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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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3篇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习题(1)

1、(单选题)某影星因声音独特并拥有特定的口头禅而被大众熟知。如果该影星想使用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声音加以保护,对其声音的保护应当参照(D )保护的有关规定。

A.身体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肖像权

2、(单选题)赵先生欲收养一名子女,对于其收养的相关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赵先生与其收养的子女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B.赵先生与其收养的子女应当签订收养协议

C.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D.如果该子女查不到生父母,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登记后公告

3、(单选题)耕A

4、 A.三十

B.十

C.七十

D.五十

4、(单选题)小美家的泰迪犬走丢了,情急之下她悬赏一万元寻犬,小丽在路边发现了走失的泰迪犬并送还小美。请问关于“悬赏的一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小丽有权索要悬赏的一万元,小美应当履行承诺

B.小丽只能按照泰迪犬的市场价格索要悬赏金

C.小丽有权索要悬赏的一万元,但是小美可以不足额支付

D.小丽属于做好人好事,不应该索要赏金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小王有一台价值一万元的相机,先是在5月1日抵押给了小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10日又抵押给了小张,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请问当所有的债权期限都届满时,对于该相机的清偿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

A.小李和小张同时受偿

B.小张有权优先受偿

C.小李有权优先受偿

D.小李和小张对于相机平均受偿

6、(单选题)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谁所有?(C )

A.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B.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归属

C.归业主共有

D.归国家所有

7、(单选题)小王将自己出租给小美的房子又抵押给了小张,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小美可以一直住到租期届满再搬走

B.小张随时可以让小美搬走

C.小美与小王的房屋租赁合同自该房屋抵押给小张时自动终止

D.小王可以以自己的房屋已经抵押为由终止与小美的房屋租赁合同

8、(单选题)小王捡到小李的手表后谎称是手表是自己的,并转卖给不知情的小张,手表的主人小李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B)内向小张请求返还原物。

A.五年

B.两年

C.一年

D.三年

9、(单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D )。

A.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B.长辈先死亡

C.同时死亡

D.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10、(单选题)王老先生久卧病在床,一直是保姆李某照顾。老人去世前,希望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让李某可以继续在房子里居住,但把房屋产权留给子女。关于李某对房屋的居住权,请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

A.保姆李某不能将自己的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

B.保姆李某死后李某的子女可以继承对该房屋的居住权

C.李某对该房屋只能居住不能出租

D.王老先生的子女不能擅自出租该房屋

11、(多选题)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CD )

A.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持续记录被监护人的成长经历

C.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

D.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12、(多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有:(ABCD )。

A.继承人

B.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受遗赠人

13、(多选题)以下属于特别法人的有(ABCD )。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B.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C.机关法人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14、(多选题)哪些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ABCD  )

A.知识产权的收益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投资的收益

D.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15、(多选题)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哪些?(ABCD)

A.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B.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C.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D.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16、(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归业主共有?( ABCD )

A.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B.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C.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D.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镇公共道路)

17、(多选题)涉及(BD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A.人格尊严

B.接受赠与

C.行为能力

D.遗产继承

18、(多选题)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婚姻制度?(ABD )

A.婚姻自由

B.男女平等

C.鼓励收养

D.一夫一妻

19、(多选题)下列哪些人属于李小满的近亲属?(ABC )

A.李小满的儿子王宽宽

B.李小满的老公小王

C.李小满的外祖母刘奶奶

D.李小满的妯娌赵小燕

20、(多选题)不可抗力的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BCD )

A.不能预见

B.不能克服

C.不可抗力应为客观情况

D.不能避免

21、(判断题)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对)

A.对

B.错

22、(判断题)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

A.对

B.错

23、(判断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对)

A.对

B.错

24、(判断题)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对)

A.对

B.错

25、(判断题)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

A.对

B.错

26、(判断题)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即可。(错)

A.对

B.错

27、(判断题)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

A.对

B.错

28、(判断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

A.对

B.错

29、(判断题)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使用方的解释。(错)

A.对

B.错

30、(判断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不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错)

A.对

B.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习题(2)

1、(单选题)某福利院的未成年人李晓即将被陈希一家收养。李晓的生父母为李某、刘某,即将成为李晓的养父母的是陈希和其丈夫王某。关于李晓被陈希收养后的姓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

A.李晓应当保留本来姓氏

B.李晓应当跟随养母的姓氏姓陈

C.李晓可以跟随养父母的姓氏姓陈或姓王,也可以保留原来姓氏

D.李晓应当跟随养父的姓氏姓王

2、(单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D )不享有继承权。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养子女和继子女

D.侄子女

3、(单选题)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D )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A.九十日

B.一百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4、(单选题)下列哪一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B)

A.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B.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赌博擅自欠下的巨额赌债

C.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D.男方签名,但女方事后追认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5、(单选题)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B )

A.因收养关系的消除而消除

B.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C.不得消除

D.因收养关系的存续而消除

6、(单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A )代位继承。

A.直系晚辈血亲

B.兄弟姐妹

C.父母

D.配偶

7、(单选题)下列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

A.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可以不承担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B.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C.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D.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

8、(单选题)民事主体的(A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B.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C.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9、(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担保合同的是(D )?

A.抵押合同

B.质押合同

C.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D.租房合同

10、(单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

A.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相干

C.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无所谓谁优先

D.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11、(多选题)于丽丽(女)和王强(男)育有一子王小明,后二人因情感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王小明尚未成年,那么他应当由谁抚养?(ACD )

A.如果王小明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他的真实意愿

B.由于丽丽抚养

C.如果王小明已满2周岁,且其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则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王小明的原则判决

D.如果王小明未满2周岁,以由于丽丽直接抚养为原则

12、(多选题)张强和王丽为夫妻。婚后某日王丽发现张强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向她隐瞒,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王丽和张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

A.王丽和张强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处理

B.由王丽和张强协议处理

C.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原则处理

D.二人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3、(多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况视为放弃继承或放弃接受遗赠的有(BCD )。

A.在遗产处理前,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

B.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

C.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第六十五日表示愿意接受遗赠的

D.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第十日表示放弃接受遗赠的

14、(多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ABCD )

A.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B.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D.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5、(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无效婚姻?(ACD )

A.李小红和堂哥李雷的婚姻

B.25岁的小刘和45岁的老赵的婚姻

C.小王和小李的婚姻,二人同为1999年出生,于2019年结婚

D.王铁柱和赵美丽的婚姻,王铁柱有妻子王翠芬分居多年

16、(多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可作为遗产管理的人有:(ABCD )。

A.继承人推选的人

B.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C.继承人共同担任

D.遗嘱执行人

17、(多选题)下列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ABCD )

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B.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C.一方的婚前财产

D.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18、(多选题)小赵和小刘相恋多年决定近期领取结婚证。他们可以就婚前婚后财产作出何种约定?(ABCD )

A.约定婚后小刘的工资归小赵部分所有

B.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

C.约定婚前财产共同所有

D.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19、(多选题)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ABCD )

A.健康信息、行踪信息

B.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

C.姓名、出生日期

D.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20、(多选题)侵害英雄烈士等的(ABC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肖像

B.名誉

C.姓名

D.荣誉

21、(判断题)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对)

A.对

B.错

22、(判断题)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

A.对

B.错

23、(判断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

A.对

B.错

24、(判断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不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错)

A.对

B.错

25、(判断题)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只能依法请求损害赔偿。(错)

A.对

B.错

26、(判断题)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对)

A.对

B.错

27、(判断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对)

A.对

B.错

28、(判断题)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

A.对

B.错

29、(判断题)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对)

A.对

B.错

30、(判断题)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对)

A.对

B.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习题(3)

1、(单选题)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B)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A.收益、处分

B.占有、使用

C.使用、处分

D.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单选题)王先生和李女士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二人于2020年1月1日向相关部门提起离婚申请,相关部门当日已收到。请问他们什么时间可以领取离婚证?(B )

A.2020年1月31日后任意时间

B.自2020年1月31日起30日内

C.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内

D.2020年1月31日起自动领取

3、(单选题)赵先生欲收养一名子女,对于其收养的相关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

A.赵先生与其收养的子女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B.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C.赵先生与其收养的子女应当签订收养协议

D.如果该子女查不到生父母,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登记后公告

4、(单选题)王某经查患有白血病,需要马上入院医治,但其妻刘某不同意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对此,王某可以(D )。

A.偷偷转移刘某的个人存款支付医疗费

B.直接挪用二人共同存款支付医疗费

C.将二人的房子擅自抵押贷款

D.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5、(单选题)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谁所有?( D)

A.归国家所有

B.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归属

C.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D.归业主共有

6、(单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A )。

A.长辈先死亡

B.相互不发生继承

C.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D.同时死亡

7、(单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丧生,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C )。

A.同时死亡

B.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C.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D.长辈先死亡

8、(单选题)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D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制定民法相关规定。

A.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B.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

C.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9、(单选题)王大爷独居多年,膝下无子女。他想收养一名女童,需要满足什么年龄条件?(D )

A.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35周岁以上

B.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30周岁以上

C.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20周岁以上

D.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10、(单选题)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A )

A.最有利于被收养人

B.有利于被收养人

C.最有利于收养人

D.有利于收养人

11、(多选题)张强和王丽为夫妻。婚后某日王丽发现张强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向她隐瞒,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王丽和张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

A.二人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B.王丽和张强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处理

C.由王丽和张强协议处理

D.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原则处理

12、(多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况视为放弃继承或放弃接受遗赠的有(ACD )。

A.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第六十五日表示愿意接受遗赠的

B.在遗产处理前,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

C.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第十日表示放弃接受遗赠的

D.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

13、(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无效婚姻?(ABD )

A.王铁柱和赵美丽的婚姻,王铁柱有妻子王翠芬分居多年

B.小王和小李的婚姻,二人同为1999年出生,于2019年结婚

C.25岁的小刘和45岁的老赵的婚姻

D.李小红和堂哥李雷的婚姻

14、(多选题)于丽丽(女)和王强(男)育有一子王小明,后二人因情感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王小明尚未成年,那么他应当由谁抚养?(BCD )

A.由于丽丽抚养

B.如果王小明已满2周岁,且其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则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王小明的原则判决

C.如果王小明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他的真实意愿

D.如果王小明未满2周岁,以由于丽丽直接抚养为原则

解析:展开解析↓

15、(多选题)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ABCD )

A.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

B.姓名、出生日期

C.健康信息、行踪信息

D.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16、(多选题)下列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ABCD )

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B.一方的婚前财产

C.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D.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17、(多选题)侵害英雄烈士等的(ABC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姓名

B.荣誉

C.肖像

D.名誉

18、(多选题)小赵和小刘相恋多年决定近期领取结婚证。他们可以就婚前婚后财产作出何种约定?(ABCD )

A.约定婚前财产共同所有

B.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C.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

D.约定婚后小刘的工资归小赵部分所有

19、(多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可作为遗产管理的人有:(ABCD )。

A.遗嘱执行人

B.继承人共同担任

C.继承人推选的人

D.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20、(多选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ABCD )

A.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B.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C.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D.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21、(判断题)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即可。(错)

A.对

B.错

22、(判断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一律不发生效力。(错)

A.对

B.错

23、(判断题)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错)

A.对

B.错

24、(判断题)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使用方的解释。(错)

A.对

B.错

25、(判断题)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对)

A.对

B.错

26、(判断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

A.对

B.错

27、(判断题)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

A.对

B.错

28、(判断题)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15年一直无子女,二人均身体健康,有着稳定的收入,且二人均没有犯罪记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可以成为收养人收养一名孤儿。(对)

A.对

B.错

29、(判断题)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

A.对

B.错

30、(判断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对)

A.对

B.错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1、颁布民法典有何重大意义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2、怎样看待编纂民法典的里程碑意义?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决定要编纂一部民法典,一定是意味着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希望借助民法典的编纂来表达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这就说明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认为自己准备好了,有能力,有勇气来回答人类所面对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中,最核心和关键的就是如何看待人的问题,如何看待家的问题,如何看待社会的问题,如何看待国家的问题,如何看待人类的问题以及如何看待自然的问题。借助民法典的编纂来表达我们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看法。这既可以增强民族的认同感和国家认同感,同时也有助于让人类大家庭中的其他国家和民族能够通过民法典了解我们是一个什么样的民族,我们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对于实现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至关重要。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当下的主要矛盾。民法典的出台,一方面为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基础性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民法典工具箱中包含的协调社会关系、组织社会秩序的工具能够在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3.为什么说民法典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也是整个人类的?

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谈到有重要影响的民法典,人们首先会想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这是人类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换阶段,对人类所面对的基本问题做出整体回应的一次尝试;
其次是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它是工业文明趋向成熟的时候,对人类所面对的基本问题做出的一个整体反应。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人类文明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转型,人类正由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站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点,面对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要求,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通过民法典表达我们的看法,并做出整体的回应。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为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所以,我们希望这部民法典不仅仅是中国的,也希望是世界的;
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也是整个人类的。

4、民法典编纂是如何展现时代精神的?

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核心、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要为“时代之问”交上一份合格的中国答卷。所以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必须要回答好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我们所面对的一系列具有时代特点的问题。

这些具有时代特点的问题内容丰富,择其要者,谈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如何有效应对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民法典编纂首先需要面对的“时代之问”。我们编纂的民法典应当致力于成为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治保障,应当着力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所对应的一系列现实问题。比如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高度重视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障;
全方位多角度回应民生关键问题,就是致力于妥善回答这一“时代之问”。

二是当下我们进入到了人类文明发展历程的一个非常特殊的阶段。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推动下,人类正在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的转型,提出了很多具有时代性的新问题和新要求。

5、举例说明民法典如何体现时代精神?

略举几例。其一,如果说煤炭和石油是工业文明时代的能源,那么数据就是信息文明时代的能源,我们就需要回答数据究竟在民法典上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信息文明时代还出现了一种非常重要的财产类型,这就是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又应当给网络虚拟财产一个什么样的位置?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立足当下我们分享的价值共识作出的一个初步的回应,未来还要继续观察,深入讨论,力争形成更多共识。其二,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如果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行为准则?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强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其三,信息文明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就变成了一个非常突出和现实的问题。民法典总则编第111条、人格权编第1034条至第1039条立足当下我们分享的价值共识,作出了较为周全的回答,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并对处理个人信息确立明确的行为规范,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对信息处理者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强调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等。其四,工业文明阶段,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常常是伴随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能力的提高,所以环境和生态领域的问题层出不穷。当下应该有和信息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对环境和生态去进行保护的立场、态度和办法,民法典不但在总则编确认了绿色原则,还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将其落实为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不是刻意追求出来的,就是在致力为这些“时代之问”交上一份合格中国答卷的过程中,自然展现出来的。

6、民法典编纂方式是如何展现中国特色的?

就民法典编纂方式而言,特别充分地体现了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结合。民主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的草案,对民法典各分编的草案,对合体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毎做一次审议,就会适时公布一次全民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进行意见的征集。所以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和渠道对民法典的编纂表达自己的意见。例如,人们意见最集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全国妇联和各级妇联,反馈给立法机关非常多的具体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采取到各地座谈的方式去了解人们对民法典编纂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也多次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第一手情况。以上做法就为民法典编纂民主性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机制保障。民法典编纂的科学性也有充分体现。记得2015年3月20日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时,曾任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的胡康生同志介绍,当年《民法通则》以及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的起草采取了立法机关、实务界、学术界三结合的方式,很好地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此次民法典编纂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仍然坚持了立法机关、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三结合,所以中央确定的民法典编纂的牵头单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单位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作为主要参与单位,2015年4月14日,中国法学会党组就宣布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和动员学术界积极参与到民法典编纂工作中;
同时还通过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动员各地方法学会去进行民事法治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意见征集工作。

7、民法典编纂编排体例是如何展现中国特色的?

民法典的编排体例而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前所未有的,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开创性。民法典采取七编制,总则和六个分编相结合,也是属于非常独特的编排方式。

8、 民法典编纂步骤是如何展现中国特色的?

就编纂步骤而言,也有特点,是采取了“两步走”的做法。第一步是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步是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分编的编纂既有以现行的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进行的,也有从几条规定变成单独一编的。

9、民法典编纂如何体现以人民为中心?

第一个方面,编纂民法典就是要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那么“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核心和关键是什么?我们可以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找到答案。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我们编纂的民法典就是要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是要去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所以民法典编纂必然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目标。

第二个方面,跟前面谈到的民主性有关。在整个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哪些规则写入民法典,写成什么样,都是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的。比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后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就是今天中国人都能够接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判断结论。所以民法典编纂的过程,就是一个把最广大人民群众所分享的价值共识、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价值判断结论,变成民法典中法律条文的过程。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以99.8%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对这部法典秉承人民至上的立法宗旨,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的充分肯定。

10、民法典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有哪些?

民法典是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可以说类型丰富,数量惊人。民法典1260个条文,有很多专业、抽象和概括的术语,这些专业、抽象和概括的术语不少是属于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的框架性概念。在进行民法典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这些框架性概念必须要立足民法典中已经形成的法律共识,再结合社会生活的具体类型或者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去寻找更加具体的法律共识。这样才能够保证民法典在编纂完成之后,既能够从纸面上的规则变成生活中活的法律,又能够保证民法典在实际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会背离它追求的立法目标和立法意图,这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节基本规定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一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编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编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离婚收养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侵权责任一般规定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

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

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

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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