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营改增实施方案

|idpi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情况调研的报告

一、总体情况

我局所管理的金融业共计9户,其中:银行业4户(分别是:工行、农行、甘肃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1户,保险业4户(分别是:人民财险、中国大地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和永安财险)。

二、具体调研营改增情况

1、临潭县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是存贷款业务,有从业人员28人。目前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独立核算,增值税就地缴纳,增值税升级系统已推行,现已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均未开具。2015年缴纳营业税300万元,2016年1至4月缴纳营业税95万元。经实地了解,该信用社已对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企业已申请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原营业税税率由5%降为3%的征收率,企业营改增后2016年5月至12月增值税比原营业税将大幅减少,预计能实现增值税120万元。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主要业务是存贷款业务,有从业人员22人。目前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非独立核算,增值税升级系统已推行,现已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都由州农行统一向县级银行分发,均未开具。2015年缴纳营业税107万元,2016年1至4月缴纳营业税156万元,涨幅大的主要原因是今年元至4月涉农贷款业务量比去年同期增幅大,且营业税税率从去年年底由3%提高到5%,税款增幅大。

1 经实地了解,该银行由于由省农行与省局协商具体增值税缴纳办法,具体如何缴纳,县农行财务负责人不确定。后又与州农行进行沟通,听说有可能由县级进行预缴,具体如何预缴也说不上。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涉农贷款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已经清楚涉农贷款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原营业税税率由5%降为3%的征收率,企业营改增后,如果由州农行进行统一缴纳,2016年5月至12月就没有增值税;
如果由县农行进行预缴,但是由于 预缴比例不清楚,也无法预测2016年5月至12月能实现增值税具体数据。加之,农行也享受过度政策,有免税项目,现在农行 无法预测具体数据。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支行,主要业务是存贷款业务,有从业人员12人。目前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非独立核算,增值税升级系统已由州工行发行,现从我局已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均未开具。2015年缴纳营业税25万元,2016年1至4月缴纳营业税7万元。经实地了解,该银行由于由省工行与省局协商具体增值税缴纳办法,具体如何缴纳,县农行财务负责人不确定。后又与州工行进行了解,具体如何预缴到现在还未明确。

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支行,主要业务是存贷款,有从业人员8人。目前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非独立核算,增值税升级系统推行且领取的发票都又退回,由州银行统一领用后,向县银行进行分发。2015年缴纳营业税免税,2016年1至4月缴纳营业税0.4万元。经了解,县级银行的增值税由州银行统一缴纳。

2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主要金融业务是公众存款业务和代理部分保险费、理财等金融业务,有从业人员12人。目前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非独立核算,由于该银行主要是公众存款业务,不需要开具发票,因此企业不需要推行增值税升级系统。而代理业务使用的是委托方的票据。2015年代理名营业税收入246万元,2016年1至4月代理名营业税收入万元。营改增后,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而该银行的贷款业务是由州邮政储蓄银行在临潭设立邮政贷款部,直接由州邮政银行统一核算,统一缴纳增值税。只是业务办理处。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潭支公司,主要业务是财产保险业务,有从业人员12人。目前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非独立核算,增值税升级系统已推行,现已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500份,已开具300多份。2015年缴纳营业税45万元,2016年1至4月缴纳营业税19万元。经实地了解,该保险公司今年业务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而且商车费改保险收入比去年相比下降一半,主要是三年不出事故车辆的保险费减少接近一半。目前,县级公司有可能由州公司统一缴纳,但是增值税具体如何缴纳,省公司到现在还未明确。如果,增值税就地缴纳,2016年5月至12月公司预计能实现增值税20万元。

7、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潭支公司,主要业务是财产保险业务,有从业人员8人。目前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非独立核算,增值税升级系统已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领,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由州公司统一领用后分发。2015年缴纳营业税8.3万元,2016年1至4月缴纳营业税5.2万元。经实地了解,该保险公司增值税州公司统一缴纳,2016年5月至12月公司就不缴

3 纳增值税。

8、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潭营销服务部,主要业务是财产保险业务,有从业人员18人。目前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非独立核算,增值税升级系统已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州公司统一领用后分发。2015年缴纳营业税13万元,2016年1至4月缴纳营业税5.6万元。经实地了解,该保险公司增值税县级公司在当地进行缴纳,具体是由省公司进行按照各分公司当期的保险费收入占全省的比例进行划分,在当地进行缴纳。2016年5月至12月公司预计缴纳增值税8万元。

9、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公司,主要业务是财产保险业务,有从业人员19人。目前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非独立核算,增值税升级系统已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州公司统一领用后分发。2015年缴纳营业税19万元,2016年1至4月缴纳营业税5.2万元。经实地了解,该保险公司增值税州公司统一缴纳,2016年5月至12月公司就不缴纳增值税。

三、营改增后,由于适用税率变动及进项抵扣的问题给企业所造成的税负的影响。

1、营改增对企业业务的影响。由于全面营改增或许会降低部分企业借款的税收成本,因为这些借款者的借款利息可从银行获得进项税抵扣,营改增后实现了收入价税分离,满足下游实体企业抵扣进项税金的需要,有利于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下游实体企业由于抵扣进项税金而减轻经营成本,有利于反向改善银行信贷环境,促进贷款业务平稳增长。

2、营改增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由于营改增后税率由5%提

4 升为6%,经过实地调查了解,多数金融企业发生进项业务发票的少,抵扣的进项税也相应的少,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税负。有可能会使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但是,我们在实际调研的过程中,向企业进行宣传相关政策,向企业说清企业今后所购进行应税行为,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能够抵扣进项税的,企业尽量都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减低税负。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本指引对金融业纳税人涉及的相关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了初步梳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本文所指的金融业纳税人。

一、金融服务的应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名词定义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下列纳税人。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三、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简易计税项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试点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三)视同销售与价格异常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进项抵扣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五)用途改变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八、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 1.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7.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8.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1)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性剥离,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上述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4]53号)、《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银发[2005]148号)规定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国务院确定的不良资产的范围和额度收购的不良资产。

上述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9.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十、跨境免税规定

(一)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一、其他

(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适用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本指引供学习参考,详细内容请见相关政策文件。

营改增升级线路图明晰

2013年04月18日 04:07 来源:人民日报

0人参与0 0条评论0 分享到:更 多

制图:蔡华伟

原标题:“营改增”升级,“线路图”明晰(关注营改增)

【核心阅读】

增值税将逐步覆盖到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彻底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

上海因为“营改增”,经济增长了0.6%左右,增加就业14万人

到今年2月底,各地试点企业减负超过550亿元

在“营改增”地税向国税交接的过程中,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税收一律不变

4月1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共同接受记者采访,详细介绍“营改增”试点情况与成效,解读扩大“营改增”试点的路径与方案,描绘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割掉重复征税的“尾巴”,“营改增”全国推开好处更多

楼继伟: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留了一个重复征税的“尾巴”,就是营业税。这次“营改增”,可以说是增值税改革逐步进入收尾阶段的重要改革,增值税将逐步覆盖到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彻底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

从增值税特点来看,最好是一次性在全国铺开,一次性普及到全部行业,因为那样税率设计会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比较完整,而且漏洞也很少。但问题在于,一次性全面铺开风险也很大。为了解决突出矛盾,我们采取先走出一步的方式,将“1+6”个行业在9个地区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把问题暴露出来,得到解决后再推开。

现在,局部地区试点这一步是成功的。我们有前面的经验,企业对改革的呼声很高,地方政府也积极主动,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本身的规律,尽快推向全国。我们会发现推开的行业越多,改革的好处也越多,原来试点中暴露出的抵扣不足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营改增”范围扩大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营方式向现代化转变,简单的承包关系转为统一管理的方式,也会减少企业的负担。同时,出口退税更加彻底,出口退税的力度还会更大。

试点企业数量每月增加5%,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户都是减税的,减税幅度达到40% 王军:从一年多来“营改增”的试点情况看,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运行平稳、好于预期、渐行渐好。

从纳入试点的企业户数看:去年12月底,9省市参加试点的企业一共102万户;
到今年2月底,增加了将近10万户,达到112万户。平均下来,每一个省份每个月大约要增加5%的试点企业。说明这项改革有吸引力,更多的经营者参与到这项改革中来了。

从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看:95%的企业是减负或税负没有增加的,5%左右的企业是税负有所增加的。几乎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的个体户都是减税的,减税幅度有40%。

从“营改增”的成效看: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税制,这是最基本的一条;
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包括服务业的发展、制造业的升级,这是最关键的一条;
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百姓就业,这是最重要的一条。经济学有一个理论,企业减税,成本就降低,就业就扩大,收入就增加。专家做过测算,上海因为“营改增”的这一因素,经济增长了0.6%左右,增加就业14万人。

总之,我想“营改增”的意义不只是我说的这些,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李克强总理强调的,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制度创新是红利的源泉。就是让利益相关方能够最大限度地共享改革成果,所以我们对“营改增”进一步扩围的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效是有坚定信心的。

从地区试点到分行业向全国推开,改革路径更加优化

楼继伟: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都有一个特点,分支机构多、系统复杂、覆盖全国,所以地区试点时没有纳入进来。今年8月,“营改增”的“1+6”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推开,这将为铁路运输、邮电通信这种大系统型的服务业纳入改革提供经验、创造条件。

把这两个行业纳入“营改增”,主要是考虑铁路是交通运输的一部分,其他运输方式“营改增”后进入了抵扣链条,对铁路也应该在税制上公平对待。而且,制造业依靠于铁路运输比较多,对它们的影响较大。把邮电通信纳入试点,是考虑邮电通信覆盖面广,几乎所有行业都要使用,有利于增加抵扣,为企业减负。

目前,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在尽快制定方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争取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将两个行业的“营改增”在全国推开。

企业增负是阵痛,试点地区增负企业数量和税额逐步下降,对企业长远发展有利

王军: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到今年2月底企业减负超过550亿元。随着试点的推进,增负企业的数量和税额都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

楼继伟:交通运输业的一些企业开始时是增负的,后来为什么会逐步好转了?就是因为改革后一些企业就开始往现代经营方式转变,开始时很多都是单车承包、自己加油,后来变成了单位统一结算,统一到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地方领卡加油,加强了管理,公司得到了抵扣,税负就降下来了。

王军:企业增负是阵痛,给它们奠定好的发展基础才是关键。上海9.2%的企业增负面中,有六成以上的企业每月负担增加仅1000—2000元。如果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这两个行业推开试点,再加上“1+6”试点扩大到全国,可抵扣范围扩大,这些企业的增负程度将会下降,甚至减负。

楼继伟:很多问题都是试点中的问题,长期看都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比如,“营改增”后企业进项税可以抵扣了,但如果一个企业改革前刚刚更新完设备,改革初期抵扣较少。今后随着经营的发展,更多新设备的更新,改革面的扩大,抵扣范围的扩大,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王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们还有政策兜底,各省财政都对税负增加比较多的企业给予临时性扶持政策。到今年2月底,北京市已有206户企业申请,北京财税部门已经核定了165户,拟拨付资金1700万元解决这些企业的增负问题。

落实“营改增”,税务部门细化35项操作,对非试点地区进行“对口支援”

王军:“营改增”试点向全国推开,对各级税务部门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制定了一个总体的工作方案,共分为三个阶段和35项任务。通过层层分解、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力争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周密、做完备。

具体措施包括,让9省市搞过试点的国税地税部门,“对口支援”即将开展试点的22个省份,为这些地区的税务部门传授经验,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营改增”给纳税人可能带来的不必要负担。同时,加大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今年下半年,我们会连同公安部、财政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和服务业出口骗税违法行为,来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把税收征管风险降到最低。

小微企业中大部分是个体户,在此请广大个体户放心,在“营改增”地税向国税交接的过程中,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税收一律不变,而且如果今年内生产经营规模没有明显增加,纳税定额也一律不调整。

营业税取消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是重要课题

楼继伟: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作为地方主要税种之一的营业税取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是一个重要课题。

“营改增”之前,原来营业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增值税收入是75%归中央,25%归地方。“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属于营业税的收入仍归地方,原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不变。但这只能是过渡时期的一个临时政策,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如何划定,如果只是调整分成比例那未免过于简单化,这其中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目前,我们要坚决稳妥地推进“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推开,并积极审慎地研究建立新的地方税体系,设定好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

“营改增”细则终于公布了!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作为国家“十二五”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减轻间接税对企业间交易的影响。这一税制改革将对建筑及房地产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影响范围包括营业利润、营运模式、市场营销、以及对房地产基金和投资者、买方、租户、代理商、融资方、其他服务提供者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与此同时,两部委发布了营改增四份细则文件,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二手房税收政策。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四个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针对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营改增对于市场而言应该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他表示,“它能够有效地推动税收方面的改革,会对市场的发展起到正面作用。”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细则正式正式发布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涉及招采、合约、成本、工程、销售、财务等各个部门,应对工作包括收购上游公司、各项合同修改、材料收回甲供、供应商更换、增值税发票管理调整、定价模型重新设计等等。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购买烟酒茶土特产招待客人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购进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和智能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五)差旅费用中的交通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发生的个人出差飞机票、高铁票,手机票和酒店餐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六)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资顾问费用、手续费用、咨询费用和手续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八)房地产企业现金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民或村委会的青苗补偿费用,不可以抵扣税金(因拆迁补偿费用不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章:

1.营改增最新政策对房地产有何影响

2.“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3.二手房增值税营改增:你知道吗?

4.营改增对二手房的买卖有何影响 5.2016年买卖二手房都需要交什么税?【二手房增值税】

6.二手房营改增实施细则

7.建筑营改增最新消息:营改增后二手房是否要多交税

8.营改增最新政策税率

9.个人二手房买卖改征增值税对我们影响有多大?

10.2016营改增最新消息

上一篇:最新营改增实施细则

下一篇:营改增实施细则啥时候出

0该内容对我有帮助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相关推荐

·5月1日起 将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 二手房怎样? ·“营改增”后如何开具发票【必读】

·国务院回应营改增改革 二手房交易税负将小幅下降 ·财政部:下一步将启动增值税立法

·太原市5.1万户企业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 ·营改增准备工作完成80%,确保5月1日开票 ·营改增5000亿减税如何落地

材料、设备“营改增”

实施方案

随着国家税制改革步伐不断推进,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全面实施,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灵活调整,平稳过渡;
通过协同管理,全面内控,制订措施,以规避涉税风险,达到合理纳税的效果。

一、“营改增”的基本知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二)纳税人与计税方法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增值税税率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2、适用17%税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适用13%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4、适用11%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建筑业;
房地产业;
邮政服务。

5、适用6%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

6、适用0%税率: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可以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把原来属于征营业税的范围,变成征增值税。营业税是价内税:税在收入里面,营业额*税率,如:111元 =价 = 收入 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价格为不含税价格,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X税率

如: 111元(含税价)=100(价、收入)+11(税)

二、材料、设备采购实施方案

(一)采购管理

1、采购业务人员的要点把握

(1)对于用于老项目或者新项目中适用简易征收的相关采购,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需要取得普通发票),价格是唯一的判定因素;

(2)对于用于新项目中适用一般征收的相关采购,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照价格比选办法对供应商进行筛选;

(3)对于原增值税应税货物/服务的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开具专票为由的提价行为;

(4)对于各类固定资产的采购,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尽量安排集中采购,统谈分签分付,分别取得发票;

(6)关注取得发票的合规性。

2、采购制度:材料设备部门对目前公司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进行筛选(要求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在营改增之前不要增值税票(因为无法抵扣,避免增加价格,正阳压力、钢结构公司等能抵扣的除外)。 (1)一般纳税人:优先选择 (可以全部税额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尽量不选择(可以代开专票 3%进行抵扣);

(3)杜绝选择个人:非特殊情况不选择个人(不能开专票,不能抵扣)。

(4)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区别:

①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条形章(红);

②当地国税局查询;

③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④小规模可变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不能变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开出来的专票:代开字样或印章,税率3% 。

3、营改增前期采购策略

由于营改增之前不能抵扣,为了改后多增加进项税:
(1)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延迟:

①以租变成安装;

②以租代买;

③适用期满意后再进行开票交货。

(2)材料满足正常经营,不要囤积材料。

(3)采购比价制度: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掌握好因税率不同的价格临界点)。换算报价举例:
企业拟采购一批水泥,目前有两个供应商可供选择,假设两供应商水泥品质、服务、信誉度相当,且两个供应商均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需要考虑价格因素。两家的报价如下: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报含税价11700元;
供应商B 为小规模纳税人,报含税价11000元。

第一步:确定供应商适用税率 A公司17% 一般纳税人 B公司3% 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步:将两家的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 A公司不含税价格=11700/(1+17%)=10000元 B公司不含税价格=11000/(1+3%)=10679元 第三步:根据不含税价格孰低原则选择供应商 A公司不含税价格低于B公司,A公司在价格上更具有优势。

第四步: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鉴于纳税人身份不同,不能直接根据总报价的高低进行决策。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总价高于B公司700元,但经过计算,A公司的实际采购成本较B公司低679元,因此可以考虑选择A公司作为供应商。

4、营改增后采购策略

(1)材料、机械能抵扣17% ;
工资不能抵扣,可以分包有劳务资质的队伍;

(2)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②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3)建议采用集中采购:

分三种:A、统谈、统签、统付;
B、统谈、分签、统付;
C、统谈、分签、分付。

(4)开不了专票的:掌握好价格临界点,成本=A(含税价)-A/(1+税率)*税率。

(5)采购模式变化:项目上用车,最好是用公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如果地域性限制,用个人车,最好签租车合同,油费是企业出,能抵扣进项税。

(6)材料调拨 :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物资调拨

子公司之间调拨物资属于视同销售,相互之间未开具发票,则在调出方需要缴纳增值税,调入方不能抵扣,在整体层面上必然增加了税负;

减少跨法人或分支机构间的设备及内部调拨。若确需调拨,相互之间开具发票,开票做销售,调节各分公司税。

实务中:尽量不“无偿”,视同销售:会计上未做收入,税法要做收入,要缴税,受害者是企业。

A分公司给B分公司调拨一批材料,视同销售:A分公司销项,没有开票,B公司没有含发票,没有进项, 17%销项是公司承担

5、甲供材

(1)面临问题:业主会要求把材料发票开具给他,材料抵扣17%,建筑业就变成纯劳务公司,税务升高及施工责任都会很大。

(2)解决方案:

①建筑业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备注: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也可以采用简易征收);

②没有其他方法:加价,将税负转移;

③ 将甲供材改为“甲控材”:

“甲供材”将发票开给甲方,收入可以从乙方计税额中减除,由于“甲供材”一般能够获取17%的税率,所以其对降低税负起着积极的作用。面对“甲供材”的现象,建议由公司、项目部共同与甲方、供应商进行洽谈,由甲供材改为“甲控材”,在签订合同时,由公司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进行抵扣。

(二)入账、开具发票的要求

1、各个基层单位于2016年5月1日前将未入帐的成本、以往暂验的成本发票入账完成。

2、材料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发票、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时间一般为付款时通知对方开具,也存在款项付清前通知对方开齐发票的现象,存在滞后性。“营改增”后,必须要求对方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才能付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将会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

3、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注意发票的抬头、内容及金额是否和合同一致,保证发票内容填写齐全,避免出现取得错票或发票内容填写不齐全的情形。业务人员可通过税局网上查询页面或拨打税局电话,验证发票真伪;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由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货单位”信息不正确,或者“购货单位名称”与合同主体不一致,发票取得方不仅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导致税务损失,同时双方还存在虚开发票和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4、发票传递: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需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避免发票开出日期传递到财务部门时超过180日期限,造成税款不能抵扣的损失。

(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采购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管理、修订和完善

“营改增”后,现有合同管理办法等已不再适用现行税制体系下的管理要求。如:合同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合同模版的修订,需价税分离、需增加对纳税义务时点的关注,需要求发票开具的信息、付款的要求等。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1、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目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公司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必须与公司全称一致。

2、企业在签订所有合同协议时应注意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合同双方要把企业名称(全称)、纳税人类别、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地址、电话等信息准确填写,用于收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与材料供应单位和机械租赁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价款是不含增值税价款,并且将对方单位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在提供发票并验票认证后付款。

4、合同中需明确需开具与合同内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应于合同签订方一致。不能要求将款项支付给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第三方。

(四)材料单据及台账的管理

实行“营改增”后,完善供应商与分包商信息档案,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送货单、验收单、账本等材料单价栏分为两栏:营改增前材料含税价,营改增后材料含税价、不含税价、税金、税率、发票的种类等,建立营改增后的供应商选择标准与比价体系,为以后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提供依据。

三、设备管理部门具体应对策略

(一) 设备采购及付款模式的选择

施工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可以选择全款购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分期付款。

1、全款购置设备可以节省购置成本,取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有效的降低税负水平,但这种模式对施工企业的资金和财务状况要求较高,在目前建筑行业毛利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系统内多数企业不具备大额采购并一次性付款的实力,而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资金又会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使增值税减税效果大打折扣。

2、通过融资租赁模式,施工企业无法就设备成本取得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取得租赁费增值税票,可以逐步抵扣,可以缓解资金压力。

3、分期付款模式,除了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外,在款项支付完毕之前,很难从供应商手中取得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施工企业购置设备时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全款购置的方式,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商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置。

(二)机械设备租赁模式的选择

机械租赁费和使用费占建筑成本很大一部分,并且这部分进项税可以按照17%抵扣,因此这部分可否抵扣对公司影响很大,目前机械设备的租赁模式主要包含以下两种:

1、纯机械租赁模式

“营改增”后纯机械租赁模式的影响主要在租赁设备的供应商,在纯机械租赁模式下,出租方给承租方开具的是租赁发票,现在机械租赁有从个人处租赁的,也有挂靠别的机械设备租赁厂家的,按照规定,个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纯机械租赁模式“营改增”后要加强对租赁商的筛选,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机械设备租赁商。

2、综合单价租赁模式

现行模式下,各公司/项目部为了便于管理,节省成本,对既有机械,又包含人工的劳务作业,普遍采取劳务分包的模式进行管理。“营改增”后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对公司的影响,主要是如何合理界定机械租赁和劳务分包,如果全部认定是劳务分包,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率也比较低。如果是机械租赁则比较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抵扣率较高。

“营改增”后,从有利于公司的角度考虑,在同等条件下类似的机械使用,应该尽可能的采取机械租赁的方式,将这类合同签订为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发票条款,从而增加公司的进项税额。

(三)机械设备的管理与供应商的选择

1、应加强对设备租赁的管理,当有设备租赁需求时,应首先在自有设备中调拨,尽量减少外部市场租赁业务。

2、应建立外部租赁市场供应商名录档案,寻求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设备租赁商,并与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当自有设备满足不了施工生产任务时,应对租赁单价进行比较,同时对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票进行比较,确定合适的供应商。

3、对现有供应商,包括机械设备租赁商和供应商进行梳理,分析各种身份供应商占比及对税负的影响。对个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进行价格比选,重新选择确认供应商,首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时,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
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差异以及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价格优惠之间的平衡,力求效益最大化。

(四)“营改增”过渡期设备购置及租赁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前为了使企业效益最大化,合理的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调整设备采购计划与采购方案,合理安排过渡期设备投资。从现在起到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设备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过渡期的设备购置、租赁计划。

1、各单位应延缓设备购置时间,要尽量以从市场租赁的方式解决施工设备缺口问题。

2、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必须要购置的设备,应尽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合同约定供应商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果存在已经签订了设备购置合同尚未付款的情况,应与供应商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推迟合同执行时间,如果不能推迟,应尽量约定推迟开票时间。

4、过渡期新中标的项目,在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在营改增政策执行后,对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泰公司材料设备部

2016/4/26

银行业营改增三人谈:难点主要在于流程改造

2015年06月10日 00:59 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有话说(6人参与) 收藏本文

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票选好银行:由新浪网主办的“2015银行业发展论坛”定于7月9日在京举行。作为年度盛会的重头戏,“第三届银行综合评选”正火热进行中,欢迎投票![参会报名] 本报记者 黄斌 钟辉 北京、深圳报道

作为国家税制的重大战略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方案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关注。近期,有关媒体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即将出台,且税率确定为6%”的消息,引发业内关注。

所谓“营改增”,是指将目前按营业收入对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方式,改为征收增值税。理论上,“营改增”可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并通过打通增值税链条的方式,降低营业税征收主体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发端于2011年的“营改增”,在陆续出台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改革方案后,目前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尚未出台方案。对于金融行业中份额最大的银行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有哪些?营改增后,银行业在经营方式、利润结构等方面将受到哪些影响?

“和营业税相比较,增值税的机制优势体现在,可通过‘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机制,解决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实现不同行业的税负公平。”周澔宇说。

为何是块硬骨头?

《21世纪》:金融业“营改增”的大背景是什么?为什么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消费性服务业四大行业放在一起,最后才改?

胡怡建:“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进营改增;
第二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
第三步是立法。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扩围阶段背景是:从2012年上海试点“1+6”营改增方案(“1”即交通运输中的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
“6”即现代服务业中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业、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到2013年1+6行业的全国推行,再到2014年切入电信,然后再到今年服务业全面推行改革。目前,余下的四个行业如果今年能够完成,我们就可以说营改增的扩围改革完成了。

为什么留下这四个行业最后改?

第一,对消费性服务业而言,需要解决从上游购入得不到抵扣而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消费性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不同,其上游是工商业,下游服务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拿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是毫无差异的,关键是定价的问题。因为不存在下游抵扣的问题,重复征税矛盾不像生产性服务业那么突出,消费性服务业被放在最后改革,主要是考虑简易征税。

第二,为什么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放在一起,到最后才来改?

从事建设施工的公司,买进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往往得不到抵扣,从而导致重复征税。而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如果房地产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交营业税还是得不到抵扣。此外,金融与房地产和建筑业二者关系比较紧密,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三者放在一起改,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鲁政委:与增值税相对应的是营业税,营改增最大的益处是避免重复征税。从银行的角度来讲,税制改革的原则是不能加重银行的税负,使银行的税负合理化,目前银行5%左右的营业税相对是比较重的,国际上是3%。

在银行业经营国际化背景下,外资银行走进来和中资银行走出去,若国内税收较重,则会处于竞争的劣势。从原理上来讲,“营改增”是可以缓解这个问题的。比如在税收抵扣方面,对原来5%税率进行重新设置和调整。

《21世纪》:目前银行业税制结构存在哪些问题?“营改增”方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执行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

胡怡建:目前银行业采用的是计缴营业税方式,税率为5%。但由于银行业的下游很多都是交增值税的企业,银行缴纳营业税,就无法给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导致下游企业成本上升。同时,银行也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技术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也存在进项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国家,对金融普遍采取免征增税政策,那么,中国应该如何改为好呢?

我认为需要分类进行。第一,对于理财业务,比如,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保管、理财服务,同一般的服务一样,应该按照一般生产性服务6%征税。

第二,对于信贷服务,从全世界来看,普遍采取免税。但免税也有其缺陷,一方面其进项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其为其他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得不到抵扣,无法形成抵扣链。由于我国现行实行营业税,银行又是高利润行业,不可能对其免税。如果我们采取简易征税,相当于增值税名称,营业税实质,对金融业未必是好事。如果营改增后采取正常增值税征税,尽管银行本身来讲税率提高,税负可能增加,但其开出去的发票,由不能抵扣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从产业角度来看整体税负有可能减轻。因为下游企业税负减轻,下游企业减税幅度大于试点企业增税幅度。

第三,对于金融衍生品,其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而不是经营。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讲,投资实际上考虑的不是征流转税的问题,而是征所得税,没有所得就不征税。对金融衍生品,我们主张实行免税法。第一计量困难,第二其实是投资,可通过所得税调节。可避免计算麻烦,也有利于鼓励金融衍生业的发展。

鲁政委:按增值税的定义和原理,银行本身可以抵扣的项目不是很多,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确定一个更低的税率来解决;
二是设置专门的增值项,也就是合理的进项抵扣。

“营改增”中,我认为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任何一个征税的政策,都要考虑到征税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问题,如果一个税收设置的很精细、公平,但是执行成本非常高,那就违背了权衡的原则。如果按照传统的收付开票机制,需要统计的税种和笔数非常大,人工成本很高,所以银行的系统需要更新。银行和税务机构可以采取类似于电子单口令确认的方式,这个系统还必须把企业客户衔接起来。

其次,银行许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行税收和总行税收存在分配设置的问题。“营改增”也必须应对考虑这些因素。可以由各分行分别去执行,年末总行再进行统筹。《21世纪》:预计金融业“营改增”方案接下来会怎么推进?

周澔宇:我认为,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发布和实施将分为三步。

第一步是入围行业框架性文件的发布,这一文件将仅包含入围行业的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以及过渡期的措施,发布时间预计在6月底至7月初。银行业的框架性征收办法预计为一般征收,对银行业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即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征收增值税。篇2: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分析

2013-11-20 来源:扬州时报 作者:编辑部 | 中国会计网-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国务院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金融保险业将从2014年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增值税改革。根据《试点方案》中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制度安排金融服务于经济,“营改增”对经济产生影响,也势必将对金融产生影响。此举可能对某些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有以下几点:实际税负可能加重。《试点方案》中明确指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而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银行业,较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比现行营业税率5%高1个百分点,与试点方案中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不匹配。

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进项税额的抵扣可操作性难度很大。其他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在日常业务中所占比重较低从而抵扣税额有限,实际可抵扣税金远远少于银行业机构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改增”,后不论采用何种具体方式开增值税税票,银行都应该而且必须建立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现有各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硬件和软件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支出,从而增加营业成本。

银行现有税务方面的人才匮乏,更重视的是业务及信贷能手,今后“营改增”实施过程中肯定需要税务方面的专职人员,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新增岗位人工成本也是较大的支出。作为中小金融企业之一,就“营改增”实施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作为服务于“三农”地域性的中小银行,是地方经济发展主要资金提供者,同时承担较大比重的政策性社会性责任,服务对象的信用风险较大,因此亟须政府政策扶持,建议政府设立财政扶持基金,由财政出资,对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补助,减轻税务负担。

“营改增”后,将促进银行的经营模式转变,逐步由外延增长向内涵式精细化转变;另一方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税负水平均有大幅提高,但大部分企业税负将下降,发展动力增强,对资金将有更大需求。银行应利用本次税改契机,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改造,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和银行自身的共同发展。同时强化风险意识,加大对相关行业风险的监测,加强风险评估,审慎开展行业准入。对行业存量贷款,要积极完善相关担保手段,保证资金安全。

“营改增”将具有广泛的影响和辐射性,对银行现有的业务系统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建议对征税范围、税率进行充分测算,明确银行业务类别划分标准,对各种业务纳入税改时限区别对待,分阶段稳步推进税改。

加强会计核算降低银行税收成本,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增加进项税税额,增值税抵扣力度,减轻税负。在“营改增”过程中,既要考虑银行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对行业税收负担产生的影响。不断完善各业务系统,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同时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流程,规范工作人员业务行为,防范风险。

“营改增”对银行业经营及税收的影响

2013年10月28日10:51徐海波 来源:金融时报发表评

论 【字号:大 中 小】

以往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局限于制造业,这造成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易往来的双重征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为改变这一状况,避免重复征税,发挥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等优点,我国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总体上看,“营改增”将使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得到加快发展。

我国现行银行业营业税征缴规定及问题分析

(一)银行业营业税基本规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我国金融机构营业税税基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全额;
二是融资租赁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承租方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三是买卖金融产品的价差收入;
四是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与佣金等。目前,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率为5%,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营业税的7%(市区7%,县镇5%,乡村1%)、3%和2%,银行一般金融业务的营业税及附加名义税率为5.6%。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从2004年起,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调整为3%,加上附加综合税率为3.36%。

(二)现行征缴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是银行业营业税计征范围不合理。目前银行业营业税的税基是营业收入,而非净营业收入,存款的利息支出不允许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二是营业税无抵扣项目。银行业成本费用支出如购进it设备、电信服务等支出中所含税款均不可抵扣,使银行在事实上成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三是营业税无法实行退税。出口型金融业务无法享受到退税优惠,削弱了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

银行业“营改增”构想与影响测算

(一)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构想。基于金融业增值税制的国际经验以及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稳定和征管方便等现实要求,我国银行业“营改增”进程可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以基本免税法为基础,同时对存贷款利差收入开征增值税,以免造成财政大幅减收;
第二阶

段,随着银行中间业务比重不断上升,择机过渡到基本免税法;
第三阶段,创造条件向“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方案靠拢。

(二)银行业“营改增”具体影响的测算。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业存贷款业务比重较高、中间业务比重尚低的现实情况,依据上述构想中的第一阶段税制,对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测算设定如下前提条件:将隐性收费服务中的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列为免税业务,把一般存贷款业务的利差收入视为此项业务增值额,对其开征增值税;
对显性收费服务如金融租赁、保管箱、咨询等业务开征增值税;
对出口的金融业务适用零税率。

1.银行业“营改增”对银行利润影响简化测算。本次参与调查的银行为各商业银行在大连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国有商业银行4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家、城市商业银行8家、农村商业银行1家、村镇银行8家。第一,存贷款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对于存贷款业务,银行业“营改增”后,原先缴纳的营业税转增为银行的利润,而后对存贷款业务的利息净收入开征增值税,原先缴纳营业税与新开征增值税之差作为实际的银行利润变动。在各档增值税率下,6%的增值税率使得银行利润小幅增加,11%的增值税率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最小。第二,显性收费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根据样本数据,显性收费业务中成本费用占其收入的比重为31.3%。通过对部分样本银行的调查走访,其成本费用中60%左右是人员费用,不能进行抵扣,剩余的40%左右是it运营、电信服务等支出,为可抵扣项。因此,如果增值税税率为t,则其最终显性收费金融业务的增值税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88%t。在6%的增值税率下,银行业显性收费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最小。第三,银行业“营改增”引起的银行总利润变动,根据2010-2012年32家样本银行数据,实施营改增后,若增值税税率为6%,则银行利润平

均增加5.31亿元,增幅为3.92%;
若增值税税率为11%,银行利润减少9.71亿元,降幅为

7.17%。如税率达到13%以上,则对商业银行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

2.银行业“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银行业“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与地方财政收入变动方向是相反的,即增加的银行利润为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到32家样本银行营业收入占大连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92.8%,在各档增值税税率下,得出改征增值税将使大连市地方财政收入变化。在6%或11%的增值税税率下,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

结论与思考

综上,根据样本银行数据测算,若银行业增值税率初步为6%,将使商业银行利润增加 3.92%,地方财政收入微降0.90%;
若税率定为11%,商业银行利润将下降7.17%,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65%。两种税率对商业银行和地方财政影响均在可承受范围内。一是“营改增”初期的税率设定应注重平衡银行利润与地方税收的关系。在银行业“营改增”初期,为避免对银行利润和地方财政产生较大的影响和波动,宜选择尽量平衡银行利润和地方税收的增值税率,以保证增值税改革平稳推进。基于银行业业务发展现状,短期内对存贷款业务和显性收费金融业务课征的增值税税率不宜超过11%。长期看则向允许抵扣的免税法靠拢,以充分发挥增值税制的优越性。二是通过“营改增”,从税制上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中间业务。从测算结果来看,“营改增”后,显性收费金融业务在各档税率下,对商业银行利润变动影响均是增加利润。因此,银行机构应加大经营战略转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等显性收费金融业务,既可以摆脱存贷款利差收入的过度依赖,也可在税制改革中获益。三是税制确定应重点考虑篇3:银行业“营改增”实施难点剖析

银行业“营改增”实施难点剖析

近期,有关媒体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即将出台,且税率确定为6%”的消息,引发业内关注。发端于2011年的“营改增”,在陆续出台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改革方案后,目前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尚未出台方案。

方式、利润结构等方面将受到哪些影响? 中国是目前全球第一个针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大型经济体,且实践中金融业具有业务种类众多且核算复杂等特征,金融业“营改增”被业内誉为“最难啃的骨头”。从银行的角度来讲,税制改革的原则是不能加重银行的税负,使银行的税负合理化,目前银行5%左右的营业税相对是比较重的,国际上是3%。在银行业经营国际化背景下,外资银行走进来和中资银行走出去,若国内税收较重,则会处于竞争的劣势。从原理上来讲,“营改增”是可以缓解这个问题的。比如在税收抵扣方面,对原来5%税率进行重新设置和调整。

“营改增”前,银行业重复征税

目前银行业采用的是计缴营业税方式,税率为5%。但由于银行业的下游很多都是缴增值税的企业,银行缴纳营业税,就无法给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导致下游企业成本上升。同时,银行也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技术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也存在进项重复征税问题。

银行业“营改增”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需要分类进行。第一,对于理财业务,比如,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保管、理财服务,同一般的服务一样,应该按照一般生产性服务6%征税。

第二,对于信贷服务,从全世界来看,普遍采取免税。但免税也有其缺陷,一方面其进项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其为其他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得不到抵扣,无法形成抵扣链。由于我国现行实行营业税,银行又是高利润行业,不可能对其免税。如果我们采取简易征税,相当于增值税名称,营业税实质,对金融业未必是好事。如果营改增后采取正常增值税征税,尽管银行本身来讲税率提高,税负可能增加,但其开出去的发票,由不能抵扣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从产业角度来看整体税负有可能减轻。因为下游企业税负减轻,下游企业减税幅度大于试点企业增税幅度。

第三,对于金融衍生品,其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而不是经营。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讲,投资实际上考虑的不是征流转税的问题,而是征所得税,没有所得就不征税。对金融衍生品,我们主张实行免税法。第一计量困难,第二其实是投资,可通过所得税调节。可避免计算麻烦,也有利于鼓励金融衍生业的发展。

税率设计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税率应该定在多少,有人说6%,也有人说11%。我认为关键不在于税

银行的收入分为两大类: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是银行提供的服务,需要银行付出成本,所以作为增值税的部分来收取。

从便于结算角度来看,银行利差可以作为增值税的税基来考量,但是对于一些交易金额大和交易频繁的科目,是不适合作为税基的,因为交易未必有增值,但是对于金融来说结算功能是必须的。如果以利差收入作为税基,实际上是加重了税收,将抑制金融市场的交易频率和活跃度。所以,利差是否纳入增值税,存在许多不清晰的地方。

抵扣项目

按增值税的定义和原理,银行本身可以抵扣的项目不是很多,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确定一个更低的税率来解决;二是设置专门的增值项,也就是合理的进项抵扣。

银行业“营改增”实施难点

银行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与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性程度很高,将众多的信息技术系统的作用,包括哪项业务对应哪些信息技术系统,梳理清楚,才能进一步进行差异和影响分析,这项工程的工作量较大;又如,“营改增”之后,银行企业所需处理的发票量远比目前要多,对如此大量的发票如何管理,以及业务系统如何与财税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等等,这对于之前与增值税并无任何关联的银行企业来说,都将是需要面临的重大挑战。银行业实施 “营改增”的难

“营改增”对银行业盈利影响

从金融行业一般情况来看,金融企业普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银行主要费用构成中的工资薪金及基本性支出这两部分支出通常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有机会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成本费用中实现抵扣的,预计占三成左右。考虑金融行业的特点,如果金融业增值税的税率定为6%(而不是11%),相对于目前营业税5%的税率而言,银行企业如能通过对进项发票的有效管理,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提高的一个百分点的税率带来的影响,就有机会予以消化,甚至可能实现实际税负的降低,切实分享“营改增”的红利。

“营改增”对银行业务转型影响

按照“营改增”的原理,在设置合理的情况下,对银行的投资业务影响是最正面的。营业税是银行的流水总账,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事实上,同业投资收益,与买进卖出的总额没有直接

范畴,按照差额征税,对银行是利好。

但是,对于广义的同业业务,比如证券投资类等交易频繁等业务,其交易成本的确定还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如果不按照差额原则计入增值税中,同业业务事实上是受到抑制的。这跟银行业向同业业务转型的方向是相悖的。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金融实施方案

金融营销活动方案

企业实施方案

企业实施方案

XX市“金融顾问团”实施方案

推荐访问:实施方案 金融 企业 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