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严格按规定履行病假审批手续,并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年度累计或连续超过 2 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浮动工资,下同)加青海津贴、生活补贴、艰边津贴、折算工龄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女职工卫生费、装备费照发。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年度累计或连续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加青海津贴、生活补贴、艰边津贴、折算工龄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女职工卫生费、装备费之和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加青海津贴、生活补贴、艰边津贴、折算工龄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女职工卫生费、装备费照发。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年度累计或连续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加青海津贴、生活补贴、艰边津贴、折算工龄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女职工卫生费、装备费之和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加青海津贴、生活补贴、艰边津贴、折算工龄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女职工卫生费、装备费之和的 80%;工作年限满 20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加青海津贴、生活补贴、艰边津贴、折算工龄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女职工卫生费、装备费之和的 90%。如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的工作人员可提高 5%。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浮动工资)全额发给,青海津贴、生活补贴、艰边津贴、折算工龄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女职工卫生费、装备费、绩效工资具体扣减办法和比例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扣减办法确定。

 5、工人病假期间,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照发,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工作津贴)和交通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扣减后的基数计发。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原享受的经国家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为特殊部门、行业和苦、脏、累、险岗位专门建立的津贴、补贴,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原未明确规定病假期间是否发放的,病假期间停止发放。其他各项津贴、补贴,病假期间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原未明确规定病假期间是否发放的,可继续发给。

 7、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8、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事假:在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的可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其报批程序参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如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事假时间应优先从年休假或探亲假中安排,时间不足的办理事假手续。

 事假期间生活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机关行政人员的事假,一年中累计在 15 天以内的,原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照发;超过 15 天的,从第 16 天起,每请事假 1 天,停发 1 日工资。事假期间,原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按请事假天数相应停发。当月事假累计超过 5 个工作日的,不执行当月工作津贴。按有关规定参加脱产培训的,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但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统一按 21.5 天计算。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当月旷工 1 个工作日、事假累计超过 5 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不执行当月工作津贴(绩效工资 )和交通费。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干部请销假制度,把遵守制度的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和奖惩干部的依据之一。违反请销假制度的行为可分为一般违规,较重违规和严重违规。

 (一)一般违规是指没有特殊原因而未做到事前请假或者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销假和上报有关书面汇报材料等轻微的违反请销假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较重违规是指外出期间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改变路线或延长外出时间、未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或者没有报有关汇报材料的等较重违反请销假制度的行为。

 (三)严重违规是指没有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擅自外出或者假借因公出差之便改变路线探亲、访友或绕道旅游观光,或者借考察、学习、出差等活动之机携带家属子女、亲戚朋友观光旅游等严重违反请销假制度的行为。

 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登记工作,严格执行通报制度,并根据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及时给予不同的惩处。干部一般违规行为达到 2 次的,由单位负责人与其进行组织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一般违规行为达到 3 次以上,或较重违规行为达到 2 次以上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违规行为出现 1 次的,年终考核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并进行诫勉处理。如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规定,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达到 1 个月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和请假前,要事先对所分管的工作做出明确的安排,请假后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在遇到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或县委、县政府部署重大工作期间,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领导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或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本乡镇本单位出现的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重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要事先提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的内容、地点、时间等相关情况,严禁无计划、无目的、无准备的外出。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各单位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3 日前填报上季度各乡镇、各单位干部请假情况,并详实填写《xx 县干部外出请销假汇总登记表》报县纪委,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共 xx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执行。此前执行的有关干部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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