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洗钱罪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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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全球经济发展下衍生出洗钱罪,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其危害程度逐渐增大,严重影响到全球金融发展,为我国交易安全也带来不小的隐患。为了确保我国经济发展稳定健康,需要加强对洗钱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洗钱行为的方式向多样化房展的现状,为了有效的规避、打击犯罪行为,因此需要高度关注洗钱罪。本文首先介绍洗钱罪,接着提出国内外洗钱罪立法发展现状,最后通过对比国内外洗钱罪立法区别,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特征以及国家经济性质,完善关于洗钱罪的法律法规,打击洗钱行为,为国家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关键词】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外立法文献;洗钱罪

引言

洗钱罪从属于金融犯罪,最早于国际中出现是在19世纪70年代,在我国上世纪末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洗钱罪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洗钱罪是为了隐藏犯罪收入,掩盖犯罪收益,洗钱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贪污贿赂的风气,对司法活动的执行造成极大的干预,以下将分析国内外在洗钱罪立法方面的内容,为完善我国洗钱罪立法内容提供指向性信息。

1.洗钱罪概述

我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1条规定中对洗钱罪给出明确的定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行为,予以掩护或者协助,以提供资金账户或协助主要人员转移财产,获取金融票据、现金,协助资金转移加此类行为,视为洗钱犯罪。洗钱罪的危害性极大,会影响到社会发展,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其不仅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稳定发展,还会对国际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我国在1988年签署《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物公约》,并在其后的时间中不断推出打击洗钱行为的文献,完善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内容,从而可以更好的按照法律文献要求打击违法行为,截止于2020年我国在洗钱罪方面的立法文献内容变得越来越详细,刑法关于洗钱罪已经形成系统性强的体系。其次我国法律文献中提出的要求已经贯彻了罪行法定的原则,对洗钱犯罪形式的规定更加具体,从多个维度完善洗钱罪相关的内容。但是即便如此从实际活动中发现,我国洗钱罪在践行期间依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关于洗钱罪法律的完善,洗钱罪延伸的区域逐渐扩大,同时犯罪形式多样,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洗钱罪立法存在的弊病也愈加明显。

2.国内外洗钱罪立法分析

洗钱罪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发展猖獗,洗钱行为呈现多样化的发展特征,因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已经被国际社会所关注。在洗钱罪制定判定的过程中,多个国家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下将分析英国、法国、美国关于洗钱罪立法方面的内容。

2.1英国洗钱罪立法

英国借助工业革命快速发展自身经济,因为其经济发展迅速,所以关于经济犯罪方面的数量也远超一般的国家。英国在1986年出臺贩运毒品罪的法律文件,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件限制英语洗钱行为,通过毒品贩卖洗钱行为已经被法律禁止。英国也是世界第一个在毒品方面进行洗钱行为控制的国家,在其后国家多个国家相继出台发洗钱的活动,其对英国践行反洗钱活动起到良好的作用。

英国对洗钱行为的控制从多个方面进行,控制洗钱的领域众多,包括商业关系、洗钱犯罪、金融关系、内部控制程序、合伙犯罪、保存记录程序、识别程序等内容,监管当局的多个领域,这些领域一旦出现洗钱行为后便按照法律文件要求进行科学的管控。

2.2法国洗钱罪立法

法国经济在上世纪中叶曾经一度陷入低迷的状态,但是在二战结束后法国的经济逐渐上升,在外来人口大量增长的过程中,为洗钱罪的发展创建了良好的环境,一些黑色势力希望可以通过部分行径非法占取当地的经济命脉,在这段时期对法国经济带来的不良的影响。法国政府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为了降低此类事件对当地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所以采用立法的方式监管此类行为,在法国刑法典中补入相关内容,对洗钱罪做出定义,洗钱罪是行为人利用非法手段,为达到利己的目的,为犯罪行为人提供虚假证供,从而获得直接利益或者间接的利益。法国立法中对犯罪行为的方式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掩饰犯罪行为人非法收益、来源的行为而,帮助犯罪行为人藏匿违法行为得到的资金等。对于触犯法国法律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刑法典中对洗钱罪给出的判罚内容进行惩处,但是对于上游罪犯与下游罪犯在判刑的时候判罚标准不同。

2.3美国洗钱罪立法

美国的立法在世界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其中反洗钱罪立法内容对世界进行反洗钱立法拥有先驱表率的作用,美国经济在世界中独占鳌头,其经济犯罪的数量也非常高,这些客观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洗钱罪立法发展。洗钱犯罪行为一直困扰着美国立法机构,因为美国是出口大国,同时进口数量也不小,如果不能有效的打击洗钱行为,将会对美国经济造成不小的冲击。美国为了游侠的遏制毒品消费洗钱等活动,所以出台洗钱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时在其中规定了洗钱相关的行为,另外在文献中以非法金融转移罪、非法金融交易罪、非法所得进行交融交易罪、退订洗钱罪是洗钱罪的四大类型。

2.4我国洗钱罪立法

我国洗钱罪立法虽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同时在罪行内容编制与执行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是仍然有其独到之处。

我国刑法中对洗钱罪作出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是洗钱罪的主体,其采用违法刑法的手段获得不法收益,同时还有一定的手段隐瞒与岩石。对犯罪主体进行明确界定,接着界定犯罪对象,确定行为对象的表现形式。

3.我国完善洗钱罪立法的相关建议

与英国、法国与美国在洗钱罪立法方面作出的成绩,我国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当下需要积极的吸收其他国家在洗钱罪立法方面的优秀之处,还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洗钱罪相关的立法内容进行修改与完善,首先应该动态关注国家关于洗钱罪立法方面的信息,还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司法交流。可以根据获得的信息,分析国家洗钱罪立法动态信息,结合我国反洗钱罪执行情况,清晰的界定犯罪主体、对象以及行为,加强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4.结语

为了防止洗钱犯罪影响全球经济的发展,应该规范金融市场,建立完善的金融规章体制,加强国际各国合作力度,严厉打击洗钱犯罪行为,营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全球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1]韩蕾. 中外洗钱罪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9.

[2]朱晓光.中外洗钱犯罪构成之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17):64-65.

[3]吕汇.洗钱罪客观要件中外立法之比较[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124-125.

作者简介:徐嘉(1993.9-),男,汉族,山西朔州人,本科,科员,研究方向为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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