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测绘师考试冲刺材料——测绘法律法规责任归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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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测绘师考试冲刺材料 (测绘法律法规法律责任汇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有以上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另外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且经暂 (一)测绘资质管理法律责任 (1)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 《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3)

 通报批评 ◎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2 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4)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以下情况按情节轻重处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扣测绘资质证书 6 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也可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5)

 核减专业范围 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二)测绘执业资格监督管理 《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 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测绘作业证管理法律责任 (1)

 虚报冒领的 测绘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测绘作业证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冒领的证件,并根据其情节给予 通报批评。

 (2)

 违规使用的 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四)外国人来华测绘监督管理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 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 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

 (2 2 )

 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 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 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 10 万元-5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0 万元-100 万元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独立坐标系 《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卫星导航基准站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30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 30-50 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测量标志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 50 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 ◎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

 违规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干者 志的; ◎工或 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 和 人 员 查 询 的 。

 (八)基础测绘设施 侵占、 损毁、 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

 责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构 成 犯 罪 的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九)界线测绘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 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没收违法编制的 1 行万 政元款。

 区以 域下 界罚 线详 (十)地图审核 1、和地图审核有关的 ◎未送审的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可以 10 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 得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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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任 。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标准的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责 或者附着地图图形 10 的万 产 元 品以 , 下 可的 以罚 处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经审核不符合标准擅自公开的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10 万 附 元 着 以 地 下 图 的 图 罚 形 款 的 ; 产 有 品 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用欺骗手段通过审核的 弄虚作假、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或 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10 收违法地 万元以20 万上 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降 低 资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 和审 图 号 有 关 的 其 他情况 扰 或 者 阻 挠 测 量 标 志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使 用 土 地 或 程 建 设 单 位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拆 迁 永 久 性 测 量 标 志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2、和互联网地图有关的 ◎未经审核提供服务的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互联网上传不得表示的内容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测绘成果涉密管理 《测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测绘成果汇交 ◎对于不能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通报批评、酌情限制其测绘活动和停止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的,处重测所需费用 1~2 倍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 5~20 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法律责任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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